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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警示教育心得体会素材八篇(复制版)
2021-09-05 07:11:43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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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育心得体会优秀范文1

以案促改警示教育个人心得体会-警示教育心得体会-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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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促改警示教育个人心得体会

以案促改个人心得体会

根据县纪委的统一部署安排组织党员干部开展以案促改警示教育活动,通过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学习有关文件和领导讲授的廉政党课,我深刻感受到了只有认真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时刻牢筑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克己奉公,廉洁自律,才能葆住纯洁本色,认认真真做事,踏踏实实清清白白做人,身体力行,才能保证我们的工作从胜利不断走向胜利。具体心得体会如下:

一、不断学习,提高认识,增强拒腐防变的免疫力

我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积极参加集中学习、集体讨论。通过案例剖析,我知道他们的不义之财来自手中的权力,用他们的权力演绎了一场场淋漓尽致的权钱交易。他们无视党纪国法,目无组织纪律,不顾群众利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独断专行,横行霸道,腐化堕落,不仅严重败坏了党风政风,而且使人民群众利益遭受了严重损失。通过警示教育活动,使我清醒地认识到身上担负的历史使命,深刻领会党中央在党的廉政建设中的深谋远虑,全面增强对拒腐防变的认识,提高自身法律法规的学习能力,提高自身的防御能力、提高自身的保护能力,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加强思想改造,树立牢固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自重、自律、自警。

二、以案促廉、警钟长鸣,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

以案促改廉政党课上,产业集聚区纪工委书记郭焱同志一一为我们阐述意义,总结廉政工作为明理、戒骄、敬畏、慎行。摆事实,讲道理,发人深醒,令人深思。当今社会出现了只讲实惠,不讲理想;只讲索取,不讲奉献;只讲钱财,不讲原则等现象。背弃理想和党的宗旨,道德观念失衡,政治上丧失信念、经济上贪得无厌、生活上腐化堕落,通过学习对照,既提高了自己的认识水平,又从反面教材中汲取了教训,从点点滴滴处严格要求自己。清醒地明白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因此,在本职工作岗位上,一定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拒绝收受各方的贿赂。要严于自律、公道正派、洁身自好,清廉自守,在自己心里真正筑起一道防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三、多做实事,乐于奉献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要坚定自己的信念,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任何时候都要把党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提高自我约束能力,提高自我警省能力,坚决抵制诱惑,过好权利关、金钱关、人情关,经受住各种考验,抵御住各种诱惑。以案促改警示教育学习,为我自己今后的人生道路敲响了警钟,在自己的本职工作中,以身作则,要做到廉洁自律,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地做到一切以党的利益为重,以人民的利益为重,从而让组织放心,让领导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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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育心得体会优秀范文2

管理人员廉洁从业心得体会-警示教育心得体会-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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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廉洁从业心得体会

管理人员廉洁从业心得体会

要加强理论学习和党性锻炼,提高自己的思想和精神境界。作为管理人员要以身作则,加强学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和权力观,端正思想作风,提升思想境界,模范遵守国家和企业有关***从业的各项规定。一个人如果平时不学习,放松了自我,更要挤出时间自觉参加政治学习,这样才能在思想上筑好防腐第一道防线。

学习对于我来说是很重要和必要的,通过政治理论学习可不断提高人的思想境界,淘冶人的情操,时常以工作忙,没空等理由而不参加集体政治理论学习,这样不利于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一个人经常不学习头脑很容易产生麻木,逐渐丧失警惕性,从而可能向犯罪迈出第一步。腐败现象的存在是我们不容回避的问题,这方面的问题最伤群众的感情,最损害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我们要毫不松懈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要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坚决把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下去。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治本的力度,把反腐倡廉工作寓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全过程,寓于各项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要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和***从政教育,牢固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要时刻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自觉地以党纪政纪约束自己,用群众的满意程度鞭策自己,模范地遵守***自律的各项规定,始终做到自重、自盛自警、自励,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以自身的模范行动实践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人民群众是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力量源泉。历史和现实的经验都证明,执政党处理好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社会才能和谐、稳定;反之,社会就会缺乏活力,矛盾丛生,甚至导致社会动荡、政权更迭。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优良的作风,严明的纪律,是我们党团结和带领人民群众从胜利走向胜利的成功经验,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201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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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育心得体会优秀范文3

“廉政大课堂”培训心得体会-警示教育心得体会-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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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大课堂培训心得体会

43日、4日,我参加了局组织的为期两天廉政大课堂培训,聆听了区监察局*局长的生动而又深刻的廉政教育课,参观了孟良崮革命烈士纪念馆,感慨良多,其中我思考最多的是取舍二字。

取舍二字写来简单,但人的一生,在生活、工作、家庭、事业各方面,面临的最多的最大的难题却正是取舍。取与舍左右着人生的天平,正确的取舍,人生的天平才不会倾斜,错误的取舍,不但会让人生的天平倾斜,更会让人跌入深渊。

在当今市场经济的社会,许多人被功利主义遮蔽了双眼,在利益面前不知如何取舍,在欲念与信念之间迷失自我。有人认为,唯有索取的砝码才能与生命的价值等同,若是索取重了,他们则会沾沾自喜,飘飘欲仙,去庆贺命运的宠幸;若是索取轻了,便会颓丧彷徨怨天尤人,责怪时运不济,甚至暴跳如雷,死不瞑目了;更有甚者,为了弥补索取的损失,可以损人利己,可以去铤而走险,甚至不惜以身试法地去索取。在他们的眼里人生苦短,既然造物主给了他们健全的四肢、头脑,就应该好生利用为他们随时随地都能捞点什么进来。如果手中有了权力,他们的眼里看到的不是应作用出的,而是能衍生出的。在他们看来,生活恰似活生生赤裸裸地竞争;生命就是弱肉强食,贪得无厌的索取。  

走在先烈洒血的那片土地,站在松柏下那片密密麻麻的无名烈士墓前,我的内心深深震颤。那些英雄的人民,那些誓去的烈士们,在他们生命的那端,是始终脚踏实地,默不作声,为了祖国与人民,宁肯把自己的鲜血和生命都豁将出去,也心甘情愿,在所不辞!他们舍弃的是家庭与生命,换取的是民主与自由,是一个全新的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在他们看来,人生是一段造福于社会,造福于人民的里程,生活的真谛在于无私无畏,不惧坎坷的奋斗,生命的价值在于不为名利,无私的奉献。  

贡献者往往是忘我的,索取者则常常会只是自我的。贡献者是世界上最富有的,或许一生伴随着粗茶淡饭,生死离别,但他的贡献却永驻人间。而索取者则是世界上最贫瘠的,可以一生饱食终日,纸醉金迷,享尽荣华,可当他即将寿终正寝的时候,回头看时,或许只是在人间除了消耗了粮食,积累了粪土,又留下了些什么?又或许在灵与欲的选择中,被自己的欲念左右,满足了自己的欲望,而没有了信念的支撑,有了权,有了名,有了利,却丢掉了自己的灵魂。

人不能没有追求,但要正确选择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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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育心得体会优秀范文4

法院警示教育心得体会-学习培训心得体会-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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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第一篇:法院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当前,全国政法系统正在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这是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着力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结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全面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严格依法行使审判权,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指导地位,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于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中,指导和推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发展。 一、认真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人们的一种观念、认识和信念,或价值观。我们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法治理念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审判权是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每一种审判制度都蕴含着一种法治理念,法治理念通过审判制度得以具体的体现,并在这种制度的实际运作中得到贯彻。其次,每一位审判人员在行使审判权中,都会按自己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对审判制度和诉讼制度的理解、对法律的本质、社会的观念甚至对人性善恶的理解,通过行使审判权来表现出他们的法治理念。再次,法治理念在社会上的推行或拥戴的程度可以直接表现为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的内涵、大小和强弱,从而关系到全社会守法、护法、爱法的程度,影响到国家的法治化的进程和审判改革的成败。可以说,有什么样的法治理念,就会产生什么样的审判制度。而有什么样的审判制度,也会引导人们形成什么样的法治理念。以hjt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重大命题,这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和党的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人民法院只有牢固树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确保人民司法事业进一步健康发展,确保在司法工作中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才能增强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能力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才能提高法院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人民法院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就是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人民法官的头脑,保证人民法院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政治本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广大法官要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不断提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始终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并自觉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实践。

二、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严格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一种系统的理论提出来,在客观上应当认识到它存在的意义,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行使审判职能,开展审判工作的思想理论基础和行动指南。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要牢固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根本指导地位,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于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中,指导和推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发展。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真正树立审判权威的前提条件。审判方式改革首先是理念的变革,没有形成相对成熟的理念对其进行指导,容易导致改革的盲目性,理念的匮乏会造成思想的混乱、信仰的缺失,仅靠口号和群众运动式的动员不可能真正树立起司法的权威。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也是我们审判工作应当遵循的标准和追求的目标。

(一)真正做到司法独立、廉洁、高效

司法的独立性是裁判公正的前提,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干预。司法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秉公办案,不屈从权势,不徇私情,严格执法。同时,人民法院的裁判权事关生杀予夺,更必须置于严密的内外部监督之下,秉公用之,谨慎用之。在当前形势下,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尤其要注意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接受政协、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权,作为国家政权的重要方面,必须牢牢抓住这个根本。忘记了这一点,就忘记了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来源,就会丧失正确的权力观。而牢记这一点,就可以有效抵御各种不正常的干扰,真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司法的廉洁性是指司法审判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不受各种利益的诱惑,自觉抵制各种腐败行为。司法不廉是导致司法不公的一个重要因素。人民法官作为公平与正义的化身,应该做到清正廉明,一尘不染,让人民满意,让群众信任。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形成法官对贪赃枉法行为不愿为、不必为、不敢为、不能为的激励、保障、惩处和制约机制。不断加大监督和查处力度,主动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民主监督,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损害当事人利益、伤害人民群众感情的人和事。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司法的廉洁只是公正的保障,裁判人员不廉洁,不可能作出公正的裁判,但廉洁的法官也不一定作出公正的裁判,因为裁判的公正还取决于法官的业务素质,是否遵循程序等多方面因素。司法的高效性是指司法审

判人员在裁判活动中必须讲究效率,尽量便民利民、努力消除各种不必要的延误

(二)确保裁判结果公正

裁判公正是指裁判客观真实,合情、合理、合法。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对审理的案件,能够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依法作出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的裁决。裁判是终结诉讼程序、启动执行程序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司法活动。因而,裁判是否公正,在整个司法公正中具有决定性作用和深远影响。结果的公正是裁判活动应有的要求,也是诉讼当事人的期望所在。党的xx大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赋予了司法机关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使命。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题,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只有做到实体裁判公正,办案程序合法,裁判文书规范,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才能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要实现裁判公正必须做到:1、认定事实客观真实。事实客观真实,是裁判公正的基础和前提。如果事实失实,则无公正裁判可言。因而,我们在认定事实时,一定要依据证据判断规则,结合具体案情,力争使裁判事实客观真实,要坚决杜绝主观臆断,虚构甚至歪曲事实的现象发生。2、适用法律正确。法律是裁判的依据,是判断是否公正的基本标准。一般来说,适用法律正确则裁判公正,适用法律错误,则裁判不公。适用法律正确,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都适用正确。3、自由裁量合情合理。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内,能否做到合情、合理,也是判断裁判是否公正的一个标准。在很多案件中,由于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幅度较大,自由裁判选择不当也往往造成裁判不公。因而,审判人员一定要正确适用自由裁量权,力争使裁判合情合理。要坚决杜绝假借自由裁量权,进行不公正的裁判。

三、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建立职业化的法官队伍

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和法官现代化,是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法治理念现代化是法官现代化的重要方面。

(一)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法官职业本身的要求。

在百姓的眼里,法官是国家和法律的化身,是社会正义和社会良知的象征。法官要不负人民的期望、不辱法律的使命,必须成为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法律专业知识深厚的、司法技能娴熟的、职业道德高尚的人。审判工作的规律性和特殊性,要求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必须具有独特的职业素养和能力,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和丰富的痉?/a〉经验,并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知识背景和教育经历,接受统一的职业训练。这样才能使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不出现偏差,才能保证司法公正。通过法官职业化建设,可以逐步形成一个具有坚定的法治信仰、良好的专业训练、娴熟的司法技能、优秀的职业素养以及高尚的职业道德的整体,从而形成特有的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近年来,我国许多学者、专家呼吁法官队伍应当由社会精英组成,要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生活待遇,这是因为法官肩负着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案件的重任。这不仅关系到千千万万个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社会的经济秩序和治安秩序,关系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法官必须加强修养,使自己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法官如果不加强自身修养,就不会成为一个合法的法官。

