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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论文优秀范文5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免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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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目录
第一篇: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第二篇: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摘要第三篇: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第四篇: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选题第五篇: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更多相关范文
正文第一篇: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浅析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法律系法学专业
00000000000***** 指导老师 ****
【摘要】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是随着物质生活提高而发展的,体现了夫妻之间越来越多元化、复杂化财产关系的要求。夫妻约定财产制不仅能够妥善处理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属及对财产行使相关权利的资格,而且能够减少婚姻关系终止时由于财产引起的纠纷,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保证诉讼的高效率,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虽然婚姻法的修改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因为我国的文化观念以及经济基础等先天性条件的制约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实践中还是有诸多缺陷。本文主要是介绍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指出该制度主要的缺陷以及对相应问题提出几点立法建议。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法完善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概述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的形式确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双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等事宜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被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所肯定,在法律效力上也具有优先性,其优先性在法律条文中体现为,只有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或者夫妻之间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但这种制度并不当然适用于所有国家,它也被推崇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苏联等国家的立法所排斥。
立法方面,在国外主要有两种方式:自由式约定和选择性约定。前者是指立法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限制较少,对财产关系的范围和内容都没有严格的限制,甚至在程序上的要求也很少,如英国的立法。后者则相反,立法对于夫妻双方的约定限制较多,对于约定财产的范围,通过法条限定了财产制的种类;对于约定的内容也有一些强制性的规定;在程序上要求夫妻双方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协议,如法国、德国的立法。 [1] 二者相比,前者灵活、简便,但是未经公示,很难在实践中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后者相对不灵活,但是符合物权公示原则,有利于保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在此制度上的立法,首先从本国的基本情况出发,同时考虑人民群众对该制度的了解和接受程度,选择性地借鉴相关国家的经验。从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可知,我国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中的财产制种类在立法上并未给予夫妻双方绝对自由,即夫妻双方在约定时只能在一般共同制、部分共同制、分别财产制三种财产制中选择其中一种,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一般共同制是指当事人双方将其在婚前和婚后所得的全部财产所有权 1
约定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又可称为一般共同财产制。我国在普遍认同和采取的就是一般共同制。部分共同制又称为限制共同制,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确定一部分的财产所有权归夫妻双方共有,另一部分未作约定的财产所有权归夫妻一方各自所有的财产制种类。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将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全部约定归夫妻一方各自所有,并且约定一方对于自己的财产享有独立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财产制度。
在实践方面,夫妻约定财产制在西方司空见惯,在美国人们认为这是对个人财产和生活方式的一种自我保护。在英国,夫妻间的财产协议被称为是有钱人的结婚必需品,英国伦敦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婚姻家庭律师马克哈波指出: “ 有较多财产的夫妻如果不签订夫妻财产协议,那么一定是脑子有问题。 ” 而在中国,特别是前些年,夫妻间订立财产协议简直被视为是在亵渎婚姻。即使是现在,大多数人也认为是对婚姻、对爱情的亵渎,是为结婚后的婚姻家庭关系破裂埋下伏笔。最近,在我国妇女联合会在 12 个省级地区中随机抽取的 8800 位群众进行关于 “ 是否应该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 ” 的大型民意调查后,显示:我国群众对夫妻财产公证的意见存在很大的分歧,其中持支持态度的占总人数的 44% ,持反对态度的占总人数的 56% ,由此也可见在我国人们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接受和利用程度远远不像西方国家。
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现行规定
(一)基本内容
1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主体
作为一种特殊的契约,缔结该协议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民法所要求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除此之外,从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可知,夫妻财产协议的主体身份是特殊的,因为具有缔约主体资格的只能是夫妻。虽然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并没有规定财产协议缔结的时间,但是原则上在婚前、婚后当事人都可以签订财产协议。但是依据法律,婚前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只有当事人符合主体要求时才生效,即未婚夫妻登记结婚后方能生效。 2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标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 19 条规定,只要是合法的夫妻个人财产,无论在婚前还是婚后所得的,都可以作为财产协议的标的。夫妻双方可以就以上财产内容在我国法律所允许的财产制形式下任意约定,既可以约定其财产所有权归属以及对财产可以行使的权利内容和范围,也可以以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为协议内容以及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等事宜。此外,夫妻财产协议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且不违反公序良俗。如不能约定规避抚养、扶养、赡养等法定义务以及借协议之名,行逃债之实。同时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集体的合法权益。
3 、夫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约定财产时夫妻双方必须出于自己的真实意志,即夫妻在意思不受约束,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的前提下签订协议时,协议的内容才对夫妻双方产生法律效力。夫妻一方如果以威逼、胁迫、欺诈等手段迫使另一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下达成财产协议,则另一方有权请求确认协议无效或撤销协议。
4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形式要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一种要式行为,《婚姻法》要求签定夫妻财产协议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并且要有本人的签章。因为书面形式的协议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作为一种实物证据,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节约司法资源,有效地调节矛盾,而且如果当事人双方要求进行公证,有书面文件更加方便。
( 二 ) 法律效力
1 、相对的优先效力
我国《婚姻法》规定,只有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财产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当然也可以同时并用,但是约定优先。由此可见,夫妻约定财产制相对于法定夫妻财产制在法律效力上具有优先性。
2 、夫妻约定财产制对夫妻双方的效力
我国《婚姻法》第 19 条规定,夫妻财产协议的内容对于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夫妻双方理应依照其约定的内容对于约定的标的行使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必须遵循协议内容,单方未经合意不得随意撤销、变更协议的内容。夫妻财产协议中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时,另一方应该承认对方财产所有权的合法性,不得干涉对方对其财产行使权利。婚姻关系解除时,对于财产所有权的分割首先应该尊重财产协议的优先效力,没有财产协议或者财产协议无效时才按照法定夫妻财产制处理。
3 、夫妻约定财产制对第三人的效力
我国《婚姻法》有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分别所有的,而夫或妻一方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的,如果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则以夫或妻一方各自的财产清偿。在婚姻生活中,夫妻一方不可避免的与第三人发生财产关系,《婚姻法》为了防止夫妻利用夫妻约定财产制串通起来规避法定义务和损害第三人的权利特别规定了 “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 ” 这个条件,并由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第三人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不知悉或者夫妻一方举证不能,那么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三、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不足
虽然随着婚姻家庭立法的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也得到了发展,开始融入民主法治意识,强调个人的权利以及意思自治;与此同时立法者吸取外国立法经验注重维护第三人的利益。但是该制度仍存在一定的不足。
第一,立法较分散,且在法律条文中缺乏总则性规定。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基础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来源分散法律条文分散导
[2] 致其缺乏整体性、系统性。
任何协议都应该有使其合法的成立条件。如我国的《合同法》
就在总则中规定了一般成立条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夫妻财产协议从本质上来讲也是一种合同,所以《婚姻法》立法中理应参照合同法规定夫妻财产协议的成立条件,如主体的缔约能力、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性等。
