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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考试重点讲义及对应历年真题--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   (二)
2012-10-30 21:10:09 来源: 作者: 【 】 浏览:294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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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

  在海关监管年限及其后3年内,海关可以对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和使用减免税货物情况实施稽查。

  4、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不予恢复减免税货物转出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减免税货物转入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结转时的价格、数量或者应缴税款予以扣减。

特定减免税货物管理例题

  外商投资企业A公司在我国东部地区进行飞机制造项目的投资,经海关审定该项目的减免税额度为5000万元。该公司进口一套价值200万元的飞机制造设备。2年后,经批准按折旧价格(100万元)转让给同样享受减免税待遇的B公司(该公司的减免税额度为3000万元),在海关办理了有关的结转手续。在本题中A公司的减免税额度为( )B公司的减免税额度为( ),该套设备海关对其还需监管( )

  A.5000万元,3000万元,5年  B.4800万元,2900万元,5

  C.4800万元,2900万元,3年 D.5000万元,3000万元,3年 答案:C

  解析:A公司已经使用的减免税额度不予以恢复,监管年限应该连续计算,转入地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对该设备实施后续监管。B公司的减免税额度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结转时的价格予以扣减。

  关于监管年限,转入地主管海关在剩余年限内对结转减免税货物继续实施后续监管。本题中制造飞机的设备不是飞机,是其他设备,因此海关的监管年限应当是5年,因为受让设备已经使用了2年,原本监管5年,扣除2年,应当继续监管3年。

  5、减免税货物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原状退运出境。(两种情况)

  (1)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口同一类型货物的,不予恢复其减免税额度;

  (2)未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口同一类型货物的,可以恢复其减免税额度。减免税申请人在原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申请,经批准可恢复其减免税额度。

  二、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

  减免税备案和审批(前期阶段)— 进口报关后续处置和解除监管(后续阶段)

  ()减免税备案和审批

  一般情况: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

  特殊情况:投资项目涉及多个海关的,向其所在地海关或者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申请办理。

  减免税备案和审批的阶段包括:减免税备案和减免税证明申领两个环节

  1、减免税备案  向主管海关办理

  2、减免税审批  申领减免税证明所需单证:  参考教材第165

  主管海关审核,确定其所申请货物的免税方式,符合的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如遇情况特殊,可申请延长,延长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

  注意:征免税证明实行一份证明只能验放一批货物的原则,即一份征免税证明上的货物只能在一个进口口岸一次性进口。

  单选题(2006年考题) 北京某外资企业从美国购进大型机器成套设备,分三批运输进口,其中两批从天津进口,另一批从青岛进口。该企业在向海关申请办理该套设备的减免税手续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 向北京海关分别申领两份征免税证明  B. 向北京海关分别申领三份征免税证明

  C. 向天津海关申领一份征免税证明,向青岛海关申领一份征免税证明

  D. 向天津海关申领两份征免税证明,向青岛海关申领一份征免税证明  答案:B

判断题:如果一批特定减免货物从不同口岸进口,可以只办理一份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答案:错

  ()进口报关

  1、持减免税证明、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报关程序。(不需要缴纳进出口关税)

  2、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不豁免进口许可证件。下列情况例外:(重点)

  (1)外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华侨的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

  (2)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涉及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

3、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填制报关单时,报关单上的备案号一栏要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12位编号。

  ()后续处置和解除监管

  1、后续处置

  (1)变更使用地点  使用地点:主管海关核准的地点  变更申请: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异地使用(移出主管海关管辖地使用)

  ①减免税申请人事先持有关单证及说明材料向主管海关申请

  ②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通知转入地海关

  ③减免税申请人将货物运至转入地海关管辖地,经转入地海关确认货物情况后并进行异地监管

  ④异地使用结束后,减免税申请人及时向转入地海关申请办结异地监管手续

  ⑤转入地海关审核同意后通知主管海关后,可将减免税货物运回主管海关管辖地。

  (2)结转  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①转出申请人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通知转入地主管海关。

  ②转入申请人向转入地主管海关办理审批手续,海关签发征免税证明

  ③转出、转入申请人分别向各自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货物出口、进口报关手续。

 ④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转出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转入地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继续实施后续监管。

Tags: 责任编辑:wang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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