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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合同范本优秀材料八篇(word版)
2021-09-02 02:47:31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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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优秀范文1

劳动合同法三审稿草案(精选多篇)-合同范本-实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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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三审稿草案(精选多篇)

第一篇:我看《劳动合同法(草案)

我看《劳动合同法(草案)》

土木0603 17号王海

【内容提要】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是规范劳动条件的最重要依据。但对于劳动规章制度的性质,理论上没有辩明,立法上也无法找到统

一、清晰的思路。学者间对劳动规章制度的性质的认识存在合同说、法规范说、集体合意说、根据二分说。现行法上有关劳动规章的性质大抵可认为是采纳了法规范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第5条、第31条、第44条、第51条虽对劳动规章制度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基于对劳动规章制度性质认识上的偏差,相关制度的设计颇值得考量。

【关键词】劳动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草案 格式条款

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适用于该单位的劳动规则,是劳动者在共同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与准则。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高速发展,劳动者数量巨增,劳动分工也日益精细。企业为了合理有效地经营管理,制定劳动者所应普遍遵循的劳动规章制度,将各种各样的劳动条件予以整理统一,实有必要。在集体协商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劳动基准等由集体合同约定,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几乎只关注企业纪律、工作作业秩序,而在我国,集体协商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以下简称劳动规章制度)是规范劳动条件的最重要依据。然而,劳动规章制度性质如何?申言之,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为什么能起到约束劳动者的作用?在理论上没有辩明,立法上也无法找到清晰的思路。实践中,劳动规章制度几成用人单位剥夺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工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中有关劳动规章制度的争议日益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5条对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制订和公告,第31条第(2)项对劳动者违反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第44条对劳动规章制度的监督管理,第51条对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的后果作了相应规定,其中失当之处颇多。本文拟从劳动规章制度性质的理论争议、现行法上有关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则梳理出发,探讨《草案》中劳动规章制度规则的完善。

一、关于劳动规章制度性质的争议及其现行法上的界定

(一)学者间关于劳动规章制度性质的争议

关于劳动规章制度的性质的主要观点有:

1.合同说

2.法规范说

3.集体合意说

4.根据二分说

(二)我国现行法上对劳动规章制度性质的界定

1.我国现行法上关于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

2.我国现行法上关于劳动规章制度的性质

三、劳动规章制度性质之我见

依笔者愚见,劳动规章制度在性质上属于格式条款,其理由如下:

第一,就劳动规章 制度的形式而言,规格化和定型化是其特点,与格式条款的形式相合。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规格化和定型化的合同条款,由一方当事人单方提出,其目的在于以此条款与多数相对人缔约,此两点曾被我国台湾地区著名学者王泽鉴教授定为格式合同(条款)的两大特征。笔者认为,格式条款重在订约之前即已由单方制定出来,而不在重复使用。就劳动规章制度的整体内容而言,是用人单位以其经济、社会的优势地位,采用个别劳动合同的共通内容,加以体系化、定型化而成,故与格式条款之形式无异。

第二,就劳动规章 制度的实质而言,劳动规章制度由用人单位单方拟定,劳动者对劳动规章制度的形成并无磋商交涉机会,只能概括地接受或不接受,不能对其内容作增删修改,与格式条款之实质相同。虽然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有劳动者参与的环节,但仍由单位行政最后决定和公布,并以单位行政文件的基本形式存在,劳动者只可表示接受与否,否则劳动关系不成立。

第三,就我国目前劳动合同实践,劳动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中的出现不外有以下两种形式:一则明定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内容,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二则明定劳动者应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以及劳动者违反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劳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由此可见,在我国,劳动规章制度作为合同条款之一,起着约束劳动者的作用,亦即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来自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只不过有时合意的表现形式不同而已)。

第四,上述四种学说中,(1)合同说尚未反映劳动规章制度的本质特征,以劳动者同意(承诺)作为劳动规章制度产生法律效力的条件并不能反映现实生活的真实情况。事实上,劳动者对于劳动规章制度的同意多数体现为默示同意或录用时的概括性同意,与传统合同成立上的承诺大异其趣。现实中,劳动规章制度属于单位的内部规范,居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对劳动规章制度之制定与变更,全无置喙余地,更无拒绝适用的自由。(2)法律规范说过分提高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地位,不当地授予私人以立法权,使用人单位因此立于近乎国家对人民的统治地位,而且,用人单位基于所有权可以统制单位内之物,但无法统制劳动者;习惯法在我国是否是法源之一种,尚值研究。

(一)《草案》的相关规定

《草案》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职工培训、休息休假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在单位内公告。本条集中规定了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用人单位)、内容(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职工福利、休息休假以及劳动定额管理)、民主程序(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以及公示(在单位内公告)。

《草案》第31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此项规定直接赋予劳动规章制度以法律效力,直接承认其中解除劳动合同事由的效力。

《草案》第4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情况??”。本项规定了劳动规章制度的行政监督。

《草案》第51条规定:依照本法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的事项,用人单位单方面作出规定的无效,该事项按照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相应方案执行。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应当通过集体合同规定的事项未订立集体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明确规定了本经过民主程序的劳动规章制度无效。

(二)《草案》相关条款的重构

笔者者建议,在明确了劳动规章制度属于格式条款的基础上,结合规制格式条款的法理,重构《草案》中的相关条款。

1.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

首先,应当坚持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为用人单位,这符合劳动规章制度作为格式条款的特征之一即单方决定性。至于受到学界批评的制定主体不明确问题,在采格式条款说的情况下,将迎刃而解,因为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这里,用人单位当然是用人单位的意思决定机关和对外意思表达机关,目无疑问。

2.劳动规章制度计入劳动合同

劳动规章制度订入劳动合同是劳动规章制度规制的前提,也是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基础。劳动规章制度作为格式条款,虽经广泛使用,并不当然具有约束劳动者的效力,仍须经由双方当事人意思的合致,才能成为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规章制度作为格式条款如何订入劳动合同,与传统个别磋商缔约应有不同。

关于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作为劳动合同内容的劳动规章制度自应受《草案》中劳动合同效力规定的规制,但该规定不无检讨的必要。为此,笔者建议结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作如下规定:

第一,劳动规章 制度的绝对无效。劳动规章制度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推荐打开范文网WWW.91exam.org)集体合同的强行性规定,免除或减轻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的责任,使劳动者抛弃权利或限制其权利行使,以及其他对劳动者有重大不利益的,绝对无效。

第二,劳动规章 制度的相对无效。劳动规章制度中违反诚信原则,对劳动者显失公平的,无效。劳动规章制度中有以下情形之一,推定其显失公平:(1)违反平等原则的。(2)劳动规章制度与其所排除不予适用的任意性规定的立法意旨显相矛盾的。(3)劳动合同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因劳动规章制度的限制致使其合同目的难以达成的。

【作者介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注释与参考文献

本文所称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内部劳动规则,同其意义。参见高圣平:《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司法控制》(未刊稿)。

参见[]西村健一郎等:《劳动法讲义之三:劳动保护法》,有斐阁1983年版,第210页,转引自刘志鹏:《劳动法理论与判决研究》,无照出版有限公司2014年版,第261页。多见董保华:《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机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38页。参见黄越钦:《从劳工法探讨企业管理规章之性质》,《政大法学评论》第17期;刘志鹏:《论工作规则之法律性质及其不利益变更之效力》,《律师通讯》第132期;吕荣海:《劳动

法法源及其适用关系之研究》,蔚理有限公司2014年版,第277页以下。

第二篇:劳动合同法(二审稿)关于员工入职管理的规定解析

劳动合同法(二审稿)关于员工入职管理的规定解析

一、劳动合同法(二审稿)关于员工入职管理的规定解析

1.录用手续的办理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办理用工手续,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今年开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就要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部门进行用工备案。终止合同的,须在终止后7日内进行备案。用人单位名称、法定

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要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到2014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都要建立起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现国家、省、市三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共享,基本建立全国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

《上海市职工招工、退工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为全工时制职工的,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本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区县职业介绍所(以下简称区县职业介绍所)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与全工时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7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入职登记表

入职登记表是应聘者单方填写的表格,目的主要是保证应聘者提供正确的个人信息。信息的准确程度,某种程度上会影响公司决策、行为的正确性,乃至其他意料不到的事项。

2.劳动合同的签订

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在办理用工手续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待遇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待遇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

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

现行劳动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违反本法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企业的告知义务与员工的信息披露

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希望了解的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现行法律背景下的法律后果

《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即便如此,你又将怎么处理双方已经建立起来的劳动关系呢?

4.试用期规定

《劳动法》的规定: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试用期与其他期限的区别:

所谓其他期限,主要是指历史上或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各类期限,主要有见习期、实习期、培训期。

见习期、实习期、培训期均不等同于试用期。

案例1

叶某被某公司聘为销售经理,半年后公司发现叶某大学学历系伪造,遂予以辞退。 焦点问题:叶某欺诈签署的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2

q应聘促销员,当天就经面试通过并被指派至商场开始促销工作,在去商场的途中,小q不幸发生车祸??

工伤乎?责任由谁承担?承担哪些责任?

案例3

沈某于被某公司职工食堂承包人招用为服务员,该承包人是公司员工,职工食堂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沈与公司及职工食堂均没订立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去年4月,沈因患甲亢请病假,职工食堂以此为由将其辞退,发生劳动争议。

本案焦点:两者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二、劳动合同法立法趋势及其对员工入职管理的影响分析

1.程序复杂——书面化

招聘面试中的陈述;录用与不录用的通知;书面劳动合同

录用通知书

录用通知书的重要性几乎等同于劳动合同,在尚未订立书面合同或者明确以录用通知书代替合同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按照《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规定,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应主动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

劳动合同文本的提供与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提供。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劳动合同生效。(如何举证?)

违反书面化规定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办理用工手续,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一名劳动者五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自办理用工手续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应得报酬二倍的工资。

2.录用成本提高——猎头化

显性成本:招聘成功成本 招聘失败成本

隐性成本:风险防范成本 被动招聘成本 被迫招聘成本

3.录用风险增大

被动招聘的风险 被迫招聘的风险 合同订立程序的风险 合同文本提供的风险 被欺诈的风险 录用手续的风险

三、规范员工入职管理以应对劳动合同法

1、招聘面试全面化

严把进人关 宁可错过一千不可放进一个? 职业经历、工作能力不再唯一 个性品格、文化认同成为首要 健康疾病、历史纪录必不可少

严把进人关——防伪!

1防伪包括防止虚假陈述和虚假证明;2)涉及的主要事项包括年龄、身份状况、学历、工作经历、专业技能等等。

容易造假的几种事项:谎称自己已年满十六周岁。包括使用假身份证,使用他人身份证;谎称自己系协保等身份的人员;伪造学历证明;虚假工作经历;伪造专业证书。等等。

虚假陈述和虚假证明的防范

1)用足《入职登记表》的功能;2)面试时的进一步审查;3)珍惜现代电子科技所提供的查询便利——不要轻信,也不要抱侥幸心理。

2offer letter草拟技术化

offer letter的内容要点;offer letter发出后的风险防范;信息不对称的防范

招工手续严格规范化

手续办理——第一时间;手续种类——分门别类,依法办理;手续资料——完整齐备 劳动合同签订流程化

劳动合同签订的时机;劳动合同签订的地点;劳动合同签订的方式;劳动合同文本的选择??

第三篇:劳动合同法解读三

劳动合同法解读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规章制度内容广泛,包括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根据1997年11月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度的直接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程序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关键是要保证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内容具有民主性和科学性。规章制度的大多数内容与职工的权利密切相关,让广大职工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可以有效地杜绝用人单位独断专行,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引起的争议。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是企业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不仅仅是我国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特色,而是世界范围内企业管理的一个趋势。职工如何参与企业管理,在哪些事项上,以什么形式和途径参与,我国的相关法律都作了规定。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工会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公司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立法过程中,草案曾经规定:规章制度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这样规定曾经引起较大的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制定规章制度和决定重大事项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是用人单位的单决权。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只要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就可以了,规定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如果意见不统一,势必造成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久拖不决,用人单位的管理将无所事从。这样规定,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实践中无法操作。另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制度规章制度应当有劳动者参与,从国外的情况看,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很多都是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决定的内容,属于共决权。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企业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最后,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本法规定是针对所有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强调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并不影响国有企业继续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平等协商的内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规章制度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如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

3.具体制定程序: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决定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所以,这个程序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第二步是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一般来说,企业建立了工会的,与企业工会协商确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这种程序,可以说是先民主,后集中

三、规章制度的异议程序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理,符合社会道德。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违法,但不合理,不适当。如有的企业规章制度规定一顿吃饭只能几分钟吃完;一天只能上几次厕所,一次只能几分钟等。这些虽然不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不合理。也应当有纠正机制。因此,本条规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四、规章制度的告知程序

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要让劳动者遵守执行,应当让劳动者知道。因此,本条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关于告知的方式有很多种,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是在企业的告示栏张贴告示;有的用人单位是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发给劳动者;有的用人单位是向每个劳动者发放员工手册。无论哪种方式,只要让劳动者知道就可以。

第四篇:劳动合同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4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47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914日起施行。

年九月十三日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辖的;

(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

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五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第十七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主题词:劳动争议 规定 司法解释

第五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说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田成平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说明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作说明。

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是19947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劳动法确立的。11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式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劳动保障部在认真总结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经验并借鉴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合同制度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送审稿)》,于20141月报请国务院审议。在此基础上,法制办会同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20141028日国务院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草案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法的适用范围

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第二条)这与劳动法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一致的。同时,为了解决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草案还对劳动关系的概念作了界定(第三条第一款)。

二、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基础。草案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为了保证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充分知情,草案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第八条)。

二是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为了解决一些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问题,草案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3种;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双方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的手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证明的以外,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第九条)。

三是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为了解决在劳动力派遣用工形式下,实际用人单位不直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借机相互推诿对劳动者的义务的问题,草案规定: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除应当具备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外,还应当载明接受单位和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动力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单位订立劳动力派遣协议,劳动者有权知悉劳动力派遣协议的内容;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满一年必须终止,接受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由接受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分别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拒不履行义务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五十九条)。

四是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为了解决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草案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草案同时根据不同性质的工作岗位对试用期的不同要求,规定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第十三条)。

五是劳动合同的无效和撤销。为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利用劳动者求职时的弱势地位作出欺诈或者显失公平行为,草案规定了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等5种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第十八条),以及用人单位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等3种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劳动合同的情形(第十九条)。同时,草案还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除劳动者本人也有过错的情况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第二十二条)。

三、关于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为了保证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草案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确立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以及劳动者本人应当实际履行的原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二是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合并或者分立时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第二十六条)。

三是针对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离职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等特殊情形,明确了劳动合同中止和恢复履行的要求(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四、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针对目前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不够明确、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得不到经济补偿等问题,草案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草案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一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

工作,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十二条)。同时,草案还规定了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特别是规定了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优先留用已经或准备在本单位工作较长时间的职工(第三十三条),并对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作了规定(第三十四条)。

二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草案规定:劳动者除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6种情形下,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通知用人单位(第三十六条)。

三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草案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用人单位歇业、解散、破产、关闭的,劳动合同终止(第三十七条)。

四是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经济补偿。为了发挥经济补偿在约束用人单位的解雇行为,稳定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作用,草案细化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并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终止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的现行制度,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劳动合同,造成劳动关系不稳定的问题,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三十九条)。

五、关于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平等协商和订立集体合同对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作用,草案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有权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第七条)。

六、关于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检查

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草案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

三是规定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四十八条)。

四是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第四十九条)。

七、关于法律责任

为了保证劳动合同制度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草案对劳动合同缺乏必备条款(第五十二条)、违法约定试用期(第五十三条)、违法收取劳动者的财物或者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件(第五十四条)、对劳动者侮辱体罚和强迫劳动、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第五十六条),以及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七条)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草案对用人单位恶意欠薪、拖欠经济补偿的,除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外,还规定了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第五十五条),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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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精选多篇)-合同范本-实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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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精选多篇)

目录

第一篇:交通事故处理调解协议书第二篇: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第三篇:交通事故处理调解协议书第四篇: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第五篇: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更多相关范文

正文第一篇:交通事故处理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处理调解协议书

甲方:余阗(身份证号:522424198309280817)、余腾(身份证

号:522424198410110812)、余逵(死者子女)

乙方:左登琴(贵fb7608号车驾驶员)

2014125日,乙方左登琴驾驶贵fb7608长安车在金沙县岩孔镇绿竹村将刘永碧(身份证号:522424196002110822)撞伤,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乙方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县交警队组织的协调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愿意一次性向甲方赔偿人民币壹拾陆万贰仟元整。甲方同意接受该款,不论日后发生何种情况,甲方不再向乙方另行索赔。该款在本协议签字时一次付清。

2、该赔偿款包括医疗费、抢救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3、死者刘永碧的尸体由其家属自行安葬。

4、在乙方支付上述赔偿款后,甲方保证今后绝不以任何形式就此事再向乙方要求各种名义补助、补偿等等费用,后续事宜及费用均由甲方自行处理和承担。

5、在甲方收到上述赔偿款后,此事处理即告终结,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此事衍生结果亦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6、在甲方收到上述赔偿款后,保证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向乙方主张权利。甲方希望司法机关对乙方从轻、减轻处理,不再追究乙方的一切责任。

7、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现,双方签字之日为本协议生效之时。

8、本协议甲乙双方已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完全明白本协议内容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均对此表示理解并尊重本协议所达成目的,甲乙双方对此处理结果完全同意。

9、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管部门存档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本协议签定地点:县交警大队会议室。

甲方:

乙方:

在场人:

签字时间:年月日

第二篇: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

事故时间:

事故地点:

当事人情况:

张三(行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联系方式

李四(驾驶员)

事故经过:

何年何月何日在何地因何原因发生了何交通事故,造成了何后果(后果应尽量描述详细)。双方各自承担多少责任。(详情见 公交认字(200 ) )

经调解协商,双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因此次交通事故给行人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多少(具体数额看本网站赔偿数额计算方法),由李四于何时前一次性赔偿张三。

当事人签字:

赔偿清单

1、十级伤残赔偿金:12641×20×10%25282

2、医疗费:7542.58+1433.3=8975.88

3、住院护理费:90×18天=1620

4、住院伙食补助费:30×18天=540

5、出院后护理费:90×2.5×30-18)天=5130

6、营养费:30×2.5×30天=2250

7、司法鉴定费:1700

8、误工费:2830×188/30=17735

9、交通费:517

10、精神抚慰金:3000

共计人民币66749.88 元,扣除被告1已支付医疗费其中的7542.58元,实际应再支付赔偿的金额为59207.3元。

交通事故调解书

当事人:张某,(肇事方)男,1985年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址: 联系方式: (以下简称甲方) 当事人:李某,(受害方)男,1980年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址: 联系方式: (以下简称乙方)

2014**日,在什么地区什么地段发生什么样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伤或(死亡),交通事故发生后,甲方立即采取超常规和积极抢救措施将乙方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把诊断写上).在此期间乙方共花费医疗费**万元,乙方在**医院住院已***天进行康复休养.目前伤势已经基本痊愈,根据**医院的主治医师的意见可以回家进行调养.乙方病情痊愈后,多次找到甲方请求调解,并请求给予一次性处理.甲方在乙方的一再要求下,同意乙方的请求.为此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就交通肇事损害赔偿一事,经过双方充分的协商,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的伤情伤残程度及乙方病情需要恢复的时间等基本情况,甲乙双方均已了解和认可.