要达到这一目标,法官必须坚持学习科学理论,即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dxp理论,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改造主观世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用辩正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立场和方法观察事物、办理案件,正确、适当、合理地处理严格依法办案和三个有利于的关系,力求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实践证明,要做到这一点,法官只具有深厚的法律修养、司法技能和良好的品行是不够的,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三是法官应具有良好的品行。这里所说的品行,不是特指法官职业道德,而是指法官作为一个普通人的个人品质和道德操守。法官作为社会的一员,应当遵守公民的道德规范,作一名好的公民。实践证明,一名好公民,不一定可以成为一名法官;但一名法官必须是一名好公民。法官只有在日常生活和处理个人事务以及社会关系中,模范地遵守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才能得到公众的尊敬,才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进而树立法官的个人魅力和权威,树立法官的良好形象。

(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实现公正与效率的需要。

当前司法改革的主要目标在于增强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增强民众对法治的信仰和对法官的信赖。近年来,少数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极少数司法人员甚至徇私枉法,这与法官队伍素质不高有直接关系。解决这个问题,目前关键在于全面启动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建设,以培育一支具有很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和精湛的专业技能的法官队伍。只有全面提高法官素质,才能唤起人们对法官的高度尊重,才能赢得更高的社会公信力,才能真正树立司法权威,也才能使公正与效率世纪工作主题真正得以实现。

(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司法权威,保障法官司法独立的需要。

不难设想,法官的职业化有利于保障法官中立和独立的审判地位,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官是维系国家法治的特殊群体,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治的实现程度,对法律功能的发挥起着很大的作用。法官职业化的重要尺度在于审判的中立和独立程度,因为司法的中立性和独立性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审判越独立,法官职业的专门化程度也越高;相反,法官的职业化程度越高,就越能促进审判独立和公正。二者是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关系。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地对法官提出严格的职业化要求,法官必须具有特殊而鲜明的职业素质和专业特征,这是一条必由之路。

第二篇:法院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法院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这是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着力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结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全面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严格依法行使审判权,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指导地位,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于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中,指导和推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发展。

一、认真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人们的一种观念、认识和信念,或价值观。我们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法治理念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审判权是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每一种审判制度都蕴含着一种法治理念,法治理念通过审判制度得以具体的体现,并在这种制度的实际运作中得到贯彻。其次,每一位审判人员在行使审判权中,都会按自己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对审判制度和诉讼制度的理解、对法律的本质、社会的观念甚至对人性善恶的理解,通过行使审判权来表现出他们的法治理念。再次,法治理念在社会上的推行或拥戴的程度可以直接表现为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的内涵、大小和强弱,从而关系到全社会守法、护法、爱法的程度,影响到国家的法治化的进程和审判改革的成败。可以说,有什么样的法治理念,就会产生什么样的审判制度。而有什么样的审判制度,也会引导人们形成什么样的法治理念。以hjt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重大命题,这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和党的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人民法院只有牢固树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确保人民司法事业进一步健康发展,确保在司法工作中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才能增强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能力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才能提高法院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人民法院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就是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人民法官的头脑,保证人民法院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政治本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

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严格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一种系统的理论提出来,在客观上应当认识到它存在的意义,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行使审判职能,开展审判工作的思想理论基础和行动指南。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要牢固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根本指导地位,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于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中,指导和推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发展。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真正树立审判权威的前提条件。审判方式改革首先是理念的变革,没有形成相对成熟的理念对其进行指导,容易导致改革的盲目性,理念的匮乏会造成思想的混乱、信仰的缺失,仅靠口号和群众运动式的动员不可能真正树立起司法的权威。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也是我们审判工作应当遵循的标准和追求的目标。

(一)真正做到司法独立、廉洁、高效

司法的独立性是裁判公正的前提,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干预。司法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秉公办案,不屈从权势,不徇私情,严格执法。同时,人民法院的裁判权事关生杀予夺,更必须置于严密的内外部监督之下,秉公用之,谨慎用之。在当前形势下,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尤其要注意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接受政协、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权,作为国家政权的重要方面,必须牢牢抓住这个根本。忘记了这一点,就忘记了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来源,就会丧失正确的权力观。而牢记这一点,就可以有效抵御各种不正常的干扰,真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司法的廉洁性是指司法审判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不受各种利益的诱惑,自觉抵制各种腐败行为。司法不廉是导致司法不公的一个重要因素。人民法官作为公平与正义的化身,应该做到清正廉明,一尘不染,让人民满意,让群众信任。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形成法官对贪赃枉法行为不愿为、不必为、不敢为、不能为的激励、保障、惩处和制约机制。不断加大监督和查处力度,主动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民主监督,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损害当事人利益、伤害人民群众感情的人和事。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司法的廉洁只是公正的保障,裁判人员不廉洁,不可能作出公正的裁判,但廉洁的法官也不一定作出公正的裁判,因为裁判的公正还取决于法官的业务素质,是否遵循程序等多方面因素。司法的高效性是指司法审

判人员在裁判活动中必须讲究效率,尽量便民利民、努力消除各种不必要的延误

(二)确保裁判结果公正

裁判公正是指裁判客观真实,合情、合理、合法。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对审理的案件,能够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依法作出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的裁决。裁判是终结诉讼程序、启动执行程序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司法活动。因而,裁判是否公正,在整个司法公正中具有决定性作用和深远影响。结果的公正是裁判活动应有的要求,也是诉讼当事人的期望所在。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赋予了司法机关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使命。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题,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只有做到实体裁判公正,办案程序合法,裁判文书规范,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才能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要实现裁判公正必须做到:1、认定事实客观真实。事实客观真实,是裁判公正的基础和前提。如果事实失实,则无公正裁判可言。因而,我们在认定事实时,一定要依据证据判断规则,结合具体案情,力争使裁判事实客观真实,要坚决杜绝主观臆断,虚构甚至歪曲事实的现象发生。

2、适用法律正确。法律是裁判的依据,是判断是否公正的基本标准。一般来说,适用法律正确则裁判公正,适用法律错误,则裁判不公。适用法律正确,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都适用正确。3、自由裁量合情合理。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内,能否做到合情、合理,也是判断裁判是否公正的一个标准。在很多案件中,由于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幅度较大,自由裁判选择不当也往往造成裁判不公。因而,审判人员一定要正确适用自由裁量权,力争使裁判合情合理。要坚决杜绝假借自由裁量权,进行不公正的裁判。

三、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建立职业化的法官队伍

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和法官现代化,是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法治理念现代化是法官现代化的重要方面。

(一)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法官职业本身的要求。

在百姓的眼里,法官是国家和法律的化身,是社会正义和社会良知的象征。法官要不负人民的期望、不辱法律的使命,必须成为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法律专业知识深厚的、司法技能娴熟的、职业道德高尚的人。审判工作的规律性和特殊性,要求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必须具有独特的职业素养和能力,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和丰富的痉?/a〉经验,并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知识背景和教育经历,接受统一的职业训练。这样才能使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不出现偏差,才能保证司法公正。通过法官职业化建设,可以逐步形成一个具有坚定的法治信仰、良好的专业训练、娴熟的司法技能、优秀的职业素养以及高尚的职业道德的整体,从而形成特有的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近年来,我国许多学者、专家呼吁法官队伍应当由社会精英组成,要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生活待遇,这是因为法官肩负着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案件的重任。这不仅关系到千千万万个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社会的经济秩序和治安秩序,关系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法官必须加强修养,使自己具

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法官如果不加强自身修养,就不会成为一个合法的法官。

要达到这一目标,法官必须坚持学习科学理论,即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dxp理论,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改造主观世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用辩正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立场和方法观察事物、办理案件,正确、适当、合理地处理严格依法办案和三个有利于的关系,力求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实践证明,要做到这一点,法官只具有深厚的法律修养、司法技能和良好的品行是不够的,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三是法官应具有良好的品行。这里所说的品行,不是特指法官职业道德,而是指法官作为一个普通人的个人品质和道德操守。法官作为社会的一员,应当遵守公民的道德规范,作一名好的公民。实践证明,一名好公民,不一定可以成为一名法官;但一名法官必须是一名好公民。(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实现公正与效率的需要。

(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司法权威,保障法官司法独立的需要。

不难设想,法官的职业化有利于保障法官中立和独立的审判地位,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官是维系国家法治的特殊群体,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治的实现程度,对法律功能的发挥起着很大的作用。法官职业化的重要尺度在于审判的中立和独立程度,因为司法的中立性和独立性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审判越独立,法官职业的专门化程度也越高;相反,法官的职业化程度越高,就越能促进审判独立和公正。二者是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关系。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地对法官提出严格的职业化要求,法官必须具有特殊而鲜明的职业素质和专业特征,这是一条必由之路。

第三篇:法院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篇一:法院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42日,市局组织股长以上干部参观了无锡市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基地,并召开了全系统2014年党风廉政建设暨人事教育工作会议,纪检组长申建军同志代表市局党组作了《明确任务,狠抓落实,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人事教育工作》的报告,对2014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人事教育工作进行了总结,并部署了201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人事教育工作任务。会议结束后,分局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了市局党风廉政建设暨人事教育工作会议精神,通过一系列的教育学习、参观一幕幕触目惊心的犯罪案例,我深受感触,再联想到身边的人和事,进一步加深了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认识到只有在思想上筑牢坚固的思想道德防线,保持清醒的头脑,才能在行动上管住自己,做好本职工作,远离职务犯罪。

如何预防职务犯罪,作为个人来讲,我认为要克服一个认识,牢记一个宗旨,做到三个坚持

一是要克服一个认识。即:不贪污不受贿就不能犯罪的模糊认识。对我们税务干部来说,存在两种特有的职务犯罪行为,一是在工作中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二是徇私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是要牢记一个宗旨。即牢记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执法宗旨,一方面要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持纠正和制止越权减免的工作方针,为经济发展聚好财,收好税,以高质量的一手工作,全面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要坚持真心为纳税人服务,为纳税人办实事,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三是要做到三个坚持。即:坚持理想信念不动摇,坚持法纪学习不间断,坚持接受监督不推脱。坚持理想信念不动摇是基础。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从职务犯罪分子由红变黑的蜕变过程中可以看到,堕落无不起始于心理的失落、失衡、失制。他们及时行乐的心理,使之在酒绿灯红面前,心花、头晕、目眩,最终丢失了自己的本色。这些职务犯罪分子走向堕落的深刻教训再次说明,人生有如流水中行船、山丘中跋涉,心志要专一、心力要坚毅,否则就会走向人民的对立面,难逃触礁翻船、失足落崖、作茧自缚、遗害家人的厄运。所以,坚定的理想信念,能进一步提升精神境界,超越自我,就能做到廉洁从税,公正执法。坚持法纪学习不间断是保障。党的各项法纪条规,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保障,只有通过不间断的学习,切实提高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做到法纪条规内化于心,外践于行,真正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做到严于律己,遵规守纪,常思贪欲之害,常弃非份之想,常怀律己之心,从而管住自己的手,管住自己的脚,管住自己的欲望,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慎始、慎微、慎欲,才能始终不渝、心定志坚,拥有心底无私的宽阔天地。坚持接受监督不排斥是制约。接受监督要自觉,始终把自己放在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接受组织的教育,接受群众的批评,从而纠正自己的缺点和问题,更好地开展工作。纵观职务犯罪分子的蜕变历程,无一不是把自己置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外,思想上无法无天、行动上天马行空,最终骄纵不羁、唯我独尊、目空一切,滑入犯罪的深渊。所以组织的管教、群众的监督是对每个同志的关心和爱护,是美好生活的保护神。

篇二:法院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法官、一名党员,我牢固了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观念,正确对待和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断反省自己,慎独、慎微、慎权、慎欲,做到自警、自省、自重、自律,居安思危,兢兢业业,恪尽职守,堂堂正正做人,老老实实工作,提高拒腐防变能力,法院法官干警警示教育心得体会。通过这次警示教育活动,我收获很多,在今后工作中依然不能放松自己,决心从以下几方面严格要求自己:

一是要加强学习,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不学习思想就无法进步,能力就无法提高,领导方法就无法改进。活生生的事实还告诉我们,不学习,思想就得不到改造,欲望就容易膨胀,就拒绝不了诱惑,一遇到诱惑就容易乱了方寸,就容易被诱惑的绳索绊倒。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知得失。因此,时时处处要用党纪国法约束警示自己,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和警醒意识,准确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坚定信念。始终坚定共产主义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是共产党员的立身之本,党员领导干部丧失了理想信念,就会失去精神支柱,失去灵魂。腐败分子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究其原因,就是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少数领导干部在金钱、官位、名利的诱惑下,放弃了对世界观的改造,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出现了只讲实惠,不讲理想;只讲索取,不讲奉献;只讲钱财,不讲原则等现象。在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只有自觉地进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坚定自己的信念,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高自我约束能力,提高自我警省能力,坚决抵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欲横流的诱惑,过好权利关、金钱关、人情关,才能经受住各种考验,抵御住各种诱惑,立于不败之地。

