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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优秀范文6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精选多篇)-合同范本-实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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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精选多篇)
第一篇:2014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解读
解读最新《劳动合同法》修订案
一、劳务派遣重新设立许可,并提高进入门槛。
今后,从事劳务派遣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
2、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对于经营场所和设施的具体要求没有列出,但相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作在劳务派遣的审批办法中实施严格的要求的。
3、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即在审批劳务派遣资质时,需要提供相应制度。这些制度要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包括此次修订案)的要求,例如民主协商程序、加班、社会保险、劳动关系建立与终止解除等方面均应符合法律要求。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不排除国务院会在接下来对劳务派遣作出进一步的要求,例如经营场所、管理人员等方面要求。
注意,并非只要符合上述要求就可以从事劳务派遣,还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如为新设公司,必须申请许可之后,才能办理工商登记。
那么,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就一定能获得批准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呢?也不一定:
1、
不排除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对劳务派遣企业提出进一步的要求。法理上人保部无权提出法定要求之外的要求,但实务中却常常如此,这些要求一般会体现在接下来出台的“劳务派遣许可审批办法”之类的文件中。
2、
经营场所与设施到底应该要达到何种标准?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到底要如何才合乎要求?像中国社会常见的其它审批一样,免不了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如果未经许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处罚比较严厉: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总的来讲,笔者对该规定并不看好。管制会带来寻租、腐败等种种成本,且未必能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强化劳务派遣用工与本企业用工同工同酬。
修正案要求在劳务派遣合同及劳动合同中载明同工同酬条款,如果违规,可被责令限期改正,如不予改正,则可能被罚款,劳务派遣单位可能被吊销劳务派遣许可。
其实同工同酬的规定在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第四十六条中就已经有了规定,但这么多年,几乎没有落到实处的案例。就世界范围来看,同工同酬也是个难题。因为每个人的素质、资历、能力不一样,并不能说做着同样的工作就应该拿着同样的钱。因此,关键不在于是否实行同工同酬,而在于如何实施,例如:
1、何为同工?何为同酬(是否包括奖金、福利、津贴等)?
2、如果没有同工同酬,员工如何主张权利?
理论上一般认为,福利并不受同工同酬的限制。理论上,至少劳务派遣员工可以以该法条为依据,要求与其它员工同等工资标准,并要求补发少发的工资。但仲裁委与法院对于同工同酬如何认定,仍然是难题。
实务中,这一条对不少国企影响不小。很多国企或国企背景的公司存在编制内外员工的明显不公平待遇,倒是私企此类现象较少。这种不公平现象是应该得到纠正的。
三、劳务派遣适用岗位的限制。
修正案规定: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由此可见,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会受到如下两方面的限制:
1、
岗位的限制。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这三性有了较明确的规定。
2、
人数限制。这一点也相当严格,只要劳务派遣用工的比例受到限制,事实上就大大压缩了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目前,江苏等地酝酿在地方法规中限制劳务派遣的用工比例为不超过30%。我个人倾向认为,国务院出台的比例也不会高于这个标准。
如果超出上述标准使用劳务派遣,将会导致如下法律后果:
1、
超出范围使用劳务派遣的,可被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罚款(按被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这类处罚既可对劳务派遣单位实施,也可以对用工单位实施。逾期不改正,还可调销劳务派遣许可,这是针对劳
劳务派遣单位的。
2、
如果超出这些范围适用,则原来建立且履行的劳务派遣关系是否还有效?与此相关联的问题是:劳动者可能会主张与用工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进而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点修正案未明确。我倾向于认为之前的劳务派遣还是有效的,不能主张双倍工资。但被责令改正之后,必然会涉及劳务派遣的变更问题。届时应采取协商变更,或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继续履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四、过渡问题。
1、修订案自2014年7月1日起生效。
2、修订案公布前已依法签约的劳务派遣业务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即可以不受本修正案中劳务派遣适用范围、劳务派遣资质要求的限制。请注意,这里说的是“修订案公布前”即2014年12月28日前。
3、在2014年12月28日之后至2014年7月1之前已经开始的劳务派遣业务,则必须在2014年7月1日(修订案实施日)之后符合劳务派遣的岗位要求,同时,最迟在2014年7月1日之前必须获得劳务派遣的资质许可。
4、在2014年7月1日以后新开始的劳务派遣业务,则必须有劳务派遣的资质许可,且符合岗位等要求。
5、无论如何,自2014年7月1日起,劳力派遣用工与劳动合同用工同工同酬的规定即必须执行。
举例:甲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a于2014年12月27日签署劳务派遣协议,派遣期限为两年,派遣员工岗位是a单位的主营业务岗位。两天之后的2014年12月29日,甲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b新签一笔劳务派遣业务,期限也是两年,派遣员工也是单位的主营业务岗位。2014年6月,甲公司另与用工单位c开展一批劳务派遣业务,派遣到c单位的辅助性岗位,期限为两年。2014年6月,甲公司办理了劳务派遣许可。则:
1、
与a单位的劳务派遣仍可以延期至2014年12月27日正常到期终止。但2014年7月1日起必须遵守同工同酬的规定。
2、
与b单位的劳务派遣业务在2014年7月1日之后必须终止或变更。就算甲公司在2014年7月1日之后取得了劳务派遣的许可,该项劳务派遣业务仍然必须终止,否则即为违法。
(因为该业务不符合劳务派遣的岗位要求)
3、
与c单位的劳务派遣业务可以正常经营至2014年7月1日,但自2014年7月1日起必须遵守同工同酬的规定。
4、2014年7月1日起一年内,原劳务派遣企业必须办理许可手续,才能从事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第二篇: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解读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解读
2014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这决定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次决定主要修改《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劳动合同法》从2014年1月1日施行后,本该作为补充用工形式的劳务派遣用工成为大部分单位主要的用工模式,这有利于用工单位降低用工成本,减少用工风险。可是,对于被派遣员工不公平,不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这次《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规范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办理公司登记。并且,注册资本不得少于贰佰万元,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修改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仅需要注册资本50万元,不需要行政许可,对经营场所和设施以及相关配套制度没有作规定。对于此前存续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依法变更工商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二、明确保障同工同酬,杜绝报酬内外有别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明确规定,被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应当与用工单位同岗位员工一致,实行相同的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没有同类岗位的,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应当根据单位所在地相近或者相同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在派遣协议以及劳动合同中,均需要载明或者约定有关同工同酬的内容。如果此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违反同工同酬原则的,应当根据修正案进行相应调整。
三、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范围