二、甲方已替乙方支付的医疗费**万元,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同意乙方的要求,一次性付给乙方**万元人民币整(其中包括护理费用,误工费,伤残补偿金等费用).

四、乙方在签订此协议书后,自愿放弃追究甲方的一切责任的权利.

五、乙方一经签订此协议,甲方给付的赔偿款为乙方现在或将来、直接或间接与此次事故有关的索赔的费用最终和全部赔偿数额。

六、甲方与乙方签订此协议后,(并且公证书下达后)应当立即给付乙方**万元人民币,(如果一次性不能付清,可以分期给付)

七、甲方在付清钱款后,乙方应当将住院期间的医疗票据全部给付甲方.如果找不到原件票据应当出具书面说明.

八、乙方收到上述赔偿金后,甲、乙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已解决完毕,今后双方互不追究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九、(1)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定后,一方出现反悔或违反此协议的规定,根据的相关规定,违约方将承担违约责任,将支付给对方违约金***(一般不超过金钱数额的20%)

(2)如果甲方违反此协议其不得向乙方索要已经给付的钱款,并应再给付乙方***元的违约金(一般不超过金钱数额的20%).如果乙方违反此协议,应当将原来甲方给付的钱款全额退回,并再给付乙方***元的违约金(一般不超过金钱数额的20%).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公证部门公证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部门存档一份.双方对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交由***人民法院裁决.

协议是自愿达成调解凭证,一经签定后不得反悔.

我们上述协议完全真实、合法,如果有虚假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需要两个无利害关系人签名

200

第三篇:交通事故处理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处理调解协议书

文章来源:中顾网 作者:佚名 点击数:7055 评论:0 更新时间:2014-8-31 14:37:57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现,双方签字之日为本协议生效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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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调解协议书

甲方:

委托代理人:

乙方:

***日,甲方*************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交警怀疑此事可能与乙方有关系,但尚未定论。另外,甲方***平时喜欢喝酒,出事故之前给家里说过,因找不到合适工作心情不好,甲方觉得事故发生也可能与***本人有关。

基于以上两点,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考虑到甲方年事已高,且家庭困难,出于善意愿意一次性提供人民币***万元的困难帮助款,如事后交管部门确定此交通事故与自己有关,则该困难帮助款转化为全部应赔偿款项。

甲方同意接受该困难帮助款,不论日后发生何种情况,甲方不再向乙方另行索赔。

该困难帮助款分两次给付,在本协议签字时给***万元,离开***市时给剩余的款项。

2、该帮助款包括医疗费、抢救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各种费用。

3、在乙方支付上述帮助款后,甲方保证今后绝不以任何形式就此事再向乙方要求各种名义补助、补偿等等费用,后续事宜及费用均由甲方自行处理和承担。

4、在甲方收到上述帮助款后,此事处理即告终结,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此事衍生结果亦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5、在甲方收到上述帮助款后,保证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向乙方主张权利,不再追究乙方的一切责任。甲方希望司法机关对乙方从轻、减轻处理,不要追求乙方的一切责任。

6、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现,双方签字之日为本协议生效之时。

7、本协议甲乙双方已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完全明白本协议内容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均对此表示理解并尊重本协议所达成目的,甲乙双方对此处理结果完全同意。

8、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管部门存档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委托代理人:

乙方:

交管部门:

签字时间:*********

第四篇: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 日因乙方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将甲方致伤一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调解意见:

一、因乙方驾车致甲方腿部之损伤,甲方经在医院治(请勿抄袭好范 文网:wwW.91exam.org)疗,在甲方的一再坚持下,甲方与医院签订免责协议,现已治疗出院。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乙方应赔偿甲方各项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等本次因乙方交通肇事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共计元人民币。

三、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向甲方全部支付。

四、甲方收到乙方的上述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后,不得以赔偿项目缺失、身体伤害严重、后续治疗发生其它并发症等所有理由,向乙方继续索要赔偿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取赔偿。乙方不得以上述赔偿项目多、赔偿金额多等理由,向甲方索要赔偿费用。

五、甲方鉴于乙方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给予赔偿,达成了本调解协议。故对乙方应承担的所有责任给予谅解,请求交通等执法部门

对乙方应付的责任给予从轻、减轻处罚,对可能判处的处罚不提出任何异议。

六、为保证这起交通案件的顺利进行,甲、乙双方保证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3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执法部门一份。

甲方:

乙方:

第五篇: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

方:身份证号:乙 方:身份证号:201452119时左右,甲方驾乘的摩托车与乙方驾乘的电动车于望城岗附近318国道路段发生碰擦,造成乙方右腿青紫,甲方胳膊、大腿及腹部多出擦伤。事故发生后甲方劝导乙方随甲方至就近医院进行检查,由于乙方伤势较轻,经甲乙双方协商,针对该起事故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在公正、公平、自愿的前提下进行调解,此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协议履行完毕后均不得反悔。同时双方郑重承诺放弃向司法机关、其他有权管理机关提起诉讼、仲裁等一切救济措施的权利。

二、甲乙双方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甲方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医院检查费用及乙方针对该起事故所花费的所有费用仟佰拾元人民币(¥元),本协议签字时,本案纠纷即时完结,甲方与乙方即时再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双方均认可且承诺以上赔偿总额是自愿调解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乙方承诺不再提起任何与本案相关的诉讼和仲裁,也放弃向司法机关提起针对本协议的任何诉讼权利,以后无论乙方身体发生任何变化,甲方均不再负任何法律责任。

三、乙方在收取甲方一次性损害赔偿金时,必须同时将所有的医疗费用票据、病案材料、其他费用票据、各相关证件等全部交付给甲方,并保证票据材料的真实性。

四、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是双方共同协商议定,非合同法所指明的一方所制定的格式文本,双方需在本协议书的每一页下方签字按右手食指手印。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立即成立生效,双方均承诺且确认本协议是合法、真实、不可解除、不可撤销的民事合同,受法律保护,是一次性解决双方因交通事故所发生的法定各项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文书,双方在协议中的承诺不能违背,如有违背,则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拾万元。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留存于调解机关卷宗一份。三份均是协议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手印):乙方签字(手印)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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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优秀范文3

村通公路建修合同-合同范本-实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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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通公路建修合同

**县通仙乡通仙桥村、洋溪村、甘井村村通公路建修合同

甲方:通仙乡通仙桥村、洋溪村、甘井村村委会

乙方:

 为了加快村通公路建设步伐,确保公路建设进度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及公路建设的相关规定,结合该断头路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就该合同段公路工程,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合同条款,望共同遵守。(转载请注明来自:91考试网http://www.91exam.org/)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通仙乡通仙桥村、洋溪村、甘井村断头路建设工程。

 2、工程地点:起点从通仙桥村8社山河桥到洋溪村、甘井村接口处,全长1260米。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

扩宽路面,铲平碾压路面,砂石碾压铺平,砼路面

三、承包方式

 本工程采取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的不变单价承包方式,全额垫资。

四、工程量及造价

 该工程总长度1260米,单价为 万元/公里(含国家部分税费)总造价 万元.其中:社员集资 ,国家补助 ,水泥路长度以交通局验收实际长度为准。

五、工程施工工期

 本合同工期从2009 日开工,于2009 日完工。

六、工程设计方案

 1、基础路面全长宽5.0米,平整碾压并设四处错车道。

 2、连砂石路面宽3.8米,碾压后不低于16公分。

 3、水泥路面全长3.5米宽,厚0.18米。

 4、水系,护坡,保坎由甲方集资投劳解决。

七、工程质量要求

 1、水泥采购具有合格资质厂家生产合格325#水泥。

 2、河沙要求中等沙。

 3、石子要求1.5CM石和二圆石。

 4、砼标号达到C30标准。

 5、水泥路每隔4.5米制作一条伸缩缝,100米处一条大伸缩缝。

八、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规划,保证路基宽度和水系畅通及派出质量监督人员对乙方承包的工程进行现场监督。

 2)负责与村道路建设有关问题(青苗、林木、水系、涵洞)等的处理和协调,搞好工程预、决算,并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3)协助乙方协调处理与群众纠纷问题。

 4)按工程进度付给乙方工程款。

 5)组织质量监督员,对工程质量进行现场监督,如果乙方不按甲方的规划方案和质量要求施工,可责令乙方停止施工合同终止。

 6)督促乙方对砼进行抽样试压。

 7)水泥路建成后,组织社员疏通水系,回填软土,做好护坡、保坎等。

2、乙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1)按约定领取各阶段工程款。

 2)有权自行采购所需材料及施工人员的调度。

 3)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4)落实好管理人员,制**全技术措施,承担安全事故所发生的费用。

 5)施工期间必须安全施工,杜绝不安全技术措施,承担安全事故的发生。

 6)必须确定一名有一定技术的现场施工员。

 7)乙方负责材料堆放联系场所,电力和在施工所用电费和用水。

 8)乙方对水泥路面实现养护期间的养护。

九、工程验收

 工程实行分阶段验收和施工验收相结合,第一阶段验收路面,第二阶段验收连砂石,第三阶段水泥路面和整体工程,每个施工阶段结束必须经甲方验收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

十、付款方式

 1、水泥路完成后付群众集资款总合的50% 万元。

2、工程待县交通局验收后付群众集资款总合 万元。

3、国家部分由乙方自行协调,甲方协助办理手续。

 4、其余款为保证金,在工程完工一年后,不出现质量问题支付。

 5、乙方履约保证金20000元,在铺完连砂石碾压后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6、甲方配合乙方完善资料,确保工程竣工验收。

十一、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都要认真履行合同条款,如一方有违约行为,则按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违约方赔偿对方总造价10%的违约金)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十二、附则

 1、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乙方、县交通局、乡政府、村委会各执一份。

 2、合同双方及社员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结清工程款后合同自行终止。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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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优秀范文4

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精选多篇)-合同范本-实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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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精选多篇)

第一篇:开展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的报告

开展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的汇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自2014320日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以来,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各地人民群众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积极提出意见。截至201446日上午8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各地人民群众意见37560, 其中328日至46日共收到各地人民群众意见32791条。现将328日至46日提出的主要意见简报如下:

一、总的看法[本文出自91考试网-http://www.wmxz.cn]

很多群众都认为,草案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重要举措,这种做法值得赞扬。

多数群众认为,草案结构安排、内容设置等方面都比较科学,既立足于现实,又着眼于长远,是一部真正关心弱势群体,保护职工群众利益的法律,是弱势群体的保护神,盼望草案在作相应修改后,能在五一节前就正式出台,以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有的认为,草案在规范劳动合同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同时,规定了政府的监督检查责任,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有的认为,草案的立法思路是倾向保护劳动者,但没有考虑到劳动者的分层情况,因此草案的具体规定不是倾向底层劳动者,而是倾向高层的劳动者,使得草案成为贵族劳动者的保护法。目前草案的一些规定偏离了中国实际,建议草案从高标准的思路向广覆盖的思路转变,扩大草案的适用范围,切实保护底层的劳动者。

有的认为,草案有些概念过于宽泛,很多规定有利于劳动者,但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在实践中必然会产生争论。

有的认为,用人单位有多种类型,草案在设计条文时却将用人单位只定位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没有充分考虑私营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大量的小型私营企业,靠微薄的利润来维持正常的经营活动,为缓解劳动就业压力做出了贡献。如果完全按照草案现有内容实施,如合同解除要支付相应经济补偿等,许多中小型私营企业就很有可能面临倒闭和破产。

有的认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能只通过监管和处罚等手段来实现,让一个被法律专项整治的群体积极主动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太现实,一个靠举报、申请仲裁、诉讼才能实现自己权益的劳动者群体也难有和谐的感觉。建议草案不能只想着整治,还应多想想政府的责任,考虑如何建立机制,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如政府通过公共网站为用人单位免费公示劳动合同的基本标准,劳动者可以免费查询,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利于形成良性竞争。

二、关于立法宗旨

对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讨论热烈,意见分歧明显。多数赞成草案在第一条中旗帜鲜明地保护劳动者地合法权益,认为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太强势,而劳动者过于弱势,如果草案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背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

有的则持反对态度,认为任何一部法律都要做到公平。不是所有的劳动者都是弱者,有些社会急需的高素质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就处于强势;劳动者不是在任何时候都是弱者,在劳动力求大于供时劳动者就不是弱者。用人单位不是社会主义的破坏者,与劳动者一样都在为社会作贡献。用人单位需要经受市场经济的考验。因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合同法中也需要得到保护,建议将草案的立法宗旨修改为保护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有的认为,草案应当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以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鉴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可在具体条文中适当向劳动者倾斜,但这不影响草案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立法依据

多数群众认为劳动法是向劳动者倾斜的,劳动法颁布已经有十多年了,实践证明其能够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草案应该以劳动法为依据,理直气壮地保护劳动者。

有的认为劳动法是1994年人民群众主人翁地位下降到历史低谷时制定的,因此劳动法忽略了作为国家经济支柱的国有企业职工主人翁的地位和作用。为了体现新时期的特点,建议大幅度修改劳动法,草案应不以劳动法为依据,而直接以宪法为依据。

有的认为,草案是以劳动法为依据的,但从内容看,有许多地方相对于劳动法而言都有不同程度的突破,建议解决草案与劳动法之间的衔接问题。

四、关于劳动关系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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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草案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有些群众认为,劳动关系的概念是草案的基础,建议慎重界定,目前草案对劳动关系的界定过于宽泛、原则,对指导实践工作,解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作用不大,而且引起其他歧义,建议修改。

有的认为,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能以为其成员为判断标准。当前市场经济中,产生了越来越多的不为用人单位成员的职业,如农民工、季节工、演艺员、单位的编制外雇员等,有些劳动者可能为用人单位工作了很多年,但仍不是用人单位的成员。以为其成员为判断是否是劳动关系的标准,与草案中有些规定矛盾,如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关系,外国企业等在中国境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等。

有的提出,为其成员单位的管理都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如果用人单位不确认其为成员或者隐藏、销毁为其成员单位的管理的证据,或者劳动者无法提供这些证据,法院就可能判决劳动关系不存在。

有的提出,提供有报酬的劳动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有些志愿者开展自愿活动,有的甚至义务劳动好几年,尽管志愿者的劳动不需要报酬,但其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其劳动保护、保险等权益需要得到保护。有些大学毕业生愿意从事零工资的工作,没有报酬的劳动者的其他劳动权益需要得到保护,其与用人单位当然也形成劳动关系。

有的认为,草案对劳动关系的界定比较含糊,不能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加工承揽等民事关系。建议以劳动岗位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过程是否能够分离为区分标准,如果劳动者的岗位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过程不能分离的,就构成劳动关系。

五、关于集体合同

很多群众一致认为草案仅仅提到集体合同是不够的,应该对集体合同进行专门、集中的规定。有的认为,集体合同是以全体职工的身份订立的合同,全体职工所对应的一方就是投资者一方,因此集体合同就是劳方和资方的一个权利、责任和义务的总约定和协议。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有着不可分割的天然联系,在一些地方实践中集体合同已经成为调整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因此集体合同应该是劳动合同法的灵魂。

有的提出,许多国家的实践证明,集体合同是提高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地位的有效举措,也是稳定劳动关系的基石。我国劳动法中规定了集体合同,但相应条款不具有可操作性,形同虚设。实践中,作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无法借助集体合同形成合力,也就不具备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地位。集体合同的缺位成为阻碍和谐劳动关系形成的原因之一,建议草案设立专章来推进和规范集体合同。

有的认为,在草案中对集体合同制度作出专章规定有利于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两种制度的相互协调,有利于明确界定与规范集体合同,彰显集体合同制度的独特性和重要性,推动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为充分发挥集体合同制度的作用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有的认为,草案应强化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的意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签订集体合同,对拒不建立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给予处罚,并规定不得被推荐参加政府、工会举办的各种先进性评奖。

有的建议草案应对集体合同的适用范围、主体资格、必备条款、期限、签订、履行、变更、监督、劳动争议等作出明确规定。

有的建议,草案增加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及有关部门与相应的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构,参与集体合同的制定,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关于劳动合同的行政主管机关

许多意见认为,劳动合同的行政主管机关应该是劳动保障部门,建议删去草案第六条第二款中乡、镇人民政府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监督权的规定。有的群众认为,草案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与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不一致。

有些群众认为,执法主体多元会导致部门利益的冲突,县级劳动保障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是平级的,如果两个平级的单位同时管一个事,肯定会产生相互推诿的情况,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利。

有的意见认为,过去都是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管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乡、镇政府没有设立专门的主管劳动口的工作部门,也没有配备熟悉劳动法的专职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去履行这一法定职责,建议修改为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委托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七、关于工会的作用

有些意见认为,工会组织是联系领导与职工的桥梁纽带,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

事项,应当由工会牵头协商解决,草案应突出工会组织在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作用。

有的认为,实践中应该积极发挥工会的作用,草案尽管规定了工会的职责,但没有对工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更没有规定工会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建议作出修改。

有的反映,有些用人单位没有成立工会;有些用人单位虽然成立了工会,但工会主席由单位副职领导、原领导或者人事部门主管兼任;有些用人单位虽然有工会,但工会主席是普通职工,没有多少发言权,自己的权益都很难维护,因此建议草案作出相应调整。

有的建议删去草案中有关工会直接与用人单位协商,制定单位规章制度和签订集体合同的规定。在实践中,工会组织实际上是用人单位的管理机构,与用人单位共兴亡,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系不大。如果允许工会直接与企业协商有关规章制度或者集体合同,那么用人单位都会选择与工会领导进行协商的途径,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就可能成了摆设。

有的提出,草案应该明确规定工会的类型,是用人单位内部的工会,还是超越用人单位的一定区域内的工会组织。

八、关于加强对老职工的保护

很多老职工建议草案要倾向保护老职工的合法权益,认为老职工工作了二十多年,为社会、为国家奉献了青春,作出了较大贡献。这些老职工,尤其是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的老职工,由于资格老,工资相对高,给用人单位带来的负担重,容易成为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对象。由于客观原因,老职工的就业能力相对较差,一旦失业很难再就业,老职工的就业问题很容易成为社会问题,因此建议草案应对老职工进行重点保护。有的则持反对观点,认为市场经济就是优胜劣汰,如果过分保护老职工的权益,必然会影响到青年一代的就业和发展,建议适当保护。

