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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规章制度优秀范文7
农业合作社章程-章程规章制度-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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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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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杞县金田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二篇:瑞金市园盛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三篇:合作社章程第四篇: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五篇:合作社章程更多相关范文
正文第一篇:杞县金田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杞县金田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增加成员收入,实现共同致富,由马守松、王祥贲、陈好军、杨玉镜、杨玉峰、孟国战、李广运、李传喜等人共同发起,经杞县工商局批准设立,召开成立大会,成立本社。本社定名为杞县金田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第二条本社是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为主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按照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方式生产、经营、分配和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宗旨是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的经济收入。在本社内部不以盈利为目的,是非盈利性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社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盈余返还,成员享受平等权利。本社全部财产归全体成员所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四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在经济活动中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本社自2014年7月成立,办公地址是杞县建设路与银河路交叉口东北和高阳路口西南200米路右侧(原三亚美食城)。
第二章成员
第六条凡从事与本社生产经营项目相同的农民或相关事业的个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者,可以申请作为本社个人成员;从事相关事业的组织可以申请作为本社团体成员。由本人提出书面入社申请,并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本社成员。从事相关事业的非农民身份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七条成员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下同),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和技术服务,利用社内设施的权利;
(三)享有社内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的权利;
(四)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权;
(五)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六)有权建议召开成员(代表)大会;
(七)享有参加本社股金分红和按产品交易量返还利润的权利;
(八)有权拒绝不合法的负担;
(九)有退社自由权。
第八条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二)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的共有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
(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四)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五)不从事与本社相竞争或与本社利益相对立的活动;
(六)按规定交纳社费或股金。
第九条成员退社须在年终决算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退社。退社时,其入股股金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分给其应得红利。退社不退社费,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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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成员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获得成员资格,继承股金。继承人不愿意入社的,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可以申请退社。
第十一条成员股金可以转让给本社成员,不得转让给非本社人员。
第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者,经理事会决议予以取消其成员资格。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义务的;
(二)给本社正当权益带来严重危害的;
(三)从事与本社利益相违背活动的;
(四)连续两年不交纳社费的;
(五)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故意犯罪,被依法惩处的。
取消成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并有出席理事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取消成员资格,须结清所有债务,退还其所占股份,不分给应得红利。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本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召开成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由成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应少于成员人数的五分之一。代表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成员(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一)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决定有关本社的解散、合并、联合等重大问题;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查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以及财务计划和报告;
(四)审查批准本社生产经营项目,业务发展规划及规章制度;
(五)决定本社各业务部门的设立或撤销,以及重要合同的签订等问题;
(六)讨论决定成员交纳的股金总额、每股金额、每个成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
(七)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成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2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的建议;
(三)五分之一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第十六条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两名成员投票。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成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五天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常务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7名组成,理事会选举理事长1名。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则、规章制度、生产经营计划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讨论决定成员入社、退社、奖励、处分、除名、继承等事项;
(四)对外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
(五)对成员进行培训,组织成员参加各种协作活动;
(六)聘用或解雇本社工作人员;
(七)管理本社的财务与财产;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中所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成员(代表)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负责经营业务,保护本社一切财产,如有违法失职、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须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对生产经营计划、人事和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由理事会
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开会须邀请监事、经理、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总经理1名,由理事长任命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执行监事1名,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列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成员与执行监事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的近亲属及本社职工不得担任执行监事。
第四章服务职能
第二十六条本社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成员的需要,以成员为主要对象,开展以下服务:
(一)对成员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活动,组织经济、技术协作;
(二)兴办成员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加工包装、储藏运输、贸易、交易市场等经济实体,推进生态农业产业化经营;
(三)采购和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四)收购和推销成员生产的产品;
(五)向成员提供有关科学技术、市场、经济信息;
(六)提高本社农产品质量安全,开拓新的品牌;
(七)承担国家、集体或个人委托的科研项目和有关业务。
第二十七条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与其他国有、集体、个体、外资等经济实体进行股份合作。所获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第二十八条接受与本社专业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销等业务。