三是要以案为鉴。通过他们的现身说法,对他们犯罪道路的过程、原因及教训作了反思,得出了三点警示:警示一:党员领导干部背离党的宗旨必将导致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扭曲,放松党性修养和锻炼,面对市场经济大潮不能保持警惕、保持冷静、保持操守,更没有慎独慎微,忽视从根本上考虑人民的利益,不甘清贫,崇尚拜金,最终导致走上犯罪的道路。警示二:党员领导干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在危害党的事业的同时,自己也必将遭到身囚之苦。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能正确的行使就能为人民办实事、谋利益,反之就会成为以权谋私的魔杖。

篇三:法院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根据上级法院部署,我院于近期组织开展了廉洁司法警示教育。通过学习文件、通报,观看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片《蜕变与悔悟》,让我获益匪浅。直面阴暗固然令人痛心,但以史为鉴乃强基所必需。在当前推进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中,乃至今后长期的司法活动和社会生活中,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作为一名正义化身的人民法官,我应当后师不忘前车之鉴,善于从反面典型中吸取教训,时时刻刻警醒自己,努力提升自己的精神境界和道德素养。

一要始终保持良好的学习习惯。在倡导终身学习的当今社会,学习几乎成为全民的自觉行动,故对于一名党员干部来说,尤应把学习作为必修课,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不学习,思想就无法进步,能力就无法提高,方法就无法改进,做出的决策可能失之偏颇。说实话,我们也常常看到一些党员干部在学习上静不下心来,总以工作忙为借口推三阻四,走形式主义,结果是只闻学习口号响,不见学习水平涨。好多东西,只有静下心来细细研读,细细体味,才能有所思,有所获。大量反面的案例告诉我们,不学习,思想就得不到改造,心就容易浮躁,静不下来;而心不静,欲望就容易膨胀,就会拒绝不了诱惑,乱方寸,最终被诱惑的绳索绊倒。综观好多倒下的干部,在反省时都痛心疾首地提到把精力过多地用在应酬社交上,而没有潜心攻读政治和业务,以致最终迷失自我,迷失方向。因此,作为法院干警,必须要坚持认真学习,从书本上学,从实践中学,既要努力钻研法律、钻研业务理论,更要脚踏实地,认认真真学政治、学做人,这样才能求得真实学,增长真才干,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汪洋大海中常葆一帆风顺。

二要始终坚守廉洁自律的行为规范。一心为民、两袖清风,公正审判、清正廉明,这是一名法院干警最基本的行为准绳。组织上一直教育我们要廉洁奉公、严格自律,也时常为大家敲警钟,我们一定要铭记在心。党员干部不廉洁,不仅会破坏党群关系,败坏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更会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利益。有些党员干部并非学识不高,能力不强,就是因为未能廉洁自律,最后跌入犯罪深渊,给自己,给家庭,给社会,给党和国家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因此,作为法院干警,特别是党员干警,一方面我们要积极投身实践,在实际工作中加强党性修养、增强群众观念、改造精神世界,勇于到艰苦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中打拼磨练,到最基层、最困难、群众最需要的地方锤炼自己,干出一番业绩,增长自己才干。另一方面,要时时记得警钟长鸣,慎独慎微。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果一个人在生活上不拘小节,在思想上放松警惕,就会不自觉放纵自己,在错误的道路上越滑越远,最终一失足成千古恨。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我们应始终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用党章党纪严格约束自己,用先进的思想道德对照检查自己,正确对待组织、正确对待群众、正确对待自己,排除非份之想,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为官之德,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浩然正气。

三要正确行使手中的审判权,努力为人民把好秤,掌好舵。从历史渊源来看,我国是一个官本位社会,学而优则仕升官发财等传统观念在百姓心中根深蒂固。有鉴于此,作为一名新时期法院干警,我们非常有必要从内心深处来抵御和摒弃腐朽思想的侵扰,始终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首先是要从根本上清楚手中的权力究竟从何而来。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任何一名干部,不管是由选举产生,还是由上级委任,都是受人民的委托或授权。因此行使审判权时要主动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社会监督,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其次要懂得如何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人都说,不受羁束的权力会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容易产生绝对的腐败。正因为如此,所以近年来我们党特别强调以法治国,强调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审判,以及对审判权运行的监督。对于领导和权力的问题,邓小平同志曾精辟指出,领导就是服务,形象地表明权力只是为人民服务的工具,掌权只是为人民服务的机会,用权是为国家为人民造福祉谋利益。因此,我们要始终把做官先做人,万事民为先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廉洁司法,艰苦奋斗,尽职尽责,鞠躬尽瘁,真心诚意为党、为人民审好每一个案件。

第四篇:法院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十二月伊始,我院给干警发了《法院警示教育案例选编》,人手一册,在十二月四日又组织全院干警对部分典型反面事例进行了警示学习。通过阅读和学习,我感触颇多。

一、法官必须经得住诱惑。

在这个物欲横流的时代,法官是清贫的。法官必须积极地不断地改造自己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必须耐得住寂寞,必须经得住诱惑。由于法院的职权职责,工作必然关乎当事人的各种利益,有人为了获取非法的不正当的利益,可能会使出各种手段,对法官的工作进行干扰和误导,最常见的就是针对法官清贫的弱点对办案人员进行物质诱惑,最终达到使法官违法做出有利于他的裁判的目的。近年来,有少部分通过努力学习踏实工作成长起来的优秀法官正是在这种诱惑面前倒下的,有的人更是在极其微薄的物质利益面前失足,可见平时对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是何等缺失,对诱惑的抵御能力是怎样的脆弱,到头来,为了蝇头小利身陷囹圄,毁了自己的人生,也给家庭带来伤害,给单位和国家抹黑。实在令人惋惜。

二、法官必须崇尚法治。

市场经济本是法治经济。我国由于历史及现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原因,许多传统的规则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人们的思想意识也在发生在巨大变化,某些处理失当的法律事件也在打击着国民对法治的信心,有时,国民为了了解事件真相千回百转,到头来还是被蒙蔽;有时,人们会困惑于大还是大,是人治还是法治

这样的问题。客观地讲,法律并非是万能的,有时法律的实施还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导致法律的调整、惩治、教育作用大打折扣,但是,法官对法律法治而言不是普通民众,不可以因为某个不当的法律事件而散失对法治的信心,作为法律职业者,必须崇尚法治。在失足的法官当中,有不少正是由于失去了对法治的崇尚和对法律的敬畏,迷信权术,对那些拥有超大能量的人过度崇拜,以致帮助他们做出践踏法律的事来,到头来受害的仍是自己,非要以自己的自由挑战法治的力量。到悔悟,时已晚矣。

三、法官是高风险职业。

通常认为,法官不如警察那样需要面对面的和违法犯罪人员作斗争,所以职业风险小。其实,区别主要在于,警察的风险在明处,法官的风险在暗处。有时,法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会遇到压力、威胁、恐吓、诱惑,一不小心就有可能掉进利害关系人精心设计的陷阱。法官办案虽然会遭遇各种阻碍,但始终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一旦有意违背,必将为此付出高昂的代价。纵观警示教育的反面事例,无一例外都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由于社会对法官违法犯罪所持的是零容忍态度,所以法官一旦违法犯罪,必将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法官必须时刻清醒认识自己的职业风险,保持高度警惕,正确认识和行使手中的权力,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相关理论,努力让自己所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确保公正,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总之,在我国,法官只是普通公务员,却要在学习、技能、思想等方面用高于普通公务员的标准要求自己,不断提高专业知识,不断改造思想意识,不断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做一名好法官很难,但既然选择了做法官,再难也要做一名好法官!

第五篇:法院副院长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法院副院长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今年,按照上级法院安排部署,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干警警示教育。经过前阶段的动员和学习,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我深刻地体会到,作为一名政法干警,应当时刻警醒自己,警钟长鸣。

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这是我党关于腐败问题正确认识。我作为人民法院一名干警,通过这次警示教育,通过全国法院系统出现的反面真实案例,体会颇深,从个人角度来说,那就是要做到防微杜渐,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的案例,大家都会不约而同地感觉到十分震惊,内心而发亦有感叹。他的教训对我们法院干警的警示极为深刻。大家都会惜其才华,恨其为恶。这就是一个人在客观社会中自己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定位的问题,也是对于诱惑的考验能力,显然黄松有这个在中国法学界知名人士在这方面失败了。在金钱与女色面前,他屈服了,人生观与价值观被扭曲了,走向了让无数人叹惋又痛恨的结局。

有人说,腐败与政治体制本身有关,甚至有人说在中国要搞三权分立,实现立法、行政、司法相互制约。实际上,在中国搞三权分立并不适合,我们现行的代议制、监督机制,也是一种很科学的制度。也就是说,腐败问题的出现只从那个形式意义的体制、制度上找原因,我认为这是片面的因素,进而只从这个角度寻求解决腐败的方法也有些版面,之所以我持这种观点,是因为还应有一个与体制、制度相并重的因素,那就是人的因素。体制与制度的构建是由来完成的,其最终的落实到具体的社会中去,也是由具体的人来实现的。这些人就是我们这些公务人员,所以对我们公务人员的个人素质的要求就是要有标准的,公务人员是老百姓服务的人,我们的手中的权力是民众赋予给(内容来源好 范文网www.91exam.org)我们的,民众为什么要把权力交给我们呢?是为了为这个社会的进步而服务。我们手中的公权力不是用来炫耀的,也不是用来通过权力的标杆来使用诸多方式索取财物的武器,这个社会学与法理学意义上的道理,是一个公务人员最应该清楚的。

然而,我们中间的腐败分子,或者还藏在我们中间的腐败分子根本不清楚这一点基本的认识。在他们的思维中,手中的权力就是身份的象征,是财富的来源,他们不懂为民的正确执政或者司法理念。已经被惩治的腐败分子,认为运气不好,有的还假装说几句对不起人民的话等。提高民众的个人素质,是反腐败的一项必不可少的社会工程,从警示教育的案例中我也能阅读来民众的自私,为了个人私利而愿意成就腐败分子这个情节。民众的自私谋利,愿意出钱成就腐败分子,这不就成了有买、有卖、有投入、有回报,有投资、有利润的经济学意义上的市场了吗?

我们的体制与制度一直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与之并重的人的素质的提高也同样需要相协调并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英明与正确的,我们党也的确为人民谋利益,把国库的资金都科学地分配给了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各行各业,特别是工、农业建设之中,也制定出了符合时代潮流与国情的制度,但在具体落实的过程与环节中往往就出严重的问题,这其中的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人的因素。

因此,我希望每一个人都应该树立一个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通过正规的学习与教育能明

是非、辨美丑,能有一个整体的社会意识,把自己同步到这个社会之中,要为社会与民族的进步而做出自己的积极贡献。我没有较深的理论功底,也没有故意做作的言论,我只是在说出自己的心得体会。我想,通过这次警示教育,人民法院的每一个干警都应该切实从内心悟出一些基本的道理来,如果实在是因工作忙没有时间的话,至少应该有一个朴素的中国老百姓的标准吧!!手中拿着老百姓给你的薪水,还去反过来去通过吃、拿、卡、要的方式去收拾人家,这很不合适。用老百姓交到手中的权力,不是惮精竭虑为人民服务,而是把权力作为谋生发财的工具,这不是所谓的在这个社会中混得明白本事或者是所谓的适应能力强,这种苟且之事是无耻的!这人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哪个民族,哪个人用正义来评价腐败的人腐败的事。作为一名法院普通干警,腐败与我们的现实工作与生活是相关的,比如你用吃请之方式,用间接送礼之方式为自己为他人介入诉讼活动之中,就是在进行腐败之行,在破坏正义之秩序。我们要正确依法适用正当的程序,让老百姓看得见司法正义之存在,通过刻苦的学习与不断地积累司法经验而做出让律师和老百姓都信服的实体判决,远离暗箱操作,让老百姓相信公平正义之存在。我们人民法院系统有无数司法为民、清正廉洁的司法卫士,不愧作为一名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守护卫士之称谓!这个令民众敬畏与尊重、为实现法治社会的正面角色,人人可争,人人可为,人人必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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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育心得体会优秀范文5

警示教育心得体会(精选多篇)-其他心得体会-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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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育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第一篇: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20141118日,我参加了县检察院的警示教育大会