第二,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财产制形式的限定不合理。从《婚姻法》的条文中可知我国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范围进行限制,明确限定了三种可约定的财产制形式。法律学者们认为这是一种封闭、僵硬的契约财产制度,夫妻双方如果约定了这三种形式以外财产制形式将不会发生法律效力。这违背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价值取向而且意思自治受到了限制,失去了该制度的本质意义。在如今的社会环境下,夫妻双方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夫妻约定财产制形式的种类局限于三选一,是无法满足夫妻双方对财产约定多元化的要求。例如,夫妻双方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各自所有,而财产增值部分为共同所有,这个协议兼顾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对于夫妻双方来说可能是个双赢的选择,但是却无法为该约定找到合法依据。既然是个协议,就应该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婚姻法的这种限制明显有违意思自治原则。而且实践中这样的限制不仅限制了当事人约定的自由程度,也不能很好的调整越来越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违背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基本意义。
第三,缺乏公示程序,财产协议约定的对外效力难以操作。现在各国的立法或惯例普遍认为夫妻约定财产应该为要式行为,即夫妻双方应该以书面的形式达成协议且进行一定的确认程序,赋予公示的效力。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仅仅规定夫妻约定财产时要采取书面形式,并未要求进行公示。这就使得实践中出现很多难题,如书面协议丢失、毁损或
者多次修改等,使得很难证明双方之间最初有效的约定,这不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财产协议具有对外效力,但是笔者认为这种效力缺乏说服力,司法实践中也很难操作。夫妻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以自己的意思达成的,夫妻双方可以在合意的基础上变更协议的内容,第三人在订立协议的过程中没有参与,对于协议的内容就不得而知。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 “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 这规定是很难在实践中进行具体操作的。第三人是否知道协议内容属于其主观问题,夫妻一方想要举证是谈何容易。
第四,未规定夫妻财产协议的变更与撤销程序。夫妻财产协议既然是一个契约就会有情势变更的时候,也可能会有其他情形导致约定的内容不再适用于夫妻双方或者继续使用将会显失公平。所以法律基于公平,应该允许夫妻双方在必要时可以合意变更协议内容或合意解除该财产协议。从夫妻财产协议撤销的原因上看,可能是自然撤销,例如因为婚姻关系解除、消灭或者像合同法上因为协议所附的条件不成立、丧失;也可能是合意撤销,如夫妻双方经过协商解除。从我国当前的立法来看,并没有约定夫妻双方不能变更或撤销其财产协议,这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司法实践。笔者认为,从法律的严肃性和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正当性来看,应当对夫妻双方的这种权利作出如合同法般详细的规定并规定相关限制条款。首先,协议的变更或撤销不能有损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协议的变更和撤销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比如应当到公证机构或者婚姻登记机构进行公证或登记。
第五,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缔约时间不明确。我国《婚姻法》没有对夫妻财产协议的缔结时间作强制性规定,但是理论上承认拟结为夫妻的当事人在婚前签订的财产协议在婚姻关系确定之后生效。在实践中,没有在法律条文中确认婚前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协议的效力,会引起关于夫妻财产协议缔约主体不明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很难为拟结为夫妻的双方作为合法缔约主体找到明文的婚姻家庭法律依据。
四、完善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建议
婚姻法的立法过程中虽然不断完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但是由于客观因素的影响,存在诸多不足,例如法律依据分散、法条含混、夫妻财产协议公示以及变更撤销程序等问题。笔者就此制度的如上缺陷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第一,完善婚姻法的法律法规体系。只有通过完善婚姻家庭法律法规体系才能使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逐步走向整体性和系统性,以迎合司法实践的要求。与此同时,立法者可以通过对法律法规的编撰来实现对婚姻家庭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使之系统、完整,以方便司法活动。
第二,将夫妻财产协议成立条件列入婚姻法中。参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内容规定成立要件。首先,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适用代理制度。夫妻财产协议对于双方来说关系重大,涉及到的抚养、扶养、赡养关系,只有当事人才能权衡轻重。其次,协议基于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签订的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排除一方以威胁、强迫、欺骗、乘人之危等手段而是另一方签订的协议。再次,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约定违反法律、公共利益以及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内容,比如约定内容为逃避清偿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抚养、扶养、赡养的义务等。
第三,我国夫妻财产协议应采用自由约定的形式。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三种夫妻财产制形式无法满足现在婚姻家庭间复杂、多样的财产关系,不利于司法实践,也不利于夫妻双方最大化的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虽然我国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受到了本国文化传统、法律习惯、文化观念等先天性因素的影响,但这种制度如果如果能够更好地适用于夫妻双方,更好的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那么应新的需求在民法和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前提
下适当改变势在必行。这样不仅兼顾到了当今婚姻家庭生活的现实还能赋予当事人自由约定财产,使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法中更好地体现出来。在具体操作方面,笔者认为,可以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自由约定财产制形式约,所约定的财产形式不受过多限制,只要符合约定的生效要件,不违反婚姻法基本原则,不违背公共利益以及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即允许并保障夫妻双发充分行使这项权利,选择最有利于双方的财产制形式。
第四,明确规定夫妻约定财产的公示制度。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只要求夫妻双发以书面的形式订立财产协议,而没有规定任何公示程序和制度,使得夫妻财产协议对第三人的效力过于脆弱。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协议对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 “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 ” 。而 “ 第三人知道 ” 这是一种极具主观性的标准,通过夫妻一方的举证缺乏说服力,外人也无法判断举证是否属实,这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因此笔者认为,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应增加夫妻财产协议应该由婚姻登记机构以登记的方式公示或者由公证机构进行公示。例如法国的民法典规定,夫妻在缔结财产协议的过程中,应该有公证人在现场,夫妻双方对协议的内容都表示接受并由在场的公证人签章。这样通过公示,最好的平衡了第三人和夫妻一方的财产利益,加强了财产协议的对外效力,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交易安全。通过公示也将成为一种证据,可以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第五,对夫妻财产协议的变更与撤销程序加以规定。某些国家是不允许既定的夫妻财产协议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如《日本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在婚姻登记之后是不允许变更或撤销的。笔者认为,夫妻财产协议既然本质上是一种契约,根据合同法原理自然应该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合意的情形下变更或撤销,这也是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并无条文禁止夫妻双方变更或撤销财产协议,即原则上准许夫妻双方变更或撤销其财产协议,但是却没有规定具体的变更和撤销程序。 [4] 夫妻财产关系是一种时刻处于变化状态的法律关系,因而夫妻财产协议自然会面对情势变更问题。 [3] 所以笔者认为,婚姻法应该对夫妻双方在必要时因合意而变更或撤销财产协议的合法性进行确认;同时规定相关的程序,如变更、撤销财产协议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到婚姻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备案或到公证机构进行再次公证,违反相关程序,所作变更、撤销无效。
第六,对婚前财产约定赋予明确的法律效力。从法律的严肃性考虑,为了使拟结为夫妻的双方当事人成为夫妻财产协议的缔约主体有法律上的依据,应该考虑从法律条文上确认在婚前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从法律条文上放宽夫妻财产协议的缔约时间,这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而且也符合社会实际和社会习惯的要求,拟结为夫妻的双方当事人能够明确的法律资格进行约定财产关系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五、结语
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有着客观因素决定的缺陷,立法者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使之不断适应夫妻财产关系的新发展,满足司法实践的要求以及更好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本文从我国现如今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不足之处出发,找出其相应的解决办法。笔者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依据分散、法条含混、夫妻财产协议公示以及变更撤销程序规定不明确等问题提出一些意见,希望立法者能够重视这个制度的相关立法,希望法律学者们能够对这个制度有更加深入的研究,是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不得发展完善,更好的适用于夫妻之间,使婚姻家庭生活走上和谐的轨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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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蒙萌 , 田冰 .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 [j]. 法制与社会 .2014 年 7 月中 . 第 95 页 .
[4] 姜晓彤 . 关于婚前财产协议研究 [j]. 法制与社会 .2014 年 7 月下 . 第 276 页 .
analysis of marital property regimes
economic lawlaw major
118512014009wangping-huangessay instructorlixiao-mei
abstracts:marital property system in china
with development to improve material life, reflects the
increasingly diverse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complicated property relations.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not only be able
to properly deal with the ownership of property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and
the exercise of the right of property qualifications, and can be reduced due to
property disputes arising from the termination of the marriage, to relieve the
burden of proof of the parties to ensure that the proceedings of the high
efficiency, maintenance-related the rights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although the marriage modify certain extent improve the system of
marital property marital property regime under the constraints of our concept
of culture as well as the economic foundation and other congenital conditions,
in practice, there are still many defects. this paper introduced marital
property regime, pointed out that the major flaw in the system, as well as the
corresponding points of legislative proposals.