《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劳务派遣用工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但没有对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进行明确,所以立法后该条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而《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和解释,统一执法尺度。
四、增加处罚措施,提高违法成本
对未经许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于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按照每人伍仟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罚款,还可以吊销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许可资格。跟派遣员工造成损失的,仍需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实施后,在劳务派遣的经营业务和用工单位的用工管理过程中,将会增加以下两类劳动争议纠纷:1、同工同酬的争议;2、有关辅助性工作岗位如何界定的争议。
因此,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对于劳务派遣单位而言,应当在一年内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增加注册资本、经营场所和设施,制定完善劳务派遣有关的管理制度,清查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合同,是否有违同工同酬原则,对有关岗位是否符合临时性、替代性和辅助性的要求等等。对于用工单位而言,应当对派遣员工实行相同的分配办法,实行同工同酬,对不符合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岗位员工进行及时处理。
第三篇:《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解析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
关于举办“《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解析、《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最新规 定解读与多元化用工、劳务派遣及职工奖惩制度撰写高级研讨会”邀请函 各企事业单位:
2014年6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主要对有关劳动派遣的规定进行了集中修改,直指劳务派遣,草案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也对“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作了进一步界定,同时增加了同工同酬的规定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此次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将使得众多企业的用工制度面临重大转型,,然而今年以来先后出台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规定》、《女职工特殊保护条例》、《社会保险申报征缴规定》、《特殊工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四也在征求意见,一系列人力资源新法出台及内容的调整,不仅对企业的劳动用工带来了很大的调整,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也大幅增加,为帮助企业降低人力资源管理风险,提升管理水平,使得从事人力资源管理者能够系统的熟知近年来的劳动立法,了解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提前预防各环节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从而在管理的过程中了解法律的禁区,实现有效、依法的管理。我单位特举办“《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解析、《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最新规定解读与多元化用工、劳务派遣及职工奖惩制度撰写高级研讨会” 咨询电话:010-52850188
李国栋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研修时间:2014年8月28日—31日北京市(28日全天报到)
2014年9月05日—11日成都市(05日全天报到) 2014年9月07日—13日乌鲁木齐市(07日全天报到) 2014年9月12日—18日长沙市(12日全天报到) 2014年9月14日—20日厦门市(14日全天报到) 2014年9月15日—21日黄山市(14日全天报到) 2014年9月19日—25日深圳市(19日全天报到) 2014年9月21日—27日张家界市(21日全天报到) 2014年9月25日—28日北京市(25日全天报到)
二、参会对象:
各国有、外资、合资、民营企事业单位董事长、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行政总监、人事经理、薪酬经理、劳资经理、社保主管、经办,法律部门、工会及负责社会保险的专业人士;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保中心、和工会组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主管领导,律师事务所受理劳动争议的律师;国内外人力资源专业咨询机构、人才服务机构、人事代理、劳务派遣机构。
三、主讲导师:
余明勤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副司长、劳动合同法修改专家
郭军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劳动合同法修改专家
鲁志峰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主任、著名劳动法律专家
白永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著名劳动法律专家 程延园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著名人力资源管理专家1
四、会议内容:
第一部分:《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十大焦点解析
1、《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焦点一、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应具备什么资质?
2、《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焦点二、劳务派遣岗位只能在三性岗位使用?
3、《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焦点三、临时性岗位存续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4、《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焦点四、辅助岗位如何界定?
5、《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焦点五、何种岗位属于替代性岗位?
6、《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焦点六、劳务派遣员工应同工同酬?
7、《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焦点七、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的工资算作工资总额?
8、《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焦点八、使用劳务派遣工作年限超过两年则转为直接用工?
9、《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焦点九、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违法本法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10、《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焦点十、新法实施后现有劳务派遣员工如何过度?
第二部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4年1月1日施行的《企业劳动争
议协商调解规定》的最新规定解读
1.企业从2014年开始必须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吗?
2.劳动者提出调解、企业必须回应吗?
3.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4.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有哪些?
5.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不用劳动仲裁就直接生效吗?
6.什么情况下调解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调解协议进行仲裁审查?
7.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具体包括哪些程序?
8.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法定时间及法律后果是怎样规定的?
9.企业未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0. 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关系?
第三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草案》解析与劳动争议风险预防
1、劳动争议仲裁管辖、诉讼管辖可否约定?异地用工如何争取管辖权?
2、一裁终局裁决如何申请撤销,可否调解?裁审如何衔接?
3、员工调入工龄是否连续?《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前后是否有所区别?
4、有自主用工变更为劳务派遣,或反之,工龄是否连续?
5、关联企业间的员工调动是否工龄承继?关联企业如何认定?
6、规章制度未经过民主程序是否一律无效?劳动合同法实施前颁布的制度是否有效?
7、1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是否应成立职工代表大会?劳务派遣工如何执行民主程序?
8、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无效?劳动者要求履行应支付100%工资的补偿金?
9、单位未及时支付补偿金是否免除竞业限制义务?
10、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方可免除竞业限制义务?单位不具有单方免除权?
11、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应单位过错离职竞业限制义务失效?