为保护老职工的合法权益,有的建议草案应明确规定女年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的劳动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和不可抗力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有的建议,草案应明确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如果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20年以上,或者女性年龄在40周岁、男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的建议,为保护老职工的合法权益,草案应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低期限作出规定,任何劳动合同都不得低于法定的期限。同时规定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不得超过一定数量,达到了法定次数的,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裁员,基本上是先裁在单位工作时间较长、年龄较大、工资较高的老员工,特别是一些将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老员工。有的建议,草案明确规定不准裁减工龄30年以上的老职工。

很多群众认为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法定情况下,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非常好,对劳动者,特别是老职工非常有利。但很多老职工对草案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有关劳动终止计算经济补偿时,劳动合同每存续5年,经济补偿减少10%的规定表示反对,认为这是对老职工合法权益的侵害,于情于理都不应该这么规定。如果按照草案的规定,就形成工作时间越长,终止合同时得到的补偿越少的结果,如果工作30年,终止合同就得不到什么补偿了。

有的国有企业职工反映,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达到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有意将一些老职工从一个国有企业通过组织调动到另一个国有企业,由于工龄不能继续计算了,劳动合同相应的从无固定期限签成了有固定期限,用人单位从而达到在劳动者退休之前把劳动合同解除的目的,建议草案对这种恶意调动的情况下,对工龄如何计算及劳动合同的类型作出规范。

有的建议,草案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如使用年满女40周岁、男50周岁的失业人员,国家应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用人单位如使用年满女45周岁、男55周岁的失业人员,原由用人单位上缴的社会基本保险由地方财政共同支付。

九、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

草案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三种情形下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的认为,因为草案第三十二条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规定得非常模糊,使用人单位行使解除合同权时实际受到的限制很少,极易钻空子,因此用人单位会倾向于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既不利于草案第九条中规定的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严格执行,也不利于实现稳定的劳动用工关系和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初衷,建议草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有充分证据证明属于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

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有的认为,草案第九条的规定可能使得劳动者为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建议对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加以明确。

有的提出,在实践中有些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往往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用人单位的职工,从而无法认定工伤,建议草案明确规定双方就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有的建议,草案对因事实劳动关系所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开始时间作出规定,明确劳动合同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成立。

十、关于劳动力派遣

对劳动力派遣问题讨论非常热烈,大家都认为目前我国劳动力派遣市场比较混乱,但对劳动力派遣这种用工形式是否要保留有不同看法。有些劳动者建议取消劳动力派遣这种用工形式,认为劳动力派遣是一种畸形的用工形式,彻底动摇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主体地位。通过劳动力派遣这种形式,用人单位躲避风险、逃避责任,派遣单位追求到了经济利益,唯有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证。

更多的群众提出,完全取消劳动力派遣是不现实的,但草案对劳动力派遣的规定刚性不足,制约性不强,建议对这种用工形式作出更加严格的限制。有的建议提高劳动力派遣的准入门槛,不仅要设置劳动力派遣单位资金条件,还要对从事劳动力派遣业务的人员资质作出规定。有的建议严格限制劳动力派遣用工形式的适用范围,范围应限定在钟点工、季节工或者建筑承包工中,一般性的行业要明确禁止采取这种用工形式,用人单位固定的主要工种或者岗位不能接受劳动力的派遣,特别要禁止批量转移农村劳动力到发达地区大型外资企业务工采取劳动力派遣形式。有的建议明确劳动力派遣的期限,严禁用人单位长期使用派遣劳动力。有的提出应界定劳动力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规定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劳动者,劳动者在派遣劳动中受到侵害的,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避免互相扯皮。有的建议严格法律责任,对于劳动力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互相推诿或者恶意串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予严厉处罚。

有些劳动力派遣单位认为,草案第十二条关于劳动力派遣单位必须提供每个劳动者不低于5000元备用金的规定过于苛刻,是对劳动力派遣这种新生事物的打击,现有的劳动力派遣单位,特别是规模比较大的劳动力派遣单位很少有能承受的。有的认为,将备用金存入指定银行帐户的操作难度比较大,劳动力派遣中劳动者的流动性强,增减幅度大,备用金要适时按照人员的变动进行相应变化。这样不仅派遣单位需为此疲于奔命,劳动保障部门也很难进行监控。有的认为,备用金的数额非常大,闲置这么一大笔资金是一种浪费,同时还要考虑如何确保这笔资金的安全。

有些派遣单位认为,草案关于派遣合同满一年必须终止的规定不合理,建议取消年限限制。企业不是公益型或者财政拨款的单位,需要一批有素质、业务熟练、懂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从事生产,如果派遣合同只能签订一年,不仅使得用人单位不得不面临每年接收大量新手的压力,对劳动者也并不一定有利。有的认为劳动力派遣合同期限的长短不应该是行政部门干预的事项,草案的规定使得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过度介入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但会使劳动保障主管部门不堪重负,也不能很好的解决存在的问题。

有的提出,不少劳动力派遣单位是劳动保障部门开设的,自己监督自己容易产生问题,建议草案增加规定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劳动监察人员或者家属不得成立劳务派遣组织,其成立的职业介绍机构只能开展职业介绍,不得开展劳务派遣业务,与劳动者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有的反映,很多地方存在劳动代理和人事代理,分别挂靠在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人事代理延续着计划经济时期一些做法,如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存放管理毕业生档案等。人事代理不能为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提供服务,但有些人事代理却从事劳动力派遣的业务,建议对此明令禁止。

有的认为,实践中家政、家教行业也有劳动力派遣的用工形式,但接受劳务的多数为个人或者家庭。如果草案对劳动力派遣这种用工形式予以承认,就不应该把个人或者家庭等接受主体排除在外,建议把接受单位修改为接受方。

十一、关于竞业限制

有的意见赞同草案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认为目前越来越多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条款,极大限制了技术人员离职后的就业范围。用人单位往往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书时说明日常工资中就已经包括了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草案有关竞业限制补偿金及支付时间的规定,在保护用人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同时,有利于劳动者在具备一定经济条件的基础上保护这些信息。

实践中,劳动者泄漏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件屡次发生,对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的伤害。有些用人单位过分夸大商业秘密的范围,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的建议,草案在规定竞业限制的同时,增加规定

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并可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劳动合同法应对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作出合理界定。

有的提出,一些国防科研单位中的劳动从业人员,也涉及到竞业禁止的问题,但这些劳动从业人员涉及到的技术等秘密很难说是商业秘密,应该属于国家秘密。国防科研单位虽然规定了涉密人员的保密责任和离岗后的脱密期,但难以制约违规行为,建议草案中竞业禁止条款同样适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劳动者。

十二、关于同工同酬

很多群众反映,现在很多企业中存在多种用工形式,不同身份的劳动者,尽管从事相同的工作,待遇有着极大的差异。同工不同酬是劳动关系中最不和谐的因素,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也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建议草案明确规定同工同酬原则。

有的反映,其所在单位至今还实行多种用工制度,如国营工、集体工、国营合同工、集体合同工、临时工、临时代办工等。其中集体工的收入低,经常加班,没有加班工资,从事有毒和重体力工种,不发劳保用品等等,违反劳动法的情形严重,集体工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

有的反映,现在有些用人单位规定了正式工、聘用工、借调工、临时工、促销员、导购员、咨询员等五花八门的用工形式,不同的用工形式相对不同的工资待遇,人为地制造不公平因素,侵害劳动者享有的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权益。

有的反映,在有些地方的电力、烟草、电信、银行等垄断行业,其营业大厅内的一线营业员几乎都是临时工,他们的劳动量比正式工大,但工资却只有正式工的三分之一,甚至十分之一,工作还很不稳定。有的邮政企业,其邮件投递员等重累岗位也多数是临时工。甚至有些电视台、报刊的编辑记者也分三六九等,相当部分是低人一等的借调和劳务人员。大量临时工的存在造成了同工不同酬的不合理现象,建议草案取消临时工这种用工形式。

有的提出,劳动力派遣的泛滥,也是造成同工不同酬的重要原因。在一些劳动力派遣中,被派遣的劳动者比用人单位的正式职工干的多,但拿的工资只有正式职工的五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在工作中还要小心翼翼,不然随时有被解聘的可能。建议将草案第十二条修改为被派遣的劳动者在提供劳动时所享受的薪酬和各种福利待遇应不少于接受劳务单位的正式职工。

有的提出,在有些国有企业存在男女同工不同酬的情况。男女职工同一天进单位,由于退休年龄规定不一样,出现退休工资不一样,建议草案对这种不合理情况作出规范。

十三、关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很多群众指出,草案有关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非常容易被用人单位恶意使用,建议作慎重考虑,对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一些制约性条件。

有的认为,草案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基本相同,劳动法的该项规定在实践中已经引起了很多劳动争议。一些用人单位既想解除劳动合同,又不想承担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责任,就千方百计的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的途径来凑条件,使得劳动者稍有错误就被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

有的认为,何为严重违反含义不清,劳动者迟到十分钟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建议草案对严重违反能作出进一步的规定。

有的提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是霸王条款,劳动者是否还应遵守。建议对本项中的规章制度作出限定,必须是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为保证规章制度能合法合理,建议草案能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经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的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才算生效。

十四、关于裁员的限制

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只要裁员,就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向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报告。有的认为,草案第三十三条中关于用人单位裁员50人以上的才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进行协商的规定与劳动法的规定不同,不仅缩小了用人单位裁员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的范围,而且简化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程序,取消了提前30天的要求,建议草案予以调整。

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提出意见协调处理;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该给予支持和帮助。有的认为,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工会法是相抵触的。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劳动者被裁减,属于职工权益受损的情形,工会就有义务提供支持和帮助。当被裁减劳动者的人数越少,就越处于弱势,就越需要工会的援助。建议规定用人单位裁员,哪怕只裁减一人,也必须由工会把关,与工会协商取得一致。

有的认为,草案放宽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条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规

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罚款。建议草案第五十四条与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相衔接。

有的建议,对恶意欠薪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应处以刑事处罚,原因是恶意欠薪行为危害到劳动者的生存,属于侵害他人财产和故意伤害。

二十、关于个人承包经营中的用人单位

草案第六十三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招用劳动者的,由发包的个人或者组织作为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有的认为,该条中发包的个人作为用人单位与草案第二条的规定矛盾,根据草案第二条的规定,在劳动关系中,只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组织等才能作为用人单位,个人是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的,建议删去该条中有关个人的规定。

有的提出,草案没有明确规定个人承包者与劳动者之间是什么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由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工伤认定、劳动保障、劳动监察等方面有着极大的差别,建议草案予以明确规定。有的反映,个人承包经营招用劳动者的情形在农村中非常普遍,发包的个人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应由法院来判断,而不宜由劳动监察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有的建议,草案应明确个人承包者作为实际经营者对劳动者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对相关赔偿负有先行支付的义务,由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有的提出,由于草案对劳动力派遣规范的比较严格,有些劳动力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准备放弃劳动力派遣这种形式,而采取项目承包的形式来规避草案有关劳动力派遣的规定,利用草案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来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立法堵住这个漏洞。

有的认为,在实践中个人承包经营招用劳动者的方式有多种,为防止有些人钻法律的空子,建议明确列举个人承包经营招用劳动者的情形,包括出租柜台者、租赁经营者、挂靠经营者等。

第二篇:开展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的报告

开展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的汇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自2014320日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以来,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各地人民群众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积极提出意见。截至201446日上午8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各地人民群众意见37560,其中328日至46日共收到各地人民群众意见32791

。现将328日至46日提出的主要意见简报如下:一、总的看法

很多群众都认为,草案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重要举措,这种做法值得赞扬。

多数群众认为,草案结构安排、内容设置等方面都比较科学,既立足于现实,又着眼于长远,是一部真正关心弱势群体,保护职工群众利益的法律,是弱势群体的保护神,盼望草案在作相应修改后,能在五一节前就正式出台,以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有的认为,草案在规范劳动合同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同时,规定了政府的监督检查责任,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有的认为,草案的立法思路是倾向保护劳动者,但没有考虑到劳动者的分层情况,因此草案的具体规定不是倾向底层劳动者,而是倾向高层的劳动者,使得草案成为贵族劳动者的保护法。目前草案的一些规定偏离了中国实际,建议草案从高标准的思路向广覆盖的思路转变,扩大草案的适用范围,切实保护底层的劳动者。

有的认为,草案有些概念过于宽泛,很多规定有利于劳动者,但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在实践中必然会产生争论。

有的认为,用人单位有多种类型,草案在设计条文时却将用人单位只定位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没有充分考虑私营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大量的小型私营企业,靠微薄的利润来维持正常的经营活动,为缓解劳动就业压力做出了贡献。如果完全按照草案现有内容实施,如合同解除要支付相应经济补偿等,许多中小型私营企业就很有可能面临倒闭和破产。

有的认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能只通过监管和处罚等手段来实现,让一个被法律专项整治的群体积极主动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太现实,一个靠举报、申请仲裁、诉讼才能实现自己权益的劳动者群体也难有和谐的感觉。建议草案不能只想着整治,还应多想想政府的责任,考虑如何建立机制,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如政府通过公共网站为用人单位免费公示劳动合同的基本标准,劳动者可以免费查询,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利于形成良性竞争。

二、关于立法宗旨

对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讨论热烈,意见分歧明显。多数赞成草案在第一条中旗帜鲜明地保护劳动者地合法权益,认为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太强势,而劳动者过于弱势,如果草案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背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

有的则持反对态度,认为任何一部法律都要做到公平。不是所有的劳动者都是弱者,有些社会急需的高素质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就处于强势;劳动者不是在任何时候都是弱者,在劳动力求大于供时劳动者就不是弱者。用人单位不是社会主义的破坏者,与劳动者一样都在为社会作贡献。用人单位需要经受市场经济的考验。因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合同法中也需要得到保护,建议将草案的立法宗旨修改为保护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有的认为,草案应当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以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鉴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可在具体条文中适当向劳动者倾斜,但这不影响草案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立法依据

多数群众认为劳动法是向劳动者倾斜的,劳动法颁布已经有十多年了,实践证明其能够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草案应该以劳动法为依据,理直气壮地保护劳动者。

有的认为劳动法是1994年人民群众主人翁地位下降到历史低谷时制定的,因此劳动法忽略了作为国家经济支柱的国有企业职工主人翁的地位和作用。为了体现新时期的特点,建议大幅度修改劳动法,草案应不以劳动法为依据,而直接以宪法为依据。

有的认为,草案是以劳动法为依据的,但从内容看,有许多地方相对于劳动法而言都有不同程度的突破,建议解决草案与劳动法之间的衔接问题。

四、关于劳动关系的定义

草案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有些群众认为,劳动关系的概念是草案的基础,建议慎重界定,目前草案对劳动关系的界定过于宽泛、原则,对指导实践工作,解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作用不大,而且引起其他歧义,建议修改。

有的认为,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能以为其成员为判断标准。当前市场经济中,产生了越来越多的不为用人单位成员的职业,如农民工、季节工、演

艺员、单位的编制外雇员等,有些劳动者可能为用人单位工作了很多年,但仍不是用人单位的成员。以为其成员为判断是否是劳动关系的标准,与草案中有些规定矛盾,如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关系,外国企业等在中国境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等。

有的提出,为其成员单位的管理都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如果用人单位不

确认其为成员或者隐藏、销毁为其成员单位的管理的证据,或者劳动者无法提供这些证据,法院就可能判决劳动关系不存在。

有的提出,提供有报酬的劳动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有些志愿者开展自愿活动,有的甚至义务劳动好几年,尽管志愿者的劳动不需要报酬,但其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其劳动保护、保险等权益需要得到保护。有些大学毕业生愿意从事零工资的工作,没有报酬的劳动者的其他劳动权益需要得到保护,其与用人单位当然也形成劳动关系。

有的认为,草案对劳动关系的界定比较含糊,不能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加工承揽等民事关系。建议以劳动岗位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过程是否能够分离为区分标准,如果劳动者的岗位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过程不能分离的,就构成劳动关系。

五、关于集体合同

很多群众一致认为草案仅仅提到集体合同是不够的,应该对集体合同进行专门、集中的规定。有的认为,集体合同是以全体职工的身份订立的合同,全体职工所对应的一方就是投资者一方,因此集体合同就是劳方和资方的一个权利、责任和义务的总约定和协议。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有着不可分割的天然联系,在一些地方实践中集体合同已经成为调整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因此集体合同应该是劳动合同法的灵魂。

有的提出,许多国家的实践证明,集体合同是提高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地位的有效举措,也是稳定劳动关系的基石。我国劳动法中规定了集体合同,但相应条款不具有可操作性,形同虚设。实践中,作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无法借助集体合同形成合力,也就不具备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地位。集体合同的缺位成为阻碍和谐劳动关系形成的原因之一,建议草案设立专章来推进和规范集体合同。

有的认为,在草案中对集体合同制度作出专章规定有利于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两种制度的相互协调,有利于明确界定与规范集体合同,彰显集体合同制度的独特性和重要性,推动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为充分发挥集体合同制度的作用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有的认为,草案应强化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的意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签订集体合同,对拒不建立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给予处罚,并规定不得被推荐参加政府、工会举办的各种先进性评奖。

有的建议草案应对集体合同的适用范围、主体资格、必备条款、期限、签订、履行、变更、监督、劳动争议等作出明确规定。

有的建议,草案增加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及有关部门与相应的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构,参与集体合同的制定,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关于劳动合同的行政主管机关

许多意见认为,劳动合同的行政主管机关应该是劳动保障部门,建议删去草案第六条第二款中乡、镇人民政府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监督权的规定。有的群众认为,草案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与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不一致。

有些群众认为,执法主体多元会导致部门利益的冲突,县级劳动保障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是平级的,如果两个平级的单位同时管一个事,肯定会产生相互推诿的情况,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利。

有的意见认为,过去都是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管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乡、镇政府没有设立专门的主管劳动口的工作部门,也没有配备熟悉劳动法的专职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去履行这一法定职责,建议修改为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委托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七、关于工会的作用

有些意见认为,工会组织是联系领导与职工的桥梁纽带,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由工会牵头协商解决,草案应突出工会组织在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作用。

有的认为,实践中应该积极发挥工会的作用,草案尽管规定了工会的职责,但没有对工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更没有规定工会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建议作出修改。

有的反映,有些用人单位没有成立工会;有些用人单位虽然成立了工会,但工会主席由单位副职领导、原领导或者人事部门主管兼任;有些用人单位虽然有工会,但工会主席是普通职工,没有多少发言权,自己的权益都很难维护,因此建议草案作出相应调整。