key words:marital property system; law of
marriage;perfect
第二篇: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摘要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
[ 摘要 ] 死刑政策是死刑立法和死刑司法的 “ 灵魂 ” 和 “ 统帅 ” ,对死刑的适用起着至关重要的导向作用。我国从目前的政治、经济实际出发,在现行刑法中保留着死刑,且死刑适用范围广泛。本文以我国目前死刑政策的演变为主线,从理论、实践、立法等几个方面对我国现行的死刑政策进行了较为详细和系统的阐述和评说。本文拟就死刑在我国存废的命运以及相关死刑政策的改革路径提出相关的建议和对策。
[ 关键词 ] 死刑,政策,存废,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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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
提纲
一、中国死刑政策的相关现状
二、我国死刑政策的误区
三、如何确立 “ 严格限制死刑 ” 的政策 (一)严格掌握 " 罪行极其严重 " 的标准,坚持慎杀标准
(二)精心区分适用死刑的情节,坚持慎杀
(三)认真执行死缓制度,坚持少杀
四、确立废除死刑政策的路径探讨 注释
参考文献
第 2 页共 2 页
第三篇: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论单位犯罪中之 “ 单位 ”
内容摘要
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法人和各种组织体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因而,如何规制组织体的行为及预防、惩治其不法行为便成了社会学和法学的一个重要议题,随着组织体在社会生活中作用的日益加大以及其不法行为之社会危害性的日益加剧,有许多国家的刑法已对此反应,并将其犯罪化。
我国法学界对单位犯罪事实相关问题,意见不一。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这是对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重大完善,它必将对司法实践产生深远的影响。然而,单位犯罪中的 “ 单位 ” 的范围界定问题却是理论和实践中亟待研究和确定的问题。本文拟在通过对单位的一般理论(包括单位的定义、单位的特征),单位犯罪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就单位犯罪中的 “ 单位 ” 的范围界定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如:私营企业是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问题;机关能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界定问题;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机关的处所或派出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问题。
关键词:单位 特征
单位犯罪 范围
我国自 1987 年《海关法》首次将组织体的不法行为犯罪化以来,组织体作为一种犯罪主体并被追究刑事责任便逐渐为立法所肯定并为人们所接受。 1997 年 3 月 14 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更是在总则、分则中作了更为全面的规定,在总则中专辟一节即总则第 2 章第四节第三十、三十一条两个条文原则规定了单位犯罪问题,第一次在刑法典中确立了自然人犯罪主体与单位犯罪主体并存的格局;分则中规定的涉及单位犯罪的条文 96 个,罪名多达 121 个,占全部罪名的 29% 强。可以说,关于单位不法行为之犯罪化已完全为立法所肯定。
不过,纵使立法已然肯定,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持异议者仍有人在,立法的肯定并未完全平息争论,而且关于组织体(单位)犯罪理论不完善以及本身的一些天生缺陷仍有诸多值得探讨之处。组织体犯罪理论是一个十分庞杂的体系,本文仅就单位犯罪中的单位界定问题作一探析,以期对单位犯罪理论之完善尽一份力。
一、单位的一般理论
(一)单位的定义
我国《刑法》中没有对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的内涵予以明确,所以,在一些案件中,某个组织到底能不能视为刑法中的单位,该组织实施的危害行为究竟能否由其承担刑事责任,往往引起争议。比如,一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机关的处所或派出机构,能否独立作为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这方面的争议很大。
我国《刑法》确认的单位主要有五大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关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 单位即包括各种国有的、集体所有的、合资的公司、企事业单位,也包括各级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及各种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
虽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这些单位通常都是法人或者具有法人资格,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要求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法人或者具有法人资格。单位是一个组织体,是指机关、团体或属于机关、团体的各个部门。单位和个人相对立,属于集体的范畴,表现为社会的组织体,包括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两种形态,所以单位不仅限于法人资格。
(二)、单位的特征
单位具有如下特征:
1 、载体性。单位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它与作为生物体意义上的自然人不同,单位的意志形成与控制以及意志的实现与表达都需要借助一定的载体,即作为构成要素的自然人,也就是说单位必须由一定数量的自然人构成,一定数量的自然人是单位成为社会组织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当然,作为单位行为载体的自然人非指特定的某个或者某些自然人,而是泛指。
2 、利益性。单位是人们为了追求某种或某些共同利益而成立起来的社会组织,追求利益是单位成立的最原始和最直接的动因。就单位生成动力而言,单位是一种人们寻求自我利益保护的实体,又通过特殊的利益关系和身份关系把个人吸附其中。因此,在理解单位的利益性时必须将其与法律联系起来,而单位利益与个人利益、国家利益和整个社会利益之间因主体不同而可能引发种种冲突正是导致单位不法行为的根本原因。
3 、组织性。这是单位在结构上的特征。所谓组织,即指安排分散的人或事物使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或整体性。单位的组织性即通过一定方式使单位的构成要素成为一个整体,从而体现出系统性,使之发挥最大功效。而组织方式又会因不同的单位而有所不同,依靠制度体现组织性,形成制度权威,主要指该组织或依法律授权或依地域等天然特性而占有大量社会资源并藉此满足单位成员的利益需求;该组织主要依靠某种权力而形成并维持其运行。
4 、合法性。单位的设立宗旨合法,宗旨的合法性即指单位设立的宗旨应符合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要求,而不能与之相违背;单位的形式要件合法。形式要件合法包括设立程序合法以及单位的组织机构合法;单位的存在合法,也就是说,单位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撤销、查封、关闭或破产、倒闭、解散等,总而言之,没有任何不允许其存在的法律规定。
5 、法律人格完全性。人格即民事权利主体资格之称谓。法律人格即法律权利主体格。虽然在现代社会中自然人生而平等,但在社会组织这一非生命体中则并非生而平等,只有在其达到法律规定的要件,由法律赋予其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即人格,该社会组织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而社会组织之法律人格需具备以下要素:人和财产,一切社会组织都是财产和人(自然人)的有机集合体。于人而言,组织的团体人格独立于个人人格,体现于团体之共同意志(整体意志);于财产而言,组织的团体人格以拥有财产为绝对要件,二者缺一不可。
二、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刑法》第 30 条规定 :“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单位犯罪中的 “ 单位 ” 是以单位犯罪为前提的,没有单位犯罪就不可能有单位犯罪中的 “ 单位 ” 问题的研究。因此,要研究单位犯罪中的 “ 单位 ” ,就必须正确界定单位犯罪的概念,并对其特征加以分析。
2 、主观过错的多样性。关于单位犯罪的过错,理论界存在很大分歧。有学者认为 “ 单位犯罪的过错形式只能是故意,而不存在过失 ” ,更不存在单位犯自首。此种观点值得商榷,不仅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单位的过失犯罪,如第 129 条消防责任事故罪,第 137 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还表现了一种混合的罪过形式。纵观国外的立法,也都对单位过失犯罪做了相关规定。﹙注释 ⑤ ﹚
3 、行为表现的整体性。单位犯罪是以单位的整体性为基准的,个人的行为必须体现出单位的意志,否则就不是单位犯罪,所以单位犯罪必须是单位的名义,并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其主要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行为。
4 、 “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这是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因此,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其自首问题,这体现了单位犯罪严格的法定性。
三、对单位犯罪中 “ 单位 ” 的范围界定
确立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从实务中看,具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况来界定单位可否成为犯罪主体:
第一种情况,是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能够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组织。这些单位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无疑的。只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成立的组织才是刑事法律意义上的单位,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成立的组织,我国刑法明确将其排斥在单位犯罪之外。
第二种情况,是经法人授权现有独立经营权或者决策权,并能够以自己管辖范围内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这些单位从形式上看,不是独立的,但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第三种情况,是没有独立决策权和在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处分权的非法人组织或职能部门。这些单位不仅形式上没有独立性,而且实质上也没有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追究其刑事责任达不到应有的目的和效果,对其以组织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只能以个人犯罪论处。单位犯罪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单位,既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