第二十九条对外签订合同,开展与企业、科研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
第三十条办理本社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培养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财务
第三十一条本社自有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社费;
(二)成员股金;
(三)本社每年度从结余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风险基金等;
(四)兴办经济实体的利润收入;
(五)接受的捐赠款;
(六)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七)其他自有资金。
第三十二条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本社日常办公费;
(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推广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对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五)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六)本社福利事业支出;
(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八)其他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三十三条本社社费定为每名成员每年10元、理事每年20元。社费不足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可以补交一定数额的社费。
第三十四条本社初次筹集的股金总额为48万元,每股金额为1000元,每名社员最多只能认购20股。社员可以以资金、技术、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入股。本社成员的股份采用记名方式登记,由本社出据股权证明,作为分红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本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挪用本社的资产。
第三十六条本社按公历年度实行会计核算。理事会须在每月(或每一季度)初将上月(或上一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向成员公布一次,并及时解答成员提出的问题。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员(代表)大会提供上年度经监事会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同时,提出下年度的财务支出预算,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扣除当年服务成本后,年终结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教育基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员培训;
(四)风险基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员生产、营销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贴;
(五)股份合作社的股金分红;
(六)成员股息一般不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七)利润返还,按社员对合作社的贡献量,包括交易量和利用本社设施量多少等向社员返还利润。
上列各项的具体项目和提取比例以及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社聘用职工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批准。所付工资及对模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计入服务成本。
第三十九条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四十条本社如有亏损,以公积金、股金依次弥补。不足部分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补足,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四十一条本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六章变更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社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批准建立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社遇下列情况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解散。
(一)成员少于10人,并无法开展正常活动;
(二)与其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
(三)严重经营亏损不能继续经营;
(四)本专业生产消亡;
(五)本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四条在批准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一个月内向成员宣布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五条本社决定解散时,应由成员(代表)大会选出5人的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代表)大会批准。本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一)雇佣人员工资;(二)应缴税款;(三)外部债务;(四)按成员认购股份比例返还股金和欠成员的债务。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发展合作与联合。本社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可以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立联合会或行业协会。联合会、行业协会与各成员社是协作关系,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或制定其他管理制度,经成员大会讨论修改,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有效。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由成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报主管部门备案。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杞县金田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2014年2月20日
第二篇:瑞金市园盛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瑞金市园盛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本社名称:瑞金市园盛农业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瑞金市武阳镇石阔村,邮政编码:342508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二条本社的业务范围:种植紫薯、大棚蔬菜甜玉米、销售
第三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其中:货币出资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成员以非货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四章成员
第四条本社成员共7名。
其中,农民成员6名,所占比例85.7%,其它单位成员1名,所占比例14.3%.
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理标准和生
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挥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
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一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人:
(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有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监事会提议.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5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亏损处理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
(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方可形成决定。
第十九条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二十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监事会由2名监事组成,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先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
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本社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
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六条本社应当按照国务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七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八条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儿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产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损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九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条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计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珍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社分产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全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社宣告破产.
第三十三条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选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
第九章公告事项与发布方式
第三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之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五条本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关申请注销.