12、竞业限制补偿金可否在职期间提前支付或约定提前支付?
13、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合同应提前3日通知?未通知的后果?
14、默示变更劳动合同的方式,一年内提出异议单位变更合同无效?
15、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应征求工会意见,未成立工会是否应报上级工会?
16、用人单位营业期限届满,终止合同是否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17、末尾淘汰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18、外国人是否使用用劳动合同法?外商代表处是否具备用人主体资格?
第四部分:多元化用工与劳务派遣用工政策走向和操作技巧
一、企业用工的基本类型。二、常见用工方式的利弊分析。三、 今后用工形式的趋势判断。
四、全日制用工形式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操作技巧及风险规避。
1、劳动合同签订环节
(1)企业与员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2)企业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能否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赔经济补偿?能否追加25%、或100%的赔偿
(3)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到底是基本工资还是应得工资,具体包括哪些工资结构项目?(4)补签或倒签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是否仍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操作时要注意哪些技巧?(5)如果劳动者借故拖延或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如何应对?
2、劳动合同履行环节
(1)新员工的试用期,有哪些风险?如何才能避免法律风险?
(2)在调岗调薪争议中企业败诉的原因是什么?企业该如何规避?(3)企业可以扣减员工奖金吗?扣减奖金与克扣工资的区别,企业如何抗辩才能避免败诉?(4)竞业限制协议应该在什么时候签署,比较利于企业?内容条款要注意哪些细节,才能控制法律风险?(5)保密费和竞业限制补偿金是一个概念吗?最新实施的保密法对脱密期的规定是多少?高温津贴是属于工资还是属于福利,企业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有什么风险?
3、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环节
(1)企业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哪些情形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2)实行末位淘汰制违法吗?企业如何避免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3)《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何书写,如何送达?(4)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使用?(5)“经济型裁员”有什么样的法律规定?企业如何操作?(6)企业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书面约定支付适当的经济补偿数额,事后劳动者可以反悔吗?(7)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没有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员工可提出赔偿要求吗,企业如何才能规避上述风险?(8)员工未提前30日通知企业即自行离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企业要注意哪些风险?
4、《劳务派遣规定》(草案)解读及劳务派遣的操作技巧和风险规避
1. 《劳务派遣规定》(草案)解读2.劳务派遣合同的关键条款设计;3.派遣方与派遣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中应注意的事项;4.“返派遣”员工的本单位工作年限如何认定?5.用工方如何行使对派遣员工的退还或退换权?6.用工方如何追究派遣员工的损失赔偿责任?7.对派遣员工能采取竞业限制和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吗?8.用工方的制度如何有效适用派遣员工?9.劳务派遣的前景分析与用工方式的合理选择。5、非全日制用工的操作技巧和风险规避
五、会议费用:
人民币1800元/人,(含:培训费、资料费、场地费、及专家研讨费)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请各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协助做好报名组织工作。参加研讨会的同志请认真填写报名回执表传真或电邮会务组,会务组将根据报名回执表寄发或传真报到通知;告知具体报到地点、乘车路线、日程安排等事项。各单位参加培训可实施3免1优惠政策。
中心特备注:
(1)、我中心特邀请国家有关部委领导、权威专家分别拟定于9月7日杭州市、9月19日北京市举办“薪酬体系设计、岗位分析与企业薪酬福利法律风险防范”高级研讨会。
(2)、我中心特邀请中组部、国家档案局、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权威专家定于9月20日至9月26日在深圳市举办“人事档案管理创新、企业档案管理变革及档案信息化建设”高级研讨会。
(以上课题如有需要可来电索取正式文件)
特别提示:参深圳会议的代表请在当地办理好港澳通行证并做好两地签注,会议结束后,会务组安排四天三晚港澳考察,考察期间食宿费、交通费、参观考察费由会务组承担,欲参加代表请从速报名,名额有限,额满为止,以报名先后顺序为准。
六、联系方式:
电话:010-52850188传真:010-51410766
联 系
人:李国栋15210882906
邮箱:出席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解析、最新规
定
多元化用工、劳务派遣及职工奖惩制度撰写高级研讨会”报名表
第四篇: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全文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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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五十七条修改为:“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一百万元;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第六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
四、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撤销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
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修正案自年月日起施行。
本修正案开始施行时用工单位正在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该根据本修正案进行调整;本修正案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司变更登记后,方可继续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6月27日
第五篇:劳动合同法修正案重点内容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重点内容
在本月底举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将首次审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此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执法检查组深入多个省区市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进行了多次调研,最终形成的报告显示,劳动派遣存在诸多问题。
华建敏表示:劳务派遣在部分单位被滥用,用工单位在主营业务岗位上长期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劳动派遣人员同工不同酬、损害派遣工合法权益等问题比较突出。
派遣用工岗位范围将被严格限制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于26日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草案增加了实现劳务派遣同工同酬的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将被严格限制、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并提高了开办劳务派遣公司的准入门槛。