有的建议删去草案中有关工会直接与用人单位协商,制定单位规章制度和签订集体合同的规定。在实践中,工会组织实际上是用人单位的管理机构,与用人单位共兴亡,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系不大。如果允许工会直接与企业协商有关规章制度或者集体合同,那么用人单位都会选择与工会领导进行协商的途径,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就可能成了摆设。

有的提出,草案应该明确规定工会的类型,是用人单位内部的工会,还是超越用人单位的一定区域内的工会组织。

八、关于加强对老职工的保护

很多老职工建议草案要倾向保护老职工的合法权益,认为老职工工作了二十多年,为社会、为国家奉献了青春,作出了较大贡献。这些老职工,尤其是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的老职工,由于资格老,工资相对高,给用人单位带来的负担重,容易成为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对象。由于客观原因,老职工的就业能力相对较差,一旦失业很难再就业,老职工的就业问题很容易成为社会问题,因此建议草案应对老职工进行重点保护。有的则持反对观点,认为市场经济就是优胜劣汰,如果过分保护老职工的权益,必然会影响到青年一代的就业和发展,建议适当保护。

为保护老职工的合法权益,有的建议草案应明确规定女年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的劳动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和不可抗力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有的建议,草案应明确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如果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20年以上,或者女性年龄在40周岁、男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的建议,为保护老职工的合法权益,草案应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低期限作出规定,任何劳动合同都不得低于法定的期限。同时规定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不得超过一定数量,达到了法定次数的,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裁员,基本上是先裁在单位工作时间较长、年龄较大、工资较高的老员工,特别是一些将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老员工。有的建议,草案明确规定不准裁减工龄30年以上的老职工。

很多群众认为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法定情况下,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非常好,对劳动者,特别是老职工非常有利。但很多老职工对草案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有关劳动终止计算经济补偿时,劳动合同每存续5年,经济补偿减少10%的规定表示反对,认为这是对老职工合法权益的侵害,于情于理都不应该这么规定。如果按照草案的规定,就形成工作时间越长,终止合同时得到的补偿越少的结果,如果工作30年,终止合同就得不到什么补偿了。

有的国有企业职工反映,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达到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有意将一些老职工从一个国有企业通过组织调动到另一个国有企业,由于工龄不能继续计算了,劳动合同相应的从无固定期限签成了有固定期限,用人单位从而达到在劳动者退休之前把劳动合同解除的目的,建议草案对这种恶意调动的情况下,对工龄如何计算及劳动合同的类型作出规范。

有的建议,草案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如使用年满女40周岁、男50周岁的失业人员,国家应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用人单位如使用年满女45周岁、男55周岁的失业人员,原由用人单位上缴的社会基本保险由地方财政共同支付。

九、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

草案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三种情形下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的认为,因为草案第三十二条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规定得非常模糊,使用人单位行使解除合同权时实际受到的限制很少,极易钻空子,因此用人单位会倾向于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既不利于草案第九条中规定的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严格执行,也不利于实现稳定的劳动用工关系和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初衷,建议草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有充分证据证明属于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有的认为,草案第九条的规定可能使得劳动者为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建议对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加以明确。

有的提出,在实践中有些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往往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用人单位的职工,从而无法认定工伤,建议草案明确规定双方就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有的建议,草案对因事实劳动关系所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开始时间作出规定,明确劳动合同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成立。

十、关于劳动力派遣

对劳动力派遣问题讨论非常热烈,大家都认为目前我国劳动力派遣市场比较混乱,但对劳动力派遣这种用工形式是否要保留有不同看法。有些劳动者建议取消劳动力派遣这种用工形式,认为劳动力派遣是一种畸形的用工形式,彻底动摇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主体地位。通过劳动力派遣这种形式,用人单位躲避风险、逃避责任,派遣单位追求到了经济利益,唯有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证。

更多的群众提出,完全取消劳动力派遣是不现实的,但草案对劳动力派遣的规定刚性不足,制约性不强,建议对这种用工形式作出更加严格的限制。有的建议提高劳动力派遣的准入门槛,不仅要设置劳动力派遣单位资金条件,还要对从事劳动力派遣业务的人员资质作出规定。有的建议严格限制劳动力派遣用工形式的适用范围,范围应限定在钟点工、季节工或者建筑承包工中,一般性的行业要明确禁止采取这种用工形式,用人单位固定的主要工种或者岗位不能接受劳动力的派遣,特别要禁止批量转移农村劳动力到发达地区大型外资企业务工采取劳动力派遣形式。有的建议明确劳动力派遣的期限,严禁用人单位长期使用派遣劳动力。有的提出应界定劳动力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规定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劳动者,劳动者在派遣劳动中受到侵害的,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避免互相扯皮。有的建议严格法律责任,对于劳动力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互相推诿或者恶意串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予严厉处罚。

有些劳动力派遣单位认为,草案第十二条关于劳动力派遣单位必须提供每个劳动者不低于5000元备用金的规定过于苛刻,是对劳动力派遣这种新生事物的打击,现有的劳动力派遣单位,特别是规模比较大的劳动力派遣单位很少有能承受的。有的认为,将备用金存入指定银行帐户的操作难度比较大,劳动力派遣中劳动者的流动性强,增减幅度大,备用金要适时按照人员的变动进行相应变化。这样不仅派遣单位需为此疲于奔命,劳动保障部门也很难进行监控。有的认为,备用金的数额非常大,闲置这么一大笔资金是一种浪费,同时还要考虑如何确保这笔资金的安全。

有些派遣单位认为,草案关于派遣合同满一年必须终止的规定不合理,建议取消年限限制。企业不是公益型或者财政拨款的单位,需要一批有素质、业务熟练、懂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从事生产,如果派遣合同只能签订一年,不仅使得用人单位不得不面临每年接收大量新手的压力,对劳动者也并不一定有利。有的认为劳动力派遣合同期限的长短不应该是行政部门干预的事项,草案的规定使得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过度介入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但会使劳动保障主管部门不堪重负,也不能很好的解决存在的问题。

有的提出,不少劳动力派遣单位是劳动保障部门开设的,自己监督自己容易产生问题,建议草案增加规定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劳动监察人员或者家属不得成立劳务派遣组织,其成立的职业介绍机构只能开展职业介绍,不得开展劳务派遣业务,与劳动者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有的反映,很多地方存在劳动代理和人事代理,分别挂靠在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人事代理延续着计划经济时期一些做法,如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存放管理毕业生档案等。人事代理不能为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提供服务,但有些人事代理却从事劳动力派遣的业务,建议对此明令禁止。

有的认为,实践中家政、家教行业也有劳动力派遣的用工形式,但接受劳务的多数为个人或者家庭。如果草案对劳动力派遣这种用工形式予以承认,就不应该把个人或者家庭等接受主体排除在外,建议把接受单位修改为接受方。

十一、关于竞业限制

有的意见赞同草案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认为目前越来越多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条款,极大限制了技术人员离职后的就业范围。用人单位往往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书时说明日常工资中就已经包括了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草案有关竞业限制补偿金及支付时间的规定,在保护用人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同时,有利于劳动者在具备一定经济条件的基础上保护这些信息。

实践中,劳动者泄漏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件屡次发生,对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的伤害。有些用人单位过分夸大商业秘密的范围,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的建议,草案在规定竞业限制的同时,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并可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劳动合同法应对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作出合理界定。

有的提出,一些国防科研单位中的劳动从业人员,也涉及到竞业禁止的问题,但这些劳动从业人员涉及到的技术等秘密很难说是商业秘密,应该属于国家秘密。国防科研单位虽然规定了涉密人员的保密责任和离岗后的脱密期,但难以制约违规行为,建议草案中竞业禁止条款同样适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劳动者。

十二、关于同工同酬

很多群众反映,现在很多企业中存在多种用工形式,不同身份的劳动者,尽管从事相同的工作,待遇有着极大的差异。同工不同酬是劳动关系中最不和谐的因素,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也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建议草案明确规定同工同酬原则。

有的反映,其所在单位至今还实行多种用工制度,如国营工、集体工、国营合同工、集体合同工、临时工、临时代办工等。其中集体工的收入低,经常加班,没有加班工资,从事有毒和重体力工种,不发劳保用品等等,违反劳动法的情形严重,集体工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

有的反映,现在有些用人单位规定了正式工、聘用工、借调工、临时工、促销员、导购员、咨询员等五花八门的用工形式,不同的用工形式相对不同的工资待遇,人为地制造不公平因素,侵害劳动者享有的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权益。

有的反映,在有些地方的电力、烟草、电信、银行等垄断行业,其营业大厅内的一线营业员几乎都是临时工,他们的劳动量比正式工大,但工资却只有正式工的三分之一,甚至十分之一,工作还很不稳定。有的邮政企业,其邮件投递员等重累岗位也多数是临时工。甚至有些电视台、报刊的编辑记者也分三六九等,相当部分是低人一等的借调和劳务人员。大量临时工的存在造成了同工不同酬的不合理现象,建议草案取消临时工这种用工形式。

有的提出,劳动力派遣的泛滥,也是造成同工不同酬的重要原因。在一些劳动力派遣中,被派遣的劳动者比用人单位的正式职工干的多,但拿的工资只有正式职工的五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在工作中还要小心翼翼,不然随时有被解聘的可能。建议将草案第十二条修改为被派遣的劳动者在提供劳动时所享受的薪酬和各种福利待遇应不少于接受劳务单位的正式职工。

有的提出,在有些国有企业存在男女同工不同酬的情况。男女职工同一天进单位,由于退休年龄规定不一样,出现退休工资不一样,建议草案对这种不合理情况作出规范。

十三、关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很多群众指出,草案有关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非常容易被用人单位恶意使用,建议作慎重考虑,对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一些制约性条件。

有的认为,草案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基本相同,劳动法的该项规定在实践中已经引起了很多劳动争议。一些用人单位既想解除劳动合同,又不想承担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责任,就千方百计的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的途径来凑条件,使得劳动者稍有错误就被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

有的认为,何为严重违反含义不清,劳动者迟到十分钟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建议草案对严重违反能作出进一步的规定。

有的提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是霸王条款,劳动者是否还应遵守。建议对本项中的规章制度作出限定,必须是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为保证规章制度能合法合理,建议草案能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经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的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才算生效。

十四、关于裁员的限制

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只要裁员,就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向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报告。有的认为,草案第三十三条中关于用人单位裁员50人以上的才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进行协商的规定与劳动法的规定不同,不仅缩小了用人单位裁员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的范围,而且简化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程序,取消了提前30天的要求,建议草案予以调整。

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提出意见协调处理;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该给予支持和帮助。有的认为,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工会法是相抵触的。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劳动者被裁减,属于职工权益受损的情形,工会就有义务提供支持和帮助。当被裁减劳动者的人数越少,就越处于弱势,就越需要工会的援助。建议规定用人单位裁员,哪怕只裁减一人,也必须由工会把关,与工会协商取得一致。

有的认为,草案放宽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条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规定过于宽泛,如生产条件的变化、销售条件的变化、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变化、重大技术改造、企业转产、合并、分立等,都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因此用人单位极易滥用裁员的规定,侵害劳动者的就业权,建议草案应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裁员,只有在面临倒闭困境,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才能裁员。

有的认为,在现代企业制度下,用人单位裁减少量不称职人员,如必须向全体职工说明,在程序上过于繁琐,从管理的角度看,没有这个必要。

十五、关于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被认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有的群众指出,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处理情况作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可操作性很强,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工伤保险条例是允许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草案的规定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有的不一致,为避免歧义,建议删去本款,或者作出相应调整。

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有的认为,草案仅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够的,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通过不批准假期等手段逼迫女职工自己提出辞职时有发生,有的用人单位任意调整孕期、产期、哺乳期后女职工的工作岗位,建议草案作出进一步的规定。

有的提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有违法或者严重违纪的行为,如计划外生育或者非婚生育的,如果一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就不太合理了。

草案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正在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有的认为,应该明确什么是平等协商代表。有的反映,很多用人单位在劳资纠纷平息后,一般都会对工人代表排挤、施压,甚至是开除。为防止用人单位秋后算帐,建议草案对平等协商代表的保护规定一个合理的期限。有的认为,不仅是平等协商代表需要保护,对正在任期内的工会主席、工会委员也应该予以保护。

十六、关于劳动合同终止予以经济补偿的情形

草案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除了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之外,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对草案的上述规定,多数群众均表示了赞同,认为这是对劳动者权益的极大保护,有力的制约了用人单位利用短期合同随意解雇劳动者的行为,是草案的闪光点之一。有一些群众对具体内容表示了不同看法。

有的认为,首先要搞清楚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为什么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对经济补偿的性质没有明确就谈不上经济补偿的合理性。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了20年,没有到退休年龄,用人单位终止其劳动合同后进行补偿,这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贡献的认可,还是对劳动者失业后的救助补偿,还是对企业违约的补偿?建议草案在修改过程中,对此予以明确。

有的提出,劳动合同终止是否应发经济补偿金,值得商榷。劳动制度改革就是把过去计划经济用人过死的状况改变,使得劳动者能进能出,管理者能上能下。劳动合同终止表示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终止,劳动合同终止还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是不公平,二是某种程度上束缚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三是过度保护,可能造成部分劳动者的不求上进。

有的提出,草案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超越了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予修改。

有的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不应该承担违约金。这条规定就像是勒在用人单位脖子上的一根绳子。假如用人单位有50名职工,每人每月1600元,合同两年一签,用人单位每两年就要承担16万的经济补偿金,这对薄利企业是致命的。

有的提出,劳动者死亡,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或者宣告失踪的,应依法享受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津贴,不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建议删去草案有关的规定。

十七、关于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

有的认为,草案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等规定的非常完备,但对于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却规定得过于原则简略。草案第五十条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依照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有的建议对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作专章规定。

有的认为,按照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裁决需要60天,向法院起诉又需要60天,这种劳动合同争议处理程序成本高昂,既费时又费钱更费力,劳动者一般承受不了这种成本,有关的处理程序也往往起不到应有的保障劳动合同纠纷解决的作用,因此建议草案对劳动合同争议处理程序规定进行细化完善,如规定缩短劳动仲裁裁决时限,明确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一定限度的强制执行权,赋予劳动者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和强制执行权等,以达到使劳动争议纠纷得到及时、合理解决目的,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充分、有效的救济。

有的提出,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劳动合同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权益及安全保障,而且劳动者作为隶属于单位的员工,在权利行使方面往往存在诸多有形或无形的障碍。在这种情况下,倘若对其权利的行使设置过于严苛的时效限制,显然不太合乎情理。建议草案尽量避免对劳动者维权设置过多门槛,在规定劳动者撤销劳动合同权时效为一年的同时,对劳动法中有关六十日内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的规定作出修改,适当予以延长。

十八、关于监督检查

很多群众认为,草案规定的再好,得不到执行一切都是空的,目前情况下,劳动执法比较差,草案必须对加强劳动执法作出相应规定。围绕如何加强劳动执法,很些群众提出了很多建议。有的认为,目前劳动执法不力原因有多种,主要是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罚则缺乏力度,执法环境不好,行政干预太多,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等,建议草案赋予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更多的行政权力,提高劳动执法人员的素质,改善劳动监察人力不足问题。

有的建议,一方面要加强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的执法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大司法部门的执法力度,对屡次违反有关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采取必要的司法强制措施。

有的认为,应该增加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范围,建立劳动合同事前介入机制。草案应明确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必须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登记或者备案,有关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一并报请审查。

有的建议草案赋予劳动监察等部门有向主管单位建议对用人单位违法责任人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权。

有的建议将劳动保障纳入各级党政部门的考核体系中,象计划生育和安全一样,实行一票否决,劳动保障的执行好坏直接对相关人员的考核、任用和提拔起决定性作用。

有些群众认为,草案第四十九条关于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的规定很好,建议明确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处理举报的期限,以使劳动保障部门及时处理举报事项,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者。有的还建议增加规定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有为举报者保密的义务,并相应规定不遵守保密规定的法律责任。有的建议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劳动监督投诉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

十九、关于法律责任

对于草案中的法律责任部分,群众普遍反映规定得不全,建议作出调整。有的认为,草案只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是不够的,建议对违反草案的用人单位的法人代表、负责人也要进行处罚。

有的认为,加强劳动执法,必须要对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有力监督。草案没有明确规定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没有规定因劳动保障主管部门不作为导致劳动力权益受损时,劳动者可以提起国家赔偿,这为劳动保障部门推卸自己的责任埋下了伏笔,也使得草案可能成为一张写满权利的废纸,建议增加规定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的群众对草案没有规定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感到失望,认为这将会直接影响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建议增加规定对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以直接处罚的条款。

有的建议,草案增加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有的建议,对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证件、物品的,依照草案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有的建议,增加规定对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损害劳动者身心健康的行为;违法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罚等行为,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有的建议,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除了赋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权以外,草案应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承担由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

有的认为,草案没有对单位挪用劳动者缴纳的保险金的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建议增加规定用人单位挪用劳动者缴纳的保险金的,追究用人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并由当地政府处理善后事宜。

草案第五十四条中规定的用人单位违法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者扣押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处每名劳动者500元以上2014元以下的罚款。有的认为,按照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罚款。建议草案第五十四条与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相衔接。

有的建议,对恶意欠薪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应处以刑事处罚,原因是恶意欠薪行为危害到劳动者的生存,属于侵害他人财产和故意伤害。

二十、关于个人承包经营中的用人单位

草案第六十三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招用劳动者的,由发包的个人或者组织作为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有的认为,该条中发包的个人作为用人单位与草案第二条的规定矛盾,根据草案第二条的规定,在劳动关系中,只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组织等才能作为用人单位,个人是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的,建议删去该条中有关个人的规定。

有的提出,草案没有明确规定个人承包者与劳动者之间是什么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由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工伤认定、劳动保障、劳动监察等方面有着极大的差别,建议草案予以明确规定。有的反映,个人承包经营招用劳动者的情形在农村中非常普遍,发包的个人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应由法院来判断,而不宜由劳动监察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有的建议,草案应明确个人承包者作为实际经营者对劳动者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对相关赔偿负有先行支付的义务,由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有的提出,由于草案对劳动力派遣规范的比较严格,有些劳动力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准备放弃劳动力派遣这种形式,而采取项目承包的形式来规避草案有关劳动力派遣的规定,利用草案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来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立法堵住这个漏洞。

有的认为,在实践中个人承包经营招用劳动者的方式有多种,为防止有些人钻法律的空子,建议明确列举个人承包经营招用劳动者的情形,包括出租柜台者、租赁经营者、挂靠经营者等。

第三篇: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是指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基金会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登记、注册、备案成立的其他单位。

2.用人单位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分公司,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且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现役军人、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家庭直接雇佣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4.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用人单位招用台、港、澳人员,应当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6号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以及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国家签署的国际双边或多边条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

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并组织实施。

10.用人单位执行上级单位的规草制度的,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可以将该规章制度作为用工管理的依据。