第十章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内客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本社序设立之日起执行。
设立人签名(盖章):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三篇:合作社章程证明
北京科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我单位施工的马各庄村定向安置用房1-3#楼工程,原设计图纸标明户门及外窗有隔声要求,经我单位请示设计单位同意,户门及外窗隔声检测项目取消,其他相关检测依据规范执行。
四川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马各庄项目部
2014年11月20日
第四篇:专业合作社章程xxxxxxxxx种植专业合作社
章程
(2xxxx年xx月xxx日设立大会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xxxxxxxxxxxxxxxxx发起,于xx年xx月xx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xxxxxxxxxxxx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xx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xxx
本社住所:xx市xx镇xx村,邮政编码:xxxxxx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组织收购和销售成员种植的xxxx统一采购、供应成员种植xxxx所需的种苗及肥料,为成员提供xxxx种植技术咨询服务。
第五篇:合作社章程第二条
本社定名为 合作社,社址设在 ,第三条 本社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宗旨是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最大限度地为社员服务。
第四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包括:为社员供应所需生产资料,如: 、 、 等;收购 、 等农副产品;提供机械、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五条
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组织供应、生产和收购,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有关单位的监督。
合作社编辑 第六条
本社创建资本总额【*】 万元,分为 【***】
股份,每股【***】元,其中【***】 入股【***】万元( 【***】股),社员入股【**】 万元(【***】股)。
第七条
社员必须按其业务量认购相应股份,并在注册登记时一次付清,由合作社开据股金证书。
第八条
一个社员,不论其持多少股份,都只承认其为一个股东,股份不可分割,可以继承和转让,但必须到合作社办理有关手续。
社员编辑
第九条
承认本社章程,遵守本社规章制度,并认购股金者,经本人申请,由理事会批准,即为本社社员。
第十条
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1、依据生产资料供应证,享受本社提供的服务。
2、参加社员代表大会,有发言权、表决权、咨询权和监督权;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制定或修改本社章程和细则。
3、按照章程的规定程序改选或罢免董事、监事。
4、参加年终分红或其他分配。
5、享有合作社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社员的义务:
1、遵守本社的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根据章程的规定交纳入社费,认购股金及由社员大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3、保证按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要求实施生产,严格履行合同,保证供货时间、数量和质量。违反者,按合作社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社员有退社自由。退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社员退社一定要在业务年度结束前2个月提出,经理事会批准,完成当年任务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中途不得退社。
2、社员退社时,根据当年本社的财务状况,退还其持股的全部或一部分,当本社财产不够抵偿债务时,扣除其全部股份,不再承担股份以外的亏损额。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董事会决议,给予除名:
1、社员不遵守章程及决议,不履行社员义务,不执行本社签订的合同,向本社提供伪、劣产品。
2、不论以何种方式,给本社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按合作社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社员除名,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出席董事2/3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
管理机构编辑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由社员选举产生,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方能举行,多数票通过方可有效。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力:
1、制定和修改合作社章程。
2、选举和罢免董事,选举或罢免监事。
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批准本社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会计报表。
4、决定增加新社员数量和股本金以及年终分配方案。
第十七条
董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向社员代表大会负责。设董事长1人,董事 【***】 人,任期为【***】 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次会议,除例会外,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出
,可临时召开。