会上,县检察院王副检察长作了反腐倡廉的重要讲话,观看了我县近两年的职务犯罪警示教育片,听取了检察官结合教育片对预防职务犯罪的讲解。在教育片中,犯罪人一片痛悔,听者神情严肃。他们本该在社会上过着自由体面的生活,本该有着辉煌的前程,本该在工作岗位上为党为人民作贡献,却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既令人痛恨,又令人痛心。他们的忏悔,真实侥幸得意一时,必定后悔一生。会后,通过深刻剖析我县近两年的职务犯罪典型案件,使我从这些典型案件中吸取了深刻经验教训:只有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和高度警惕,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牢固构筑思想防线,才能真正实现做人民的公仆,为人民服务。这次警示教育活动对自己触动很大,心灵上使我接受了一次洗礼,思想上受到了很大震撼。下面结合平时的工作学习,谈谈我对这次警示教育活动的心得体会。

一、加强学习,以案为鉴,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首先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积极参加集中学习、集体讨论,在紧张的工作之余,抽出一定的时间自学。案例中,他们无视党纪国法,目无组织纪律,不顾群众利益,弄虚作假,吹牛浮夸,欺上瞒下,独断专行,腐化堕落,不仅严重败坏了党风政风,而且使人民群众利益遭受了严重损失。其次是坚定信念,始终坚持树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是每一位党员的立身之本。党员领导干部如果丧失了理想信念,就会失去精神支柱,失去灵魂。他们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究其原因,就是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他们在金钱、官位、名利的诱惑下,放弃了对世界观的改造,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出现了只讲实惠,不讲理想;只讲索取,不讲奉献;只讲钱财,不讲原则等现象。在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只有自觉地进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坚定自己的信念,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高自我约束能力,提高自我警省能力,坚决抵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欲横流的诱惑,过好权利关、金钱关、人情关,才能经受住各种考验,抵御住各种诱惑,立于不败之地。最后是以案为鉴,加强自身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认识水平,从点点滴滴处严格要求自己。

二、以身作则,作好表率,永葆公仆本色

廉洁自律是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关键。领导干部能否以身作则,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至关重要。以身作则,要做到廉洁自律,这是每一名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品格。同时,作为一名领导干部,还要带头接受监督。要如履薄冰,严于自律,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勇于接受群众的监督。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不能有任何偏离。自觉地做到一切以人民利益为重,面对物质利益的强烈诱惑,不沾不染,自觉抵制。

总之,作为一名人民教师,通过这次警示教育,使我认识到自身在理想信念方面、在政治生活学习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我决心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尽快克服和纠正,做到三个始终坚持。一是始终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二是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三是始终坚持执行党的各项廉政建设规章制度。

第二篇: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朱书平

201493日下午,我局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前往宿迁市看守所接受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参观了罪犯接受劳动改造和生活管理的场景后,在监区礼堂由2名在押犯人现身说法。讲者一片痛悔,听者神情严肃。他们本该在社会上过着自由体面的生活,本该有着辉煌的前程,本该在工作岗位上为党为人民作贡献,却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既令人痛恨,又令人痛心。他们的忏悔,可以用一时得意,一辈子后悔一人犯罪,全家受累一人抹黑,集体耻辱来概括。会后,我常常地感受到,这次警示教育活动对自己触动很大,心灵上接受了一次洗礼,思想上受到了很大震撼。下面结合平时的工作学习,谈谈我对这次警示教育活动的心得体会。

一、权力需要监督。我们财政干部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是为人民排忧解难的需要。我们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自觉摆正自己同人民群众的关系,时刻提醒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给的,要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以满腔热情和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待群众,努力在自己的岗位上为群众谋利益。现在,被关押在看守所里的人,他们刚工作时也能够摆正位置,亲和群众,只是后来私欲膨胀,漠视监督,才导致滥用权力,走向了犯罪的深渊。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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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和体制大转轨时期,人们的经济意识、自主意识、竞争意识都大大增强,但由于各种文化和思潮的磨擦、碰撞,价值观趋向多元化。所以,我们每一名财政工作人员一定要在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在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务必经受住权力、金钱、美色的种种诱惑,不断增强监督意识,始终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更好地为党和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二、作风需要务实。通过这次警示教育活动,我体会到,差距要从自身找,成绩要向别人学。世界观的改造是一个需要不断磨练的过程。个人思想境界的提高,也要不断地学习与自省。对于自己的问题,要看到一点,修正一点,提高一点。党纪国法,是对每个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求,执行得如何,体现我们对党和国家的态度与行动。干实事,就要在行动上有所体现。我觉得,对于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活动,不但个人要积极参加和践行,还要影响和带动周围的同事,知荣耻、树新风、促和谐,为民、务实、清廉,力求在思想认识上达到新的高度,在加强纪律、改进作风、推动工作上取得新的进展,真正做到勤政为民,作风实在。

三、洁身需要自律。从这次警示教育活动中我深深体会到,树立什么样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如何对待权力、地位、利益,决定着一个人的命运和前途。作为一名财政干部,我们要时刻铭记自己是人民利益的保护神,

而决不能是特权利益的拥有者;不仅要从思想上、更要从行动上做勤政为民、廉洁自律的模范。要始终以一名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时刻牢记:修身立德,廉洁自律,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持不懈地进行思想改造和道德修炼,淡泊明志,固守节操,洁身自好,经得住诱惑,耐得住清贫,警句长鸣,永葆财政人员清正廉洁的本色。

第三篇: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我行近几年发生的多起违法违规案例,让人触目惊醒,逐篇学习了三个案例,感觉代价实在太大了。建行的代价,员工的代价足以让每个人痛心疾首。通过这三案例的学习,能促使我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平时的小事上在心中筑起防火墙

沉重的代价是强烈的警示。发生案件不但会给银行造成重大资金风险和损失,还会严重损害银行的形象;发生案件,不但要严惩银行内部的涉案人员,还要追究相关经办岗位,管理岗位和领导岗位人员的责任;发生案件,还会对一部分员工的家庭亲情造成伤害。无论案件对银行造成的损失,还是对员工造成的伤害,都令人为之惋惜。

付出这么大的代价,这与平时的思想意识、工作习惯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是分不开的,老在一种工作状态下,思想一旦麻痹就让心怀不轨的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我们的规章制度制定的很全面,很细致,但在具体的工作中,在实际执行中就打了折扣,没有了风险防范意识,法制意识更是淡薄,在具体细节上处事的原则性不强,置制度于脑后,违章操作才付出了如此代价。

俗话说苍蝇不叮五缝的蛋。不法分子虽然功于心计,惊心谋划,蓄意欺骗。从内部看,是银行在经营管理上存在着许多漏洞,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给犯罪分子以可乘

之机,书中的每一个案件,在作案的每一个细节中,如果能把规章制度放在首位,在某个细节上就能把漏洞堵上,就不会造成如此重大的代价。

法国哲人克雷罗夫说过:钱是一种可怕的东西,当你用不正当的手段去占有它的时候,结果你什么都失去了。这些案例验证了这句名言,身份的变化,理想信念动摇,思想道德滑坡,利用职务之便利谋取私利,最后铤而走险,把自己送上了法庭。不把心思放在信合事业,却把青春牢房。制度是银行的生命线,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硕鼠硕鼠,无食我黍。三岁贯汝,莫我肯顾。银行里就有这只硕鼠,在盲目信任代替按章操作,岗位制约失去了作用,经营管理缺乏监督的漏洞下,怎能放过大吃一口的机会?事实再次说明,信任和说教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是苍白无力的,加大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强化对权利的检查监督,更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改进:

()端正经营理念,促进银行业务稳健、快速发展。以价值最大化为经营目标,是国有商业银行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早已明确了的经营指导思想。银行各级经营管理者在实际工作中要坚决抛弃只求规模、不讲质量、不惜成本抓存款的短期行为,始终把握正确的经营理念。 ()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管理机制。商业银行应根据银行的发展战略、经营思路和年度综合经营计划,建立和完善以经济增加

(请你关注:WWW.91exam.org)值为核心、权责利相结合的绩效评价和考核机制。建立健全、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全行员工的风险意识,构筑内部稽核、委派会计主管、业务检查、风险管理、审计监督等多层次的风险抵御防线,形成监督合力。强化和落实各级分支行经营管理责任,推行问责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尤其对案件频发的机构负责人要实行引咎辞职制度。()以人为本,构建和谐团队,加强员工队伍建设。银行机构要把每一位员工都当作主人和价值创造者,建立公正、公开、公平的薪酬、晋升等激励办法,为员工搭建稳定的、通畅的发展空间。弘扬企业文化,培养员工的敬业精神、进取精神,提升员工对银行的忠诚度和贡献度。同时,经常对员工开展警示教育,定期进行员工排查,及时掌握员工的思想和行为动态,将案件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强化合规经营、合规操作意识,培育合规文化。不断强化经营管理者和员工的合规经营、合规操作意识,做到人人主动合规,事事处处合规,逐步培育和形成良好的合规文化。

警示教育对防范案件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进行警示教育,应该注重引导员工思考人生目的、人生价值、人生态度等问题,对照案例校正人生坐标,增强自律意识。在教育中陈述反面典型的犯罪过程,则应尽可能避免提及犯罪技巧和躲避检查伎俩,以免被居心叵测之人仿效借鉴。同时,要多挖掘犯罪根源,少展现个性细节。尽管犯罪形形色色,

种类多样,但走上违法道路,都有其共性所在。应该从纷繁的犯罪个案中抽象出共性的东西来教育人,在提及违纪犯罪实例时要对内容和具体细节把关。通过对违纪犯罪现象的理性分析,让员工明白一个道理:人的堕落,并非偶然,都有一个不知不觉从小变大的渐进过程,都因循从小恶到大恶,最终走向身败名裂的轨迹,如果不拘小恶,忽微常积,明天走上犯罪道路的可能就是你自己,从而让员工真正得到警示。

第四篇: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学习《福建省商业系统案例汇编》心得体会

郑民华

《福建省商业系统案例汇编》收录了近五年来在全省商业系统内发生并已结案的典型案例,用发生在身边的真实案例揭示了少数党员干部放松了对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抵御不住诱惑,经受不住考验,走向了犯罪的深渊,以致身陷囹圄的现实。其结果令人痛心,我对此感受颇深,启发很大。

通过剖析典型案例,我从这些典型案例中吸取了深刻教育,只有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和高度警惕,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牢固构筑思想防线,才能经受得住新形势下的风险和考验,保持党的纯洁性。

一、从《案例汇编》中得到的警示。

1、丧失理想信念,必然抵御不了利欲的诱惑。市场经

济规则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少数不法商人,为了实现最大经济利益的目的,总会千方百计地拉拢腐蚀权力而为其所用,作为手握一定权力的领导干部,面对市场经济大潮不能保持警惕、保持冷静、保持操守,更没有慎独慎微,不甘清贫,崇尚拜金,最终导致走上犯罪的道路。这些反面典型告诫我们每个党员干部,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提高警惕,坚持自重、自警、自省、自律,做到慎独、慎微、慎权、慎欲、

慎友,管好自己的嘴、手、腿。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扎扎实实地为民办实事、办好事。

2、背离党的宗旨,必然会走向人民的对立面。权力是

一把双刃剑,如果能正确的行使就能为人民办实事、谋利益,反之就会成为以权谋私的魔杖。党员领导干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在危害党的事业的同时,自己也必将遭到身囚之苦。这些违纪违法案件反面典型人物,丧失理想信念,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影响,自恃自己曾经作出贡献,将人民赋予的权力变为谋取私利、贪污受贿的便利工具,违法犯罪,走到人民的对立面。他们的可悲下场,警示我们每个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毕生追求,要不断加强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不断加强学习,让自己的思想和灵魂得到净化。

3、法制观念淡薄,规避监督,必然会跌入罪恶的深渊。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是防控腐败的重要手段,树立法制意识,积极自身行为至于法律法规的监督之下,是避免行政行为畸形的有效措施之一。有些腐败自视位高权重,待人处事上没有保持应有的警惕性和纯洁性,常常把自己凌驾于组织之上,在他们心目中,法律制度都是用来治理下民百姓的,他们也会组织制定规章制度,都是用来约束下级部属的,自

己可以超然其上,甚至设法规避制度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他们独断专行的下场,警示每个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大到党纪国法,小到规章制度,这都是规范党员干部言行的重要章典,是共产党人廉洁从政的行为准则,是每个党员干部克已奉公的立身之本。独断专行,视规章为儿戏,权力失去监督,不信忠言的奉劝,不受制度的约束,必然会跌入罪恶的深渊。