(一)私营企业是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私营企业是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理论界从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私营企业与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民事法律关系当中都是平等的主体,它们不因财产的多少和财产所有权的性质而在民事责任能力上有任何差异,当它们被刑法调整时,以所有权的性质作为标准同样缺乏法律根据。目前我国关于单位犯罪的刑事法律规定在涉及单位犯罪主体时,除个别犯罪要求特殊主体以外,所有概念都是 “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 。在这里,没有特别限定单位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因此,单位犯罪主体不包括私营企业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将私营企业排除在外,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随着公司制度的健全和股份制企业的发展,多人合股、依法成立的股份制企业越来越多,这种企业犯罪已超出了自然人犯罪的范畴,按单位犯罪处理更为客观实际,符合法律规定。
(二)机关能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机关能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尽管刑法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学理上存在争议。因为机关代表国家,是为国家谋利益的,那么国家会犯罪吗?在单位犯罪主体研究中,关于机关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以及刑法应否和如何处理机关犯罪问题聚讼最多。
我们认为机关亦可成为单位犯罪主体,但一般认为应有所限制。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机关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并且我国立法对机关构成犯罪是作了严格限制的,首先刑法分则中单位犯罪条文大多数仅限于公司、企业,而直接规定为国家机关的极少。从立法上看,对机关构成犯罪的罪种范围的选择是极为谨慎的。当然,考虑到机关自身的性质,在认定机关行为时有必要区分政府(国家)行为和非政府行为,纯粹政府行为应排除为单位犯罪,而非政府行为则可构成单位犯罪。
(一)单位犯罪概念的分析
首先,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只是从犯罪主体范围方面进行了描述,而从概念揭示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来看,还远没有揭示单位犯罪概念的深刻内涵,但同时它又为单位犯罪理论研究及其实践探讨留下了广阔的空间,正因为如此,学理界关于单位犯罪的概念的学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 、所谓单位犯罪就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所犯的罪,系个人犯罪的对称。﹙注释 ① ﹚
此种观点认识到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区别,也揭示了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但它实际上是对《刑法》条文的一种片面理解,由此推之,单位犯罪即单位所犯的罪,这又犯了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
2 、单位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注释 ② ﹚
与前一种观点相比,它区分了单位意志和个人意志,但它所说的单位犯罪只限于主观上的故意,这与《刑法》中规定的少数过失的单位犯罪相背离。此外它强调的单位犯罪以非法利益为要件,无疑缩小了概念的内涵。因此,在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的时候,由于其局限性而被否决。
3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单位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而由法律规定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注释 ③ ﹚
此观点克服了以上观点的不足,明确地把过失犯罪纳入其中,这与《刑法》之规定是一致的,同时也不限于以非法利益为要件,准确地揭示了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单位犯罪的法律特征
综合单位犯罪概念的分析,不难发现,单位犯罪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主体的特性。单位是一种 “ 既不能脱离自然人而孤立存在,又可以从形式上先于单位成员而构建的 ” 组织形式,﹙注释 ④ ﹚ 它是由单位(法人或非法人)为形式,以自然人(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为内容而组成的特别主体。
因此,机关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有以下理论依据。首先,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主持、实施、保障、参与国家事务,但国家机关同样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更应模范守法,刑法作为国家基本法律应得到遵守,其次,机关犯罪客观存在为我们提供了强有力的 ( 推荐打开范文网 WWw.91exam.org) 真实支持。机关代行国家职权,如无恰当规定,权利极易异化,而权利异化的后果便是机关大量不法行为的存在。第三,国家对国家机关的刑事惩罚不是自我惩罚,国家作为一个集合概念,其包含非集合因素即构成要素,国家机关即国家的组成部分之一,对机关的惩处不能认为是对国家自身的惩处。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机关的处所或派出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机关的处所或派出机构根据其与单位的隶属关系的独立性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单位内部的非独立性的职能部门,如企业内部的车间、科室,公司的营业部、公关部等,它们是不是具有独立资格的内设机构其决策权取决于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最高决策机关。另一类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机构,如公司的一些分公司、银行的分支机构、大学的分院等。
对于上述第一类机构,它不具有独立的人格,所从事的一切活动均受命于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应由上级单位负责,其本身不能构成单位犯罪主体。但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则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如在涉及到单位的内部职能部门犯罪的主体问题上,在高院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出了明确的处理原则: “ 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的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分支机构、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个人犯罪处理。 ”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这一类机构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主体。
注释:
① 王仲兴:《新刑法典的犯罪单位和单位犯罪》,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第 298 页。
② 陈兴良:《刑法疏议》,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第 114 页。
③ 高明暄、刘远:《论新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第 252 页。
④ 马长生、胡凤英:《新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第 322 页。
⑤ 张国轩:《单位犯罪的罪和刑》,第 339 — 340 页。
参考文献:
①
王仲兴:《新刑法典的犯罪单位和单位犯罪》,法律出版社, 1998 年。
②
陈兴良:《刑法疏议》,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7 年。
③
高明暄、刘远:《论新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
④
马长生、胡凤英:《新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法律出版社, 1998 年。 ⑤ 张国轩:《单位犯罪的罪和刑》。
⑥
高西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与适用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 1997 年。 ⑦ 陈兴良著:《陈兴良刑法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4 年 8 月第一版。 ⑧ 高明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4 年 10 月版。
⑨
赵秉志主编:《刑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014 年 7 月
第 1 版
。 ⑩ http:///xingfa/zongze/11/lfm11008.htm 中国刑法律师网。
第四篇: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选题中国人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院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选题
一、法理学方向
1 、论法的作用
2 、论 “ 程序本位 ”
3 、论法与经济的关系
4 、论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
5 、论法律与道德
6 、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7 、论法律移植
8 、论公民的法制意识
9 、论加入 wto 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10 、论依法治国
11 、论 “ 法律至上 ”
12 、西部大开发与法制建设
13 、论法律解释
14 、论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
15 、判例法与制定法的比较
二、民法方向
(一)民法总论
1 、论民法的慨念与原则
2 、我国制定民法典的现实意义
3 、民法与市民社会
4 、试论民法的运行机制
5 、论自然人的地位和能力
6 、法人制度概说
7 、民事法律行为的结构和效力
8 、诉讼时效的概念的法律意义
(二)物权
1 、我国制定物权法还是制定财产法 ―― 试析当前民法学界的争论
2 、论财产所有权的基础作用及局限性
3 、相邻关系案例解析
4 、用益物权在我国的发展
5 、担保物权的作用机制
6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与实践