第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董事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管理合作社,确保合作社工作的正常开展。
2、提出、审议合作社的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及年度工作报告。
3、在同国家、集体、私人等三者关系中,董事会代表合作社开展工作,有权裁定一切合同和契约。
4、决定资金的借贷、使用、偿还等工作。
第十九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是合作社的法人代表,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2、代表董事会行使权利,有权对外签署一切合同,对内签署社员证、股金证和生产资料供应证。
3、提名并经董事批准,聘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4、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合作社实行董事会聘任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 人,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2、主持合作社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合作社财务状况负责。
3、有权聘任或解聘合作社部门负责人;有权决定内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奖罚;组织对社员进行培训。
4、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
合作社设监事会,负责监督本社的业务活动。监事会由 【***】
人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名,监事 【***】 人,任期
【***】
年,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连选连任,并行使以下职权:
1、审查合作社的帐目、现金、票据等,以及资产负债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对董事会及管理人员进行监督,代表合作社与董事会进行交涉。
3、有权派出代表出席董事会议,有权建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终止清算编辑
第二十四条
合作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并进行清算:
1、合作社的资本连同公积金和机动储备金亏损二分之一时。
2、合作社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二十五条
在接到撤销合作社的通知 后,董事会应在1个月内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研究宣布解散合作社或对合作社进行改组。由社员代表大会成立清算委员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清算委员会批准,不得处置合作社财产。
第二十六条
清算财产时,合作社财产应按下列顺序进行清算:
1、合作社所欠贷款、贷款利息、税款及发展基金。
2、合作社所欠雇员工资、生活费等。
3、按社员所认购股份比例返还股本金。
4、若资不抵债时,社员扣完股本金后,不再负担其他连带责任。
附则编辑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有关部门批准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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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制度(分立,制度)-章程规章制度-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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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制度(分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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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篇: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特点
第二篇:三权分立制度在美国的确立
第三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三权分立制度的区别
第四篇:为何我国不能采取三权分立的制度
第五篇:为什么我国不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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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篇: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特点
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特点
三权分立的思想最初是由洛克、孟德斯鸠等人提出的,尤其是孟德斯鸠系统地对其内容进行了阐述。他的三权分立思想中既强调权力的分工,又强调权力的制衡,这对美国三权分立的确立产生了深远影响。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是独立战争后,为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求,在1787年美国宪法中所确立的政权组织形式。其主要内涵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分别由国会、总统与法院行使,三权彼此独立,但又互相制约、保持均衡的一项政治制度,所以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是三权既分工又互相牵制的综合体。美国200多年的历史也已经证明:三权分立制度对于维护美国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功不可没。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美国三权分立制度从权力的来源上保障各自的独立性,使三种权力保持平行,是一种严格的三权分立模式。
