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20万篇优秀素材范文持续更新、一网打尽!免除会员朋友东奔西跑找材料的后顾之忧!
手机用户可保存上方二维码到手机中,在微信扫一扫中右上角选择“从相册选取二维码”即可。
法律论文优秀范文5
公证为棚户区改造服务之我见――以包头市北梁棚户区改造工程为例-法律论文-免费论文
[标签:标题]
公证为棚户区改造服务之我见——以包头市北梁棚户区改造工程为例
公证为棚户区改造服务之我见——以包头市北梁棚户区改造工程为例
【摘要】一般来说,我们所说的棚户区现在指的是城市建成区的平房密度,长期存在,建筑质量差,人均居住面积小,缺乏基础设施,交通不便,公共安全和消防。一个隐患很大,卫生条件差的地区。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近年来,各地政府亦均出台了相应的措施,对棚户区进行大规模的拆迁改造。对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改造北梁棚户区是包头市的重中之重,对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通过对2013年棚户区改造中所出现的问题,深入探讨公证机构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笔者就此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北梁;棚户区改造;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作为公证行业的法律依据,在公证服务北梁棚户区改造当中,必须以道德为底线、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发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公证职能的作用。
一 、棚户区的概念
一般来说,我们所指的棚户区是城市建成区的平房密度,建筑物寿命,建筑物质量差,人均居住面积小,基础设施不足,交通不便,安全性高,火灾隐患大。近年来,各地政府亦均出台了相应的措施,棚户区的大规模拆迁和重建。棚户区改造不仅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也是一项重大发展项目,对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包头市北梁棚户区的基本情况
包头市北梁棚户区面积13平方公里,涉及5个办事处和1个镇。它有11个行政村和15个社区。由于地理和经济条件,它自成立以来已有300多年的历史。包头市东河区登记失业人数达到11800人,占全市总人口的25%,其中70%以上居住在北梁。在这里,城市的功能严重退化,2011年3月21日,当时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首次来到北梁。区,视察时总理说"这样集中连片的城市棚户区,在全国也少见"。2013年2月,李克强总理第二次来到北梁[[1]],在北梁三官庙社区居委会召开的棚户区改造工作现场办公会上李克强总理说,“对于棚户区人民来说,住房是一件大事。这里的棚户区改造工作再也无法延迟。”现在,群众正在“习惯”,但“担心”,烹饪,煤炭和厕所。我非常担心。我们必须解决住房这个大问题,把普通人的“担忧”变成“宜居”。“
李克强总理的话,让北梁地区的居民看到了住进新房的希望。北梁棚户区改造将会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对包头的经济发展也有着重大的意义和积极的影响。北梁棚户区改造工程预计总投资200亿元,整个工程预计三年完成,棚改完成后,预计有近5万居民受惠。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城市建设环境的改变为包头市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三、棚户区改造中存在的问题
(一)棚改工作实施难、对职能部门监督难
棚户区改造工程,主体并不只是被拆迁人和政府,还有开发商、拆迁执行主体或社会中介机构等各方,因为牵涉利益广、涉及主体多,所以棚改工作并不好开展。从最开始的入户调查,到开始后的选房摇号,再到后面阶段的拆迁安置,每一个步骤的程序都很复杂,棚改工作每向前走一步都十分艰难,如何确保棚改工作顺利的进行是个难题。正因为棚改工程的实施工作艰难、保护权利的程序复杂,所以棚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通过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协调来协调。只有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努力协调各方关系,保护各方利益,才能保障棚改工作最终胜利完成。
(二)被拆房屋产权不明
因人口的流动性较大,且国家的户籍管理制度和房屋产权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甚至存在空白,这导致棚户区很多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虽然世代居住于此,却没有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没有法定的权属证明使得政府难以确定房屋的真正权利人。
另外,棚户区房屋交易现象十分普遍,交易问题的复杂性给棚改工作带来了很大麻烦。如房屋产权人已经举家搬迁至外地无法找到,或者产权人已死亡多年同时继承人无法找到亦或死亡多年,再或者多次交易中的某一个买受人无法找到亦或者死亡。棚改工作中的现实问题远远超乎了想象,在上述权属不明的情况下,拆迁安置工作将无法进行,但如果政府对这样的住户不予安置或者处理不妥当,会产生新的问题。
(三)强制拆迁带来的问题
强制拆迁所引发的矛盾是棚改工作无法回避的问题之一,各地因为强拆导致人员死亡的新闻屡见不鲜。但现实情况往往是可以强制拆迁的特定条件被扩大化,开发商或者其他利益方为了达到一些目的对不符合强拆条件的房屋也采取了强拆措施,侵害本来就是弱势群体的百姓的权利,这当然会不可避免的引发社会矛盾。居住权是百姓最基本的权利,如果受到侵害必然会引起百姓极大的愤怒。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强制拆迁是一道卖不过去的坎,如何保证强制拆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也是棚改工作的一个难题。
四、公证在城市棚户区改造中所起的作用
公证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预防性司法制度,它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而言,公证具有防止纠纷,减少诉讼,确保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制止违法行为,维护民事和经济秩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法律。公证人出具的公证书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从公证的职能和公证书所具备的的效力就不难看出,公证机构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大有可为,甚至可以说公证机构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证如何服务棚户区改造进行了分析:
(一)主体资格确定方面
被拆迁房屋的权利人难以确定,公证机构可以从以下几个公证事项入手解决这一问题或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帮助:
1、继承公证
公证机构通过办理继承公证[[2]]可以有效解决产权登记人已故的问题,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合法权利人,明确被拆迁主体。同时办理继承公证也避免继承人之间产生纠纷。
2、遗嘱继承或接受遗赠公证
遗嘱继承或接受遗赠公证是继承类公证的一种,这是一种公证人证明遗产继承人或受益人继承或接受遗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棚户区居民中的有些老人生前留有遗嘱,指定将自己名下房屋由某个继承人继承或遗赠给继承人以外的某人,为了保证遗嘱的有效性和法律的严肃性,实现遗嘱人或遗赠人生前愿望。
3.声明的公证
公证的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公民和法人在公民活动中的单方面意义表达了真实的法律活动。这类公证适用范围比较广,对棚户区中有些房屋产权人已经出售给他人多年,或者房屋交易多次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公证机构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办理声明公证,为权利人有效维护权利提供证据,同时也帮助政府职能部门确定房屋的权利主体。
4、证人证言公证
公证机构要保全的是证人在公证处陈述证言的状态、时间、地点、内容、身份,证言内容是过去发生的事项。棚户区形成的历史时间长,在很多居民居住于此却没有产权手续或者房屋交易多次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产权人已下落不明等情况下,事实权利人可以寻找证人或者 的负责人为其作证,并办理证人证言公证,证明其是实际权利人的事实。这一类公证无法直接确定权利主体,但可以从另一方面保护当事人权利,为政府职能部门确定房屋的权利主体提供证据参考。
(二)程序依法进行方面
棚户区改造工程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是大前提,是棚改工作顺利进行和群众权利得到保护的保障,在确保棚改工作依法进行方面公证机构可以从以下几个公证事项入手:
1、现场监督公证
在办理现场监督公证时,公证机构需要对活动参与人的主体资格、活动规则、各方提交的材料将进行实质性审查,公证人公证人的现场监督将当场阅读公证人,监督的活动是否真实合法,程序是否合法、结果是否合法进行法律上的判断。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很多情况办理现场监督公证是十分必要的,比如棚改前期工作中的入户调查活动,对被拆迁主体关于表决是否同意补偿方案的过程、拆迁安置房分配的程序和抽取房号的过程、强制拆迁的过程等。
2、文书送达和公告事宜的公证
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政府职能部门会向各方送达各种权利义务告知书或强制拆迁通知书等文书,也会因为部分人员不配合导致无法送达而采取公告的方式。但为了防止权力滥用损害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应当对文书直接送达的行为或者公告送达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对送达文书的内容或公告的内容、送达和公告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情况进行保全,为棚改程序的合法性提供了可靠的证据支持。
(三)保护各方权利方面
权利和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3]]的核心内容,其实也是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保护相对弱势群体即被拆迁人的权利是棚户区改造工程的首要任务。目前,大部分棚改纠纷事件,是由公权力越位引发的群众权利受损所致,公证机构可以通过办理以下一些公证来保护各方权利,尤其是被拆迁人的权利。
1、强制拆迁的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房屋拆迁证据保全证明规则”第2条的规定,房屋拆迁证据保全证明,房屋拆迁前,公证处应当采取调查,拍照或录像等措施,确保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真实性和证明活动。保存房屋强制拆迁过程的证据公证反映了证据的有效性,公证的三大影响之一。房屋强制拆迁保全证据公证,为权利人提供了全面、直观的原始证据。按照强制拆迁工作的时间顺序笔者认为在强制拆迁保全证据公证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准备工作
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核,要求申请人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拆迁许可证,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强制拆迁决定书,履约条例证明材料,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决定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
(2)强制拆迁过程中
公证员通过现场勘察、现场记录,对被拆迁对象采取测绘、拍照或摄像、登记和其他措施,监督测绘人员的测绘行为和成果,要求测绘人员提供书面的测绘结论,全面客观地记录被拆除的物品及其附件,房屋和现场状态。
(3)特殊情况
如果强制拆迁现场混乱,具体执行工作人员不能依法按上述程序操作,或者拆迁场面失去控制,公证员应当申请人必须及时处理,否则应拒绝公证。
2、房屋现状保全公证
被拆迁人与拆迁方关于拆迁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可能会被强制拆迁,被拆迁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可以申请公证机构对房屋的现状进行保全。
3、安置款项提存公证
安置补偿金是否已给付、给付不能如何处理等问题是棚改工作中的又一问题,将安置款项提存至公证处有以下几个作用:防止款项挪用,保障合法领取人的权利;对提取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核,防止不法分子冒领安置款;起到保全证据的作用,保全职能部门提存安置款项的时间、给付安置款项的行为,预防纠纷;保障棚改工作依法、依程序顺利进行。
(四)预防纠纷方面