进一步界定“三性”含义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说,“劳务派遣正逐渐异化为一些用人单位降低用工成本、逃避法律责任的手段。”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表示,不符合规定的滥用劳务派遣,容易引起用工混乱。
乌日图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快速增长,部分企业突破“三性”岗位范围,在主营业务岗位和一般性工作岗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乌日图说,当前,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有的用工单位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问题比较突出,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参加工会组织等权利得不到很好落实,一些被派遣劳动者长期没有归属感,心理落差较大。
乌日图说:“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滥用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常规的用工方式和劳动合同制度造成较大冲击。这些问题如不尽快解决,必然给和谐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为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修正案草案将“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岗位上实施”,改为“只能”在上述岗位上实施。草案同时对“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作了进一步界定: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我们一定会做的更好:wWw.91exam.org)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全国政协委员欧成忠认为,法律应该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动派遣制度的属性。
对劳务派遣实行行政许可
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乌日图在作草案说明时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从事劳务派遣的单位增长较快。一些劳务派遣单位经营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侵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低,承担责任能力差,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获得有效赔偿。为促使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经营,草案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草案对取得许可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包括将注册资本要求由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提高到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
草案还增加规定,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欧成忠:我国劳动法承认劳动派遣是一种合法的用工形式,但是对它的实施有规定,是在临时性,辅助性的工作,但是由于法条的模糊性,现在是大量使用在全行业,我认为应该出台相关的劳动法的细则,什么叫做替代性,临时性,辅助性的工作,明确的做出规定。
实现劳务派遣同工同酬
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乌日图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多数企业对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逐步做到了同工同酬,但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不同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有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企业福利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相比差距较大。
为更好地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
草案还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处以罚款,并适当提高了罚款额度;对劳务派遣单位并可吊销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
此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强调,要禁止用人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下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同时,还应该对不具备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进行清查。
杨志明:解决中央企业和大中型企业劳务派遣规范的问题。目前,劳务派遣规范主要是“五清理”:第一,虚假派遣;第二,变相派遣;
第三,不签订劳动合同;第四,不参加社会保险;第五,不同工同酬。规范劳务派遣,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凡是有一定规模的劳务派遣,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一定规模的场地建设和一部分的专业人员,借此把“皮包公司”挤压退出。
6月26日听取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议案的说明,6月29日下午3时将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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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优秀范文7
供应商品质保证协议书(精选多篇)-合同范本-实用范文
[标签:标题]
供应商品质保证协议书(精选多篇)
第一篇:供应商品质保证协议书
供应商品质保证协议书
为了明确供应商产品质量责任,确保产品原材料及外协加工产品质量满足本公司需求,保障本公司生产顺利进行,经供、需双方商定达成以下协议。
1. 质量责任:
1.1 供方应承担的责任:
1.1.1供方应对自己原材料进行严格的进货检验,对供应商的材料质量进行跟踪考核,建立质量档案。
1.1.2 供方应建立完善生产工序的控制管理,必须制定生产过程控制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关键工序建立质控点,所有质控点供方要有专人负责,每一个质控点有专门的措施和标准,措施和标准能得到有效的实施。
1.1.3 供方应使生产完全受控,若有失控,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的纠正预防措施。
1.1.4 供方提供的原材料应完全符合需方采购订单中明确规定的质量要求,及相应的国际、国家、部委颁发的有关质量标准(包括隐含的质量需求),超出国际、国家质量要求的,以需方要求为准。
1.1.5供方提供的环保材料应不含有对地球环境和人体存在显著影响的物质,并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rohs指令、eup指令等,针对每种材料签订环保质量保证书,并每年提供权威机构一次有效期不超过一年的有害物质检测报告(如sgs)。
1.1.6 供方需保障原材料从出厂至需方收料之前的的包装、运输质量。
1.1.7 供方原材料在需方生产过程中发生品质异常造成需方生产线停线或已生产好的产品返工、返修。
1.1.8 因供方原材料质量问题造成需方产品出厂后发生批次性质量事故(客户索赔、退货等)。
1.1.9 供方原材料问题造成需方产品在用户中出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2. 供方交货需遵守以下规定:
2.1 所有供方每批交货时均须有出货检验报告,其检验内容必须是能保障其材料在需方使用中的性能、功能、装配、使用性、外观等符合要求,交货后有任何因材料发生的品质问题均由供方负责。
2.2 新产品或供方改模、修模必须要送样合格才能批量生产。
2.3 对于塑料原料、化学有机溶剂等需要提供化学成份分析表,及安全使用说明。
2.4 供方产品必须要有标识,标识上要有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数量、需方的料号等。