(三)债权
1 、债权与物权的比较研究
2 、债的特征与种类
第 1 页共 4 页
3 、债的履行中的法律问题
4 、合同的概念 ―― 兼论其历史发展与现实意义
5 、论合同变更种种
6 、融资租赁合同研究
7 、建设工程合同研究
(四)人身权
1 、人身权制度研究
2 、人格权保护的范围
(五)民事责任
1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意义
2 、违约责任案例研究
3 、论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发展
4 、民事责任竞合的处理
三、国际经济法方向
(一) 国际经济法总论
1 、国际经济法的由来和概念
2 、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3 、国家的概念及其在国际经济法上的角色
4 、国际经济组织的概念和作用
5 、跨国公司的法律分析
6 、论国际经济法律关系
(二) 国际贸易法
1 、论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问题
2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试析
3 、试论当事人的买卖合同与公约、惯例及国内法的关系
4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比较
5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法律机制
6 、国际技术贸易的法律特点
7 、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8 、产品责任法的由来和发展
9 、反倾销法的比较研究
10 、试论国际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 国际投资法
1 、国际投资法制研究
2 、试论我国的外国投资法
(四) 国际金融法
1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研究
(五)国际税法
1 、国际税法的现实意义
(六)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机制
1 、论国际商事仲裁
2 、世贸组织的争论解决机制
四、经济法方向
1 、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垄断法建设的意义、主要方面
2 、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关市场规则方面的法律建设及其相互补充与完善
3 、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则法的关系
4 、国家对市场进行行政调控的法制化
5 、论合同(同时履行问题、要约撤销问题、代位权与撤销权行使问题、格式合同问题等等)
6 、论公司(独立董事的义务及对公司外第三人的责任问题、公司股东会的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问题、公司章程约定条款问题等等)
7 、试析新修改的保险法
8 、试析关于执行商标法的若干意见
9 、试析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0 、试析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特点
五、宪法方向
1 、 1982 年后中国宪政之实证分析
2 、论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及其完善
3 、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宪政基础
4 、论我国国家结构形式的中国特色
5 、论我国选举制度的民主性
6 论宪法规范的诉讼价值
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1 、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2 、论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3 、论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
4 、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为的界限
5 、论行政授权与委托
6 、论行政行为的效力
7 、论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缺陷与对策
8 、论我国行政处罚中的听证制度
9 、论行政事实行为
10 、论我国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制度
11 、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七、 wto 与知识产权方向
1 、 wto 规则的法律渊源
2 、论 wto 主导的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
3 、论 trips 主导的我国专立法的修改
4 、论 trips 主导的我国商标法的修改
※ 重要提示:
原则上在本范围内选题,也欢迎同学们自主选题,但是要经过指导教师认可。
第五篇: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 [04-02]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关键词 : 工作 组织 音乐 证券
5555 ,到了写论文的时间了,可是一周过去了,一个字也挤不出,该怎么办?哪位学长学姐可以帮一下不?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民商法类:
1. 论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2. 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3. 试论民事权利的本质
4. 试析合同制度中的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 ;5. 析民事责任制度中的债不履行责任
6. 试论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确立之必要 ;7. 试析违约责任中可预见原则
8. 试论我国物权立法保护的发展与变化 ;9. 试析担保法律制度
10. 试论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11. 中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想 ;12. 离婚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13. 消费者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 ;14.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浅议 ;15. 电子合同的证据与效力
经济法类:
1. 证券法对小股东利益的法律保护 ;2. 浅议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独立董事制度
3. 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 ;4. 抵押制度法律问题分析 ;5. 试论保险合同的性质与特征 ;
知识产权及网络法:
1.wto 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影响 ;2. 商标与网络域名冲突研究 ;
3.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
4. 对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 ;5. 试析我国入世后软件保护的 “ 合理水准 ”
刑法类:
1. 刑事诉讼法律观的转变 ;2. 试论特殊主体犯罪 ;3. 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浅析
4.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 ;5. 入世后刑法观念的转变
6. 罪刑法定原则若干问题浅析 ;7.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
8. 有关市场信用的刑法规制
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类:
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制度及其影响 ;2. 论西方国家现代法律制度的新发展
3.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 ;4. 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
5.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 ;;6. 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 ;7. 谈无讼与息讼 ;
8. 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二维并举 ;9.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 ;10. 制度创新与法制现代化
11. 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 ;12. 行政执法难的成因探究 ;13. 论后 wto 时代的法治政府与责任政府
14. 关于国家赔偿法的立法修改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类:
1. 关于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改革设想 ;2. 社会保险立法体系初探 ;3. 劳动合同竟业限制条款研究
4. 中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初探 ;5. 我国社会保障立法浅谈
国际法类:
1. 国家主权豁免浅谈 ;2. 试析 wto 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研究 ;3.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
4. 试析国际条约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5.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
诉讼法及其他法律类:
1. 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
4.“ 陷阱取证 ” 引发的法律问题 ;5. 司法公正与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6.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
7.wto 对中国律师制度的现实影响 ;8. 试论我国仲裁法学的新发展
9.“ 小额消费诉讼 ” 的法律问题探析 ;10. 对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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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论文优秀范文6 论企业党组织和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建设-党建论文-免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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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党组织和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建设
创先争优活动的实践与收获 ---- 兼论企业党组织和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建设