棚户区改造是棚户区居民每家每户的大事,涉及利益主体多,衍生出来的家庭矛盾和法律关系极多,处理不善不利于家庭和睦,不利于社会和谐。公证机构应当加强公证法律服务宣传,通过办理相关公证解决问题,发挥公证职能。在预防纠纷方可能会遇到以下类型的公证:拆迁人或者开发人员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当经过公证,并分配家属或者继承人。
(五)包头市安泰公证处服务包头市北梁棚户区改造的一些做法
1、集思广益,制定工作方案
根据李克强总理2013年2月3日针对北梁棚改提出的新要求,2013年2月7日,新年上班第一天,包头市安泰公证处就召开会议,对服务北梁棚户区改造进行整体部署,成立服务北梁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组,根据北梁棚改工作的实际情况,不断细化和调整工作方案,为北梁棚改革提供最优质,最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2、建立联系,架构服务桥梁
棚户区改造的最终目的是服务百姓,想达到这一目的就要与政府和 建立起有效的联系。与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建立有效的沟通的方式是包头市安泰公证处工作方案的重要部分。
3、走进北梁,加大公证宣传
根据工作方案,在保障处内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成立5个流动工作站,进驻北梁的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
4、特事特办,开辟绿色通道
棚户区居民属于城市中较特殊的群体,基本上都是城市中收入较低人群,而且文化水平也相对低,公证机构为这类人群服务应当有针对性的调整工作方式。包头市安泰公证处就为棚户区居民办理公证业务开辟了专用绿色通道,提前对公证人员做好业务培训,并在公证服务大厅专设"北梁棚户区改造办证台"为棚户区居民提供最优最快捷的服务。另外针对棚户区居民收入偏低的情况,通过与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的沟通,对符合条件的确有困难的居民采取减收公证费用或者启动法律援助程序,真正站在群众角度思考,真正的让群众受惠。
综上所述,要做好对棚户区改造最终的目的是服务好百姓。公证机构及早介入棚户区改造是非常必要的,不能在产生问题时才采取措施,要充分发挥公证的预防性职能作用。通过早期公证法律宣传、向政府以书面形式提出司法建议等措施,可以有效协调各方关系、减少矛盾,达到消除或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目的。棚户区改造是大事,政府做了决定后会非常及时的向社会发布消息。
对棚户区改造工作,无论怎样估计它的复杂性和难度都不为过。棚改过程中政府的很多行为不合法、不规范,百姓的思想工作难做,所以棚改中的公证工作也比较复杂。这样就对公证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不仅应当业务精、素质好、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还应当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协调各方关系,化解矛盾。
另外,公证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办理业务,不能有丝毫疏忽。有些时候政府机关将公证处当成政府职能部门,要求公证机构按照政府的意愿办理业务,这样的做法绝对是错误的。尽管公证机构作为国家的法定证明机关,应当配合政府工作,处理好棚改工作,做好法律、政策宣传,调和被拆迁人与政府之间矛盾,协调两者间的关系,但公证机构更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公证程序规则》第二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第三条规定: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就要求公证机构作为第三方、中立方,应当严格依法、依程序办理强制拆迁的保全证据公证,不能走形式、走过场,要依法办证,真正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不让“民心工程”成为侵害百姓权利的借口。
沟通是解决问题的桥梁。通过与各方沟通,可以起到以下作用:充分了解棚户区居民的情况,充分了解政府和群众的需求,这便于公证机构准确定位,找准自己的位置才能做好公证法律工作;规范职能部门的行为,对职能部门制定和执行工作计划起到引导的作用;提高群众的公证法律意识,让群众能够知道如何利用公证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沟通是解决问题的基本方式,但又恰恰是各方容易忽视的问题,公证机构在服务棚户区改造工作过程中一定要对这一点重视起来。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证法.法制出版社.2005
[2].江晓亮.公证员入门.法律出版社.2006
[3].总理心愿----宜居梦照进现实.包头日报.2013.4.1
[4].张颖宏.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节点.中国公证.2013.2
[5].阎建明.浅谈适用要素式公证书要素适用规律.中国公证.2013.5
范文试看结束后微信扫下方二维码即可复制完整版《讲话致辞》范文,全网20万篇优秀素材范文持续更新、一网打尽!免除会员朋友东奔西跑找材料的后顾之忧!
手机用户可保存上方二维码到手机中,在微信扫一扫中右上角选择“从相册选取二维码”即可。
法律论文优秀范文6
论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的现状及完善-法律论文-免费论文
[标签:标题]
论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的现状及完善
论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的现状及完善
【内容摘要】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保障制度能够为经济困难群众或者特殊案件中的弱势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保障社会群体合法权益的公益事业,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而法律援助工作站则是建立在社会最基层,与人民群众联系最直接最密切的基层法律援助机构。近几年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迅速开展,在保障基层弱势群众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同时,也应当看到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存在着明显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应当进一步完善,发挥好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便民优势,就能更好地利用社会资源,为弱势群体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关键词】 法律援助工作站