二、今后的努力方向

通过这次专项警示教育活动,让我既充分认识到了肩负的使命,也更清楚地认识到了面临的挑战。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我深刻体会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的必要性,在日常工作中,不仅要把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做为自己的工作实践,时刻跟群众联系在一起,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做谦虚朴实,严于律已,廉洁奉公的表率;同时也要而顺应形式的发展,强化保廉促廉意识,从而在错综复杂的社会中找准自己的人生航标,始终保持奋发进取的精神状态。我决心在要今后工作中一是要加强学习,提高拒腐防变能力。时时注重学习,处处加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加强党性修养,自觉实践过好权力利益关、思想道德关、监督管理关和廉洁自律关,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从思想深处筑起党纪国法和道德意识防线。二是要坚定

信念,保持党员的纯洁性。始终坚定共产主义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是共产党员的立身之本。在市场经济的形势下,要自觉地进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坚定自己的信念,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保持党员纯洁性,提高自我约束能力,提高自我警省能力,坚决抵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欲横流的诱惑,过好权利关、金钱关、人情关,才能经受住各种考验,抵御住各种诱惑。三是要以身作则,作好表率。在清正廉洁、勤政为民方面,要求大家做到的,自己首先带头,做到心不贪、手不长、嘴不馋,忠实地代表人民利益,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经得起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面前一尘不染,一身正气。对以权谋私的违纪现象决不姑息迁就,敢于动真碰硬。

党的光辉形象靠党员的共同努力来增彩,党的利益需要我们大家来共同维护。我将以此警示自己,防微杜渐,警钟长鸣,牢牢树立执政为民,做到常思贪欲之祸,常除非分之想,常修为官为德,常记公仆本色,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绩观,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和更加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以高度的事业心和强烈的责任感,爱岗敬业,忘我奉献,干出一流工作业绩,坚持公道正派,不断提高自身的人格魅力,争做一名优秀纪检监察干部。

第五篇:警示教育的心得体会

尊敬的党支部:

腐败,是一个历史问题,也是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腐败不除,则国无生机,民无宁日。反腐败,向来是历届朝代和各国政府三令五申,严令禁止,也是民心所向。在我国,腐败和反腐败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肃政治斗争。

通过这次警示教育,使我深刻地认识到:这些反面典型人物的腐化堕落的根本原因是自身的理想信念动摇了,失去了正确的个人行为准则,导致私欲膨胀,必然抵御不了种种利欲的诱惑。只有坚定理想信念,才能抵御一切诱惑,因此我们首先要以这些反面典型为镜鉴,像古人说的那样“见贤思齐焉,见不肖而内自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牢固树立思想道德防线,耐得住艰苦,管得住小节,挡得住诱惑。要时刻用反面典型警醒自己“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高于一切,用理想信念的灿烂阳光去杀灭私欲的病毒。其次要加强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盛自律和廉洁行政的能力。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知纪知法、守纪守法,防范于前,防微杜渐。只要我们严格执行国家公务人员的行为准则,勤政廉洁,自觉置于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管理和监督之下,时时自省,事事自警,牢记宗旨,就能防腐拒变,做一个对党和人民、对社会有用的人。

汇报人:

201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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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育心得体会优秀范文6

浅谈质监执法渎职风险防范-警示教育心得体会-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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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质监执法渎职风险防范

近年来,随着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社会对执法主体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之一,与其他部门相比,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职能范围也较广。然而,监管职能越宽,行政职权越多,行政责任就越重,执法风险也在一定程度存在。所谓质监执法风险是指在质监执法领域,质监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执法不当、执法错误、不作为或者乱作

为等损害了国家或服务对象利益,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会发生的危险。这种风险的产生使得质监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的不利后果及不良影响。如何认识和防范这些风险,已经成为执法主体在履职过程中必须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在这些风险中,有一种被称为渎职的风险近来有高发迹象,不容忽视。今天我将从质监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渎职犯罪方面的风险谈起,提出防范风险的对策,切实源头上解决或减少渎职犯罪问题的发生。

一、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的质检系统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情况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质检系统查办了一批渎职犯罪。较为典型的案例有:

(一)省外案例

1、某某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渎职第一案

某某市某某区检察院检察官在20047月的走访中,收集到重要线索:某某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该地区假冒伪劣产品猖獗。侦查人员进一步调查,牵出了该区质监局局长付某某、稽查科科长杨某某在履职过程中收受贿赂、执法犯法的线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挂牌督办这起案件。对此,某某区检察院抽调了精兵强将组成专案组进行秘密初查。他们既不打草惊蛇,又多方取证,经过十几个昼夜的侦查分析,本市质量技术监督领域渎职犯罪第一案,浮出水面。

  上任不足两年的某某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多次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以各种名义为单位牟取非法利益,同时个人收受贿赂。该局稽查科科长,盲目执行局长的错误决定,无视行政法规,放纵不合格产品、伪劣产品、无证生产的产品继续生产和销售。某某区检察院得到足够证据后,对二人立案侦查。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二人认为他们的行为是为单位谋福利,没有犯罪。然而,在侦查人员给出的大量证据面前,二人最终认罪。通过侦办此案,检察官发现二人的犯罪手段:

手段一:以言代法,案件当立不立。按质量技术监督有关法规规定,各质量技术监督执法科室对立案查处的行政案件,调查后由案件主办人将全部材料和处罚建议报科长、主管局长审查,而后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提交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提出处理意见。罚款3万元以下,由主管的主任、副主任召集3名以上审理委员会委员审理;罚款3万元以上到5万元,在审理委员会讨论后,由局长决定审批;罚款5万元以上,在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通过后,实施行政处罚前,需先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由市局出具意见;查获假冒伪劣产品货值超过50万元的,必须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尽管都有明文规定,但该某在担任某某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期间,从未召开过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该某甚至经常对稽查人员说:“这件事你们不用再管了。稽查科刚进入调查阶段,材料就被拿走,导致无法立案。比如,稽查科曾接到举报:某公司销售不合格汽油、柴油。稽查科长口头请示局长同意后,抽取样本、调查取证。经国家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90号汽油、-10号柴油为不合格产品。由于-10号柴油与其他单位的油混装,某某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科对该公司库存90号汽油800吨查封。经调查,该批90号汽油已销售81万元。稽查科长未经立案,也未经局领导讨论决定,便告知该公司销售部经理,将行政处罚:没收库存80090号汽油,没收违法所得81万元,处货值(700万元)50%以上3倍以下罚款。该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某为减轻处罚,通过稽查科长找到局长付某某,经协商,付某某同意不罚款,但要以委托检验费名义收取费用。讨价还价后,双方商定以委托检验费名义收取该公司40万元。张某某私下给付某某贿赂款现金人民币5万元。某某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在收到该公司首付的20万元后(20万元一周后支付),付某某便指示稽查科长解除了对该公司库存汽油的查封。致使这些不合格汽油被继续卖出,销售金额达252万余元。付某某为掩人耳目,将5万元贿赂款中的3万元上交单位,另2万元据为己有。

手段二、以收代罚。在行政执法中,对行政案件当立案不立,也不进行行政处罚,而是利用权力,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为名,收取咨询服务费委托检验费,挂在本单位或下属事业单位账目上。身为局长的付某某,自作主张以咨询服务费委托检验费的名义,为单位收取上百万元的非法利益。稽查科长盲目听命于付某某的错误指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比如,在协助某某省质量监督局调查中,发现某某市一公司没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而加工“IC”卡,某某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口头告知该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根据调查情况,应对该公司处没收违法所得138万余元,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21万余元罚款,合计处罚数额应为259万余元。稽查科长口头请示局长付某某,付某某指示不要立案。该公司找付某某说情,付某某个人决定收取该公司委托检验费”40万元,此案便不了了之。事后,付某某接受该公司宴请,并收取数码相机一架。

手段三、直接索取和收受贿赂。付某某还利用对煤炭等市场的监管职责之便,多次索取和收受财物。比如,付某某以外出考察机票无法报销为名,向煤贩张某索要3万元。他则受张某委托,找区环保局副局长办理储煤场的审批手续,收受张某贿赂2万元。其中的1万元是张某向区环保局副局长行贿未果后,托付某某转交,被付某某据为己有。

某某区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对付某某、杨某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定,付某某多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为单位收取非法利益87万余元,对本应依法执行的900余万元的行政处罚没有执行,还下令将已查封的劣质地条钢、汽油等产品解封,使其继续流向市场。付某某个人同时收受贿赂5万余元。杨某某作为稽查科科长,无视行政法规,盲目执行局长的错误决定,放纵不合格产品、伪劣产品、无证生产的产品继续生产和销售。二人的行为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法院以付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杨某某系从犯被定罪免刑。付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二、某某省某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毛某某等人玩忽职守罪案

案情:某某市某某县一些乳品企业到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企业代码,备案登记包括婴幼儿奶粉、婴儿配方奶粉在内的企业标准。生产厂家为降低生产成本,要求标准备案时降低蛋白质含量。某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评定小组毛某某、陈某某等有关人员随意放低婴幼儿奶粉的强制性标准,先后为多家乳品厂办理了登记手续。因为日常监督抽检不能收费,而委托检验可以收费,某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就将产品抽样封存后交企业自己送检因此收取费用。

20036月,该局对五家乳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其中两家企业产品综合判定不合格。抽检人员将抽检结果报告给毛某某、陈某某,他们两人以产品质量问题不严重为由,不采取任何监督整改措施。20042月,毛某某指示该局综合业务科到每个厂家以委托检验名义抽检一批次产品的样品,事先告知抽检结果无论如何,也不进行处罚,结果9个批次有6个批次不合格,毛某某对此既不要求不合格产品停止销售,也不采取整改措施。毛某某、陈某某明知部分奶粉生产企业无生产许可证,但不组织查处无证生产婴幼儿奶粉,导致20044月某某奶粉事件的发生,严重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判决理由是,毛某某、陈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监督管理奶粉企业的产品质量时,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管理不力,不履行查处义务,造成奶粉生产企业大肆制售劣质奶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的郑筱萸受贿、玩忽

职守案。

2007529日,继胡长清、成克杰、王怀忠等之后,身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的郑筱萸,因犯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宣判后郑不服提出上诉,2007622日北京市高级法院终审宣告,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在郑筱萸被判刑的同时,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原司长郝和平因犯受贿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药品注册司原司长曹文庄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死缓。他们的腐败在使行贿主体获得非法利益的同时,对社会上的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相应造成损害。药监局腐败窝案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损害无法计量。这里有必要回顾一下药监局腐败案的基本脉络。

行政批件成为权力寻租工具

制药准入是医药生产、销售流程的第一道关口。2000年,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家医药管理局行使的药品生产监管职能、卫生部行使的药政管理职能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行使的中药监管职能,集中交由新组建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使。制药准入由原来的两证(合格证和许可证)一照(营业执照)”改为一证一照制,生产药品的企业许可证、标准药品的生产批件,以及新药的注册批件,均由国家药监局审批。时任局长的郑筱萸使用强硬措施推行药品生产的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制度,以及药品流通的GSP认证制度,凡在规定时间内不能达标的企业,一律淘汰。2001年郑筱萸还力推地标升国标工程,把原先由地方药监部门审批的地标药品,升级为经由国家药监局审批的国药标字。利用这个机会,某些药监官员便干起了用药品许可证

换取个人私利的勾当,每当一家企业递交了申报新药资料,就有负责注册的药监官员将资料拿出来转卖给其他企业。贩卖资料的收益来自于两部分,一是通过技术转让的形式跟企业签订合同,一是来自企业直接奉送的钱物。转卖资料太费周折,直接倒卖注册证书就便捷多了,因为有了证书就可直接投产。新药、仿制药和换发药分类,明码标价,快慢分明,申办者提现等候召见。绿色通道变成黑色甬道。一个普通新药的证书卖到200多万元,好的新药1000多万元,更换药名的证书也要交钱换取。这样,批文证书能否拿到手,不在于新药、仿真药本身的价值,而在于关系是否疏通和拿钱是否足够多。国家药监局对新药准入标准进行松绑,一时间符合开办生产制药的企业增多。由于仿真药过多,常常出现十几家甚至几十家企业争夺一个批文。到底谁最终能够拿到批文,完全取决于药监官员的审批大笔。

由于审批权既没有严格的程序性规范做保障,又缺乏必要的制约机制,改革初始的一整套制度设计,最终沦为郑筱萸等腐败官员用批件换钱的寻租工具。事实上,药监局批准的原发新药并不多,而仿制药则过滥,各地药商不断进行着改换包装和药名的行径。该制度并没有如其所愿达到行业整合的效果,相反,很多企业为了达标,开始弄虚作假,甚至伪造相关认证文件,造成药价的虚高和药品市场的混乱。于是,通过了国家检验、带着正式批文的问题药品,堂而皇之地成为市场上流通的合格药品。人们对GMP认证制度和统一核发药品批准文号、地标国标等一系列药监制度投来疑问的目光。近年来,药品安全事故频发,齐二药事件、欣弗事件等桩桩与药品认证和监管制度密切相关的公共用药安全事件,让公众越来越怀疑药监系统的监管