11.“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可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签收、学习培训签到等方式完整送达或传达劳动者知晓。

1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重大事项,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13.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就业类型、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14.《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中的其他证件,是指学历证明、学位证明、职业技能证明等各类证件。法律法规对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的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中的担保,既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

16.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17.因劳动者的原因或者双方协商不一致致使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用工超过一个月后双方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规定执行。劳动者可

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补签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18.《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连续工作满十年是从劳动者开始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计算,包括《劳动告同法》施行前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年限。

因用人单位的行政命令、业务划转等原因,劳动者由一个用人单位到另一个用人单位工作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不论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视同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国家对国有企业改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9.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前一个劳动合问的解除或终止至后一个劳动合同的订立之间间隔不超过六个月的,视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连续

20.《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首次订立或者续订的劳动合同作为计算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一次。

21.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的,或者劳动合同到期前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视同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2.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续延后,若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岗位协议是劳动合同中工作内容的一部分,岗位协议的期限可以短于劳动合同的期限。

24.《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其内容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补充完善。对协商不一致的恭款,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5.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劳动报酬,可以是双方认可的具体数额,也可以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

26.“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相同或者相近岗位上的劳动者或者被派遣劳动者,应实行相同的工资分配制度。

27.《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上”“三年以上包含三个月、一年、三年。不满一年不满三年不包含一年、三年。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六个月以上包含六个月。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的高于包含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28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岗位发生变更,或者劳动合同续签,或者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再次录用的,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29.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团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0.《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的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不包括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

31.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它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33.约定了服务期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视为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3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服务期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5.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以代替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义务的,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计算。

36.《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规定的应当优先留用的三类人员,无先后顺序之分。

37.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更多请关注WWw.91exam.org)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8.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标准按劳动者的应发工资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9.《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对于《劳动合同法》新增加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算;对于当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法》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起算。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标准和年限

均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40.《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起算。

四、劳务派遣

41.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2.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4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也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派至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用工。

44.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45.用工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之外的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闪除劳动合同。

46.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47.用人单位或其所属单位通过出资、参股、控股、合作等方式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均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中的设立劳务派遣单位

48.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在该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可由被派遣的劳动者替代工件。用工单位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用工的,视为直接用工。

第四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截止日期:20141021)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确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并将其内容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劳动者可以通过公开途径获知相关内容。

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决定的内容,劳动者有异议的,该部分内容对该劳动者不发生效力。

第三条[分支机构用工] 用人单位设立的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机构,不得以该机构的名义招用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机构未经用人单位委托,以用人单位名义招用劳动者的,由设立该机构的用人单位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第四条[中止订立期限] 因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能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该情形存续期间不计算在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一个月期限内:

(一)出现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的;

(二)因劳动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事由,客观上无法订立劳动合同的;

(三)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

第五条[合理调整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合理原则,安排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约定以外的工作: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发生事故或自然灾害,需要紧急处理的;

(四)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调整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原工作的工资水平,调整工作后的工资水平高于原工作的,按调整工作后的工资支付。依照前款第四项的工作调整,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超过一次,且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用人单位依照第一款调整劳动者工作的,应当遵守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职业教育培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鼓励留用职工] 在可能或已经出现较大规模失业的时期,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可以裁减人员情形,在三个月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可按规定享受岗位、社会保险等补贴。

第七条[生产经营严重困难]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适当调整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内容;协商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第八条[非裁员行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不足二十人且占企业职工总数不足百分之十的,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依法终止劳动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裁减人员行为。

第九条[经济补偿计发] 因下列情形之一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后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或者因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任务完成,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

(三)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生活补助费)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退休经济补偿]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依法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的时间与前款规定情形的时间为同一日,劳动合同依法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预付经济补偿] 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有关书面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向劳动者预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并应当在提供给劳动者的支付凭证中列明预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其金额;未列明的,不属于预付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企业预付经济补偿的,每年不得超过一次,预付的金额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标准。预付的经济补偿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个人取得用人单位预付的经济补偿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其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预付的金额应予以抵扣;用人单位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已预付的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资料保存] 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台帐、考勤记录、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三条[集体协商保障] 用人单位应当为集体协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所需的信息资料。

前款所称的必要条件是指安排集体协商的场所、不占用参加集体协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保障参加集体协商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不受影响等;前款所称的信息资料包括工资总额、经营费用、财务状况、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计划、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资格]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设立,其经营范围应当登记从事劳务派遣项目。

第十五条[通报劳务派遣单位]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依法批准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后一个月内,将该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基本情况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跨地区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级以上市异地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异地派遣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本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基本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名称、异地派遣劳动者数量报用工单位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省外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到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用工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普法宣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劳动保障 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劳动保障 力度,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

劳动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负责人与劳动保障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劳动者开展劳动保障法制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等企业方面代表,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街道(乡镇)、社区(村)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受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及监督。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做好指导、协调、监督劳动合同制度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劳动关系协调员]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及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开发劳动关系协调员公益性岗位,协助开展劳动关系管理工作。劳动关系协调员公益性岗位应按规定比例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第二十一条[违法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时间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但无法证明损失数额的,赔偿金额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为基数,按其未提前书面通知的天数折算。

第二十二条[非法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 未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而从事劳务派遣业务,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规定处理。

用工单位接受前款规定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派遣劳动者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跨地区劳务派遣未备案的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用工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妨碍公正处理] 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通过出具伪证、隐匿或者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言等行为,影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办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争议处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工作调整、预付经济补偿等发生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生效时间] 本规定自 日起施行。

第五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规定

(送审稿,截止到32日)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规定的程序,确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并将其内容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条 用人单位设立的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机构,未经用人单位委托招用劳动者的,该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

第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时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而续延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且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七条因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该情形存续期间不计算在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一个月期限内:

(一)出现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或者劳动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事由,客观上无法订立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者被有关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因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尚未结案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合理原则,安排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约定以外的工作: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二)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残疾,不适合从事原工作的;

(三)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的;

(四)发生事故或者自然灾害,需要紧急处理的;

(五)生产、经营需要临时调整工作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调整工作期间,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按照调整后的工作确定,但不得低于原工资水平。依照前款第五项规定临时调整工作的,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不得超过两个月。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应当遵守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职业教育培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适当变更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内容;协商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第十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及约定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劳动者自用人单位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之日起30日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约定;劳动者未在30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再计算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的两倍工资。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计发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时,月工资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且不得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

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所得二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工资,以及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所得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均不计入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月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台帐、考勤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对劳动者的录用登记材料、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至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两年。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为集体协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所需的信息资料。参加集体协商的代表应当保守在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商业秘密。

前款所称的必要条件是指安排集体协商的场所、不占用参加集体协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保障参加集体协商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不受影响等。前款所称的信息资料包括工资总额、经营状况、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计划、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地方总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乡镇(街道)、社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协调劳动关系、监督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工作,受委托承担部分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劳动关系协调公益性岗位,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开展劳动关系管理工作。

劳动关系协调公益性岗位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并按照规定比例优先安臵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九条 劳动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时间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法证明损失数额的,赔偿金额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为基数,按照其未提前通知的天数计算。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影响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办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工作调整等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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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优秀范文5

大学生暑假实习“劳动就业合同”-合同范本-实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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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暑假实习劳动就业合同

第一篇:大学生暑假实习劳动就业合同

大学生暑假上海实习劳动就业合同

甲方(公司) :

甲方聘用乙方为劳动合同制员工,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本着合法公平、自愿平等、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 固定期限 合同,合同期限自 日起至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日起至 日止,为期 个月。

第二条 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合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无劳动关系,并保证与前用人单位无竞业限制约定、没有任何劳动争议或任何经济纠纷。对因此而发生的纠纷及赔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无需承担责任。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尾页上所填写的个人信息及乙方在其向甲方提供的其他材料中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应当真实、完整,若信息发生变动,应于变动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提供变更后的信息。否则,以原信息为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一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甲方根据经营需要,安排乙方到 部,从事 岗位工作。

2、乙方工作地点为上海,如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同意后,可调整工作地点。

3、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4、甲方因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其工作报酬的,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但以下情况除外:

a、甲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临时安排乙方从事其他岗位工作的;

b、乙方因技能、身体等因素达不到甲方要求,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二条 双方确认:基于在本合同期内可能会发生甲方因生产经营、工作任务等或乙方的技能或表现发生变化,为此,双方约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当服从:

一、甲方因业务范围缩小等情况发生变化,导致乙方降低或丧失工作任务的;

二、甲方因组织结构发生变化,导致乙方丧失工作岗位的或乙方所在岗位被撤销的;

三、乙方因未达到所在岗位考核标准的。

甲方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应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通知乙方。

乙方在接到甲方正常的岗位调整书面通知后,应当按通知书所规定的日期到新的岗位工作,如不去新岗位工作,则视为旷工。调整工作岗位后,乙方的薪金按新的岗位标准确定,本合同所约定的工作岗位随之变更。

第五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责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并确保和其他部门及时沟通。乙方的岗位责任及考核标准由甲方制定,经向乙方公示并告知后作为衡量乙方是否如约履行劳动义务的标准。

第三章 工作时间

第一条 工作时间与休假

1、不定时工时

乙方应遵守甲方所制定的工作日程。甲方若因生产需要调整工作日程时,乙方应配合遵守。甲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确实因生产经营需要或不可抗因素需延长工作时间或调整休息休假时间的,乙方须配合加班或调休事宜。

2、休息休假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确保乙方休息权。

第二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和标准,对乙方进行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一条 劳动报酬

1、本合同采用计时形式计发工资,乙方月基本工资为: 元。

2、甲方每月20日以银行转帐或现金等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并提供相应的薪资明细单。

3、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第二条 社会保险

甲方根据乙方符合之条件,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转移社会保险,乙方应于社会保险办理、转移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因乙方原因影响社会保险的办理和转移,甲方不承担责任。如保险缴纳中有乙方个人承担部分,其执行标准参照国家和本市相应规定执行。

第五章 劳动纪律

第一条 乙方应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政策性规定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保守企业秘密,维护企业利益。

第二条 乙方应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积极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三条 乙方违反甲方以及外派员工所在公司的劳动纪律、奖惩管理制度及其它相关规章制度,甲方可按企业奖惩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4.1甲方应当按约定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4.2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4.3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同意甲方在薪资中代扣或代缴以下相关费用:

涉及如个人所得税、社保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需由乙方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

4.4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五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5.1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5.2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5.3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5.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因下列行为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违反本合同及相关约定的保密规定的;

违反国家和上海市法令规定的;

从事与甲方利益冲突的活动、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或者从事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

隐瞒事实,伪造身份证、学历经历或提供虚假、不实的个人资料、学历经历、健康报告、体检证明等或用其它不正当手法受雇的,致命本合同无效的;

其他依照甲方规章制度明定的严重违规行为。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5.6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前述5.5款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1)乙方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7本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相应的离职交接工作,甲方在乙方按照规定完毕交接工作后,为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并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完成退工登记工作。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6.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2本合同期满,有第5.6款约定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第5.6款第(2)项约定乙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终止本合同的情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6.3合同续签

如乙方就甲方维持或提高本合同约定条件的前提下,不同意续签的,视为本合同期满。甲方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七条 福利待遇

7.1除基本工资以外,甲方为鼓励乙方努力工作,视乙方的岗位不同与工作绩效成果和对生产经营做出的贡献,设立相应的奖金形式,比如:绩效奖金、岗位津贴等。

7.2奖励

1)甲方对乙方的出色工作、有益的行动和建议,给予表扬和嘉奖或给予甲方认为合适的奖励。

2)甲方可因以下理由给予奖励:

对改进甲方经营管理或工作环境作出贡献;

提出有用的建议,并因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和/或防止甲方遭受损失;

其它按照甲方规定应予奖励的模范行为。

7.3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内部需要和外部环境等变化,变更工资、奖金和津贴、补贴等分配制度。甲方保证乙方工资将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乙方基本工资将随甲方工资调整机制而调整,如发生重大调整,甲方将通过书面或口头等方式告知乙方本人。

7.4甲方根据经营状况等因素可实施相应的福利制度,具体参照甲方适时公示之内容,所适用之对象均平等享受。

第八 违反劳动合同责任

8.1甲乙双方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根据相关法令规定、甲方之内部规章制度、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其他相关协议予以赔偿。

第九条 知识产权、服务期、保密义务、竞业限制

乙方于本合同有效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一年内所创作的职务作品,知识产权和相关权利均归属甲方所有,乙方享有署名权。

乙方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已经知悉甲方具有经济效益之商业秘密,且该商业秘密具有竞争优势,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

甲方之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各类相关信息,乙方应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且该保密义务的承担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乙方知悉,甲方之商业秘密对甲方的生产经营具有重大作用,如违反该保密义务,将给甲方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第六章

第一条 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甲方制订并随时颁布的其它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类通知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时已阅知甲方现已实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通知。

第二条 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上海市现行有规定办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部分条款与国家和上海市新出台的劳动管理规定有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两份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方(盖章) 方(员工)

名称:上海祥舰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 姓名:(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栗海生 身份证号码:

法定地址:浦东新区福山路45011d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2x15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021-5x6897 58x830 联系地址:

代表人(签字): 期:

乙方收到本劳动合同壹份特签字确认:

第二篇:大学生实习劳动合同

大学生实习劳动合同

甲方(实习单位)名称:

乙方(实习生)姓名:年龄:

性别:民族: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学生所在学校:

所学专业:

为保证就业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用人单位及学生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合作的原则,经慎重协商,甲乙双承认《甘肃工业高等专科学院大学大学生就业实习管理规定》对双方均有的约束力,并达成如下就业实习协议:

一、甲方要为乙方提供就业实习工作,其中

1.工作内容:办公室文秘

2.工作时间: 8:30—1200下午2:30—6:00

3.就业实习报酬和福利待遇:800/

二、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

(一)甲方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

四十小时的工作时间。

(二)甲方保证乙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各种休

息、休假。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在实习期间甲方应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为乙方

提供劳动安全卫生的实习条件,为乙方配备必须的劳动防护

用品。

(二)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实习

学生不得从事特种作业。(本文来源91考试网www.91exam.org)

(三)甲方不得安排18周岁以下的学生从事矿山井下、

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

的工作。

(四)甲方不得安排女实习生在经期从事高温、低温、冷

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五)乙方在实习工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

程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

视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拒绝执行、检举或控告。

四、劳动纪律

(一)甲方有权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及企业的规章

制度对乙方实行管理。

(二) 甲方在乙方实习期间,不得无故克扣乙方的劳动报

酬。无论甲方辞退或乙方辞职,甲方均需付足学生自劳动开

始之日至离开之日的全部报酬。甲方有权根据其用工需要而

终止与乙方实习用工关系,甲方终止用工关系需提前10

通知乙方。

五、本协议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由甲

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学校保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篇:大学生实习劳动合同

铜仁学院学生实习劳动合同

甲方:贵州南长城房屋经济有限公司

乙方: 铜仁学院物理与应用工程系

实习班级:2014

实习专业:应用物理学

为保证就业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用人单位及学生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合作的原则,经慎重协商,甲乙双方承认《铜仁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办法》对双方均有的约束力,并达成如下就业实习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就业实习岗位,

1.工作内容:专业实习

2.工作时间:每周工作 5天,每天 8小时;

3.实习时间:201431日至20145 30日;

4.实习报酬和福利待遇:底薪元/+奖金。

二、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

(一)甲方实行每日工作小时,天工作制;

(二)甲方保证乙方实习员工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各种休息、休假;

(三)乙方每月安排1天进行实习 总结工作,不计入实习员工休假;

(四)经乙方签字认可后,乙方实习员工可请事假,工资报酬

按企业事假规定处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在实习期间甲方应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为乙方实习员工提供劳动安全卫生的实习条件,为乙方实习员工配备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甲方应对乙方实习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实习学生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三)甲方不得安排18周岁以下的学生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工作。

(四)甲方不得安排女实习生在经期从事高温、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五)乙方学员在实习工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拒绝执行、检举或控告。

四、劳动纪律及安全保障

(一)甲方有权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及企业的规章制度

对乙方实习学员实行管理;

(二)甲方在乙方学员实习期间,不得无故克扣乙方实习员工

的劳动报酬;

(三)甲方有权根据其用工需要而终止或调整与乙方实习学员

的实习用工关系,甲方终止用工关系需提前10天通知乙方;

(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铜仁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办

法》,约定乙方学员在甲方管辖范围外(企业围墙外)的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学员自己负责;甲方管辖范围内(企业围墙内),在服从管理,不违犯法律规定及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乙方学员的安全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其他

本协议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由甲方所在地法

院管辖。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乙方实习学员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学生(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第四篇:关于大学生兼职和实习的劳动合同

在劳动法上,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年龄,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年龄做了规定,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五十八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二是健康,要求劳动者必须具备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所必需的健康条件;三是智力,包括精神健全、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相应的技术水平;四是行为自由,只有具备支配自己劳动能力所必要的行为自由,才能以自己的行为去实现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

()勤工助学

《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勤工助学状态下的大学生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在上面四起劳动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全都一致地列举了这一条规定,把用工事件中的大学生等同于勤工助学的大学生,于是顺理成章地认为与其未建立劳动关系,因而大学生不受劳动法保护。笔者认为,这是对这一法条的误读,并不是所有的大学生打工都是勤工助学。《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四条中明确规定了勤工助学的内涵,“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而且第六条也指出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由此可见,勤工助学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由学校组织,二是以改善学习生活条件为目的。故上面的四起案件大学生的劳动行为都不属于勤工助学,不适用《意见》的第十二条。

()实习实习有两种情况:一是学校组织,二是大学生主动寻找。在辞海中,实习被定义为把学到的东西或知识拿到实际工作中去应用,以提高工作能力。因此可以说,实习是大学专业学习的一种延续,是为了学以致用,而不是以经济报酬为目的。实习中的大学生其身份仍以学生为主,而不是就业者。因此,笔者认为实习状态下的大学生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案件一中廖尚军的劳动性质就属于在学校安排下的实习。他所出现的工伤纠纷不受劳动法保护,仅能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

()兼职 和勤工助学、实习相比,兼职是一个更为宽泛的概念。它区别于全职,是指职工在本职工作之外兼任其他工作职务,兼职也不仅限于大学生。由于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在校大学生,因此,本文仅着眼于大学生的兼职。笔者认为,对于大学生来说,兼职、勤工助学、实习三者间的关系可以用下图来描述,兼职包括勤工助学和实习。除了勤工助学和实习之外,兼职还包括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非学校组织的工作行为,我们姑且这部分称之为狭义的兼职。在案件四中,麦当劳、肯德基雇佣的在校大学生就属于这种狭义的兼职。那么这些处于狭义的兼职状态下的在校大学生,能否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吗?目前国家法律对大学生兼职没有明确界定,社会上对此的看法也没有统一。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中心副主任梁文永认为,判断麦当劳、肯德基与员工是属于何种法律关系,不能以其制定的格式合同的规定说法为依据,而必须考察其具体的、真实的法律关系的内容。麦当劳、肯德基与在校大学生之间已经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就应无条件遵守《劳动法》,也不能回避政府制定的相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上海劳动部门就此问题表示,在读学生兼职的就业形式,不在《劳动法》调解保护范围内,因此只能以餐厅和学生的相互约定为准。对此问题,笔者更倾向于前一种说法。笔者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工形式分为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两种,按照这种划分,在麦当劳、肯德基工作的在校大学生就应该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据此应按照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标准