法律援助 现状 完善
一、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的现状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逐渐凸显出其在维护司法公正、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巨大作用。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设立,是法律援助事业向社会基层的纵深延伸,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之一。近年来,我国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从无到有,基层法律援助事业得到快速发展。
目前,我国基层的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依托各乡镇司法所而建立,具有规范的名称、办公场所以及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同其所在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为同一套人员,乡镇司法所所长兼任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站长。以东昌府区法律援助中心为例,其辖区共设立16个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其所辖法律援助工作站均有规范名称、独立场所、工作人员以及规范化工作规章制度。
在法律援助工作德开展方面,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致力于降低法律援助受援门槛,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扩大法律援助在农村基层的覆盖面。同时,对于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办理、结案后卷宗的装订实行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在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处理上,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侧重于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矛盾,这有利于维护广大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法律援助工作站使法律援助的触角延伸到最基层的广大农村社会,增强了乡镇司法所的职能,而且保护了广大困难农民、贫弱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与尊严,使县区级法律援助网络体系进一步得到完善。
二、当前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中面临的困境
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从无到有,快速发展,在维护基层社会贫困弱势群众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但仍然存在着明显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援助办案经费保障方面。目前,法律援助经费问题已成为制约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瓶颈。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经费紧缺,制约着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宣传、日常办公等工作的运转。工作人员办案补贴经费的偏少甚至缺乏同样导致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滞后。
第二,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方面。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基层工作人员紧缺,目前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中的工作人员一般身兼数职,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同时负担着乡镇机关的行政工作,工作任务繁重,工作人员常常不堪重负,导致弱势群众的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二是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工作效率,工作质量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第三,法律援助知识宣传力度方面。由于目前我国农民群众接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以及受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广大农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知识缺乏深入的了解;同时由于近年来农民外出务工人数的增加,对于这一部分人群的法律知识宣传,现有的宣传方式还不能全部覆盖,从而导致一部分农民对法律援助工作不了解,甚至有的农民不知道有法律援助这种法律保障制度。
三、完善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的对策
针对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中存在的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对基层法律援助工作进行完善。