能力。

严重失职渎职的典型

玩忽职守是一种监督过失的公职腐败。郑筱萸的懈怠职守行为发生在药品认证和监管当中。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将取消药品的地方标准,为做好实施对接,必须在200112月前的一年内完成全国统一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换发工作。这项工作涉及对全国范围内药品标准的审查,关乎民生和社会稳定及政府管理能力,处置失当则后果不堪设想。但是,郑筱萸却将这一重要工作当做一项常规工作来对待,降低对药品的审核标准,擅自同意企业申报时可以提供复印件,由省级药监部门重点审核其原生产批件和原始档案,专项小组仅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对原始档案进行抽查核对,致使大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品通过原始资料造假等方式获得了批准文号。郑筱萸还违反有关行政法规,签批同意原违规审批的药品文号,致使大量依法应予撤销的药品继续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药监局对药品市场的管理、监督流于形式,人为造假成为一股暗流。改组后的药监局在2006年对少部分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抽查,发现有大量已被批准换发的药品文号系以造假获得,6种药品被确认为假药。为纯净药品市场,清理工作耗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而这部分的损失完全是由郑筱萸、曹文庄等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所造成的。

弄权令当权者昏头。在法庭上,郑筱萸不止一次说,在他担任药监局局长的十几年里,曾经拒绝过不少拱手相送的金钱。的确,检方指控郑筱萸收到的钱款大多来自亲朋故旧。郑筱萸当然心知肚明只要与职权沾边的钱,是不该收也不能收的。但他认为,接受熟人请托,收受朋友的钱财是安全的。这些经年老友成为药品企业俘获监管权力的最合适的桥梁。一审被判处死刑后,郑筱萸深感法律的冷酷无情,希望二审免其一死。但当二审法官宣布维持其死刑的一审判决时,他的反应却是异常的平静。或许,他

已经明白了触犯法律意味着什么。

(二)我省近年来查处的质检系统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情况

据统计,2005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计立查质量技术监督领域渎职犯罪案件1721人。涉及局长2名,稽查人员7名,监管站、科站长、副站长、科长、副科长及工作人员共7名,安检科长2人,法制科长1名,食品科长1人,综合科长1名。从涉嫌的渎职罪名看,主要集中在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6起,放纵制售伪劣产品行为罪2起,滥用职权罪7起,玩忽职守罪6起。几个典型案例:

案件一:某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工作人员车某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案

犯罪嫌疑人车某某为某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工作人员,从200510月到20062月,犯罪嫌疑人车某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明知销售假化肥而徇私舞弊,放纵犯罪。犯罪嫌疑人车某某从中牟取个人利益10560元,造成经济损失70541元。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车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为国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检察机关决定依法对其立案侦查。

20061218日某某市人民法院以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件二、某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某某分局监管四科原科长王某某等人涉嫌滥用职权案。

某某市人民检察院于2008114日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人立案侦查。

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担任某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某某分局监管四科科长期间,于2007年春节、中秋节前,收受某某公司安排人员所送的购物卡,面值均为500元;于2008年春节前,收受该公司生产管理部经理邓某某代表公司所送的购物卡,面值为500元。2008311日,本科稽查人员戴某某向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汇报,称本局12365质监热线转来群众举报,反映某某公司生产的农药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决定次日前去查处。312日上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带领稽查人员戴某某、郭某某一同到某某公司行政执法。王某某等三人在罐装生产车间,发现有标注生产厂商为某某公司的某某农药包装盒;在包装物仓库,发现既有标注生产商为某某公司、厂址为某某市某某村的某某农药包装箱、瓶装标识,还有标注生产商为某某省新某某有限公司、厂址为某某省某某县某某工业园的九某某农药包装箱、瓶装标识,等等。王某某安排郭某某对成品仓库内冒用某某公司厂名厂址的某某农药进行清点(保管帐记载为16.544吨),其与戴某某对成品仓库内冒用山东新某某某某公司厂名厂址为的九某某农药进行清点(保管帐记载为31.1292吨)。清点完后,王某某等三人对清点情况进行了汇总,并让公司副总经理柏某某提供了两种农药的销售价格,戴据此计算出库存货值约在100余万元,向王某某汇报后,告诉柏某,货值挺多,问题不小,要追究责任,王也帮衬说货值挺大,问题不小,得追究领导责任。柏在承认错误的基础上,以都是老弟兄们来求情,要求帮帮忙,照顾一下。并借王到厕所之际,意欲送给其三人银座购物卡各一张,每张面值1000元,但王某某未收。回到接待室后,公司总经理邓某也承认错误,强调企业困难,要求帮忙照顾,因其九某某农药冒用的是某某某某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怕处理升级,要求只报某某一种农药,王某某碍于私情,同意了其请求,戴某某、郭某某碍于与领导的关系,未表示反对。戴某某开始按某某一种农药写《现场检查笔录》,邓某、柏某某对某某这种农药库存数量,又要求王某某等三人予以照顾,王某某同意按150箱记录,戴某某、郭某某同样未表示反对。戴某某要求公司提供销售500箱的销售发票以及出库单、生产记录等,并以此完成《现场检查笔录》,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安排郭某某对公司成品仓库150某某农药进行封存、照相。王某某等三人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确认。320日,犯罪嫌疑人王通知柏某某到其办公室,由戴某某按照现场检查时商定的内容,为其作销售500箱,获取利润10000元的调查笔录。戴某某以此形成处罚意见,并经王某某同意后,于321日报本局案审办初审;49日,王某某以案件承办单位的身份,以对山东某某公司稽查发现,库存150箱、销售500某某农药产品冒用某某公司的厂名厂址,隐瞒事实真相,向本局案审会介绍案件办理情况以及处理意见(1、没收库存150箱;2、按货值60%罚款918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并获得通过。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缴纳罚款的过程中,收受其送的购物卡三千元,并将其中的两千元以某某公司的名义,分别转交给戴某某、郭某某。致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予以没收的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某某农药、九某某农药,被山东某某公司在以后的销售活动中全部予以销售,给国家造成罚没物损失,某某价值为460320元,九某某价值为658800元,在此基础上的罚款收入为671472元,共计1790592元;破坏了国家对农药生产的许可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身为国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超越职权,违法决定,滥用职权,导致国家应当没收的货物和处罚的罚金流失,价值共计1790592元,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涉嫌滥用职权罪。法院于2009518日作出一审判决,判被告人王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三)上述案例暴露出质检行政执法中的问题

质检执法是质检机关为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法定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其中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管理中常见的行政执法行为之一,它一方面是维护行政权威不可缺少的手段和工具,另一方面又是一种侵害性很大的具体行政行为,且因留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如不约束容易被滥用。从上述案例看,主要暴露出以下一些问题:

1、摆不正法与情的位置,办人情案、关系案多。质检行政执法人员不是生活在真空中,而是和一般人一样有着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和人际关系,尤其是当他们作为行政执法人员身份在处理具体违章、违规、违法个案时,亲朋好友、同学邻居等各种人际关系千方百计托请过来,甚至有时是各级领导直接、间接的打招呼。在哥们义气人情难却领导关照的理由下,往往容易把握不住自己而放一码,造成重过轻罚,轻过不罚,甚至让应受刑事追究的人逃避法律制裁。

2、经不起诱惑见利忘法。质检行政执法涉及的面很广,执法人员同社会上不同层次的人打交道,其中有小本经营的个体户,也不乏资金雄厚的大老板。有的执法人员在金钱诱惑下利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在处理经济违法案件中见利忘法随意扩大或缩小事实,以致收受贿赂导致职务犯罪。

3、滥用行政处罚权谋求部门私利。无论集体或个人,违了法就要接受行政处罚,一旦涉嫌犯罪就必须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连普通百姓都知道的道理,却被少数质检执法机关打折扣变成了以罚代刑。这一点,20017月国务院310号令颁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早就明确。然而,国务院令在一些地区执行得并不理想。在一些地方,违法犯罪行为之所以猖獗,一些犯罪分子之所以气焰嚣张,都与执法不严、以罚代刑不无关系。由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行政执法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被基层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广泛运用。不可否认,行政处罚背后具有可观的经济利益,一些行政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在小团体和个人利益的驱动下,出于不正当的考虑,容易利用自由裁量权的空间,滥用行政处罚权,对行政相对人的轻过施以重罚、严罚。使得一些行政相对人为了自身的利益和行政执法人员交朋友,请客送礼,吃喝玩乐,奉为座上宾

4、执法随意,裁量不公。在市场经济大潮中,经营者经营理念、管理手段和竞争能力的差别,可以使经营状况的好坏、获得的利润相差很大。一些民营或私人企业由于管理混乱,运作不规范,往往违规违法较多,但又对行政处罚不认帐。碰到这种情况,有的执法人员在查处时,对一个罚则档次内就高还是就低不看具体违规违法事实、程度,而是看他经营状况的好坏或者看人头。对经营状况好的或老实人、好讲话的人就以上限为标准多罚点,经营状况差的或刁蛮的、不好讲话的人就以下限为标准少罚点。可见行政处罚的随意性较大而导致裁量不公。

二、渎职犯罪基本犯罪构成以及与质监执法密切相关的几类渎职罪名介绍

(一)渎职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简介

1、主体的特殊性

1997年修订后的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渎职罪的主体。除刑法第398条所规定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既可以是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主体以外,其他渎职罪的主体都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我国法律对渎职罪主体的规定,经历了从1979年刑法到1997年修订的刑法再到2002年立法解释三个阶段的变化过程,体现了由再至宽严结合的立法指导思想。1979年刑法将渎职罪主体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而当时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十分宽泛,可以包括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997年修订后的现行刑法,则把这类犯罪的主体严格限定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之内,也就是要求这类犯罪主体必须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而所谓国家机关,则曾一度被理解为就是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机构的范围,致使许多实际上履行着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人员的严重渎职行为,难以受到刑罚的应有制裁。为了适应形势的变化,体现犯罪主体认定上的职权责相统一、权力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212月通过了涉及渎职罪主体适用的立法解释(即《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只要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都可以纳入渎职主体的范围,只要其相关行为及情节符合法定构成条件,都应当以相应的渎职罪条款进行处罚。立法解释的规定,显然更符合实际,也体现了既宽又严的思想,特别重视渎职罪主体认定上的权力来源及其属性要求。

2)行为的违法性

渎职犯罪行为的本质就是行为对权力和职责的背离和亵渎。

从行为方式上,渎职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渎职作为是指行为人虽履行了工作职责,但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因而造成重大损失结果的发生。渎职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职责而擅离职守不履行职责或不完全履行职责,即严重不负责任。区分作为和不作为,应依照法律和职责的要求。法律或职责要求应当做行为人而不去做的,是不作为,法律和职责要求行为人不应当做而做了的,是作为。渎职行为从大的方面可分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三大类。所谓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人员超越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或者违反职责作出处理决定,对不同的事情作出同样的结果或者对相同的情形作出悬殊处理。如滥用职权罪等。所谓玩忽职守,一般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具体体现为放弃职责,擅离职守,或者马虎、草率、敷衍塞责。如玩忽职守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等。所谓徇私舞弊,一般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徇私情、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滥用职权,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欺上瞒下。如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等。

3)损失后果

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罪多为结果犯,以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的规定和2005122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标准),渎职犯罪的危害结果是以造成重大损失后果或危害程度来确定的。概括起来说,渎职犯罪的危害结果可分为物质性危害后果和非物质性危害后果两类。

刑法和《立案标准》对渎职罪危害结果规定的表现形式归纳起来可分为四大类:一是造成人员伤亡,包括轻伤、重伤、死亡。二是损害国家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三是造成国家损失,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等经济损失。四是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金融市场生产、生活秩序。

4)因果关系

当某种危害结果已经发生,如果要使某人对这一结果负责,就必须确认他所实施的行为同这一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这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对渎职罪而言,渎职行为和损失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成立渎职罪的必要条件。因果关系包括一因一果以及多因一果。渎职行为往往隐藏在严重后果背后,不是严重后果的直接原因,而是和许多其他因素结合在一起共同导致了危害后果的发生,即通常所说的多因一果。如**綦江虹桥坍塌案中,最后的危害结果就是由原綦江县县委书记张开科、副书记林世元、县贺际慎等很多国家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行为和李孟泽等人的重大安全事故的犯罪行为等原因共同导致的。无论渎职行为如何千变万化,无论渎职犯罪的因果联系多么错综复杂,在检察实践中认定渎职罪的因果关系时,只要紧紧抓住渎职行为对危害结果起到了作用这一灵魂,牢牢把握没有渎职就没有危害结果这一判断标准,就能在纷繁复杂的现象中理清渎职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从而对其准确地依法认定。