三大部门权力来源不同,相互平行。根据这个原则所设计的体制,国会参议院议员由各州选民选举(最初是由各州议会选举产生,1913年第十七条修正案生效后改为现制),众议员由各选区选民选举产生;总统由选民选出的选举人组成的选举团选出;联邦各级法院的法官由总统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但一旦被任命,如无失职行为就终身任职。因此,三个机关的地位是平行的,其中没有一个是最高权力机关。
2、三权分立体制下的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在动态的运作过程中维持彼此之间的制衡关系。
三权的分立与制衡不是简单的权力分配,也不是简单的权力制约,而是在动态的权力运作过程中体现各自的价值,展现各自的权威,实现相互的协作。这也是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政治制度与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重要区别。君主专制的集权统治下,国家权力是僵化的,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权力分工,君主是绝对权威。而在美国制宪者的设定下,国家权力的任何一方均不拥有绝对权。宪法根据各自特点赋予每种权力以威力的同时,又为每种权力戴上了“紧箍咒”。美国国会是立法机关,有权制定法律,但法律若想生效的话,必须经过总统的批准。当总统不认可国会通过的议案时,他就可以行使否决权。而参议院和众议院又可以分别以2/3多数推翻总统的否决。最高法院可以对国会及总统行为进行违宪性审查,使二者的活动纳入宪法设定的轨道。同样,国会和总统也有制约最高法院的上方宝剑: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由总统提名和任命,由参议院批准。国会拥有对联邦法院法官的弹劾权。简而言之,只有在权力行使的过程中,三权分立的价值才得以充分体现。这就是美国三权分立制度设立的精妙之处。
3、三权分立制度所设定的权力界限存在含混不清、相互交叉之处,为权力在现实中的倾轧埋下伏笔。
一方面,这是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制衡思想的体现。三权的制衡是通过模糊权力的界限、重叠权力的行使领域而实现的。比如缔约权、人事任命权,均需在国会与总统的共同行使下才能够实现,成为双方长期争夺的目标。另外一方面,这种局面的出现应该说是和宪法规定不明确有直接关系的。除了明文规定所造成的立法权与行政权互相干预以外,宪法中许多语义不明的笼统规定,也在两权之间引起了许多矛盾。实际问题在于,宪法提供了相当大的弹性空间供国会、总统发挥......由于权力规定的不明确,总统与国会各自按照宪法已经授予他们的权力“合理”推断出衍生的权力,造成两权冲突。比如有关战争权的规定,宪法规定总统是武装部队的总司令,但同时又规定国会有宣布战争的权力。正因为此,战争权一直是国会与总统的焦点之争。
4、三权分立体制设定了这么一套分权与制衡的模式:用分权机制与程序机制实现对政府权力的排除性控制;用否决机制与弹劾机制实现对政府权力的反抗性机制。
美国宪法根据权力的性质不同,将其分配给不同的部门,并以列举、分类等形式将权力专属化,防止权力集中。宪法为每一个权力设定既定轨道,以期三权能按照既定轨道运行。同时,宪法又设定了制裁措施,一旦出现权力滥用,偏离运行轨道的情况时,相应的否决权、弹劾权就可以发挥威力。
第二篇:三权分立制度在美国的确立
三权分立制度在美国的确立
三权分立制度是当代西方国家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利坚合众国是实践三权分立制度的代表国家。作为建国不到300年的新兴国家,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就明确了要通过三权分立实现权力的制衡。那么美国在建国初期为何要确立三权分立制度呢?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要了解什么是三权分立制度和美国的建国背景。
简单来说,三权分立制度就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相互制衡,即对于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国家来说,三权分属三个地位相等的国家机构,各自独立,相互制衡。三权分立制度是资产阶级分权思想的杰作,17世纪英国人洛克提出了分权思想的雏形,并在启蒙运动中由法国人孟德斯鸠发展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完善形式。资产阶级随商业的发展而来,他们渴求政治上民主、自由、平等,希望政府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干涉。资产阶级相信“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而分权思想正是在国家机构内部造就制衡机制,防止任何一方出现权力膨胀,影响民主政治的大局。
再回顾历史,把目光投向北美大陆。我们知道,美利坚合众国始于北美大陆的13块英国殖民地,它的老东家英国在17世纪中后期就确立了资本主义制度,政治上的进步促进了经济的迅速发展,海外殖民产业兴旺。英国本土倒是实现了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可它对待殖民地小兄弟们就不仁慈了,政治上、经济上的剥削和压榨严重阻碍了殖民地的正常发展。北美大陆就成了反抗的先锋,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勤奋勇敢的各族移民、孰不可忍的英国统治使北美殖民地人民举起了反英大旗,于1776年7月4日宣告独立,并在1783年得到英国的承认。接下来,美国建国先驱们面临的重要问题就是制定宪法,完善政府建制。
由于当时的美国由13个殖民地联合组成,自然存在权力分散的思想。参与制定宪法的不少代表最初还希望建立邦联制的美国,经过多次政治博弈之后才最终确立联邦体制,这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地方主义思想的蔓延和国家权力的分散。启蒙思想是引导美国建国先驱们的重要思想,18世纪的激进思想家多认为,建立只拥有有限权力的政府是保障民主政治的必要条件。潘恩曾说:“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另外,美国人还具有很深的反国家、反政治传统,这来自殖民地农业社会的个人主义和自治精神。再者,联邦宪法出炉之前,各州的新宪法大多已采用三权分立制度,所以,参与美国宪法制定的代表们考虑的不仅是如何强化国家权力(即确立了联邦制而非邦联制),还考虑的是如何限制国家权力。
于是乎,美国宪法规定,一切立法权力属于国会,一切行政权力属于总统,一切司法权力属于最高法院及其下级法院。而三者之间还存在权力制衡,举几个例子: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律具有否决权;国会有权弹劾总统;联邦法官由总统任命,还要经参议院批准。这样,三权分立制度通过宪法的确认在美国得到实践。
历史证明,虽然美国经历过国会权力大于总统的国会制政府时期和总统权力强化的强势总统时期,美国政府机构也有过大量的政治腐败、官僚主义等问题,但三权分立制度却有效防止了严重的专制和独裁倾向。分权思想指导的政治制度也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年轻的美国成长为影响世界的超级大国,对于美国的崛起,三权分立制度功不可没。