第一,提高对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加大基层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和保障。充足的经费保障是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的必要前提。市、区、乡镇等各级政府应当提高认识,加大对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同时对于办案经费的使用情况应设立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确保法律援助办案经费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二,进一步完善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规范化建设。首先应对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援助知识业务培训,基层法律援助工作涉及到法律中的诸多方面,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有较高要求,因此应在积累办案经验的同时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援助业务素质;其次,对基层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批、案件办理、卷宗装订归档等进行业务培训指导。通过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提高法律援助的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受援群众合法权益,提升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满意度。
第三,加大法律援助知识的宣传力度。法律援助知识宣传对于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普及法律援助知识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农村社会由于自然村庄分布零散、进城务工人员增多等因素,导致法律援助宣传存在一定难度,法律援助知识普及率不高。为此,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机会,多种方式下乡镇,进社区,利用农民群众赶大集的机会宣传法律援助知识。同时要求各乡镇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粉写法律援助宣传标语,极大程度地提高了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知晓度。
第四,积极同法院、司法等部门沟通协作。由于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中较多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继承纠纷、农民工维权以及邻里生活纠纷等方方面面,因此,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积极同法院、妇联、工会、共青团能机构协调沟通,做好工作衔接工作;在涉及进城务工农民工的维权案件中,应积极同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调沟通,确保各类受援群众法律援助维权之路畅通无阻不断档。
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设立有效地改善了基层困难群众寻求法律援助难的问题,为维护乡镇农村和街道社区的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在现阶段法律援助工作开展中,各级政府、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应采取多种措施改进和完善当前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运作和管理,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整体效能,推动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全新发展,真正做到法律援助工作站延伸法律服务、便捷利民,努力实现法律援助全覆盖,切实维护受援对象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职能作用。
范文试看结束后微信扫下方二维码即可复制完整版《讲话致辞》范文,全网20万篇优秀素材范文持续更新、一网打尽!免除会员朋友东奔西跑找材料的后顾之忧!
手机用户可保存上方二维码到手机中,在微信扫一扫中右上角选择“从相册选取二维码”即可。
法律论文优秀范文7
创新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 充分发挥大调解功能和效用-法律论文-免费论文
范文试看结束后微信扫下方二维码即可复制完整版《讲话致辞》范文,全网20万篇优秀素材范文持续更新、一网打尽!免除会员朋友东奔西跑找材料的后顾之忧!
手机用户可保存上方二维码到手机中,在微信扫一扫中右上角选择“从相册选取二维码”即可。
法律论文优秀范文8
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案件的特点、问题及对策-法律论文-免费论文
[标签:标题]
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案件的特点、问题及对策
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案件的特点、问题及对策
法院未成年人案件调研报告
区人民法院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文化观念以及生活方式的转变,我国的离婚率一直处于高位态势,导致大量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出现,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由于年龄较小,欠缺劳动能力,必然对抚养费有高度的依赖性,使得因各种原因诉至人民法院的抚养费纠纷案件日益增多。为了更好的保护未成年民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从我院2012年审理的抚养费纠纷案件入手,查找问题并提出初步建议,以期对预防和解决好此类纠纷有所裨益。
一、抚养费纠纷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
2012年,***区法院共审结抚养费纠纷案件21件,占同期婚姻家庭案件审结数的2.40%,数量上比去年同期上升了23.5%。这些案件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绝大多数是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审结的21件案件中,20件是婚生子女抚养纠纷,占已结案件的95%,只有1件是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
2.多因拖欠抚养费、要求增加抚养费而提起。审结的21件案件中,拖欠抚养费的有14件,占已结案件的66.7%。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有11件,占已结案件的52.4%,且有4件案件属于第二次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见附表一)