渎职犯罪的几个显著特点:

1、法律依据多样性。渎职案件每一个罪名往往都与各行政执法、司法机关的内部规章、法律法规有很多联系,而且新罪名占较大比例,这些新罪名涉及的领域新、技术性强,更加智能化、专业化,易与行政行为相混淆。

2、事实上具有较大模糊性。渎职案件事实虽然具有一定公开性,即危害结果往往表现为公开,但在判断是否涉嫌犯罪时,却往往模糊不清。表现在:一是要件事实不清,即符合犯罪构成条件的事实不明显。有实际损害结果事实不清的,有行为违背职务特征不清的,也有主体身份不明确等等。二是案件性质不清,即案件事实是犯罪事实还是违规违纪事实有时不易判断。三是职责义务不清。违的是什么规,失的是什么职,越的是什么权,负的是什么责有时不明确。

3、犯罪构成上具有一定复杂性。从渎职罪案的类型看,以犯罪结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结果犯罪中,多因一果多果一因的情况较为普遍,因果关系复杂。以行为完成为犯罪成立条件的行为犯中,决策、组织、指挥、实施环节较多,职权关系复杂。以情节严重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情节犯中,动机、手段、后果表现不一,标准笼统,情况复杂。另外,渎职犯罪案件往往涉案人员较多,领导责任与直接责任交织,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交织,决策责任与执行责任交织,甚至相互牵连、责任分散,对查办案件带来一定困难。

4、渎职与受贿问题相互交织现象突出。近年来,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大搞权钱交易,极力充当社会上不法分子的保护伞,置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为的是自己中饱私囊;由于他们网开一面和徇私舞弊,使得不法分子得以大肆行贿,并从中牟取暴利。这既是渎职犯罪本身的特殊性所决定,又是这个时代某些人道德和良心沦丧的集中反映。

(二)与质检执法密切相关的几类渎职犯罪及受贿罪的具体规定

35类渎职罪中,与我们质监执法密切相关的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正确理解和熟悉它们,才能使我们执法人员时刻保持警醒。

1、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正确理解该罪,必须掌握该罪的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其中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立案时确已造成的经济损失。移送审查起诉前,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以及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作为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的情节考虑。

滥用职权行为,一是表现为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的行为;二是表现为不正确使用职权。所谓超越职权,是指作为人违反法定职责而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也即行为人手中本没有此项权利,却超越其职权范围,擅自行使此项权力,违法地作出处罚决定。所谓不正确使用职权,是指行为人在其职权范围内,违反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处理公务的行为。。

2、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正确理解该罪,必须掌握该罪的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玩忽职守行为,一是表现为不履行职责。不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行为在实践中又表现为以下两种类型:第一种是擅离职守型,即行为人不遵照规章制度对职守的要求,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因而未尽职责。擅离职守的特点是它往往有较明确的时间和空间要求,一般是在特定的时间内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第二种是是在岗而未履行职责型,即行为人虽然没有脱离岗位,但没有实施法律和职务所规定职责范围内的特定义务。具体又可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一种是拒绝履行职责,另一种是放弃职责,再一种是未尽职责。玩忽职守行为二是表现为不认真履行职责。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非不履行职责,而是履行了职责,但不认真,表现为作为。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行为在实践中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种是在职务活动时出现差错。第二种是在执行职务活动中,决策失误,如对重大事务的决策,不认真调查、研究、咨询、审定、主观臆断、盲目拍板、决策失误。第三种是采取措施不及时、不得力的情况。

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该罪的犯罪客体是侵害了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的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行政违法行为处理过程中,对于已经涉嫌构成犯罪的,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依法应当按照案件管辖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办理。200179日公布了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123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强化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工作,2004318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为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2006126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上述规范性文件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对不移送的机关和人员有了处罚的依据。所谓徇私舞弊,徇私是指刺激或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舞弊是指行为人通过自己的舞弊行为所要达到的危害后果。关于徇私的涵义,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谋取个人私情私利属于徇私无任何争议,当前争论的焦点在于:谋取单位、小集体利益是否属于徇私的范畴。2006726日公布施实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关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规定中也明确指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应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立案侦查。

4、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的立案标准是: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2、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行为的;3、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到继续的;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徇私舞弊,是指徇私情、私利,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是指对法律赋予的应当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追究和处罚的职责不予履行。具体表现为:该立案调查的不立案调查;该对伪劣商品进行鉴定的不进行鉴定;该查封、扣押伪劣商品的不予查封、扣押;该没收违法所得及生产伪劣商品的机器设备、工具的不予没收;该处罚的不处罚,使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单位和个人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三)关于受贿犯罪

贿赂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经济往来中的一种不正常现象。我国在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经济成分、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使得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导致在某些行业和领域商业贿赂开始盛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商业贿赂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导致了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使得政府及国家工作人员公信度降低,直接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已经演化为当今社会一大公害。20061月,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今后反腐工作的重点。顺应国家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趋势,我省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了惩治贿赂犯罪的力度,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据统计,2006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计立查质量技术监督领域贪污贿赂案件1822人,其中受贿犯罪居多。有的在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以及安全监察过程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取贿赂;有的在产品质量监督、产品质量问题处理过程中收取、索要贿赂;有的在查处区域内产品质量、处理区域内产品销往外地后出现的质量问题的过程中,索取、非法收受贿赂。

1、受贿犯罪的犯罪构成简介

主体: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93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作了如下表述: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客体: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一、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直接影响了国家机关各项职能的行使,败坏了国家机关的声誉,损害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赖,从而危害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其二,为保证国家工作人员正确使用权力,我国法律对此作了许多限制,其中就有一项廉洁性的要求,如《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其三,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廉洁性,一方面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能够自律;另一方面也就是他律,即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约束,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按照刑法规定处理,从中体现出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保护。其四、受贿犯罪正是违反社会主义权力不可收买的原则而受到刑事追究。客观方面刑法关于受贿罪规定了三种表现形式。一是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受贿行为,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二是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受贿行为,即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三是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间接受贿(斡旋受贿)行为,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上述三种受贿行为在客观方面均有所区别:

a.一般受贿行为的客观方面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它既包括本人职务内的权力,又包括与职务有关的权力,即行为人不是直接利用其职权为行贿人谋取利益,而是通过第三人或单位为他人谋取利益。这里的第三人与单位与行为人的职权具有制约关系。一般受贿行为表现为以下两种方式:一是索取他人财物。在这种情况下,不论行为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构成犯罪。二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这种情况下,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犯罪。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行贿人为使受贿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自己谋取利益而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而国家工作人员则违背职务要求收受他人送予的财物的行为。

b.经济受贿行为的客观方面

对于回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6115日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作了解释,它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必须归个人所有,才能构成犯罪,这是因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允许明示入帐归单位所有的回扣,而仅禁止帐外暗中归个人所有的回扣。

c.间接受贿行为的客观方面

如何理解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法条本身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对该条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如何认定有不同意见。事实上,由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和利用职权或地位的行为在现实中的表现错综复杂,法律也不可能对其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在斡旋受贿关系中,该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不存在直接的制约关系。虽然两者之间也有一定的约束关系,但其程度要轻得多,用影响来表达其义更为恰当。这种影响关系主要表现为两者的职责范围不具有直接的上下级关系,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若不依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求实行职务行为,对其以后的工作、协作可能会带来一些不利的影响。但这些不利还只是可能的、潜在的,被要求的一方有完全的意志选择自由。制约对人的作用比较直接。即职权之间是纵向的关系,一职权对另一职权具有直接的威胁。而影响对人的作用是间接的,潜在的,表明职权是横向的关系。一职权对另一职权不具有直接的威胁。其威胁是间接的。区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关键,就是看行为人的职权是否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直接的制约关系、钳制关系。有则是直接受贿,无则是间接受贿。

关于贿赂与亲友正当馈赠界限的认定

我国社会注重人情,崇尚礼尚往来,法律并不禁止亲友之间的正当馈赠行为。一些犯罪分子在实施贿赂犯罪的时候,有的借馈赠之名而行贿赂之实,并以馈赠正当为其行为辩解。为正确区分贿赂与亲友正当馈赠的界限,两高《意见》主要从以下几个因素的结合上进行区分:(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其交往的程度;(2)馈赠的财物价值是否合理;(3)馈赠的缘由、时机、方式等是否适当,提供馈赠方是否有求于接受方的职务行为;(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馈赠方谋取利益。司法实践中,结合上述几个方面综合认定是受贿还是馈赠。

三、检察机关初查渎职、受贿案件的基本做法

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较为丰富的调查和侦查手段,我们针对上述问题也不断地进行研究,总结出了不少的办法和经验,在当下的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正所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这些手段和措施中,我重点向各位介绍一下检察机关的初查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对此,检察机关普遍认为其中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就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初查的法律依据。理由主要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按照管辖范围,都必须迅速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只有在确认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符合立案条件,正式立案情况下,才能对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罪行进行侦查。因此需要在立案前进行必要的审查,即所谓初查。

下面我以渎职罪和受贿罪为例向各位介绍一下初查。

(一)从行为的违法性及损害后果入手初查渎职问题。

1、确定行为的违法性

渎职犯罪行为的本质就是行为对权力和职责的背离和亵渎。前面已分析过,渎职行为从大的方面可分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三大类。从行为方式上,渎职行为又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任何一个行政或司法行为的依据就是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对其合法性进行评判的标准也就是据以作出的法律法规。合乎法律的规定就是合法行为,否则就是违法的。非法的行为就有可能给一方当事人或国家带来损害。构成一定数额,那就有可能构成渎职犯罪。

2、依法确定危害结果

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罪多为结果犯,以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构成要件。

3、查明并确定造成危害结果的原因

当某种危害结果已经发生,如果要使某人对这一结果负责,就必须确认他所实施的行为同这一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这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

综上所述,初查渎职案件应当根据犯罪构成要件,重点查明行为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职责范围是什么,渎职行为的具体表现,犯罪动机,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渎职行为与危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等。特别是应对照有关法律法规,查明是否有渎职行为,厘清是否有损害后果,进而锁定或者排除被举报人涉嫌渎职犯罪。

任何一个行政或司法行为的依据就是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对其合法性进行评判的标准也就是据以作出的法律法规。合乎法律的规定就是合法行为,否则就是违法的。非法的行为就有可能给一方当事人或国家带来损害。构成一定数额,那就有可能构成犯罪。所以依法行政不是一句空话。

(二)初查渎职背后的经济受贿问题。检察机关在进行初查过程中一般不接触被调查对象,力争做到神不知、鬼不觉,秘密调查,这是我们的通行做法。我们在案件初查过程中,根据渎职背后往往有权钱交易的规律,针对某些掌握较大审批权、行政处罚权、司法权的被调查对象,在经查发现有明显渎职问题的同时注意调查渎职背后可能存在的经济问题。实践中采用较多的是一是从可能存在行贿问题的人员入手,获取直接证据。二是设法调查被初查对象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等资产状况。通常情况下初查实践中采用较多的是设法调查被初查对象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等资产状况。

1、从行贿人入手,获取行贿证据。

2、通过各种手段获取被调查人的财产状况。虽然贿赂犯罪多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一般没有第三人在场,现金交易较多,通常也不会留下较为明显的证据。但是,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你只要做了,总要留下许多痕迹,检察机关通过秘密取证,抓住这些痕迹,就能获取罪证。

四、防范执法渎职风险的对策建议

渎职犯罪已成为一个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它的泛滥成灾,危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妨碍国家机关职权效能的正常发挥,严重败坏党和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并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和问题。而行政执法人员担负着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者的角色;代表政府机关行使管理社会的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正确地履行其职责,对于正常的社会管理活动是十分有益的,它不仅能提高国家机器的运转效率,而且还能极大提高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提升国家机关的信誉和形象。相反,行政执法人员如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则不但妨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严重的还会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所以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渎职犯罪应引起重视。因此,在打击和惩治的同时,如何在源头上解决或减少渎职犯罪问题,成为一个重要课题,极具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质检执法人员渎职犯罪的原因:

对质检执法中暴露的问题,既有个人思想认识、意志品德、执法理念等方面的因素,也有在执法环境和条件上亦存在不足,初步分析有以下几点:

1、从主观上讲是这些行政执法机关的干部思想上执法为民的公仆意识淡簿,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的侵蚀和影响。尤其是一些年轻人,刚参加工作,社会经验少,自制力不强,进入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后,认为手中有权,就有些忘乎所以。同时,他们又不注重世界观的改造,不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一味追求虚荣金钱,很容易就被别有用心的坏人利用。