第三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三权分立制度的区别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政体,是我国人民创造的用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组织形式,也是中国共产党民主执政的最好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着国家的重大事务,体现着国家生活的全貌,是其他政治制度赖以产生和建立的基础,因而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与我国不同,西方国家普遍采用“三权分立”制度。“三权分立”是资本主义民
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行资产阶级专政、保持资本统治的有力工具。虽然从形式上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三权分立”制度都设置体现行政职能、立法职能、司法职能的机关,但作为国家政体,两种制度是有根本区别的。
两种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理论基础根本不同。“三权分立”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其理论基础是洛克和孟德斯鸠等倡导的分权学说。在封建社会末期,新生的资产阶级顺应客观形势的变化,借助中世纪启蒙思想家的民主理论,提出了各种试图打破封建束缚的政治要求。他们主张设议会以限制王权,设法院以维护自由(自由买卖)、公平(等价交换)、人权(财产权)。资产阶级充当人民领袖,通过他们所竭力争取的代议制、选举权等民主形式的实现,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资本扩张的法律。所以,最初的“三权分立”实质上是阶级分权,是社会变革的过渡状态,有削弱王权、反对封建的意义。及至资产阶级用革命手段夺取了整个政权,早先那种阶级分权的暂时现象便不再存在了。资产阶级专政是资产阶级独占、不与他人分享的政权制度。资产阶级握有全部国家机器,但仍然需要用“三权分立”来包装,以便进一步巩固自己的统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是在中国革命的烽火中,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创立和发展起来的。它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基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主要特点是工农武装割据。早在1931年,中国共产党就遵循马克思关于打碎旧国家机器的原理,运用巴黎公社及苏维埃的经验,在红色革命根据地创立了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在抗日战争时期,又创建了各个边区的参议会;解放战争时期,又发展成为各级人民代表会议。新中国成立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确定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长期以来,这一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中发挥着巨大的积极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人民性、真实性,而“三权分立”制度则体现出虚假性、欺骗性。事实上,统治权力在任何国家都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西方国家把分工谎称为分权,设置了由资产阶级统一控制的三个机关来扮演互相制衡的不同角色。然而,他们的议员、行政官、法官,哪个不是资产阶级代表人物?他们的法律和政策措施,哪一项不是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真正的民主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主要来自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各方面的人士,体现了真正的人民性。我国宪法又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这表明:我国各机关的地位并非平列。由于立法集中体现了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过程,而且法律是全国人民都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因此,立法机关居于主导地位,而不是像西方那样“三权分立,互相制衡”。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治国效率优于“三权分立”制度。西方国家囿于“三权分立”的原则、程序和各种具体制度,其政权的运行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麻烦。比如,有些国家政党轮替频繁,有些国家议会常常迫使内阁倒台或者弹劾总统,有些国家的行政首脑动辄对议会通过的法案行使否决权甚至解散议会等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效率上则远比“三权分立”优越。关于这一点,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社会主义国家有个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干一件事情,一下决心,一做出决议,就立即执行,不受牵扯。我们说搞经济体制改革全国就能立即执行,我们决定建立经济特区就可以立即执行,没有那么多互相牵扯,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就这个范围来说,我们的效率是高的,我讲的是总的效率。”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澄清关于“三权分立”的各种错误观点和模糊认识,引导人们自觉地抵制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渗透,对切实增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第四篇:为何我国不能采取三权分立的制度
大家好,很高兴有这个机会在这边和大家讨论这个话题------
我国为什么不能采取三权分立的制度。
在这边我发表下我自己对这一论题的看法
首先让我解释下三权分立的内容吧,
度,后,也就导致它所制衡的是资产阶级内部不作为一种政治制度,三权分立的它使相当一部分权力在相互牵制中抵消,常常是议而
其次说说这次的主题-----我国为什么不能采取三权分立的制
度?