附表一:抚养费纠纷案件诉讼请求类型
诉讼请求
案件数
比重
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
9
42.9%
要求对方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5
23.8%
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
4
19.0%
增加抚养费数额
2
9.5%
要求减少抚养费数额
1
4.8%
合计
21
100%
3.超七成是女方抚养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男方多。审结的21件案件中,女方抚养子女的16件,占已结案件的71.4%,男方抚养子女的6件,占已结案件的28.6%。拖欠抚养费的14件案件中,父亲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有9件,占该类案件的64.3%,母亲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有5件,占该类案件的35.7%。
4.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的离婚方式多为协议离婚、调解离婚。20件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中,只有2件是判决离婚,仅占10%,在民政局协议婚的有13件,占65%,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的有5件,占25%。(见附表二)即90%的案件当初拟定的关于抚养费的协议都是双方协商同意的,因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分歧又不能协商从而诉至法院。
附表二:抚养费纠纷案件的离婚方式
5.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履行情况较差。审结的21件案件中,有抚养费协议的17件,仅有3件能得到及时、足额的履行,占17.6%。拖欠抚养费的14件案件中,最短的欠6个月,拖欠20个月以上的有10件,拖欠时间最长的长达12年半。(见附表三)
附表三:抚养费履行情况
序号
离婚方式
离婚时长
协议内容
履行情况
1
协议
9年
05年法院调解达成新协议:200元/月
拖欠21个月
2
协议
11年
200元/月
拖欠135个月
3
协议
10年
50元/月
拖欠23个月
4
判决
8年
08年法院判决增加为200元/月
拖欠36个月
5
协议
5年
200元/月
拖欠27个月
6
协议
7年
08年经法院调解增加为160元/月
能履行
7
协议
3年
2011年9月法院判决变更抚养,300元/月
拖欠12个月
8
协议
8年
100元/月
一直未付,拖欠8年
9
调解
13年
500元/月
拖欠12年半
10
判决
5年
2011年变更抚养关系,300元/月
拖欠6个月
11
调解
4年
300元/月
能履行
12
协议
1年
500元/月
能履行
13
协议
2年半
500元/月
一直未付,拖欠32个月
14
调解
10年
150元/月,09年法院调解
增加为300元/月
02年由法院强制从对方工资卡上扣划,09年调解新达成的数额没有履行,拖欠36个月
15
协议
1年
1000元/月
拖欠11个月
16
调解
3年
不明
未履行抚养义务,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17
协议
3年半
300元/月
从未履行,拖欠42个月
6.案件调解、撤诉率保持高位状态。审结的21件案件中,判决结案4件,占19%;调解、撤诉17件,占81%,可见,调解和撤诉是抚养费纠纷案件的重要结案方式。
7.抚养费数额最高与最低之间的差距加大。从审结的21件案件来看,因为离婚时间长短不同,不同案件间抚养人的收入差距,支付能力大小的不同,以及生活的区域不同,所需费用不同,从而造成不同案件中主张或协议的抚养费最高数额与最低数额之间的差距加大。抚养费最高的每月达4166元,离婚时间比较长的且生活在农村的每月支付抚养费多在一、两百元间,最低的仅50元,相差达82倍。
二、抚养费案件审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一)责任意识和诚信观念缺失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为人父母,就有责任和义务对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这种责任和义务不因离婚而解除。父母离异本身对于未成年子女就是一种重创和打击,处于单亲家庭的孩子对抚养费就会格外依赖,因此按时足额地支付抚养费是离异父母的基本义务,也是为人父母应坚守的道德底线。但是近年来,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得不到很好的履行,彰显了不少的离异父母缺乏应有的责任感和诚信观。审理中,有三名被告是辖区内大型国有企业、效益较好的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完全有足够的履行能力,但仍然为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对簿公堂,甚至有一起双方当事人都是同一大型国有企业职工,几经派出所、居委会、单位领导调解都没有得到解决的抚养费纠纷案件。
(二)思想观念和认识上存在误区
一个误区是混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抚养费的给付,因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履行抚养义务是两个法律概念。实践中夫妻双方离婚时一方只是单纯放弃共同财产,未明确约定将放弃的财产折抵抚养费,事后又以子女名义主张抚养费,法院一般会支持子女的主张,但另一方会觉得特别“冤”,在履行时也是消极被动,纷争不断。另一个误区是认为没有抚养能力就可以不履行抚养义务。我院辖区内不少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没有稳定的工作,农民以及外出务工人员较多,收入不稳定,如果在离婚后组建新家庭后家庭负担加重,这些都成为他们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抗辩理由。
(三)缺少对夫妻离婚协议的主动审查机制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赋予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权仅仅是形式审查,并不审查实质内容。而且,作为“离婚”这个具有重要的人身法律关系的民事行为,婚姻登记机关仅仅将男女双方作为当事人,把离婚放在了第一位,割裂了离婚和抚养问题,并没有将未成年子女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来考虑其合法权益。对于双方自愿达成的涵盖对子女抚养费内容的离婚协议,法律尊重意思自治,法院也不会主动对离婚协议的内容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只有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院才会作出判决。