创先争优是继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后的一项重要活动,也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中国石油 *** 销售公司党委按照集团公司党组和 *** 省直属工委的部署安排,于 2010 年 6 月启动创先争优活动。一年多来,我们在上级党组织的指导下,认真学习文件,深入宣传发动,积极部署实施,整体强力推进,创先争优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企业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了更好发挥。
一、实践与收获
中国石油 *** 销售公司现有 2 个基层党委, 2 个党总支, 28 个基层党支部,党员 771 人。公司党委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围绕企业发展中心任务,立足思想作风建设,创新主体实践载体,分阶段深入推进。基本做法是:
(一)立足高起点,把创先争优活动打造成党建的精品工程。创先争优活动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深入和发展。中国石油 *** 销售公司党委在认真总结 “ 保先 ” 教育成果的基础上,立足高起点,坚持高标准,部署和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确保把创先争优活动打造成一个精品工程。一是精心组织。公司党委成立了活动组织机构,制订下发了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方案、 “ 三联 ” 示范点工作实施办法和党员公开承诺办法,召开视频大会进行动员和部署。公司各级党组织积极实施,组织党员学文件、上党课、开展 “ 我是一名共产党员 ” 大讨论,进行党性教育和党性分析,实行党员公开承诺上墙和评议;采用座谈会,发布征求承诺通告,公开热线电话和电子邮箱等方式,广泛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在内部报刊和公司网页上开设了创先争优活动专题栏,定期编印活动简报,各库站开设专栏,广泛进行宣传,形成了较大声势。二是强力推进。从去年 6 月到年底,为活动的初步阶段。今年 2 月,公司党委组织各级党总支和党支部,对前段活动情况活动 “ 回头看 ” ,开展公开承诺兑现自查,对未兑现的承诺向党组织和党员及群众说明情况,并作为新一轮公开承诺的重要内容。 3 月 3 日,公司党委召开了创先争优活动推进会,再次部署和动员,进一步加大活动实施力度。 4 月份,公司党委组织了创先争优专项调研,走访了 14 个分公司和 8 座油库,了解活动开展情况及好的做法和典型,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与不足,明确了下一阶段活动的重点内容。三是丰富内容。在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 90 周年之际,公司党委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开展了党建知识答题和论文、征文征集评选活动,举办了先进支部、优秀共产党员事迹报告会,开展了 “ 颂歌献给党 ” 合唱比赛,评选和表彰了四好班子、先进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
通过上述活动,创先争优在公司形成了全方位、立体式覆盖,内容得到全面展开,收到了明显成效,圆满实现了第一阶段的目标。
(二)确立切入点,用创先争优活动助推公司 “4455” 发展目标实现。公司创先争优活动是以 “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建设国内一流销售公司 ” 为主题,党委牢牢抓住这一主题,紧密围绕 “4455” 发展目标和中心工作任务,发动党组织和党员奉献石油当先锋,我为党旗添光彩,在推动科学发展的实践中建功立业,争当先锋。公司班子在深入学习中,进一步明确了发展目标和发展定位,确立了建设国际领先和国内一流的销售企业,为集团公司建设综合性国际能源公司和 *** 省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的指导思想,。公司出台了扩张企业规模,完善库站网络和储运布局,提升销售总量,强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经营效益等重大举措,积极破解资源调运瓶颈、库站基础薄弱、市场竞争阻力大等难题,实现了跨越式快速发展, 2010 年成品油销量突破了 200 万吨大关,市场占有份额达到了 30% 。 2011 年 1 至 5 月份,公司一举扭亏为盈,实现利润 2632 万多元,打了一个漂亮的翻身仗。
(三)选准着力点,以创先争优活动推进基层党组织先进性建设。一是着力于两级班子建设。我们把班子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在两级班子中,倡导求真务实作风,要求领导干部想事、谋事、干事、成事,增强引领科学发展和改革创新的能力;我们以创建 “ 五个好 ” 先进基层党组织为主要内容,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举办党支部书记培训班,学习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知识,提高党务工作水平。在两级班子中形成了党政齐心、互相补台、协调配合的风气,各级干部的能力和员工的信任度不断提高,工作业绩不断显现,在 14 个地市分公司党政班子中, 8 个基层班子达到了四好班子标准。二是着力于 “ 特色工程 ” 建设。我们根据公司的实际,创新思路,丰富载体,大力开展 “ 特色工程 ” 建设活动,把创先争优具体化。我们大力实施以配齐基层专职支部书记和实现 3 千吨级加油站站站有党员、 7 千吨级加油站站站有党小组为主要内容 “ 党建工程 ” ,在干部职数紧张的情况下,为 14 个分公司配齐了专职党组织书记,完善了基层组织建设体系; 2010 至 2011 年发展新党员 331 名,基层库站的党员比例不断提高; 2010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党委在株洲醴潭加油站建立了第一个党小组,实现了加油站党小组建设的新突破,到 2011 年底, 80% 的 7 千吨级加油站建立了党小组, 90% 的三千吨站有党员;我们大力加强以 “ 观念上领先、技能上争先、行动上率先、业绩上创先 ” 为主要内容的 “ 党员先锋工程 ” 建设,设立党员先锋岗,制作党员先锋桌牌,强化党员先锋意识,党员先锋作用得到了更好地发挥,涌现了一批行艰苦工作干在前,急难险重闯在前,紧急关头站在前,关键时刻冲在前的党员;我们大力开展以带薪年假、疗养、 “ 送温暖 ” 和帮贫扶困工作为主要内容的 “ 聚力工程 ” 建设,大力为员工办好事,办实事,企业凝聚力进一步增强,队伍更加和谐稳定。三是着力于制度建设。我们不断探索和加强先进性长效机制的制度建设,不断总结先进性建设的经验,把创先争优中好的做法,上升到制度的层面,固定下来。如党支部每月一次的例会制度,党员每月一次的学习教育气度,党员公开承诺上墙制度,定期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委委员联系党支部、党支部委员联系加油站、党员联系经营岗位的 “ 三联 ” 示范制度等。制度建设不仅巩固了创先争优活动的成果,也为先进性建设常态化、持久化打下了基础。
(四)抓好关键点,用创先争优活动激励党员奉献石油争当先锋。一是抓好主题实践。公司党委以 “ 奉献石油当先锋、我为党旗添光彩 ” 为主题,在党员中大力开展岗位主题实践活动,发动党员在销售和生产中当先锋,打头阵,把创先争优激发出的活力转化为促销售、增销量、保安全、强管理的自觉行动。各级党组织根据主题,细化活动内容,开展了 “ 优质服务月 ” 、 “ 规范管理季 ” 、 “ 岗位做贡献、行业树新风 ” 等主题活动。广大党员立足岗位,勇站排头,争做表率,成为销售和生产的排头兵和带头人。二是抓好分类指导。公司党委根据不同单位的岗位特点,对党员实施分类指导,提出不同要求,突出特色,深化实践。在加油站,组织党员佩戴党徽,面向社会开展 “ 亮身份、亮承诺、亮形象,创岗位先锋、创满意窗口、创服务品牌,党员自评、领导点评、群众测评 ” 为主要内容的 “ 三亮三创三评 ” 活动,热情迎来送往,提高服务质量,让客户切实感受到中国石油的一流品质和服务;在油库,组织党员开展以 “ 比安全、比效率、比素质、比服务、比贡献 ” 为内容的五比活动,每月评选出一个优秀党小组和一名优秀党员,颁发流动红旗和奖牌,进行鼓励,形成你追我赶的局面;在经营管理岗位,组织党员开展 “ 三联 ” 示范点工作,推行机关党员挂点承包加油站,制定了机关党员下基层的规定,要求两级班子成员、机关管理岗位的党员转变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深入库站,服务一线,与基层员工面对面谈心交流,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多为员工办实事办好事,实实在在为员工群众服务。三是抓好量化承诺。各级组织严把党员公开承诺质量关,推行量化承诺,以数字说话,增强承诺的可操作性。按照党员提诺、支部审诺、公布示诺、个人践诺、组织督诺、群众评诺等六个步骤,严格规范履诺程序,力戒在承诺中说大话,说空话,说套话,让党员承诺所能做的,做所已承诺的,定期对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确保党员做出的承诺条条落实,项项兑现,做到言出必行,一诺千金。四是抓好典型示范。公司党委加大先进典型的培养力度,巩固老典型,挖掘新典型,培养和树立了一批不同层次的先进典型,党员中涌现了以国资委央企业优秀员工、 *** 钢材加油站经理谢维杰,集团公司十大金花加油站经理、 *** 金霞加油站经理陈莎和中国石油 *** 销售公司 “ 十大标兵 ” 、十大 “ 忠爱模范 ” 等先进典型。通过报告会、专栏、视频宣传等方式,广泛开展学习先进典型事迹的活动,形成了讲先进,学先进,赶先进,争当先进的浓厚氛围。 2011 年七一,公司被 *** 省直工委评为创先争优先进党基层组织。公司党委对创先争优活动中涌现出 4 个先进基层党组织和 5 名党务工作者、 30 名优秀共产党员进行了表彰。
二、认识与体会
一年来的创先争优活动的实践,我们有以下几点认识和体会。
第一,推动科学发展是企业党组织创先争优的重要标准。创先争优活动是推动企业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力,也是落实发展规划、思路,举破解生产经营难题的推手。对中国石油 *** 销售公司来说,科学发展的目标和思想是否明确,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否提升,各项任务指标是否完成等等,都是检验创先争优活动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准。反之,如果离开企业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就党建抓党建,就活动搞活动,党建工作只在 “ 体内循环 ” ,创先争优工作的价值和作用就会大打折扣。公司各级党组织在活动中,紧紧围绕企业中心任务,用创先争优加快发展的速度,破解工作中的难题,实现了党建与经营的良性互动。如公司仓储调运党支部以 “ 破瓶颈、保资源 ” 为创先争优活动的切入点,努力突破运输距离远、仓储设施仓储容量偏小、二次配送成本高的 “ 瓶颈 ” ,上半年资源兑现率超过 100% ,二次配送吨油费用同比降低 33 元,全年可节省二次配送费用 400 多万元,为破解调运难题、保障稳定供应做出了积极贡献。这充分说明,只有紧密结合企业的实际,才能把争创活动所激发出的能量,转变成销售和生产的实际成果,推动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第二,立足岗位奉献是企业党组织创先争优的实现载体。企业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党员在生产和经营中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立足岗位奉献是创先争优最基本的实现形式。一年来,我们以 “ 立足岗位比作为、创先争优当先锋 ” 为主题,组织党员在生产销售、服务客户、网络开发、经营管理中当先锋,做表率,增强了党员的先锋意识和责任意识。广大党员在本职岗位上,勇站排头,担当重任,争创一流,涌现了一大批表率作用好、工作业绩突出的共产党员。岳阳分公司岳阳片区经理、共产党员姜琴对工作兢兢业业,带领各加油站积极开拓市场,服务客户,促销增量,取得了不俗的业绩,岳阳片区销售量占到了分公司零售量的 50% ,得到员工的称赞。今年 5 月份,姜琴被评为省公司 “ 忠诚中国石油、爱我 *** 销售 ” 教育活动的模范。这充分说明,只有发动党员积极做好本职工作,创先争优活动才能找到有效的实现形式,收到实实在在的效果。