2.5 供方经需方认定批量供货的产品,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工艺、技术参数、外形尺寸等;如确实需要更改,必须先通知需方,同时须提供样品给需方确认,经需方确认合格后,才能供货,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供方承担。
以上2.1-2.5规定供方违反任何一条,需方品保部有权对供方进行经济处罚最低人民币500元/次。
3. 赔偿的具体要求协商确认如下:
3.1 供方原材料入厂后发生品质异常,供方不能处理而委托需方全检、加工,所需的返工等全部费用由供方承担(包括工时费、场地费、管理费、误船费、水电费等),全检的不
合格品全部退回供方,并由供方及时补足相应数量。
工时费=处理工时×30元/(人.小时)
水电费、场地费每次80元,管理费每次100元。
3.2 供方原材料同种产品入厂后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在需方发生问题,需方品保部有权
对供方进行经济处罚人民币至少300元/次,处罚直到问题改善为止。
3.3 供方原材料(压铸件)无法与别的组件通配,只能与部分模号配合,若要让步使用,需
方品保部有权处罚供方人民币至少1000元。
3.4 供方原材料入厂后,在生产线发生品质异常造成需方停线返工、返修时,供方需对需方
的返工、返修、停线所造成的损失(含所有材料损失费用)进行赔偿。
赔偿费用=停线时间(小时)×300/小时+返工工时×30元/(人.小时)+材料损失费
3.5 供方的原材料因质量问题造成需方产品在客户使用过程中发生品质异常或在客户中出
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丧失使用价值造成被客户索赔,所有索赔费用由供方负责
3.6 对退回供方的产品,若供方在下次送货时混入,经需方发现,每次处罚人民币1000元;
若同一批次产品混有别的产品,按情节轻重,每次处罚人民币200-2014元不等。
3.7 供方因交货延误造成需方停线,应按每小时500元赔偿我司停线损失。
3.8 需方向供方发出的品质异常单,供方需在3天内有效回复,每超过1天时间按每天50
元处罚,直到收到回复为止。
4. 本协议内所赔偿处罚的金额原则上在相应货款中扣除,特殊情况按月在供方货款中扣
除。
5. 对本协议有内容变更或增加事项时,可在双方(收藏好 范
文,请便下次访问:wwW.91exam.org)协议下进行。
6. 生效时间为双方签认本协议后送货时开始生效。
7. 争议处理:供方对需方的处理有异议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需方提出,
逾期视为认可需方的处理意见。异议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提交需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8. 如供方违反以上任何一点,违约金为15万元。
本协议为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各存一份,传真件具同等法律效力。
需方地址:供方地址:
需方公司名称:供方公司名称: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日期:日期:
第二篇:供应商品质hsf保证协议书
昆山惠特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品质/hsf保证协议书
为明确供应商产品质量责任,确保产品原材料及外协加工产品质量满足本公司产品需要,保障本公司生产顺利进行,经供、需双方商定达成以下协议。
1.名词定义:
原材料——指我司为了生产产品而购买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材料,包括表面处理、钢料、包装材料、辅助材料、
外协加工产品等的统称。
甲方——昆山惠特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指为我司提供所有原材料的厂商。
2.适用范围: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所有原材料出现质量问题时,均依本协议负责赔偿。
3.质量责任:
3.1甲方应承担对质量问题的事实和实际损失情况负有举证责任。乙方承担证明该产品合格的举证责任。
3.2甲方对于原材料的品质控制采用委托乙方检验的方式,即使不做任何检验和测试也能直接投入生产。
3.3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3.3.1乙方应对自己原材料进行严格的进货检验,建立和保存进货检验的原始记录,对供应商的材料质
量进行跟踪考核,建立质量档案。
3.3.2乙方应健全完善生产过程的控制管理,必须制定生产过程控制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在对最终产
品质量有影响的关键生产工序上建立必要的质控点,所有质控点乙方应设专人负责,严格做好原始
记录和数据统计,监控工序质量和产品质量,及时发现和纠正生产过程的异常状况,确保产品质量
的一致性,稳定性。
3.3.3乙方应使生产完全受控,如有失控,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并通知甲方采取相应的措施,
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对以上3.3.1-3.3.3,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不定期的监督考察,并进行
符合性考核,对乙方执行有效性不符合者,甲方指出后,乙方须及时进行有效整改,对未整改或整
改情况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供货关系,视为乙方违约。
3.3.4乙方提供的原材料应完全符合甲方采购订单中明确规定的质量要求,及相应的国际、国家、部委颁
发的有关质量标准(包括隐含的质量需要),超出国际、国家质量要求标准的,以甲方要求为准。
3.3.5乙方提供的环保材料应完全不含有对地球环境和人体存在显著影响的物质,并符合相关的法律法
规,包括rohs指令(2014/95/eec)、欧盟镉指令(91/338/eec)、包装材指令(94/62/ec)、elv废弃汽车指令、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指令(weee,2014/96/ec)、pvc禁用指令 等。针对每种材料签
订环保质量保证书,并每年提供一次有效期不超过一年的有害物质检测报告(如sgs).
3.3.6乙方交货时间超出订单合约交期(交期延误)造成甲方生产线停线。
3.3.7乙方需保障原材料从出厂至甲方收料之前的包装、运输品质。
3.3.8乙方原材料在甲方入厂检验时因品质问题乙方不能及时处理而造成甲方停线。
第 1 页 共 3 页
3.3.9乙方原材料在甲方生产过程中发生品质异常造成甲方生产线停线或已生产的产品返工、返修。
3.3.10因乙方原材料质量问题造成甲方产品出厂后发生批次性质量事故(如退货等)。
3.3.11乙方原材料质量问题造成甲方产品在用户中出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丧失使用价值。
3.3.12乙方原材料在甲方装配直到用户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且给甲方造成损失。
3.3.13甲、乙双方有对产品或材料的技术和商业机密保密之责任。
4.经甲、乙双方协议乙方交货需遵守以下规则:
4.1所有乙方每批交货时均须附出货检验报告,其检验内容必须是能保障其材料在甲方产品使用中的性能、
功能、装配性、使用性、外观性等符合甲方的要求,交货后有任何因材料发生的品质问题均由乙方负责。
4.2乙方初次交货时要提供可靠性试验报告,rohs报告,以后每年提供一次。
4.3对于塑胶原料、焊锡类、化学有机溶剂等需要提供化学成份分析表,安全使用说明。
4.4包装箱必须附产品出货检验报告,材质质证明,送货单等相关资料。及外箱检验合格印章。
4.5外包装明细必须有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出货日期、甲方订单号码、乙方的出货批号、数量、箱号。
4.6乙方经甲方认定批量供货的产品,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工艺、主要技术参数及外形尺寸等。若确需要更
改时,必须先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应的乙方本厂或第三方机构的检验报告及样品等资料交甲方确认,经甲方认定合格后,方可进行供货,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乙方违反以上任何规则(4.*),甲方质量管理部有权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最低100元/次。
5.赔偿的具体要求和办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如下:
5.1乙方原材料入厂后发生品质异常,乙方不能及时处理而委托甲方全检、重工,所需的返工或筛选的全部
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工时费、水电费、场地费、管理费等),且筛选的不合格品全部退回乙方,并由乙方及时无偿补足相应数量。
工时费 = 处理工时×30元/(人〃小时)
水电费、场地费、管理费每次200-1000元
5.2乙方原材料不能返修、筛选造成甲方停线,乙方须负责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5.3甲方向乙方发出的质量异常反馈单,要求乙方在≤3天时间回复甲方,每超过一天时间按每天100元罚