(四)相关法律规定界定不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21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不再区分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而是综合确定一个抚养费数额。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案件中,除了因收入增加、物价上涨的因素外,多以孩子教育费、医疗费支出过高作为理由,新达成的调解协议或法院判决不少都要求“教育费用、医疗费用以票据为准各承担50%”,即在实践中的抚养费多指生活费和一般意义上的医疗费用。但是因目前没有相关规定对必要学习费用进行界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也没有对此达成一个合意,因此有可能在“教育费用”问题上再次引起争端,因为社会上各种补习班、特长班比比皆是,费用不菲,报多报少,选此择彼在费用上会有很大差异。
三、解决抚养费纠纷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大对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约定的审查力度
为了有效保护离婚协议中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在这方面的做法,要求法院承担起主动审查的职责,审查父母在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费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损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的执行,否则应不予支持,并要求双方重新约定。
(二)主动做好抚养费纠纷案件的法律释明
1.对当事人认识观念上的误区进行法律释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与抚养费的折抵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但是抚养费问题可以在离婚协议中与财产问题一并解决,即在离婚时可以明确约定以一方应得的共同财产折抵其应付的抚养费,双方分割共同财产后,这样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才通常不再需要另行支付抚养费。对于错误理解没有抚养能力就不承担抚养责任的当事人,应明确告知我国的法律规定,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作为父母只要具有劳动能力,就应该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承担起抚养子女的责任。抚养能力是个综合衡量的标准,不能仅以短暂的失业或负担加重就认定不具备抚养能力,免除其抚养义务。
2.对于抚养费的内容及数额进行法律释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是一个综合确定的数额,包括的教育费和医疗费是指一般意义上的,如发生了较大数额的医疗、教育费用可以另行起诉。允许双方约定在抚养费之外额外分担医疗、教育费,但是抚养费的数额,应以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其内容并非包括子女的所有花销。子女的生活水平及受教育的条件,应以满足子女的实际需要并以双方现有的经济条件为限。
(三)不断延伸审判职能,加大 力度
在做好常规 工作的同时,针对实践中人们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认识观念上的误区等印发法律宣传单,在民政部门离婚办理窗口发放,以提高 的针对性。对于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在协议中一并解决抚养问题的,要对当事人进行宣传讲解相关规定,让当事人进一步明确抚养义务的强制性,促使其完善离婚协议中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的约定,并积极自觉履行抚养义务。
(四)完善抚养费给付制度,建立社会保障机制
1.探索建立抚养给付数额的灵活调整机制。我院审结的抚养费纠纷案件中有4件,占近两成的案件已经是为增加抚养费数额第二次起诉,均因随着物价上涨,生活水平的提高,固定数额的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生活需要,应该探索建立随着父母收入变化而灵活增加的抚养费制度。这种调整宜以两年为限,定期调整,父母有固定收入的参照父母的收入,父母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参照当地居民平均收入水平。对于增加的数额,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法院确定。
2.探索建立“一次性给付”的第三方保障机制。法律规定的抚养费给付方式实行的是“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并行制,但实践中多以“定期给付”为主,这不乏对“一次性给付”难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担心。在父母一方有经济条件时一次性给付抚养费,或预付抚养费后,可以由法院或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建立专用账户等形式,加强对抚养费用的监管,以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生活、成长不受父母经济条件变化
的较大影响。
3.建立健全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无法到位的社会救助制度。我院有2件抚养费纠纷案件,因被告患病、遭遇严重车祸而没有抚养能力,原告不得不撤诉,像这种由于当事人生活困难、无力支付抚养费的情况还不少。这种情况下,政府应承担起保障困难家庭未成年子女生活和学习的责任,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明确救助范围包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急难救助、灾害救助等,救助办法有发放救助金或提供免费服务等方式。
范文试看结束后微信扫下方二维码即可复制完整版《讲话致辞》范文,全网20万篇优秀素材范文持续更新、一网打尽!免除会员朋友东奔西跑找材料的后顾之忧!
手机用户可保存上方二维码到手机中,在微信扫一扫中右上角选择“从相册选取二维码”即可。
范文试看结束后微信扫下方二维码即可复制完整版《法律论文》范文,全网20万篇优秀素材范文持续更新、一网打尽!免除会员朋友东奔西跑找材料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