第三,创新活动方式是企业党组织创先争优的活力所在。创先争优活动的活力在于创新,各级党组织在活动中按照上级的要求,结合实际开展活动,创新活动载体,做到规定动作不走样,自选动作有创新,增加了活动的有效性。如党建特色工程、学铁人、做优秀共产党员专题大党课、党员挂牌上岗、量化公开承诺、党日活动等方式与做法,都是公司各级党组织在创先争优活动中的创新。这些创新丰富了创先争优活动的内涵,细化了活动的内容,使之更贴近基层实现,更具有操作性,更能吸引党员参与其中。这充分说明,只有在方式上和做法上不断创新,创先争优活动才能保持旺盛的活动的活力和生机,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三、思考与建设
保持先进性是党的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执政党的必然要求。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也是一项常抓常新的工作。近年来,中央先后在全党开展了 “ 三讲 ” 、先进性教育、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对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起到了重大作用。创先争优活动在巩固前几次教育成果的基础上,又有了新的发展,为加强党的建设提供了新鲜经验。
先进性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创新,探索先进性建设长效机制,是提高党的战斗力的必由之路,也是销售企业加强党组织建设的一项长期任务。石油销售企业点多面广,高度分散,被称作是没有围墙的企业。如何在队伍高度分散的情况下,提高党的建设水平,永保先进性,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创先争优活动使我们对石油销售企业党组织先进性建设的长效机制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思考。
(一)必须把先进性长远目标与阶段性活动结合起来,用活动促进先进性。先进性建设就是要保证党组织和党员永远走在时代的前例,团结和带领人民群众实现国家的强盛和民族的复兴。作为石油销售企业党组织和党员,就是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和带领员工群众完成销售任务和指标,实现安全生产,创造更多的利润,做大做强企业,回报社会,造福群众。在这个长远的目标下,企业党组织应结合不同时期的销售任务和生产经营实际,组织开展特色活动,形成有效的载体,把先进性落实到中心任务和工作岗位上。在销售经营方面,组织党员开展 “ 党员责任加油站 ” 、 “ 党员责任操作岗 ” 、 “ 党员公开承诺 ” 等活动;在联系群众方面,组织党员爱心捐赠、党员与群众结对子、一帮一等活动;在突发情况和危难险重时刻,组织党员突击队,发动党员站前排、打头阵。在活动中,不仅要注重形式上的创新,更要注重内容的深化和提高,并做到把这些活动经常化、固定化、常态化,成为党组织的日常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党员的自觉行动。
(二)必须把理想教育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用制度保持先进性。先进性要以理想信念做基础,要持之以恒地在党员中开展党的宗旨和党性教育,进行大庆精神和铁人精神教育,坚定理想信念,保证党员不褪色、不变质,打牢先进性的思想基础。同时,要加强先进性制度建设。没有完善的制度,先进性就得不到保证。长期以来,经过反复探索和实践,党内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制度,如民主集中制、三会一课制、思想汇报制,党员联系群众制、民主评议党员制等,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又实施了党员公开承诺、 “ 三联 ” 示范、对标定位等新的方式,这些新的方式是先进性建设的新探索、新实践,必须站在制度建设的高度,对这些新的形式加以总结充实和完善,形成固定的制度,把行之有效的做法保持下来,长期坚持下去,充实和完善党内建设制度体系,以制度建设促进机制建设,形成先进性建设的长效机制。
(三)必须把正面激励与处理 “ 不合格 ” 结合起来,用 “ 组织手段 ” 维护先进性。正面激励就是发挥榜样的作用,用典型带动先进性。石油企业有选树先进典型的良好传统,在半个多世纪的奋斗中,产生了以铁人王进喜为代表的一大批先进群体,激励着一代又一代的石油人为企争光、为国奉献。要把典型引路作为正面激励的根本方法,不断培育和发掘有时代精神和企业特点的新典型,倡导尊崇先进、尊崇荣誉的风尚,使典型成为党员的行动楷模和动力之源。在正面激励的同时,也要完善党内的竞争淘汰机制,增强党员的紧迫感和危机感,及时处理先进性不强的党员。有的党员在入党前积极肯干,表现突出,入党后,认为进了 “ 保险箱 ” ,思想滑坡,工作退步。产生这类党员的原因,除了自身素质不高外,也与党内的竞争淘汰机制不完备有关。要在党内探索建立处理不合格党员的机制,结合民主评议党员,试行 “ 黄牌敬告 ” 、 “ 红牌罚出 ” 、戒免谈话、末位淘汰等机制。可以试行党员在一年评议中处于末位者,进行戒免谈话,二年评议处于末位者,给予警告,连续三年评议处于末位者,予以淘汰的制度。同时,对那些对党不忠诚、意志衰退、违法乱纪的党员,该劝退的就要劝退,该除名的就要除名,以保持党的肌体健康和队伍的纯洁。
(四)必须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起来,用监督保证先进性。监督是党的建设和重要武器。没有监督的权力是腐败的权力,没有监督,就没有先进性。要通过建立健全和完善监督机制,使各级党组织和每名党员都处于监督之下,更好地履行职责和权力。一要完善企业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的监督。上级党组织应定期或不定期地了解下级党组织的工作情况,对软弱涣散的党组织和负责人进行及时的整顿和处理。二要完善企业党组织对党员的监督。基层党组织要通过经常了解和过问党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对丧失理想、工作消极,表现差的党员,及时谈话,帮助其提高思想觉悟,促其改正不足。三要完善党员之间的监督。健全党内民主集中制,扩大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包括普通党员对担任领导职务党员的监督,疏通党内反映情况的渠道,定期召开党内专题民主生活会,听取普通党员的意见。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可扩大参会范围,吸收普通党员参加,以加强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四要完善党外群众的监督。党组织应定期召开非党群众座谈会,征求员工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并建立意见箱,公布电子邮件地址,多渠道收集群众的反映。要定期组织非党群众对党员进行评议,并将群众评议的意见及时反馈给党员本人,有条件的可公开张榜公布,加大监督的力度,增强党员的自律意识和行为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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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论文优秀范文7 化动为静―解圆锥曲线中的定值问题-教学论文-免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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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动为静 — 解圆锥曲线中的定值问题
化动为静 — 解圆锥曲线中的定值问题
摘 要:探索性问题中的定值问题,主要考查学生解决非传统完备问题的能力,以函数为蓝本 , 将数学知识有机融合,并赋予新的情景创设而成的。在圆锥曲线中 , 某些几何量在特定的关系结构中 , 不受相关变元的制约而恒定不变 , 则称该几何量具有定值特征 , 这类问题称之为定值问题。那么如何动中觅静、动静互化以动制动,这就要求学生学会观察分析, “ 创造性 ” 地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这类问题其过程可以用下图表示为:观察 → 猜测 → 抽象 → 概括 → 证明。
关键词:定值定点 圆锥曲线 特例 求解策略 动中觅静 以动制动
纵观近几年全国各地高考数学题的命制,都非常注重对学生能力的考查。定值问题作为探索性问题之一,很好地具备了内容涉及面广、重点题型丰富,而结论封闭、客观等命题要求,方便考查考生的分析、比较、猜测、归纳等综合能力,因而受到命题人的喜爱。本文仅就圆锥曲线中的定值问题,作一点解法上的探讨。
探求之一: 特值探路 , 方向明确
在解数学题时,我们应该根据题目的特点,选取灵活的方法求解,而选择题和填空题是一类只注重结果而不需写出解题过程的特殊问题﹒而大题解答中可以根据特殊性与普遍性 ( 个性与共性 ) 的辨证关系 , 以特例探路 , 从特例中求出几何量的定值。从而化繁为简,有了方向继而进行计算和推证。
例 1 :(山东理 22 ) 已知动直线与椭圆 C: 交于 P 、 Q 两不同点,且 △ OPQ 的面积 =, 其中 O 为坐标原点 .
( Ⅰ )证明和均为定值 ;
( Ⅱ )设线段 PQ 的中点为 M ,求的最大值;
( Ⅲ )椭圆 C 上是否存在点 D,E,G ,使得 ? 若存在,判断 △ DEG 的形状;若不存在,请说明理由 .
( I )解:( 1 )当直线的斜率不存在时, P , Q 两点关于 x 轴对称,所以
因为在椭圆上,因此 ① 又因为
所以 ② 由 ① 、 ② 得
此时
( 2 )当直线的斜率存在时,设直线的方程为
由题意知 m ,将其代入,得,
其中即
………… ( * )
又
所以
因为点 O 到直线的距离为
又整理得且符合( * )式,
此时
综上所述,结论成立。
波利亚所说 :“ 特殊化石从考虑一组给定的对象集合过渡到考虑该集合的一个较小的子集 , 或仅仅一个对象。 ” 特殊化策略是一种退的策略,通过特殊探索法借助 “ 退 ” 的结果不但能够确定出定值,还可以为我们提供解题的线索。
探求之二:利用恒等,方程架桥
例 2 : . 已知椭圆的右焦点与抛物线的焦点重合,
椭圆与抛物线在第一象限的交点为, . 圆的圆心是抛物线上的动点 , 圆与轴交于两点,且 .
( 1 )求椭圆的方程;
( 2 )证明 : 无论点运动到何处 , 圆恒经过椭圆上一定点 .
解:( 1 ) ∵ 抛物线的焦点坐标为,
∴ 点的坐标为 .
∴ 椭圆的左焦点的坐标为,抛物线的准线方程为 .
设点的坐标为,由抛物线的定义可知 , ∵ ,
∴ ,解得 .
由,且 , 得 .∴ 点的坐标为 .
. .
∴.∴ 椭圆的方程为 .
( 2 )设点的坐标为 , 圆的半径为,
∵
圆与轴交于两点,且 ,
∴ .∴.
∴ 圆的方程为 .
∵
点是抛物线上的动点 ,∴ ().
∴. 把代入消去整理
得 :. 方程对任意实数恒成立, ∴ 解得 ∵ 点在椭圆 : 上 ,
∴无论点运动到何处 , 圆恒经过椭圆上一定点 .
探求之三:设参消参,借梯借船
从整体考虑 , 瞄准所求 , 抓住本质 , 巧设未知数 , 设而不求 , 或整体求解 , 或代换转化 , 不仅会使问题化繁为简 , 化难为易 , 而且有助于培养同学们创造性思维 , 提高同学们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
例 3 : . 已知椭圆 C := 1(a > b > 0) , F 为其焦点,离心率为 e 。
( Ⅰ )若抛物线 x = y2 的准线经过 F 点且椭圆 C 经过 P(2,3) ,求此时椭圆 C 的方程;
( Ⅱ )过 A(0, a) 的直线与椭圆 C 相切于 M ,交 x 轴于 B ,且=,求证: μ + c2 = 0 。
解:( Ⅰ )依题意知 (-2 , 0) ,即
由椭圆定义知: ,
所以 , 即椭圆的方程为: .
(Ⅱ) 证明:由题意可设直线的方程为:
根据过的直线与椭圆相切 , 可得:
易知设 , 则由上知
由知
,
探求之四:数形结合 , 依旧好用
“ 数缺形时少直觉 , 形少数时难入微 , 数形结合百般好 , 隔离分离万事非 ”. 这说明以形助数可以使许多抽象的概念和复杂的关系直观化、形象化 . 那么 “ 形 ” 从何来 ?“ 形 ” 从我们学过的知识中来 , 解析几何中大量存在着我们需要的 “ 形 ”, 所以我们在教学中应强调几何模型与数学问题的转换。结合图象合理选取求弦长问题的方法。
例 4 :设,点在轴的负半轴上,点在轴上,且.
( 1 )当点在轴上运动时,求点的轨迹的方程;
( 2 )若,是否存在垂直轴的直线被以为直径的圆截得的弦长恒为定值?若存在,求出直线的方程;若不存在,请说明理由.
解:( 1 ),故为的中点.设,由点在轴的负半轴上,
则 又,
又, 所以,点的轨迹的方程为
( 2 )设的中点为,垂直于轴的直线方程为,
以为直径的圆交于两点,的中点为.