支付兼职大学生薪酬。

()准大学毕业生就业 在大学生中有一类特殊的群体,他们临近毕业,被冠以准大学毕业生的称谓。准毕业生是指基本完成学校或训练班的学习任务,并已经达到规定要求,但还未获得学校或者训练班关于许可结束学业证明的学生。案件二中的小丽和案件三中的小刘就属于准大学毕业生。他们在毕业前就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对于这一群体,他们已基本完成大学的学习任务,他们的工作行为是真正意义上的面向社会的求职和就业。如案件二中小丽取得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就可以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建立关系是以就业为目的的。因此,准毕业生就业状态下的大学生能够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受劳动法保护。

1、主体上的不同:劳动关系适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务关系适用于公民法人个人之间。2、适用法律的不同: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及相关解释意见调整,劳务关系由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调整。3、主体间的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仅是平等的劳动关系还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约束与被约束的关系,劳务关系中主体间完全是平等的关系。 4、劳动关系中的保护是有倾向性的,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系地位的不平衡,劳动法等在劳动者的劳动保护上有所倾斜,劳务关系中的保护则是平等保护双方权益。 5、争议的解决规则不同:劳动争议中劳动仲裁是必经程序,而劳务争议只需依照民诉法起诉就可。

劳务关系,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而形成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五篇:大学生就业协议不等于劳动合同

大学生就业协议不等于劳动合同

早在20149月,肖某与一家大学和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约定肖某大学毕业后,在公司就业。如果一方违约,必须支付10000元违约金。而今,肖某已大学毕业,可公司一直没有安排肖某就业。在肖某的一再坚持下,公司终于亮出了底线:只愿意支付违约金,不可能安排肖某就业。肖某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也遭到断然拒绝。肖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给予经济补偿。

法院近日审理认为,肖某不能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给予经济补偿。因为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同于劳动合同,也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此类就业协议书一般由教育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其依据是1989年原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1997年原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它是明确大学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择业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其作用在于:就业协议是教育部门制定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派遣、毕业生将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尤其是在就业协议中就服务期、违约金等涉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权利义务内容的约定,应在日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予以认可。如毕业生届时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未根据预约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则应视为对预约的违反,必须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就业协议的效力仅限于对学生就业过程的约定,一旦报到,其使命就已完成。其关键在于,毕业生必须凭就业协议书,与用人单位另行签订劳动合同。

而肖某的情形,仅仅限于就业协议书,而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自然不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保护,不能获取经济补偿。

 

本案告诫学子,为避免学校、用人单位反悔而造成的损害,可事先约定高额违约金或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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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书-合同范本-实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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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书

第一篇: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

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

发包单位:(甲方)甲

立协单位:以下简称方

承包单位: (乙方)乙

甲方将本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发(分)包给乙方施工。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规、规定,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

一、承包工程项目:

1、工程项目名称:

2、工程地址:

3、承包范围:

4、承包方式:

二、工程项目期限:

三、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上海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甲乙双方都应有 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3、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

一、工程项目应有甲方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

二、工程项目应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

4、甲乙双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5、施工前,甲方应对乙方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

知甲方委托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甲乙双方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书面材料,交底材料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施工期间,乙方指派方指派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监督乙方执行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的发生。

7、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放那个火管理等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对甲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等情况,乙方有要求甲方整改的权利。甲方应该认真整改。

8、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甲、乙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

9、甲乙双方人员对各自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自负。

10、由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甲方应会同乙方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部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有擅自使用方负责。

11、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应由乙方自备。如甲乙双方必须相互借用或租赁,应由双方的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制定有关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借入方必须进行检验,并做好书面记录。每月对设备进行二次或二次以上检查并出具检查记录交项目部。

12、甲乙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负责人和甲、乙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柴竹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

13、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型机械

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员,擅自操作和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4、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的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15、乙方需用甲方提供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气线路造成的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

16、贯彻先订合同施工的原则。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乙方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有关方负责。

17、甲乙双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进行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由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8、乙方在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后,应自觉地向所在地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办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安全受监报告手续。

19、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甲、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灾(火警)、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甲、乙方责任造成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力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上海市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一个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等有关机构。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

20、其他未尽事宜:

本协议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

21、本协议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立协单位双方。如遇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规部符者,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2、本协议经立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作为合同正本的附件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送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各一份备案。

23、本协议同工程合同正本同日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甲方:单位名称(盖章)甲方: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

地址地址代表(签字)

电话

代表(签字) 电话

第二篇:连云港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

连云港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

甲方:连云港江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本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发(分)包给乙方施工,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国家和连云港的有关法规、规定,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在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

一、承包工程项目:

1、工程项目名称:江天花园3#7#14#15#楼工程

2、工程地址:新海路西北

3、承包范围:土建、水电安装等

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二、工程项目期限:

20140626日起开工(以开工令为准,工期为330天)

三、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江苏省、连云港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备有专职和负责安全的班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种安全岗位责任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3、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工程项目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制定有针对性的技术措施计划,严格按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

4、甲乙双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挺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5、开工前、乙方应对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经常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乙方应作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书面材料,交底材料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监理一份。

6、施工期间,乙方指派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7、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

8、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甲、乙双方管理人员都应自觉执行个人安全防护规定并督促施工现场人员穿戴好防护用品。

9、乙方在施工期间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应由乙方自备。

10、乙方的人员,对施工的现场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

工地施工负责人和甲乙双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

11、乙方必须听从监理部门的检查指导,按政府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

1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机械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及机械设备。

13、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现场安全监护。

14、乙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架空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障碍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5、乙方在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时,应自觉地向当地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办理连云港建设工程开工安全受监报告手续。

16、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甲乙双方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连云港有

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二十四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劳动行政部门等有关机关,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

17、本协议签订的各项规定适用于双方,如遇有同国家和连云港的法规不符者按国家和连云港的有关规定执行。

18、本协议同工程合同同日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

第三篇: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

发包单位:_________

承包单位:_________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_________和国家有关法规,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

一、承包工程项目:

1.工程项目名称:_________

2.工程地址:_________

3.承包范围:_________

二、工程项目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

三、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_________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3.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

1)工程项目应由甲方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

2)工程项目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工计划,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

4.甲乙双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5.施工前,甲方应对乙方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委托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甲乙双方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书面材料。

6.施工期间,乙方指派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指派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7.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

8.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甲、乙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

9.甲乙双方人员对各自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不良因素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

10.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使用前,甲方应会同乙方共同按规定检查验收,并作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记录,严禁在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有擅自使用方负责。

22.本协议同工程合同同时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23.未尽事宜,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协商。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现场负责人(签字):_________现场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篇:电网建设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

电网建设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

发包方:

承包方:

发包方将电力工程项目发包给承包方,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电力安全生产方针,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力公司和地方有关工程承包安全管理的规定,发包方与承包方为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安全管理责任协议。双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

1 电力工程项目名称:

2工程项目计划期限:

3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3.1发包方是设备主人(业主)方,或者是受设备主人(业主)委托代理发包的单位(由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对设备主人(业主)负全部责任)。发包方须认真贯彻国家、上级电力公司和地方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法令、条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热力机械部分)、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及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3.2发包方应按有关规定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承包方承包的工程与其资质相符合。

3.3发包方应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施工检查指导。

3.4发包方在施工前应认真审核承包方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了解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的施工日期、停电范围,并组织有关人员对承包方施工人员在进场前的安全生产教育。

3.5 电力生产区域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危险或引起严重设备事故的施工,发包方应向承包方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承包方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由承包方实施,发包方有权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在运行变电所,发包方应规定好工作区域,并有明显的隔离围栏,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在现场安全交底,工作时发包方应在现场指派专人进行电气监护。发包方对运行变电所底下管线和障碍物应当详细书面交底,明确施工方法。

3.6施工期间,发包方指派负责联系、检查、督促承包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发包方应经常联系承包方,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中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预防事故发生。

3.7当承包方出现安全、文明施工严重失控情况下,发包方有权作出停工整顿,限期整改、直到解除工程承包合同的决定。

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事故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3.8发包方认为确实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提出书面意见。当承包方实施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后,发包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组织验收,检查是否合格,并签字后给予答复。发包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应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发生下列情况停工整顿:

381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382发生施工机械、生产主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83发生厂区建筑火灾事故;

384重复发生相同性质恶劣的事故;

385多次不听从劝告的。施工现场脏、乱、差,施工现场各项管理混乱,不能满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

39发电厂、变电站(所)的检修外包工程,施工单位应与发、变电站(所)在开工前另签施工安全措施协议书,需由发包方办理停役手续的,发包方在取得开工单(或工作票),并到现场检查确认隔绝无误后,才可通知承包方开工。承包方工作负责人必须由承包方出具书面公布的工作负责人名单,如涉及到运行接口事项必须有发包方派人参加方可工作。承包方工作结束经发包方验收合格后,由发包方办理试转手续(或复役)。

310发包方必须严格执行电业系统动火规定,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4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41承包方须认真贯彻国家、国家电力公司和地方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法令、条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热力机械部分)、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及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规程。承包方不得将承包工程层层转包,如有分包项目,应保证分包单位有相应的资质,并事前书面征得发包方的同意。

42承包方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包括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承包方施工人员超过30人的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可设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经考核,有相应上岗证书或资质证书。

43承包方应有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制度等。

44承包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施工现场,拟订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详细了解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的施工日期、停电范围。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危险或引起严重设备事故的施工,承包方应事先向发包方详细了解情况,并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发包方审查批准后实施。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规定组织施工。

45承包方必须认真对本工程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和维护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46开工前,承包方必须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考试,受教育人员的名单和考试成绩必须报发包方安监部门备案,凡增补或调换人员,更换工种,必须及时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考试成绩报发包方安监部门备案。未接受安全教育和安全考试不合格者不得进入现场施工。

承包方施工人员应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承包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规章制度。承包方若在施工中要新进、增添施工人员必须向发包方提出申报,经考试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承包方应对新进、增添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现场安全技术交底。

47施工期间,承包方指派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承包方应经常联系发包方,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中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预防事故发生。

48承包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发包方在安全生产、治安保卫方面的有关规定,接受发包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于发包方查出的隐患,承包方必须限期整改。

对发包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的指令,承包方有权拒绝执行、有权要求发包方改进。

49当发包方认为确实有必要暂停施工并提出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的书面意见后,承包方应当按发包方要求停止施工。承包方实施处理意见后,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出复工要求。在发包方组织验收并签字同意后,承包方重新施工。

410由发包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在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承包方应会同发包方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验收已过期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由擅自使用方负责。

411承包方应配备足够的机械、安全工器具,并应向发包方资质审查部门提供有关的安全试验报告。如承包方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借用或租赁发包方的机械、安全工器具时,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当面检查和清点机械、安全式器具和安全试验报告。承包方不得将未作试验或试验不合格的机械、安全工器具带到施工现场使用。

412承包方对施工现场设施(如脚手架等)每天开工前必须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2

各类安全防护设施、遮栏、安全标志牌、警告牌和接地线等不得擅自拆除、变动。如确实需要拆除、变动的,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和甲承包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办理手续,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变动现场安全防护设施。

413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须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型机械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414发电厂、变电站的检修外包工程,承包方应与发、变电站事先签订施工安全措施协议书,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提交开工单(或工作票样本),并得到发包方工作许可才可通知后开工。

415 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电业系统动火规定,正确使用动火工作票,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工地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爆、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416承包方在架空线工作时,施工人员只有看到线路已接地、得到工作许可人许可工作的命令后,在监护下,可登杆工作。施工中应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或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看不到接地线的施工地点工作,应验电、放电、加挂接地线。在复杂地段施工,应增设足够的专职监护人。若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安规》、《建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违章作业引起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自负。

5承包方必须坚持文明施工,对所承担工程区域的文明施工负责,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现场工业垃圾按发包方指定堆栈堆放并及时清理。承包方不定期清理,发包方组织清理,费用在承包方工程款中倍扣除。

6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甲、承包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电气、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甲、承包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行人等)人员伤亡),双方应协力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国家电力公司及地方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上级主管部门及省(市)、区(县)等有关部门、发包方单位。承包方人员施工中发生的不安全情况应及时向发包方通报。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认处。

7工程开工前,发包方可以预留一定比例(额度)的施工管理费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应予制止。在发生承包方责任的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违章程度、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直至停止承包方工作。

8其他未尽事宜:

10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遇有与国家、国家电力公司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家、国家电力公司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1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其余随工程合同发送有关单位。

12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因违反本协议而造成设备、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发包方:单位名称(盖章)承包方: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五篇:承发包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

建筑施工安全协议书

发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一车间改扩建工程项目委托乙方施工,为了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的同时,签订本安全协议,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

3、分包工程范围和内容:土建、水工程

4、分包形式:包工包料

二、工程项目期限

自年月日起开工至年月日止完工。

三、协议内容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施工图,提供水、电,为乙方创造施工条件。

2、甲方负责检查工程的文明施工、消防、安全等情况。

3、甲方负责工程竣工后的安全验收工作。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具备工程施工需要的相应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

2、乙方负责对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做好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工作。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以及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各项有关安全、消防、治安等相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4、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类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章行为和安全隐患,要积极组织整改。

5、乙方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及各种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现场设有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负责人经常与甲方保持联系,参与甲方组织的安全会议与安全活动,对施工安全负责并进行管理。

6、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由乙方自理,并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执行情况的监管。

7、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由乙方自备。如乙方需向甲方借用,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好借用手续。乙方一经接收,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故障损坏遗失或造成伤亡事故均由乙方承担责任,负责赔偿。

8、乙方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即停止施工,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后果自行负责。

9、乙方人员施工应在甲方指定区域或施工范围内,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动用、改动甲方的设备设施,不得擅自进入其它车间、库房等非相关场所,影响甲方正常生产或危及甲方生产和员工安全。

10、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事故(包括由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甲方有协助紧急抢救伤员的义务,乙方负责事故上报,经济赔偿及善后处理。

11、超出工期仍需按协议规定执行,超工期所发生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12、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代表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章):乙方(章):

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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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优秀范文7

售后服务协议书(精选多篇)-合同范本-实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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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协议书(精选多篇)

第一篇:售后服务协议书(家具)

售后服务协议书

甲方(制造商):_____________

乙方(经销商):_____________

该协议涉及产品:_____________

一、 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符合甲方标准的优质合格家具产品给乙方严格实行国家三包政策;

2.甲方对产品保修期为年,终身维护。甲方承诺的免费保修为非人为家具物品损坏的保修,因甲方无法控制的用户的使用不当造成物品损坏则属有偿保修范围。

3.在甲方至乙方运输途中所造成的产品损耗,由甲方负责免费提供损坏产品的维修服务或提供产品更换。

4.甲方负责及时受理乙方的产品投诉。甲方接到乙方要求提供售后服务的电话后,应立即协助处理乙方所无法处理的事件,如不能及时处理则应在天内给乙方明确的处理方案。

6.对于乙方返修的产品,甲方须在收货后天内维修好(以新产品的标准)返回给乙方。

7.如产品经乙方售出后倘若发现批量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调换、维修。

二、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该家具出售后的一切售后服务工作。

2.乙方至少应配备一名熟悉本产品相关知识的技术人员,熟悉

该家具的安装、使用方法。

3.乙方在接到客户投诉后首先应自行设法尽快为客户解决,确实不能自行解决的应及时向甲方及时反馈产品情况,以便甲方作出相应处理。

4.乙方如有产品无法自行维修,需返回甲方维修的,一定要应事先与甲方售后专职负责人员沟通,经甲方同意后才能够将货物发给甲方,收货人应填写售后服务部负责人的姓名,否则甲方可以不予处理。

三、售后服务相关费用确认

1.所需更换的零配件费用

保修期内,因(请你继续关注91考试网WwW.91exam.org)本身产品质量问题,甲方将免费为乙方提供更换的零配件。

保修期内,因非产品质量问题(人为损坏或其他引起),如需要更换零配件,则按甲方零配件价格表收取费用。

保修期外,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者是非产品质量问题所引起的零配件更换,均按甲方的零配件价格表收取费用。

2.返回甲方维修的产品运输费用

保修期内或保修期外,均由乙方承担运输费用。

3.产品返回甲方的维修服务费用

保修期内,均不收取服务费。

保修期外,非产品质量原因由甲方视产品具体情况向乙方收取一定的维修服务费用。

四、本协议由甲方销售部签定,售后服务部执行,销售部监督执行。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甲方售后服务部存一份,此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经销商协议》时同时签署生效。

六、甲方的售后服务专线电话: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

日期:________日期:_________

第二篇:工程售后服务协议书

售后服务管理制度

1、负责建立维护设备的运行档案、服务过程档案,建立数据模型,并将统计分析结果向上级领导书面报告。

2、负责召集每季度的沟通例会,项目经理对本季度的服务工作进行总结,提交设备运行状态评估报告,解决双方工作中的问题。

3、对于设备存在的问题,依托公司资源,提供全面解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4、根据各工程的具体情况负责组建该工程的项目服务小组。

5、对本部门人员的工作态度、业绩、能力进行考核。

设备运行与服务过程档案

为每个主要设备或系统建立一整套的设备运行档案,内容包括每台设备的调试数据、巡检及维修作业报告书。并在档案中建立设备运行状况表,记录每次对设备的维修与检查情况,以便于进行汇总与分析,使设备的故障与维修情况一目了然。

对于每次服务,均应有相应的过程档案,记录每次服务的原因、过程、结果,使每项服务的工作均具有可追溯性,按照iso9001质量体系的要求,进行服务质量的管理。

以上档案的建立与维护均由该项目的项目小组负责人负责。

预防性巡检制度

每个月由服务部经理组织项目小组负责人对进入售后服务的工程进行一次例行巡检工作的安排,在巡检工作中对设备使用状况要进行具体了解,填写巡检报告,添加进设备运行档案中。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设备运行的异常状态,及早进行处理。

每季度进行一次阶段性巡检,对主要设备各重要部件的运行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及时发现部件故障隐患,并进行处理。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每次巡检的过程和结果均记录入服务过程档案中,由质量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考核,

并有利于客户对我们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设备运行状态评估

每季度由服务经理负责组织实施该项工作。

正常服务响应流程

对于设备出现的紧急故障,拨打公司技术部电话,我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将直接派工程师前往现场进行解决。

售后服务承诺:

维护时间

系统设备质保期为贰年。

为了保证业主具有稳定、可靠的运行系统,对于我公司承接的工程及供应的设备发生异常或故障,在接到通知后2小时内作出反应,电话之道或者上门进行维护。

保修内容为:

1、我司承接的不锈钢水箱、不锈钢管、工程等。(见合同设备内容)。

2、人为因素或者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不在保修范围之内。

3、在质保期满后,实行终身有偿服务。

我们完全按照保修期内的服务机构、我司的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和标准来要求自己,保修期内和保修期外的服务将不会有任何区别。保修期外的服务方案详细内容可参见保修期内的服务方案。

第三篇:产品售后服务协议书

产品售后服务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甲乙方友好协商,乙方从甲方购买的平板电脑,甲方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提供产品售后服务,为了维护双方共同经营利益,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购销产品

详见甲方与乙方签署的销售合同订购内容,以下简称产品

二、产品保修与超保协议

1、免费保修期限:甲方对乙方购买的产品提供免费的保修时间为自乙方从甲方提货之日(以甲乙两方确认的提货单据所标注日期为准)起0000个月内(其中12个月为公司向广大会员用户承诺的保修周期,另00个月月视为乙方产品销售库存周转时间),正常使用出现的性能故障机器:

乙方在产品销售时需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履行甲方统一对外服务承诺规定——即:产品自购机之日起(顾客购机发票显示日期),三个月内包换,一年保修(会员两年保修),全国联保!