款,若有退货事宜则视为乙方完全接受退货。
5.4乙方原材料入厂后被甲方检测出不合格。对于在不影响产品的性能、外观、安全、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
特采使用的产品,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处理手续并按产品当批货价总额10%-30%的扣款。对乙方的不合格产品,乙方进行返修后,合格后方能提供,甲方按加严复验。
5.5在甲方认定出现质量问题时,以甲方的质量认定作为评价质量问题的标准,如乙方需要第三方进行评价,
评价机构或单位的资质要得到甲方的认可,在第三方评价未得出明确结论前,按照甲方的认定结果执行。得出结论后双方进行商榷。
5.6乙方原材料入厂后在甲方生产线发生品质异常造成甲方停线返工、返修时,乙方需对甲方的返工、返修、
停线所造成的损失(含所有材料损失费用)进行赔偿。
5.7乙方原材料因质量问题造成甲方的产品在客户使用过程中发生品质异常或在客户中出现危及人身、财产
安全丧失使用价值造成甲方被索赔,乙方应负责所有被索赔费用。
5.9乙方原材料入厂后在甲方生产过程中发现原装短少,乙方需按短少数量和最小单位包装数量和体积补偿
或依元器件单位核算金额赔偿。
5.7乙方因交货延误造成甲方及甲方客户停线,乙方须赔偿甲方及甲方客户停线损失。
5.8甲、乙方产品技术、商业机密在一方泄漏时,泄漏方要负责对另一方切经济损失赔偿及违约金(最低10万元以上)。
6.本协议内所赔偿处罚的金额原则上在相应批次的货款中扣除,特殊情况按月在乙方货款中扣除。
7.协议变更:对本协议有内容变更或追加事项时,可以甲乙双方共同协议下进行。
8.生效时间:甲乙双方签认本协议后最初来往时即开始生效。
9.争议处理:乙方对甲方的处理有异议时,应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愈期视为认可甲方的处理
意见,异议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10.如乙方违反以上任一点视为违约,违约金为10万元。
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盖章后甲乙双方各存一份,传真件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双华路83号乙方地址:公司名称:昆山惠特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代表:代表:日期:
盖章 日期:盖章
第三篇:供应商品质保证与服务协议书
供应商品质保证与服务协议书
甲方:无锡金波隔振科技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持产品质量的稳定与持续提升,明确供应商(乙方)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确保产品原材料及外协加工产品质量满足甲方公司需求,保障甲方公司生产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商定达成以下协议。
1.协议产品范围
本协议所指产品,包含甲方从乙方采购用于甲方生产配套和对外销售的产品。
2.管理职责:
2.1 甲方责任:
2.1.1 甲方从乙方采购产品,甲方应向乙方明确技术和质量要求,必要时,向乙方提供产品图纸,相关标准和技术协议。当甲方变更技术和/或质量要求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2.1.2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反馈其所提供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并负责向乙方提供不合格品资料及质量信息。
2.1.3 甲方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对乙方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直接到乙方进行现场产品检验。
2.2 乙方责任:
2.2.1 乙方应建立完善生产工序的控制管理,必须制定生产过程控制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关键工序建立质控点,所有质控点乙方要有专人负责,每一个质控点有专门的措施和标准,措施和标准能得到有效的实施。
2.2.2 乙方发现其产品有质量问题需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的纠正预防措施。对甲方反馈的乙方产品质量问题,乙方应按要求制订整改措施。
2.2.3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的产品应完全符合标准要求和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过程中需要更改图样,工艺及技术要求时,需经甲方批准。
2.2.4乙方提供甲方的产品,应带有订单或合同要求提供的出厂技术报告及产品合格证明。同时在每件产品上必须标示该产品的规格或型号,标示位置及方法共同商议。
2.2.5 乙方需保障产品从出厂至甲方收料之前的的包装、运输质量。
2.2.6 乙方应按甲方同乙方签订的合同/订单或口头约定所确认的交货时间,品种,数量供货。
3. 服务条款
3.1 乙方提供甲方产品的保修规定应于甲方同客户签订的保修规定保持一致,具体执行以甲方和客户签订合同为准。同时乙方接受甲方在保修服务中对乙方配套产品所作出的质量责任判定。
3.2 乙方承担由其产品质量原因而产生的费用及损失。包含由于乙方配套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甲方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
3.3 甲方在乙方产品进厂检验或生产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来人来函处理。
4. 质量问题处理及索赔管理
4.1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换材料,更改工艺或技术要求的,扣除乙方该批
次货物货款10%,造成严重后果的,乙方应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4.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利用甲方提供的原料,模具或工夹具为其它厂家生产产品,发现一次扣款1000元。
4.3 在甲方生产紧急情况下,甲方有权对乙方不合格品作出返工(修),挑选使用,让步接收等处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赔偿费=处理工时×30元/(人.小时)+材料费,水电费、场地费每次80元,管理费每次100元
4.4 由于乙方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甲方产品不合格而引起的被客户退换货,或要求甲方派人去客户工厂处理而造成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人员差旅费,运费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所发生的返修费用参照4.3条执行,发现一次扣款500-1000元。
4.5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甲方已销售产品在客户使用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形成甲方或客户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致使甲方品牌信誉受到损害。乙方应按本协议承担赔偿,视损害程度大小从应付乙方货款中扣除1-100万元,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4.6乙方因交货延误造成甲方停产,应按每小时100元赔偿甲方停产损失。
4.7质量整改的处理。乙方指定人员负责甲方质量信息的反馈及整改措施的落实。72小时之内乙方未出具整改措施(含临时措施)的,一周之内未落实整改措施的,甲方每反馈一次扣500元。
5.索赔程序
5.1 甲方依据乙方产品质量问题所造成的影响及后果,按本协议规定,确定索赔项目及金额,由甲方质保部门开具(质量损失清单),财务部门从应付货款中直接扣除,乙方应在甲方支付货款前对索赔事宜进行确认。
5.2 当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合格供方资格,解除签订的一切协议和合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从取消乙方合格供方起停止付款,待索赔结束后支付余款。
a. 一年内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b. 经甲方审核不合格的,且连续三次(含三次)以上出现质量问题,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c. 乙方原因连续三个月不能供货的。
d. 未经甲方同意,将甲方的产品进行转包(工序外协除外)的。
6.纠纷的解决
由本协议履行所引起的纠纷,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其它规定
7.1 对本协议有内容变更或增加事项时,可在双方协议下进行
7.2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如到期未签定新协议则自动顺延一年。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即成立生效。