,
-------9分
所以,令,则对任意满足条件的,
都有(与无关),即为定值.
求定值是解析几何中颇有难度的一类问题,由于它在解题之前不知道定值的结果,因而更增添了题目的神秘色彩。解决这类问题时,要善于运用辩证的观点去思考分析,在动点的 “ 变 ” 中寻求定值的 “ 不变 ” 性。因此面对高考试题的命题原则 , 应逐步养成分析条件、探究方向、选择方法、设计程序的良好思维习惯 , 是从根本上提高数学能力的重要保证
参考文献:
[1] 蒋大明 . 构造齐二次式解决圆锥曲线的两类定值问题 .
[2] 李云果 . 圆锥曲线中定值问题的求解策略
[3] 李文宾 . 探究 “ 一定二动斜率定值 ”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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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论文优秀范文8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模式中期报告-毕业论文-免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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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模式中期报告
1. 设计(论文)进展状况
本论文对我国及广州市的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融资模式进行分析和研究,从开题开始在导师的指导下饿自己不断学习中顺利进行。在搜索资料的过程中现阶段已经对所写论文有所了解,论文的初稿也已基本形成框架。
本论文初稿初步分为四章:
第一章:绪论。主要是对论文的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作了说明,阐述了我国及外国一些学者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一些观点和看法。根据所查资料显示世界各国已经将城市基础设施作为城市经济发展的引擎。各国都开始注重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因为城市基础设施是一座城市发展程度的标志。
第二章:是对城市基础设施的相关理论概述。括城市基础设施的基本概念;城市基础设施在城市发展中的地位及作用;城市基础设施的改善是城市发展的标志;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存在和发展的物质条件;城市基础设在城市的建设中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也是衡量城市强弱和发展的重要衡量指标。随着城市的现代化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在城市中的地位和作用愈加重要。根据查找整理资料,城市基础设施的范畴大致应包括以下六个系统:城市能源系统:包括城市电力生产与输变电设施,煤制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供应设施,城市热能生产与集中供热设施等。水源给排水系统:包括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设施,自来水的生产、供应设施,雨水排放、处理设施等。交通运输系统:包括城市对内交通运输的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场站设施,城市对外交通的航空、水运、公路、铁路等设施。邮电通讯系统:包括邮政、电讯、电话等设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系统:包括环境卫生和垃圾清运处理、环境监测保护、园林绿化等设施。城市防灾系统:包括防火、防洪,防地震、防地面下沉、防风雪以及人防战略等设施。
第三章: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现状及投融资模式。我国在城市交通方面,截至 2009 年年底,我国城市公共电(气)车、轨道交通总规模达到 42.8 万辆,是 1978 年的 19.5 倍。 1978 年我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固定资产投资 12.0 亿元,占全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国内生产总值的 1.79% 、 0.33% 。 2008 年,全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7236 亿元,比 1980 年增加了 501.5 倍。占全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国内生产总值的 4.20% 、 2.41% 。 1978 年至 2008 年,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累计完成投资达 49955 亿元,年平均投资增长率为 24 %。我国在城市道路桥梁方面,截至 2007 年年底,全国城市道路总长达到 25 万公里,面积 43 亿平方米,较建国初期分别增长 23 倍和 58 倍;城市桥梁 4.8 万座,路灯 140 万盏,较改革开放初期分别增长了 9 倍和 24 倍。我国的城镇化进程仍处于加速发展时期,城市建设对资金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必须树立科学的城市经营理念,创新思路,多渠道筹集城市建设资金。要在坚持政府投入的同时,创新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社会各方投入的积极性,实现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的多元化和融资方式的多样化,变政府包建为多方共建,变政府独资为多方筹资。目前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有:政府投资、 BOT 模式、银行贷款、债券、资产证券化、等等。 BOT 模式就是建设 — 经营 — 转让的缩写。其典型形式就是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其中 ** 地铁、深圳地铁、北京精通高速公路、南浦大桥、杨浦大桥都是我国运用 BOT 模式建设的基础项目。资产证券化是以目标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该项目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高档债券来筹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证券融资方式。目前我国试点资产证券化的银行有两家,分别是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市二环线资产证券化来筹资建设的。银行贷款是政府授权一些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国有投资公司,向银行贷款,财政实施担保并进行贴息。这些贷款由于取得容易,程序简单,一旦出现还款紧张的情况,还可以利用政府同银行的关系进行一定的融通,因此,被各地政府广泛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引入民间资本,不仅可以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而且还可以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速度和经营效率。
第四章:广州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模式的研究。广州市作为我国发达城市之一,所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尤为重要。 2010 年亚运会更是对广州市基础设施的一次考验,也是广州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一次机会。对于广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的主要模式有政府投资、银行贷款、市政债券、资产证券化、 BOT 模式等等。 2010 年亚运会发行亚运会债券为亚运会筹集资金。 2010 年广州市首次为城市建设发行的总共 28 亿元公司债券。自此,广州市进行城市建设,除了使用财政资金外,多了一个向市场筹集的新渠道。债券的融资成本是除了发行股票之外,借款成本比银行还低的 “ 最抵 ” 方案。 2010 年三月银行贷款利率为收益五年以内 6.48% ,五年以上 6.84% ,而广州城投的债券利率是 5% ,以 28 亿元来计算,一年利率差就达到约 1.5% ,相当于 4200 万元,是一笔不小的数目。我国具有一定市政债券性质的券种 , 较典型的有上海浦东发展建设债券、 ** 城建重点债券和 1997 广州地铁建设债券。银行的贷款对城市基础设施的资金供给金额非常庞大,其支持力度远远超过财政,为城市基础设施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支持。 2009 年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等 16 家金融机构组成的银团签订城建项目贷款合同,总金额达 713 亿元,另外,工商银行还批准给予城投集团 100 亿元的项目临时周转贷款。资金主要用于道路交通、中心区雨污分流和旧社区的改造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这也是广州有史以来参与银行最多、融资额最大的银团贷款项目。 BOT 模式在广州城市建设中的应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水环境的破坏,珠江三角洲的河水的严重污染,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而治理这一污染现状,需要巨大的投资费用,广东省已经作出治理规划,称为 “ 碧水工程 ” ,大约需要 200 亿元人民币,巨额的资金来源有待解决,而彻底地解决水污染问题,远不止此数额。采用 BOT 投融资模式是通过先投资建设废污水处理厂,出让一定时间的经营所有权,经过转让再拥有经营所有权的模式,解决政府筹集资金的困难,又可解决水环境严重污染的问题。其优点是既可减少废污水处理工程的初始费用,利用 BOT 融资可以将有限的资金投入到更多更急需发展的领域中去;又可吸收废污水处理先进技术,改善和提高管理水平。 BOT 投融资模式在广东省基础设施建设中已经得到应用,如深圳沙角 B 电厂、广州地铁二期工程等,这一章还将广州市与其他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相比较,分析它们之间的的投融资模式。广州在 “ 十一五 ” 计划中指出 2003 年至 2010 年建成 282.75 公里快速路, 2004 年至 2007 年建成规模污水处理系统, 2003 年至 2010 年投资 20.3 亿建成南部供水工程。 2010 年的 1 至 9 月份,广州 89 个重点建设项目累计完成投资 741 亿元,比 2009 年同期增加 176.2 亿元;其中交通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完成投资 203.9 亿元。 2001-2009 年广州的基础设施投资由 1098.68 亿元增加到 4488.32 亿元。基础设施的发展反映了一座城市的发展水平的建设可以顺利快速的发展。
还有一些资料在整理中所以可能最终的初稿会与现在有些出入。
2. 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 1 )、数据的来源主要是国家统计年鉴、广东和广州统计年鉴。由于有些数据及资料不能直接得到,有些资料、数据要经过分析、计算才能得到,所以,收集一手资料有些困难。但是,这些经过自己做充足的工作基本可以解决好。
( 2 )、如何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来找出问题之间的联系,但通过不断的学习和老师的指导,基本解决了这个问题。
( 3 )、面对在论文写作中遇到的问题,通过查找相关的参考资料并不断从学习中寻找合理的解决方案。
( 4 )、要对广州市的投融资模式及城市基础设施的基本情况有所了解才能正确的分细研究广州市的主要投融资模式。
3. 后期工作安排
后期准备继续查找资料,尽快完成自己的初稿,希望在导师的指导下修改、完善自己的论文,为自己在最终的答辩中做好准备。
指导教师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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