2、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缺少有效的监督。这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一是由于执法程序不够透明,加之个别干部、个别岗位的权力过于集中,造成了罚与不罚、罚多罚少全有一人说了算。二是由于一些领导监督不力,造成个别执法者为所欲为。在办案实践中,我们发现正是这些发案单位的疏于内部控制,才造成了某些不该发生的渎职案件的发生。

3、行政处罚的宽严幅度及弹性过大。现代行政执法管理的复杂多样性要求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的过错或违法行为尽量作出具体的细则规定,这对执法者和行政相对人都是有利的,但目前法律还有不完善之处.这是我们行政处罚法规中的一大弊端,由于我们过去对行政处罚法条文科学性的研究不够,造成许多条款的规定不够严密。比如在税收、工商等法规中都有罚款50元至5000罚款一倍至五倍等类似条款。这就给哪些别有用心的渎职犯罪分子有了可以以权谋私的伸缩余地。

4、行政执法与政府职能间的矛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及发展经济是地方政府的首要任务。外来开发商到区域内筑巢,经商的根本目的是要赚钱,在创业或经营过程中,往往有部份工商业者在资质、环保、卫生、质量、经营范围、手段等方面不符合要求或不守规矩,甚至违规违法。按照处罚规定,依法行政是对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但在具体操作上如何把握尺寸比较难,执法力度大了会影响区域内的招商引资,执法力度不到位甚至不罚有悖职业精神和公正执法。因此服务经济大局为重还是依法行政为本形成矛盾。

5、机构编制不统一,影响执法人员思想。近几年随着政府机构改革,撤并后的一些职能部门编制发生变化,人员有的列入公务员编制,有的属事业单位编制,也有的参照公务员管理,但不享受公务员待遇。编制上的不统一带来经济待遇的差别,直接影响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思想情绪波动大,由此也间接影响公正执法。有的执法部门至少有近半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属于事业编制,且执法素质参差不齐,直接影响着执法的质量。

6、个别领导干部法制观念不强,或多或少干扰行政执法。由于行政执法的对象基本上不会涉及刑事犯罪,行政执法者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因而在查处行政违规违法案件中,领导干部出面为行政相对方求情、打招呼的也不在少数。种种请托、关照到了承办人那里,能不给点面子吗?俗话说不看僧面看佛面,虽然自由裁量权有空间,当然就低不就高,能不罚就不罚,既给了领导面子又不违法。行政执法中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仍未完全杜绝。

7渎职即犯法的观念未深入人心。一些领导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渎职,他们的顶头上司却理直气壮地到处走动说情。据说,顶头上司不去说情,还会被本单位、本部门的干部群众看作没有人情味”“不爱护干部。对于纪检、监察和检察部门的调查,不少地方和部门百般隐瞒,极不配合。渎职不算犯罪,法律上没有这样的规定,可在官场上却有这样的约定俗成。保护人权被写入了新宪法,但生活中哪些现象才算是侵犯了人权,非专业人士恐怕很难说得清楚。按照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吴江的说法,官员的玩忽职守和渎职造成的对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侵犯,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

(二)行政执法人员防范渎职犯罪的对策:

如何预防渎职及其他职务犯罪,我认为要克服一个认识,做到一个具有,五个坚持。

克服一个认识是:不贪污不受贿就不能犯罪的模糊认识。在工作中超越职权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也是犯罪。人们对于渎职犯罪存在哪些认识误区呢:其一,哪怕损失再大,钱不进个人腰包不犯罪;其二,为公不犯罪,甚至美其名曰好心办坏事;其三,失误在所难免,造成重大损失是交学费;其四,法不责众;其五,集体研究无责任或者领导决定无责任

一个具有:即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避免在工作中由于不认真履行职责而犯罪。

五个坚持:一要坚持职业道德教育,物必自腐后生虫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首先执法人员本身价值观念的质变。一个执法人员要想实施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等犯罪任何看似严密的监督的机制和严惩措施都是苍白无力的。因此,每个单位都要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对执法人员进行理想信念、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执法人的自律意识。自律是最好的自我防腐剂,也是预防渎职犯罪的根本措施,每个执法人员要严于律已,清心寡欲,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切不可轻小节,而忘乎所以,所谓小洞不堵,大洞受苦,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每个人犯罪都是从少到多,从小到大,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因此,我们在执法中,要正确使用自已手中的权力,不越权不失职,树立爱民意识,全心全意为服务对象服务,做依法行政的楷模。

二要坚持法规学习,转变执法理念。要坚持所执法及相邻法规的学习,熟悉本行业务,掌握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增强行政执法能力。如质监部门的执法人员不仅要学习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规政策,还要学习行政处罚法、其他法规政策及有关刑事法规等,做到执法中不越权。要转变和树立良好的执法理念。对执法人员而言,要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以人为本的理念与执法工作结合起来,树立五个方面的理念,即人本执法的理念、科学执法的理念、公正执法的理念、严格执法的理念、责任执法的理念。要坚持说理式执法,在执法过程中,说透法理、说明事理、说通情理、防范和化解行政争议,将风险化解在萌芽之中。

三要坚持制度监督。教育不是万能的,预防职务犯罪每个单位、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管理特点和规律,要针对本单位或本行业的特点、分析容易滋生腐败的部位和环节,建立健全执法制度,规范程序,明确责任,加强监督,减少漏洞,并确保落实。如建立执法告知制度、案件内部监督制度、企业抽查人机结合制度。

四要坚持执法公开。执法标准、程序要公开化。每个单位执法权力都有自己的程序、特点和规律,外部力量很难介入,成为执法权力运作的封闭性,群众很难监督。无数事实证明:职务犯罪最重原因是对权力约束不力,行使权力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失去制约权力越大,发生职务犯罪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因此,执法部门既要公开裁量标准,将执法标准、程序向社会公开,又要将处罚公开,便于群众监督、防止执法人员权力滥用及失职。要严格遵循执法办案程序,实行检查、案审、处罚三分离,切实做好案件的预审、初审和案审工作,大力推行阳光执法开门审案。要对执法工作中容易产生风险的环节加强监督,预防和制止各种执法错误或执法不当行为的发生。对工作中的执法风

险要做到经常查找,边查边改。

五要坚持联系制度。要与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请司法部门给予授课,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法制观念,使工作人员,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与有关部门及当事人建立联系制度,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通过上述措施,增强执法工作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减少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动因,在主观上和客观上形成自律机制,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促进廉政建设和依法行政,增强公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从而促进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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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育心得体会优秀范文7

参观检察院、看守所警示教育活动心得体会-警示教育心得体会-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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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观检察院、看守所警示教育活动心得体会

参观检察院、看守所警示教育活动心得体会

516日,公司组织中干、主管及风险岗位管理人员在公司党委张书记的带领下来到秦都区检察院反贪局和秦都区看守所进行警示教育,我受益匪浅、感受颇多。

这两个地方处处体现着严谨、肃穆的气氛,尤其是在看守所内,面对高墙电网、铁门铁窗,更体现出了法律的尊严;走进大门,虽然处处干净整齐但仿佛蓝天白云都被隔开,空气中充满着压抑,自由无价在此时被深刻的理解。

返回的路上我一直在思考,幸福是什么?几年来,从车间到科室,从技术到经济岗位,工作环境和性质的改变也慢慢地钝化了我的思想,物质追求一度成为我工作、生活幸福感的唯一衡量标准。从接受高等教育到参加工作,为了生活、前途而每天付出的努力,以及长久以来树立的价值观都慢慢发生了变化,成为我追求物质生活的工具。今天这一遭走下来,我看到了违法乱纪从审讯到看押的整个过程,此时此刻,我似乎突然开窍了,每一天能够上班,哪怕忙得不可开交;能够和家人在一起;能够睡在自己床上;能够做自己想做或不想做的任何事情;这才是幸福,不加引号的幸福。走出了那里,第一次感觉到自由是多么的畅快!

我是一名党员,但此时和这个身份一点关系都没有,纵使你是高官、老板、名人;只要活着,拥有自由才是本质,一切其他被认为是幸福标准的基础。

为了这个最起码的幸福,结合工作性质,我认为从三个方面去理解。首先,加强理论知识提高理论素养,努力学习,重视学习,尤其是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只有有了理论的高度和成熟才能看清事物的本质,达到行动上的自觉。其次,劳筑防线,坚定立场。人往往是耐得住艰苦和清贫,却挡不住诱惑,何况现在的社会充满诱惑。但作为一名党员,尤其是在得到领导和同事信任,从事着风险岗位的工作,不管在何种环境、何种条件下,能够做到慎独、慎欲、慎微、慎初,坚守道德情操,不触自己的底线,不碰纪检的警戒线,更不触法律的高压线,哪怕一次,便毁掉一生!第三,自我监督和接受其他任何监督。首先紧绷自己的防腐弦,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加强廉洁意识,为自己设立底线。但人是有惰性和侥幸心理的,那么自觉接受组织和他人的监督,是一个帮助自己提高作风建设的捷径。

通过警示教育,既提高了自己的认识水平,又从反面教材中吸取了教训,从一点入手谈了我的认识,从点滴处严格要求自己,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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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育心得体会优秀范文8

党员教师观看警示教育专题片《圈套》有感-警示教育心得体会-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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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教师观看警示教育专题片《圈套》有感

近期学校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观看了警示教育专题片《圈套》,对我教育深刻。在我国法律法制法规还不太健全的时期,人情社会还是主流的社会,廉洁教育任务重大,影响深远。作为人民教师,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做到严以律己,以身作则,更为重要。目前,少数教师由于受社会上金钱至上,权钱交易等不正之风的影响,经不住物质的诱惑,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偏差,丧失了应有的职业道德,出现了以教谋私,见利忘义等不廉洁的现象严重损害了教师队伍的形象,削弱了教书育人的效果,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因此,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体系刻不容缓,学校廉洁教育正是着眼于未来的考虑,加快步伐,抓好抓实。那如何做到廉洁从教呢?我认为教师廉洁从教要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首先,教师必须坚守高尚情操,传承和发扬奉献精神。当今社会好像讲情操,讲奉献是比较遥远的事,不如讲实惠来的实在,但没有科学家的默默奉献,科技就不会发展进步,没有千百万默默无闻在本职岗位上无私奉献的普通劳动者,社会主义就是空想。而传承奉献精神就落在教师的肩头,教师的奉献精神就是以为学生服务为最高目的,以培育和传承廉洁自律、无私奉献的良好品德的青少年成才成人为最大责任,不计报酬,淡泊名利,乐于献出,不计索取的以教为志、以教为荣、以教报国的精神

其次,要正确认识教师职业的苦与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教师这个职业,不会带来任何物质上的富有,但是在精神上却是充实的、快乐的。正如2018年全国教书育人楷模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高丘镇黑虎庙小学校长张玉滚,他自师范院校毕业后,扎根深山17年,先后教了500多名孩子,培养出16名大学生。他任教的小学曾因交通困难,学生每学期的课本都由他用一根扁担挑进大山,一挑就是5年。多年的乡村教学工作,练就了他过硬的技能:手执教鞭能上课,拿起勺子能做饭,握起剪刀能裁缝,打开药箱能治病。他用自己的全心付出,照亮了山区农村孩子们的求学之路,也照亮了孩子们的心灵之路。他用高尚的品格诠释了师德的内涵,展现了新时代人民教师的光辉形象。

第三、教师要杜绝利用职务之便以牟取利益。当前腐败问题、分配不公问题、教师待遇低等社会问题都影响着教师的身心,要以坚定的立场来维护教师廉洁从教的形象,不能因为心里上的不公平就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学校廉洁教育要持之以恒,从教师抓起,从学生抓起。

第四、积极开展学校廉洁教育同时是一种关乎公平的教育。它要求学校以学生为中心,以关爱教师、学生为重点,让每一位教师、学生都受到合理、平等的待遇,每一位学生的个性都得到健康成长。为此,学校应致力于营造出体现自由公平的环境,使每一生都享有法定的权利、合理的教益、均等的机会和校纪校规所体现的公平正义,不因地域差异受歧视,不因贫富差异受到压抑,不因成绩差异而遭到冷漠。学校廉洁教育也是一种关乎诚信教育、道德教育的基石。

第五、切实提高教师待遇,是教师安心乐教。提高教师待遇不能只停在口头上,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为教师办实事办好事,要站在民族富强,国运昌盛的高度抓教育。

总之,警示教育意义重大,是一个很好的教育形式,但更重要的是从制度、法规上进行约束,教育我们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表率自律,更需要教师从学生抓起,把不正之风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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