7.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无锡金波隔振科技有限公司甲方:
代表:代表: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第四篇:供应商品质保证承诺书
供应商品质保证承诺书
供方:(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更好的明确供应商茶叶质量责任,确保茶叶质量满足本公司需求,保障本公司的销售茶叶的品质,经供、需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经乙方确定好的茶叶品质及包装。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改其品质及包装。甲方换包装、换品种前提前通知乙方,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2、发现缺斤少两,缺一罚十,甲方违反三次以上者乙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
3、乙方发现甲方茶品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处理及赔偿。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起生效。
甲方:乙方: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第五篇:供应商品质保证书函
品质保证书函
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确保产品原材料及外协加工产品质量满足需方(溢华盛科技有限公司)需求,保障需方生产顺利进行,特写此品质保证函。
1. 质量责任:
1.1 供方应承担的责任:
1.1.1供方应对自己原材料进行严格的进货检验,对供应商的材料质量进行跟踪考核,建立质量档案。
1.1.2 供方应建立完善生产工序的控制管理,必须制定生产过程控制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关键工序建立质控点,所有质控点供方要有专人负责,每一个质控点有专门的措施和标准,措施和标准能得到有效的实施。
1.1.3 供方应使生产完全受控,若有失控,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的纠正预防措施。
1.1.4 供方提供的原材料应完全符合需方采购订单中明确规定的质量要求,及相应的国际、国家、部委颁发的有关质量标准(包括隐含的质量需求),超出国际、国家质量要求的,以需方要求为准。
1.1.5供方提供的环保材料应不含有对地球环境和人体存在显著影响的物质,并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rohs指令、eup指令等,针对每种材料签订环保质量保证书,并每年提供权威机构一次有效期不超过一年的有害物质检测报告(如sgs)。
1.1.6 供方需保障原材料从出厂至需方收料之前的的包装、运输质量。
1.1.7 供方原材料在需方生产过程中发生品质异常造成需方生产线停线或已生产好的产品返工、返修。
1.1.8 因供方原材料质量问题造成需方产品出厂后发生批次性质量事故(客户索赔、退货等)。
1.1.9 供方原材料问题造成需方产品在用户中出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2. 供方交货需遵守以下规定:
2.1 所有供方每批交货时均须有出货检验报告,其检验内容必须是能保障其材料在需方使用中的性能、功能、使用性、外观等符合要求,交货后有任何因材料发生的品质问题均由供方负责。
2.2 对于原料、化学有机溶剂等需要提供化学成份分析表,及安全使用说明。
2.3 供方产品必须要有标识,标识上要有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数量、需方的料号等。
2.4 供方经需方认定批量供货的产品,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工艺、技术参数、外形尺寸等;如确实需要更改,必须先通知需方,同时须提供样品给需方确认,经需方确认合格后,才能供货,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供方承担。
需方地址:供方地址:
需方公司名称:供方公司名称: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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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优秀范文8
委托看护协议书-合同范本-实用范文
[标签:标题]
委托看护协议书
第一篇:委托看护协议
头马营出水口营地看护协议书
甲方:引黄工程运行分局下土寨管理处
乙方:
协议签定日期:二○○七年一月
引黄工程头马营出水口营地看护协议
甲方:_山西省引黄工程运行分局下土寨管理处
地址:_偏关县老营镇__邮码:__036403_电话:_0351-2288559_
单位负责人:__职务:_处长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性别:_男_年龄: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有山西省万家寨引黄工程南干7#隧洞头马营出水口营地需进行看护,甲方委托乙方看护,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协议所列条款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生效日期_xx_年_1_月_1_日。
本协议___xx年6月30日_终止。
二、内容及范围: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全权负责头马营出水口营地设备和财产安全。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甲方职责
1、甲方应提供看护工作所必须的工器具。
2、乙方看护完成申请验收后甲方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检查验收。
3、按协议规定办理结算
四、乙方职责
1、乙方在看护期限内若发生失盗、破坏等一切事故要及时通知甲方,必要时需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
2、做好明渠段安全防护工作,制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明渠内取水、玩水、洗衣等活动。
3、由乙方失职所造成的损失,甲方视情给予扣除协议费用或其它处理。
4、乙方在看护期内要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工作,若因乙方原因造成人员伤亡的,乙方负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要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协议履行期间,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
2.如有情况变化,头马营出水口营地不需看护的。
3.乙方严重失职、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患病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费用及付款办法
1.协议总价为:贰仟捌佰元整(¥2800.00元)。
2、协议签订生效后,乙方看护人员进场;看护期结束后经甲方验收合格,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协议总金额2800元。
3、本协议费用乙方需开据地方税务局正规劳务发票,税费乙方承担,甲方以现金报销方式进行支付。
[nextpage]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引黄下土寨管理处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南干7#隧洞温岭通风机房看护协议书
甲方:引黄工程运行分局下土寨管理处
乙方:
协议签定日期:二○○七年一月
温岭通风机房看护协议
甲方:_山西省引黄工程运行分局下土寨管理处
地址:_偏关县老营镇__邮码:__036403_电话:_0351-2288559_
单位负责人:__职务:_处长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性别:_男_年龄: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有山西省万家寨引黄工程南干7#隧洞温岭检修下车道通风房需进行看护,甲方委托乙方看护,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协议所列条款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生效日期_xx_年_1_月_1_日。
本协议___xx年6月30日_终止。
二、内容及范围: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全权负责南干7#洞温岭通风机房设备和财产安全。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甲方职责
1、甲方应提供看护工作所必须的工器具。