总的来说是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不适合我国国情。
其中有三点缘由、、、、
其一,我国不存在三权分立制的经济基础。我国以公有制为主
体的所有制关系决定了劳动者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他们之间不存在资本主义社会私有者之间那种深刻的利益对抗关系,因而在国家政治形式和党派制度上,没有必要人为地把他们划分为各种不同利益的政治对手。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其二,大会制度、实行动
保证了决策的效率。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三权分立不同,国家最高权力是一元的、统一的。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为人民服务的政权组织形式,本质上是体现“议行合一”原则的政治制度。
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具
有中国特色的能够保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有效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根本政治制度。我们只能通过加强执政党自身的建设、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当然,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中,应该借鉴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有益成果,重视对西方分权制约思想的研究,但一切都必须适合中国国情。
第五篇:为什么我国不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
为什么我国不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txt用快乐去奔跑,用心去倾听,用思维去发展,用努力去奋斗,用目标去衡量,用爱去生活。钱多钱少,常有就好!人老人少,健康就好!家贫家富,和睦就好。为什么我国不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
三权分立制度的形成
“三权分立说”是在一世纪英国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提出和形成的。伴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和新的阶级力量的兴起,在封建专制制度统治下的新兴资产阶级迫切要求分享封建统治者的政权和进一步掌权。他们的思想家便在理论上提出了适应时代发展的政治学说——“三权分立说” 并在反封建革命斗争中, 对新的资产阶级政体进行了探索。
最早提出分权论的是英国的李尔本、奥佛顿。他们代表了城市中小资产阶级利益,是平等派的思想家。他们针对当时国会长期专横控制立法与行政权力,
提出立法、荀法、行政权必须分离, 立法者不应同时是执政官等的主张。其出发点是想防止一个政治集团独断国家政权,
以便进一步实现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方案。但他们对资产阶级民主与分权关系等未做出理论上的论证。
英国卓越的思想家约翰·
洛克, 于世纪英园资产阶级革命后期,
在他著名代表作《赶府论》书中, 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资产阶级国家的分权理论。但他只是指出立法与行政合一的弊端,
并没有提出权力相互制约、均衡的原则。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查理·孟德斯鸠继承和发择了洛克灼分权乡匀他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 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 并认为这三种权力应分属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
这就是所谓的“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比洛克还高出一筹, 他并不主张三权绝对分立, 而主张“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市权力”。 他认为要使了任何人和机构在拥有某于权力的问时, 就可受另一种权力约束,
它们就不叮能拥有无眼权力或绝对权力, 这样就能比单个人独裁,
或某一集团和机构独搅政权的局而出现。至此, 资产阶级的三权分仓说才成为一个完整体系。
三权分立制是反封之专制主义的锐利武器,自否定封建“ 君主至上” “ 联即国家”和君主大权独揽的封建原则,
主张资产阶级民主专制, 以法治代替人治, 对资产阶级十分有用。于是, 权力分立制说便成为欧美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制定宪法、确立政体与管理现代国家的根本组织原则。三权分立制分工明确,
它的分权制衡原则有利于协调和缓和资产阶级内部各个集团的利益和矛盾, 有利于资产阶级民主的贯彻, 对资本主义国家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有着一定作用。
二、什么是三权分立制度
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三个机关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的制度。三权分立制度是根据近代分权学说建立起来的。三权分立
制度为绝大多数的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制度。但因各国国情不同而有不同形式。
美国是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典型国家。美国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根据三种权力相互制衡的原则,美国宪法还规定,国会有权要求总统条陈政策以备审议,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建议和批准总统对其所属行政官员的任命,通过弹劾案撤换总统,有权建议和批准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宣告惩治叛国罪,弹劾审判最高法院法官;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拥有有限的否决权,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总统还拥有特赦权、对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和任命权;最高法院法官在总统因弹劾案受审时担任审判庭主席。此外,根据惯例,最高法院有权解释法律,宣布国会制定的法律违宪无效。实行总统制的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采用这种形式。
三权分立制度在建立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中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这个制度在实践中和理论上也受到冲击。尽管如此,这个制度迄今仍然是资本主义国家机关进行组织与活动的一项基本制度。三权分立制度对中国曾经产生过一定影响。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运用西方的分
权学说,结合中国历史上的统治经验,创立了五权宪法理论,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加入监察、考试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政治体制上根本否定并排斥三权分立制度,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和议行合一制。