2、服务提供方:

a、产品保修/联保服务:由甲方客户服务部或甲方授权给乙方的售后服务网点受理; b 产品退/换服务:由对应销售场所负责受理;

3、不属于免费保修范围的项目明细(即超保明细);

a 产品外壳、包材;

b 超过免费保修期限;

c 私自开机,保修封条损坏;

d 未按操作手册使用或未保持说明书规定环境而造成的故障;

e 使用不当或使用不合格物品对产品造成的部件损坏;

f 其他人为损坏的故障;

g 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如地震、火灾、水灾等)引起的机器故障;

h 凭证上的内容与商品实物标识不符或者涂改的。

4、维修收费规定:

a 对于符合免费保修条件的产品进行的维修,甲方或乙方不得向顾客收取任何的维修费用;

b 对于不符合免费保修条件的产品,甲方根据附件1《超保维修费用标准表》收取材料费用与“00/的人工维修费用。

c 若产品送修到甲方时,已超出甲方销售乙方的00000个月,而送修顾客购机发票与保修凭证还处在:保修周期内,其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负责。

三、产品维修服务

1、产品送修:当产品出现故障时,由顾客送到乙方服务网点,乙方首先需对顾客反映的不良现象进行检测,确定不良情况;

若产品在包换期时,顾客正常使用,机器出现的性能故障要求换机时,乙方需支持给予更换(主机故障更换主机),更换后的不良产品与产品保修凭证原件、顾客购机发票复印件一起寄回公司更换或免费维修、主机翻新处理。

若产品已超过包换期,原则上仅提供产品的维修服务,当顾客要求换机时,顾客需承担0.1%的折旧费(即:购机天数*0.1%*销售价)与(外壳、包装材料等)翻新费用,由乙方负责收取费用后,乙方可向甲方客户服务部申购材料自行维修、翻新,也可将不良品发回甲方维修、翻新,产品的外观翻新费用由乙方负责。

产品在保修期间,经两次维修(维修记录上体现)仍不能正常使用,顾客要求换机时,乙方需向顾客更换同型号机器(主机故障更换主机);

产品保修/联保:乙方服务网点对保修范围内机器的维修,不向顾客收取任何费用,需填写《保修服务工作单》(工作单需完整填写,由顾客签名确定,反之视为无效工作单),统一在每月10日之前与保修使用材料、顾客保修凭证(复印件有效)或者按照主机机身号(显示的出厂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内)一起发回甲方顾客服务部,甲方客户服务部对工作单进行电话回访,确定工作单的真实性后,甲方支付乙方“00/的劳务费,同时对乙方返回的保修材料办理返厂冲账,相关费用将从乙方向甲方订购材料的费用中直接扣减;

若产品超出保修范围,乙方可按公司发下的《超保费用标准表》向顾客实施收费维修。

2、产品返厂维修次数:乙方采取集中送修计划,每星期产品返厂次数不超过1次;

3、如乙方单次送修不良机器数量累计达到10台(含)以上,乙方在产品返厂前需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附件2《不良品处理申请》,传真到0000-00000,甲方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乙方收到甲方回复的确定提示将产品送到甲方维修点进行维修;没有提交申请的返厂产品,甲方有权拒绝收货或不给予保障正常的维修周期。

4、产品送修时的注意事项:

产品出现故障送修时,乙方需自行做好文件和数据的备份,避免维修过程中文件和数据的丢失,甲方对在维修过程中发生的文件及数据丢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产品属于使用不当造成的严重损坏(如断裂、烧毁、严重变形等),甲方无法进行修复时,不良品将返还乙方,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5、产品返厂运输费用:

因产品返厂维修的运输费用:由甲、乙双方各付50%,即:乙方负责返厂时的运输费用,甲方负责产品修复后返回乙方的运输费用。

6、甲方承诺不良产品维修周期:

a10台左右小批量维修机,常规故障:1-7个工作日完成;

b20台以上具体维修时间根据具体维修情况确定,常规不超过15天;

c、个别特殊情况(如隐性故障,需长时间老化检测、人为破坏性较大等)或缺件原因无法及时修复,甲方将事先知会乙方,并将做专项的处理跟进。

7、产品维修费用结算:

a、甲方根据第二条第134点所述,确定乙方送修产品是否属于保修范围。甲方将检测出的产品故障现象与不良产品维修使用材料统一记录每台机器的《送修单》上;超出免费保修期的产品使用材料按《超保收费标准表》收取维修费用(维修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记录在《送修单》上,并随返修机一起发放;

b、产品送修甲方维修后一个月内出现若出现同一故障,甲方负责免费维修;

c、甲方客户服务部每月10号前统计上月乙方产生的售后费用,以传真书面方式发放,乙方需在三个工作日内核对确认后签字回传,作为甲方年度售后费用结算的依据:超过三个工作日没有回复将视为乙方已确认该些费用。

四、服务规范与处罚

乙方在对外服务承诺上应保持统一,如因促销要求调整服务承诺,需上报甲方客户服务部确认后备案方可实施,否则因此引起的顾客抱怨、投诉等服务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将由乙方承担。

同时,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对产品的使用权利及甲方产品联保服务的有效实施,乙方收到消费者投诉信息时,需在当天响应受理,三个工作日内乙方未解决投诉问题,甲方有权从乙方售后服务中扣取“200/的处罚。

五、相关表格与文件

附表1 《超保收费标准表》

附表2 《不良品处理申请》

附表3 《送修单》

附表4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六、授权售后接口负责人

1、甲方授权售后接口负责人:联系电话邮箱

收货人:联系电话邮箱

收货地址:

传真:

2、乙方授权售后接口负责人:联系电话邮箱

收货人:联系电话邮箱

收货地址:

3 甲方只受理乙方授权的售后接口负责人退回的产品,非授权人员的产品甲方恕不接待;

4、以上信息甲乙双方发生变更(包含人员变更与收货地址变更),需以书面方式提前通知对方,否则过错方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七、违约责任

任一方违反本合同中的约定,应向其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

由于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尽快协商解决,若争议发生后60天内,双方对于争议或纠纷的解决的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一方有权将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补充

1 未经其他书面同意,任一方不得擅自对本协议进行变更。

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如有一方解约,申请解约方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知会协议对方。

4 本协议一式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甲方:

代表人/盖章:代表人/盖章: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日期:日期:

第四篇:xx公司售后服务协议书

售后服务协议书

甲方:xx太阳能有限公司

乙方:

山东xx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与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本着竞争的一半是服务的经营理念,为共同开拓市场,做好xx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乙方在经销甲方产品时,必须承担售后服务工作。经双方协商,就xx产品在乙方经销区域内的售后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与权利

1.积极配合乙方开展售后服务维修工作及执行国家新三包的有关规定。

2.负责为乙方培训维修技术人员。

3.向乙方及时准确的提供新产品维修技术资料。

4.甲方售后服务中心定期和不定期对乙方的服务质量和执行协议情况进行检查。

二、乙方的责任与权利

1.必须设立xx产品售后服务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维修人员、设备。

2.明确维修负责人和专职维修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甲方。

3.乙方必须在所辖区域内的xx产品提供售前、售中及售后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

4.若出现产品重大故障或事故发生时,应迅速通知甲方并协助

甲方进行调查和技术鉴定。

5.接受甲方的指导与监督,每月的维修质量信息反馈单于15日前寄回或传真至甲方售后服务中心。

6.接受甲方的维修指令并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7.乙方维修点积极展开用户回访活动,回访量不得低于当月维修数量的25%

三、保修范围

1.凡属xx产品,自售出之日起,在产品保修期内属于质量问题的免费维修,个别地方需延长保修期的,必须经甲方批准方可。

2.对保修期内的因用户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产品故障和事故,乙方按甲方规定费用标准收取成本费。

3.在保修期外,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所规定的有关收费标准收费。

4.其它事宜,均按国家新三包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四、服务要求

1.乙方必须为用户提供上门服务,做到市区24小时内排除故障,下县48小时内排除故障。

2.为用户提供维修服务时,必须统一填写维修单,维修完毕后,由用户签字。

3.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制订的售后服务管理制度。

五、维修费用的标准

1.所有产品均按年销售实际结算金额的1%返回,作为维修费用。

2.经销商在退货时所需的费用,按售后服务收费标准从上述1%的结算额中扣除。

3、如果经销商所辖区域的用户因经销商的服务质量而造成投诉的视情节轻重将罚金从1%的结算额中扣除。

六、产品维修配件的铺底与发放

1.产品配件都必须购买,费用由乙方承担,不能以旧换新。

2.产品配件按该经销商3个月销量的1%铺底,以后所需都必须以旧换新,无旧配件返回,由乙方按成本价购买。

七、维修费用的结算

1.每年年底按实际结算金额的1%结算。

2.产品维修费用结算程序

1)乙方维修点凭当月原始维修记录单进行初次回访确认,并填写月维修费用结算单。

2)每月的原始维修单连同填写好的月维修费用结算单,在每月15~20日内寄至甲方售后服务中心。

3)甲方售后服务中心根据乙方提供的原始维修单进行第二次回访和抽查。

4)由甲方售后服务中心调查确认无误后,由营销经理审批后交财务部。

5)维修费用每月结算一次,时间按实际收到乙方提供的用户资料和月结算单20日内汇出。

6)甲方财务部每月按实际维修费用电汇至乙方指定的帐号上。

3.如乙方连续3个月未把原始维修单和月结算单返回甲方售后服务中心的,按放弃维修费用处理。

4.乙方如对维修费用有疑问的,须在3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5.维修费用作为专项费用,不现金支付、不冲抵货款。

八、质量信息反馈和新产品质量跟踪

1.乙方在每月15日前将所有产品的实际维修情况填写质量信息和维修状况统计表传真或邮寄至甲方售后服务中心。

2.如乙方连续3个月未将质量信息反馈表交至甲方售后服务中心的,甲方则年底扣除总维修费用的10%作为处罚。

3.甲方新产品上市,由乙方负责质量跟踪,提供新产品用户的详细资料,报至甲方售后服务中心。

4.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甲方的有关调查活动。

九、甲方每年进行一次售后服务评选活动,优秀售后服务单位的评选条件:

1.用户投诉率低于1/1000(根据销量)。

2.甲方对乙方的用户回访和调查中,用户满意率为98%

3.乙方的售后服务网络健全,设施和维修人员相对完备。

4.质量信息反馈每年不低于90%

5.无媒体曝光和技术监督部门不良通报的情况发生。

十、违反协议的处罚

1.在结算维修费用进行用户调查回访时,发现乙方提供的资料

不详,视此单无效处理。

2.在结算维修费用进行用户调查回访时,发现乙方提供虚假或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将作假一罚十处理。

3.乙方在执行本协议期间,多次违反协议规定,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设立其它维修点以替代该维修点,并将维修费用指标转给新的维修点。

4.凡因本协议引起的调解、诉讼,双方连带责任人均同意以甲方所在地法院为第一管辖法院。

十一、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另行签订。

甲方:山东xx太阳能集团乙方:

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代表签字:

第五篇:售后服务协议书

售后服务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乙方购买甲方的视频监测监控系统,甲方作出包修一年、终身保修的售后服务承诺,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售后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1、产品售出之日起,甲方对此销售产品(设备)实行一年免费维修,终身保修的承诺,并免费帮助乙方培训1—2名系统操作人员。

2、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24小时内响应,72小时到达现场,一周内修好。

3、乙方人为损坏和不正确使用损坏以及自然因素损坏设备等,则不属于保修范围,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一定的差旅费、手续费和配件费。

4、产品使用一年后,甲方继续为乙方售后服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一定的差旅费、手续费和配件费。

5、甲方技术人员给乙方安装或售后服务时,乙方应确保甲方技术人员的声明和财产安全。如发生甲方技术服务人员人身伤害事故或财产损失等,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6、以上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委托代理: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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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优秀范文8

区域联销协议书(精选多篇)-合同范本-实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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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联销协议书(精选多篇)

第一篇:联销协议书

联销协议书

甲方(出租方):

乙方(租赁方):

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调,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协商后签定下列协议:

一、 出租位置:

甲方自愿将属于本商场位于_____________使用面积共_______ 平方米的_________场地的营业面积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 租金的缴纳方式:

1、乙方在联销期间,每月按每平方米_________ 元,共计月租金_______ 元(大写:元整),室内水、电、卫生费用共计_____元由乙方交纳。租赁期间每季度交纳一次场地费,不得拖欠,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甲方有赏提供给乙方广告位置,乙方需按广告法的要求自行安装,但不得影响甲方场地的整体结构安全及使用,否则赔偿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3、付款方式:该租金均以(现金/支票)结算。

三、 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________年,即从__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日止。

2、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 租赁合同到期

后,如乙方需继续租赁,应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协商并签定协议。

四、 水、电及水、电费的交纳方式:

1 在租房期间,甲方应充分保证乙方的水、电动力的供应,甲方按照市区水电有关部门规定的价格表计度按月向乙方收取水电费。

2 每月产生的水、电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租用甲方场地所产生的租赁税费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需符合营业铺面招商公告所列的要求。乙方在租赁使用期间,不得任意装修隔离墙和出租场地,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2、严格按国家法规、政策和乙方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六、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限定的合同有效租期中,甲方不得无故或借故收回场地,如因乙方违法、违规等原因,甲方有权收回场地,否则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2、商场出租只限定该场地,乙方不得随意扩大该场地面积并不能占有公用通道。

七、商场管理方面:

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服从商场管理,商场有权对直销员进行处罚,罚款直接从乙方货款中扣除,对不服从管理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八、税收方面

甲方施行统一纳税并负责提供发票,按乙方开发票额的2%纳税。每月底乙方按发票额的同等数目提供给甲方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不予结帐。

九、 免责任条件及违约责任:

1、场地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包括地震、政府拆迁等)。

2、如因特殊原因双方需变更或终止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十、租赁期满后,若合同不再续签,乙方有权撤除属于乙方财物,但基本建设仍属甲方所有。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法院申请诉讼解决。

十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定后,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为此,双方应信守合同,不得违约。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方:乙 方:电 话:电 话:

: :

第二篇:药品质量保证、联销协议书、药品委托配送、药事管理补贴协议书

竹根滩镇卫生组 关于药品采购托管于湖北康龙药业有限公司

通知

各村卫生室、卫生所门诊、医务室:

为了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保证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促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顺利进行,使全镇卫生系统内药品价格得到基本统一,保障广大群众在门诊统筹中得到实惠。根据《竹根滩镇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细则》中统一药品管理的规定,经协商有关单位后,研究决定,竹根滩镇卫生组将全镇各医疗卫生单位的药品、器械采购联销托管于湖北康龙药业有限公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11日起,各单位临床用药的药品、器械采购必须实行主渠道进货在湖北康龙药业有限公司

二、各单位必须在201412月前和湖北康龙药业有限公司分别签定联销协议书质量保证协议书药品委托协议等三份协议合同,以保障共同利益。

三、全镇从201411日起,凡列入新农合门诊统筹报销药品的价格必须按湖北康龙药业有限公司的价格实行划价核算,否则合管办不予补偿。

四、各单位的主渠道进货(湖北康龙药业有限公司)必须保证全年药品流水额的70%以上。合医目录内药品保证90%以上。卫生组每月以门诊统筹报销单为准进行核计,一季度核查一次。

以上通知请各单位认真执行,如有违者,将按违规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进行处罚。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向卫生组汇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湖北康龙药业有限公司

质量保证协议书

甲方:湖北康龙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法(试行)》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促使双方加强药品质量,增加药品质量意识,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特签定如下协议:

1、甲乙方必须为合法的医药经营企业: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以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证明。

2、甲方向乙方提供药品保证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包括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和货物的运输要求,药品质量必须确保是无假、无伪劣、无过期失效、无虫蛀、无鼠耗等现象的正规药品,否则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3、正常业务中,乙方在验收药品时,如发现甲方提供的药品有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及时给予退换货处理。

4、乙方应按gsp要求,存储及陈列甲方药品,如果因乙方储存条件和养护不当造成的过期失效、虫蛀、霉变、鼠咬的药品,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5、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商议。

6、本协议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7、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双方签字即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联销协议书

甲方:湖北康龙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进一步密切合作关系,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达成以下联销协议:

1、乙方必须为合法的医药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应向甲方提供《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件。

2、甲方向乙方提供合格商品,以及全市内优惠的市场价格,乙方必须以甲方为主要进货渠道。

3、甲方按乙方年销售金额补贴运输费用,其标准如下:

年销售总额达到万元,按年销售总额的%计。

4、乙方必须在每季末将所欠甲方货款结清后方可按上述方式享受运输费用补贴,否则乙方不享有上述运费补贴权利。

5、本协议销售回款的统计时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年月日至年月日为运费补贴结算时间,逾期将视乙方自动放弃权利。

6、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双方签字即生效。

甲方:

法人代表:乙方:法人代表: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药品委托配送协议

甲方:村卫生室

乙方:湖北康龙药业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门诊统筹实施方案的要求,保证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理顺药品进货渠道,使合医内药品价格基本统一,使参合农民得到真正的实惠,特签定本协议:

一、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友好、守信的原则,在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基础上进行合作。

二、甲方药品由乙方负责配送。

三、乙方必须保证药品的质量,并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如发现所供药品有质量问题或因所供药品在使用中造成患者因药物反应伤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处理,由乙方负责,经济赔偿。