2、乙方看护完成申请验收后甲方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检查验收。
3、按协议规定办理结算
四、乙方职责
1、乙方在看护期限内若发生失盗、破坏等一切事故要及时通知甲方;必要时需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
2、做好通风机房的安全防护工作,没有甲方许可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进入隧洞或启动通风机。
3、由乙方失职所造成的损失,甲方视情给予扣除协议费用或其它处理。
4、乙方在看护期内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工作,若因乙方原因造成人员伤亡的,乙方负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要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5.在协议履行期间,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
6.如有情况变化,温岭通风机房不需看护的。
7.乙方严重失职、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8.乙方患病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费用及付款办法
1、协议总价为:贰仟捌佰元整(¥2800.00元)。
2、协议签订生效后,乙方看护人员进场;看护期结束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乙方协议总金额2800元。
3、本协议费用乙方需开据地方税务局正规劳务发票,税费由乙方承担,甲方以现金报销方式进行支付。
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引黄下土寨管理处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篇:绿化苗木看护协议书
苗木绿化看护协议书
甲方:乙方:性别:身份证号:
此协议本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乙方负责对甲方房屋、院落、办公和生产等设施和机械的看护责任,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 位置、时间及费用:
甲方的院落、房屋、办公和生产等设施和机械位于院内。
看护时间:自年月日夜晚起至年月日夜晚止,共计个夜晚。每人每晚元,值班工资按实际值班天数发放。
二、看护责任:
1、乙方在看护期间实行夜间轮流值班,提高警惕,严守岗位,做到防火、防盗、防破坏等,确保安全;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警;丢失、被盗、损坏物品和机械等要照价赔偿。
2、乙方夜间值班期间严禁饮酒,严禁私自外出,不准睡觉,发现夜间饮酒或私自外出一次罚款100元。特别是夜间要加强巡逻,每天晚上要定期或不定期到院落周围进行巡护、检查,严防被盗。
3、乙方严禁在院内进行非法活动。
4、若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有权终止协议,同时违约方要承担另一方的损失赔偿。
三、其他:
1、合同到期后,若甲方需要,经协商合同再顺延。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签字:签字:
日期:日期:
第三篇:工地看护协议书
协议书
甲方:包头党政消防工地项目部
乙方:张彪
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负责甲方工地冬季期间看护工作。对厂区内的物料进行看护(后附清单)。
看护时间:自甲方通知至月料如有丢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按/天支付乙方工资(含伙食费)。
乙方不能无故换岗,缺岗。对厂区内的物料实时巡视看护。如有违反,按双倍工资处罚。
甲方负责提供食宿条件。乙方自行取暖,注意防火、防盗、防煤气中毒,如发生意外,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损失。
春节期间不能放炮,酗酒,赌博。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身份证号:
日期:年月
第四篇:户外广告牌看护协议书
协议书
委托方:巢湖科创安防电子(以下简称乙方)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业务需求,同意乙方为甲方联系业务, 现委托乙方为业务经理。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在自愿基础上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协议所列条款: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生效期年月日——年月日。
二、内容及范围:
1、经双方协商,乙方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机密!
2、乙方负责为甲方工作,乙方为甲方赢得一客户,乙方会受到甲方的5%提成。
3、乙方在接到业务后,如转交他人安装,一经发现,甲方将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三、甲方职责:
1、甲方提供给乙方宣传单。
2、当乙方接到业务时,甲方不按5%提成给乙方,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责任。
四、乙方职责:
1、乙方需按上述条款执行,如未按上述执行,甲方将会追究乙方的责任。
2、由乙方失职所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在提成中扣除。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协议履行期间,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
2、乙方严重失职,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3、如产权发生变化,不需要乙方联系业务的。
六、费用及付款方法:
1、乙方在接到业务并成功安装后,甲方将在安装之日付给乙方5%的提成。
2、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站推荐:Www.91exam.org),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
第五篇:看护人员协议书
看护人员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签订承担夜间的安全保卫工作,达成协议如下:
一、 甲方的工作要求、责任、义务
1、对下班员工携带商场物品出门,暂不放行,报告公司领导进行处理后放行。
2、门卫要昼夜在岗,岗上不得带闲杂人员进入公司、按着要求尽职尽责的看护和守卫,上下班时间乙方要对各楼层的电源及转闸门是否关闭进行检查,如发现有盗窃行为人员应予以抓获,发现火灾要及时报告,并全力扑救。
3、乙方因工作失职,发生火灾、盗窃案件,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有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监守自盗或与内外人员勾结行盗,经双方确认后,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包赔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乙方在工作中接受甲方有关人员检查、指导、监督,对违规、渎职、责任心不强的,有甲方提出建议,乙方予以更换。
6、乙方在协议期内在上下班路上出现的事故、因病和违规操作导致的人身伤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7、因自然灾害发生的安全事故乙方不负责任。
二、乙方服务责任、义务
1、乙方要按甲方提出的“门卫的工作要求”,认真执行,坚守岗位,尽职尽责,看护好各个部位,预防案件的发生。
2、乙方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对于违反者由甲方按规定处罚。
3、乙方在岗位期间抓获触犯刑律、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交给公安机关处理;抓获小偷小摸、违反公司规定的交给公司领导处理。同时根据乙方表现给予适当奖励。
三、乙方服务价款金额及付款方式
每月甲方支付工资人民币1200元。为了慎重起见,在签定协议时试用期暂定一年,待双方认可,再延续合同.
四、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2014年3月1日起生效,2014年2月28日止,一年一签订,如无其他原因,协议期可后延,双方要严格遵守。如有一方违约,应由违约方承担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五、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成,应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2014 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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