三、三权分立制度与我国国情的结合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归根结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和性质决定的。资本主义社会讲的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
实际上是垄断资本的民主,无非是多党竞选、三权分立、两院制。我们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要充分认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体的本质区别。
要充分认识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关系与西方国家国家机关间关系的本质区别。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和核心构建起来的政权体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特征,与西方国家议会、政府、法院“三权分立”有着本质不同,不会导致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和效率低下。
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政治模式,即使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也存在着差异,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政治发展道路。我们要进一步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把新形势下人大的各项工作做得更生动、更扎实、更有效。
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关于民主理论的基本原理,又吸收了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有益成果。这种民主政治制度适合中国国情,鲜明地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特点,具有自己的优势和强大生命力,任何时候都绝不能动摇、削弱和丢掉这个制度。
我们要积极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文明成果包括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绝不照搬西方那一套,绝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三权分立”、两院制。要认清资产阶级民主固有的弊端和虚伪性,认清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的本质区别,切不可照搬照抄外国政治制度的模式。
资产阶级自由化的“精英” 们, 特别欣赏西方的三权分立制,
希望中国也能走资本主义的道路。但近代历史无情地告诉我们, 走西方资本主义的道路是行不通的,
照搬三权分立制也是行不通的。从近代史我们得出的经验教训是中国只有走社会主义道路才是唯一的出路, 资本主义道路和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 包括三权分立制都是行不通的。要实现真正的民主宪政,
只有在无产阶级先锋队—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 经过人民艰苦斗争, 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 建立政权,
走社会主义道路, 才能实现人民民主宪政。三权分立制是资产阶级政权的分工组织形式,
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资产阶级国家政权不论其形式、民主程度如何, 都不可能真正地为劳动人民服务。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 对少数剥削者实行专政,
对广大人民实行民主, 必须彻底砸烂旧的国家机器,也不能照搬西方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
当然,对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制中的某些分工形式和权力制衡体系, 我们也可以从中借鉴, 剔除其糟粕, 吸收有用东西。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 采取某些权力部门分工,
建立权衡制约体系也是有益的。这对克服政权机关专断, 提高决策的正确性,
使各机构分工明确, 有一定的自主性, 又可以相互协调, 监督保泛政策的连贯执行, 是有一定作用的。事实我国也是这样作的, 当然,还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不断完善,
但这同某些搞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人所主张的完全照搬西方三权分立制是完全不同的。
我国的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与国体相适应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更多请关注wWw.91exam.org)马克思主义认为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 一定的政体能够影响国家政权的稳固性,
因此不能忽视政体的重要性。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长期的革命斗争中产生和形成起来的。在我们的国家里,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 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
制定宪法和法律, 决定国家政治生活中最重大
问题,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检查机关的领导人都由它产生,
向它报告工作, 受它的监督, 并可以罢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有权定本地区内各种重大事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负责人由它产生,向它们报告工作,
受他们监督并有权罢免。人民代表大会制采取地方服从中央的组织原则这又高度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从中央到地方的一体化,
既保证国家权力和政令集中统一, 可又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创造性。这种做法摒弃了三权分立造成的政出多门、各行其事和互相牵制的弊端,
便于政令的迅速彻底执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事业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近几届人民代表大会还在不断地完善民主制度,
如为保证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监督权和罢免权,
在选举程序和投票方式等方面作了某些改进。我们深信,
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必将得到 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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