四、乙方配送的药品须品种齐全(特殊药品除外),价格为全市市场最优惠价。

五、乙方确保甲方用药及时,配送药品时间在二小时内送到,对急需药品可简化程序并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及时送到。

六、本协议从201411日起至20141231日有效。

七、如乙方不能遵守条款三、四、五项之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若整改不能到位,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八、甲方如因主管上级因政策等原因另行安排供货渠道,甲方提前一月向乙方通报,并终止此协议。

九、以上条款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湖北康龙药业有限公司

代表:代表:

日期:

药事管理补贴协议书

甲方:湖北康龙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竹根滩镇卫生组(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进一步密切合作关系,互惠互利,共同管理,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达成以下药事管理补贴协议:

1、乙方必须为合法的医药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应向甲方提供《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件。

2、甲方向乙方提供合格商品,以及全市最优惠的市场价格,乙方必须以甲方为主要进货渠道。

3、甲方按乙方年销售补贴药事管理费用,其标准如下:

按年销售总额的2.5%计。

4、甲方必须每季度末月的30日以前将乙方各购货单位、金额及欠款明细书面告知乙方,以便乙方加强管理、协助甲方催款。

5、甲方药事管理费的补贴时限每半年以现金或转帐方式和乙方结算一次。结算方法以乙方各单位已交货款为基数核算。未收回的欠款下转。

6、本协议统计时限从年月日至从年月日止。

7、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双方签字即生效。

甲方:湖北康龙药业有限公司乙方:竹根滩镇卫生组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时间:时间:

电话:电话:

第三篇:药品区域经销协议书

药品区域经销协议书

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

【本合同由盈科研究院黄学宁律师提供】

委托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住所:

联系电话:

受托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住所:

联系电话:

为促进和规范甲方的产品销售,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

经过友好协商,现就甲方产品地区经销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区域经销甲方的产品(品种规格和经

销区域双方以附件形式另行约定)

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协议期满,如乙方在协议期限内完成任务或超额完成任务,乙方

享有优先续约权。乙方在接受委托后需向甲方提供《药品经营许可

证》、《药品gsp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加盖有单位有

效印章的复印件。

二、本协议所建立的甲方、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仅属卖方和买方

的关系。其中任何一方均无权指派第三者代表另一方,或以另一方的

名义签订合同。

三、甲方责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本协议范围内的甲方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

准,并具备药品检验合格证明。

2、甲方给乙方的产品价格按照下表所列价格体系执行:(该价格

仅限于现行物价水平,现行物价水平变动时,另定供货价格,届时由

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并按通知的新价格执行)

3、甲方必须根据乙方产品营销的需求,为乙方提供各种必需的

证件及有关文件的加盖有效印章的复印件,包括:经销委托书、

、物价批文、广告批文、质量标准及其它证明等,并提供一切应

配合的支持。

4、甲方依据乙方与甲方代表(协议区域内的省级经理)签定的

《购销合同》所需产品数量和内容及时供货,但考虑到交通运输的原

因,乙方应允许甲方产品的到货日期可以有一定的误差。

5、甲方负责货到乙方所在地车站(或仓库)的费用,到货后的

其他费用由乙方负责。

6、甲方应对乙方销售甲方产品的促销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并

对乙方提供相关咨询,以制定乙方合理的销售计划和分销网络。

四、乙方责任

1、乙方只能在本协议规定的区域内销售甲方的产品,并严格执

行甲方提供的产品市场价格体系,同时配合甲方在当地的打假工作。

2、乙方在协议期内规定区域销售甲方产品个品种的全年任

务共计件,合计人民币:万元,大写:。在协议期间内必须完成甲方产品的任务如下:

3、乙方在协议期内的销售任务按季度分解如下:

4、铺货要求:乙方在到货后天内,在所协定的区域内,甲

方各品种在药店的铺货率应达以上,天内药店的铺货率达%以上。如乙方在个月内未能将甲方各品种在协议区域内的直营连锁药店及大卖场进行铺货销售,甲方有权就该品种与直营连锁药店进行直接合作或委托第三方介入操作。

5、乙方负责甲方产品到达乙方所在地车站(或仓库)后的提货

费用及同时产生的其他费用。乙方对所收产品及所涉金额有异议时,应在收货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配合办理相应的保险索赔手续,否则视为认可甲方的发货数量及金额。如产品在甲方向乙方发货的运输途中有所丢失、被盗,乙方应向承运部门索取有关证明,以向甲方冲抵。

6、乙方应对甲方发出的每笔货物以签名及加盖公章进行签收,

同时必须协助甲方进行每月来往帐目的核对。

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从甲方的货款中扣除任何费用。

8、乙方在外的经营行为不能侵犯甲方的利益,如有此行为发生,

甲方可取消乙方产品的经销权,并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乙方责任。

9、乙方的经营、办公场所及仓储等应符合国家gsp的要求,应

配有电脑以供数据查询,并按甲方要求填报各项有关库存、货物流向及市场信息反馈的报表。

10、乙方不得有非质量原因退货,出现质量问题退货时,需经甲

方代表(协议区域内的省级经理)核验后出具书面确认材料,并呈报甲方公司批准后,通知甲方销售服务部以便接货。如乙方擅自退货,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结算方式:款到发货

乙方可以支票、现金汇票、电汇(信汇)等方式进行货款结算,

甲方不接受银行承兑汇票。

六、甲方按季度考核乙方各品种业绩。如乙方的某品种实际销量

件数达不到规定的季度销量, 或全年不能完成协议规定的任务量,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该品种保证金,并取消乙方该品种经销资格。

七、本协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自然终止:

1、如一方未能履行其义务,而此项违约在接到另一方书面要求

纠正的通知后7天内又未能加以纠正;

2、如一方自动或被迫申请宣告破产,自动或被迫申请改组、清

理、解散。

3、任何一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由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以致

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任何延迟或无法履行本协议。

八、本协议的终止并不解除双方按照本协议规定业已产生但未了

结的任何债务,凡在协议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遭受的损失,另一方仍有权提出索赔,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九、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十、本协议附件为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协议具同等效力。

十一、双方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本着友好协

商的原则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并自双方签

字或盖章之日起立即生效,同时终止双方之前就本协议经销产品所签订的相关协议。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负责人(授权代表):负责人(授权代表):日期:日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第四篇:区域代理协议书

区域代理协议书

甲方:山东济宁迪拓路面养护机械有限公司乙方:济宁市良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何亚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开发区山博路8号注册地址:济宁市桂圆片区商业街综合楼三层316

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开发区山博路8号经营地址:济宁市菱花南路7号楼4楼南

家庭住址:济宁市中区红星东路6

邮政编码:272014

户口所在地:山东省(市)济宁市(县)街道(乡镇)

为了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乙方作为区域销售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第一章:术语解释

1 区域代理商:具备商业信用、销售渠道和经销经验,并由甲方授权且能严格遵守甲方有关销售的规定,

在甲方指定区域范围内独家销售甲方产品的(自然人或法人)即本协议之乙方。

2 货款结算方式:现款提货。

3 提货方式:甲方负责运输。

4 供货价格:供应价为代理商统一价格。

5 乙方只允许在甲方所规定的地区范围内销售。如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出现低价冲击外地市场,一经查实,

甲方将停止供货,并取消乙方代理权。

6 退换商品: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如需调换,包装必须完好如新。机器内部零件和附件齐全,否则乙方需

按工厂开票价付清所缺零、附件款项后,方可调换,如有滞销机,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甲方申请调换,具体要求也必须按甲方退换商品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7 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 对区域代理经销行为进行考察、评判,已确立或取消区域代理;

2 销售区域的划分;

3 产品价格的决定;

4 企业形象设计及产品广告形式的决定。

8 甲方应履行的义务:

1 进行广告宣传和形象宣传,甲方提供乙方业务必需产品简介,促销资料等;

2 协助指导乙方开展产品广告宣传、促销活动;

3 协助乙方培训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经销及售后服务人员;

4 保证乙方所售商品的售后服务。

9 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1 在规定的但里区域内独家代理甲方产品;

2 参加甲方组织的专业培训;

3 放弃地区代理资格(必须提前两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10 乙方应履行的义务:

1 严格遵守甲方的销售规定及市场价格;

2 配合甲方对假冒、侵权产品的打击;

3 按期提出需货计划、发货安排及市场预测;

4 按甲方提出的有关售后服务要求,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反馈产品质量信息;

5 配合甲方做好市场调查、广告宣传等工作;

6 积极拓展市场,扩大销售。

第三章 承诺与违约

11 甲方承诺:

1 甲方在协议期内,在乙方所属代理区域内向乙方独家供货;

2 甲方保证乙方的的产品为有效地原厂产品;

3 甲方将在公司网站上为乙方进行选产;

4 对产品实行保价政策,即甲方调整产品价格时,乙方存贷价格做相应补价调整;

5 如乙方超额完成甲方制定的销售任务,则甲方对乙方实行年终奖励,奖励额度为全年销售额的

12 乙方承诺:

1 设有专门的经营场地、人员来销售甲方的产品;

2 乙方不得经营与甲方产品同类别的竞争品牌产品;努力完成甲方制定的销售任务,乙方向甲方承诺:协议

期完成销售任务300-400 佰万元;

3 若乙方在一年内无法完成销售任务,则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供货,并取消乙方区域代理资格;

4 乙方不可将甲方产品销售到非乙方所属区域,且不可从非指定渠道进货;

5 对甲方所有销售文件严格保密;

6 乙方工商登记资料需要变更时,应提前2个月将变更事项通知甲方,并在变更后10天内报甲方备案。

13 违约条款

1 甲方违反此项协议所规定的条款,乙方可以书面提出异议,甲方应在尊重事实及双方利益基础上尽快予以

解决;

2 乙方违反此项协议所规定的条款,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违约情况做出处理决定:甲方可采取的措施包括:警

告、停止供货、取消代理资格等方式;

3 乙方经营严重不景气或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甲方可以终止其代理资格;

4 乙方的严重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5 甲方决定取消乙方代理资格前一个月应书面通知乙方;

6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12条第2款,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代理资格;

7 本条款未尽事项,参照甲方其他制度执行。

14 有效期限更新

乙方希望更新本协议书时,于本协议书有效期限结束日起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以后更新时仍旧采取同样的手续。

15 协议书终止

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本协议终止:

1、乙方在价)时。

2、于本协议书有限期限结束日起提前30日,乙方没有书面提出更新有效期限的申请时。

3、双方书面同意终止协议。

16 协议书终止时乙方应尽的责任

本协议终止时,乙方必须立即执行以下事项:

1、停止以区域独家代理销售代理公司的名义开展第2条中的业务及其他与甲方产品有关的业务。

2、取消所有与区域独家销售代理公司有关的广告牌和其他标志,。

3、退还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和展示车。

4、协议终止时,履行拖欠甲方的全部债务。

第四章 区域划分

17 甲方授权乙方负责在江苏省、陕西省、山东省地区内山东济宁迪拓路面养护机械有限公司的产品销售

第五章 其他事项

18 本协议签订时乙方需出具的必要资料:

1 法定代表人资格认定书;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 通过正常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 公司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4 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须有授权委托书)的签样

上记4项如乙方不能出具正本时,将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后寄送至甲方

19 乙方声明:

1 向甲方出具的第18条的资料为真实的、合法的,如因乙方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来蒙蔽甲方,

由此引发的全部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第18条的资料如有任何变更,乙方均以公函形式通知甲方且出具变更后的相关资料。

20 本协议从20149 1日到2014 91日。

2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22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期满后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订。

2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由甲方所在地仲裁机关解决。

24 仲裁机关为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甲方: 山东济宁迪拓路面养护机械有限公司

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盖章):

第五篇:区域总经销协议书

(转载请注明来源:Www.91exam.org)区域总经销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

乙方(经销商):

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有效制约、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销区域及品种

1、甲方授权乙方在独家总经销甲方的产品。

2、产品:

规格:

单位:

包装:

零售价:

价格:根据国家(省)物价局的相关政策,属于国家自主定价品种。产品价格以国家(省)物价局的价格为准,经销商在当地报批物价时原则上应与甲方提供的政府零价(或批价)相一致。

3、供货价:(含税价)

二、经销权

1、乙方在一次性性向甲方交纳市场经销保证金元。

2、乙方负责投入区域市场的运作资金,并形成良性循环。

3、若乙方在合同期内单方解除合同,或违反双方对招投标的约定(第六.2.2.5),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

4、乙方在经销甲方产品的协议期内,必须提供公司的药品经营证照。

5、如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甲乙双方合约无法履行,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后签字解除合同并办理退还保证金等相关

手续。

三、结算方式

1、乙方进货为现款结算,款到甲方指定银行帐号后,甲方向乙方发货。

2、甲方在乙方货款到甲方帐户后5个工作日将乙方所需产品发出。

四、运输方式

1、运输以公路运输为主,甲方承担甲方至乙方第一收货站运输费,到达第一收货站后费用由乙方承担。也可根据乙方要求通过中铁快运等方式运输,但超出公路运输费用部分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根据市场需求提前作出要货计划,甲方将依据现款现货的原则发货。

五、市场保护

1、甲方保证在乙方经销的区域内不与乙方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同品种产品的经销协议,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同品种产品,乙方区域内有客户要求操作该品种,甲方无偿将客户信息转给乙方。

2、若发现甲方将同品种产品冲货至乙方经营区域单位,甲方须按该品的供货价的2倍赔偿乙方损失,即:赔偿金=冲货数量×该产品价格的供应价×2,并7个工作日内结清,每延迟一日,则另缴纳该赔偿金的l%作为利息支付给乙方(窜货的界定见附件)

3、乙方不得将甲方产品销往甲方规定的经销区域之外,否则乙方须按该批产品的供货价的2倍赔偿甲方损失,,即:赔偿金=冲货数量×该产品价格的供应价×2,并7个工作口内结清,每延迟一日,则另缴纳该赔偿金的l%作为利息支付给甲方。

4、若乙方恶意行为造成甲方假性冲货(即乙方从其它经

销商处调货),并要求甲方赔偿的,一经查明,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经济、法律责任,反之亦然。

5、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销售与协议产品化学结构相同的其他厂家的任何产品。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1甲方权利

1.1.1对乙方在当地的经营(指该协议产品)拥有知情权,市场运作的监督、管理权。

1.1.2甲方用三个月的时问来考核乙方的业务能力,自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须办理首次进货,进货量,从协议生效第4个月起(3个月为开发区)如连续二个月内,合计销量不到全年总销量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区域经销商资格或提高供货价,但保留乙方已开发的客户。

1.1.3甲方有权对该产品进行正常的市场监督管理,如有第三方要求经销乙方未开发的空白终端市场网络,乙方收取第三方的管理费不能超过元/盒。如超过此限度的管理费,甲方有权收回第三方进行管理,营销方式转为直销。

1.1.4对乙方违反合同的行为,可以直接追究乙方经济、法律责任,并取消乙方的经销权。

1.2甲方责任

1.2.1 甲方有责任向乙方提供经销产品的宣传资料、药检报告、生产批文、物价批文及gmp证书、企业证照等相关合法文件。

1.2.2甲方有责任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并确保质量,对因产品质量(不含由手乙方保管不善而造成的质量问题)引起的问题及产生的纠纷,甲方应负全权责任荠及时解决。

1.2.3第一站点交货2个工作日内乙方验收时发现的货

物数量短少和破损由甲方无偿补偿或调换并承担其中运费,但必须由承运单位出具有效的破损等证明。乙方退回的破损货物及甲补发更换货物运费各自支付。乙方在第一站点验收后再发生的破损应由乙方负责。

1.2.4由于不可抗拒原因造成乙方延迟收货,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协助乙方保证市场推广正常进行。

2、乙方权利与义务

2.1乙方权利:

2.1.1乙方拥有在合同范围内的自主经营权和独家经销权。

2.1.2对甲方违反合同的行为,可以直接追究甲方经济、法律责任。

2.2乙方责任

2.2.1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合法经营,杜绝商业贿赂。否则,终止本合同。在市场中引起的违纪违法事件与甲方无关。乙方对起经销区域内引发的债权债务负责,与甲方无关。

2.2.2接受甲方管理,遵循甲方的营销理念。乙方有责任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不做有损甲方形象的事,不得利用甲方提供的有关证件进行其它与甲方无关的业务活动。

2.2.3甲方有权知悉该产品乙方每月的市场销售状况、分布、趋势及下月要货计划。

2.2.4乙方有责任向甲方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乙方进货量较大时,应提前十天书面订单通知甲方。并协助打击假伪产品,爱护甲方产品,保证甲方产品在乙方经销区的安全。

2.2.5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关于市场保护和市场招标的规定。所属区域的招投标工作,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如实执行甲方授权的投标价格。如乙方不按甲方授权而导致低价恶意中标,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经销权。

2.2.6乙方如有当地媒介发布广告(其主体内容和形式)

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2.2.7 乙方有对甲方的产品情况、经营情况,市场拓展策略等信息的保密义务。

七、补货方式

乙方补货时可通过传真或补货合同等方式向甲方申请发货,仍须坚持现款现货,款到发货的原则。

八、解除合同后的有关条款

1、友好办理市场交接;

2、协商办理退货、结清财物等。

3、乙方应对甲方经营内容及销售政策具有承担保密的义务。

4、退还所有剩余文件、资料、授权委托书。

九、关于市场经销保证金

1、市场经销保证金为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的市场代理保证金。

2、交纳市场保证金表示乙方的合作诚意,并拥有甲方指定的区域独家经销权。

3、保证金交纳的时间为甲乙双方签约合同7个工作日内,以电汇或甲方指定形式交付甲方。

4、保证金的返还时间为:由甲方确认乙方已开发该地区二家三甲或三家三乙医院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余额50%将在协议期满后7个工作日退还,具体事宜视地区差异双方再行约定。

5、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的损失(如冲货、违反公司价格政策),甲方有权利从乙方向甲方交纳的市场经销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从乙方的回款中扣除或乙方现金补足,并在支付通知单上签字确认。

十、基本销量

年度销量为,按个月考核。自协议生效后一

个月内需办理首次进货。启动期后,按季度考核,第一季度应达到、第二季度应达到、第三季度应达到、第四季度应达到。如未达到上述销售量。甲方有权在未开发的地区或医院另找代理。可交乙方管理,销量记入乙方年度基本销量。

十一、续约条款

1、若乙方完成年协议销量的以上,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保证乙方下一年度的优先续约权,并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2、若乙方年销售量低于协议销量的,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或与乙方另行协商。

十二、合同生效及期限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的授权代表不需另行办理授权委托手续,均视为据本协议书已获授权。

2、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3、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有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问题,否则在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协议品种在协议期内若被甲方选定,则该品种不作为双方协议约束范围。

5、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盖章:盖章: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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