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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优秀范文5
保安劳动合同书(精选多篇)-合同范本-实用范文
[标签:标题]
保安劳动合同书(精选多篇)
第一篇:保安劳动合同书
保安劳动合同书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自
2014年 2 月 1 日起至 2014年12月 31 日止。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从事江津区先锋镇新厂区保卫工作。
(二)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
三、工作时间
甲乙双方在工作时间方面协商一致选择确定: 乙方实行三人单岗二十四小时轮流运转工作制。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三)甲方每年向乙方配制一套保安服。
五、劳动报酬
1.甲方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共计1800元人民币。
2.甲方承诺每月底为发薪日。
六、劳动纪律
(一)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并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的统一管理,维护甲方的利益,保障甲方的财产安全。严禁脱岗串岗,严禁酒后上岗。
(二)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按责任大小予以赔偿,赔偿比例不低于按公安机关或消防部门认定额
的70%。同时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原则上中途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经甲方多次教育仍然未改的;
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4、乙方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5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5、
连续病、事假累计达10天的 。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 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依法执行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续订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二)当事人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并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规定或者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九、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一)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以便于联系。
(二) 本合同未尽事宜,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四)本合同于签字之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名:乙方签名:
甲方盖章:
签订日期:
第二篇:校园保安劳动合同书
校园保安劳动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日
甲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性别联系电话
户籍类型(城镇、农村)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以完成学生春、秋季在校学习期间校园安保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 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三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是:。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不定时工作制度)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轮休。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的岗位(工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 甲方每月日前以法定货币足额支付乙方工资。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月工资为元,经费来源为市、区县财政预以安排。
第六条 因甲方的原因使乙方在合同期限内待工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甲方应按上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元或按执行。
第七条 甲方支付乙方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工资标准计算。
第八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其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第九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以及**市
的有关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二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三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有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依法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后支付。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录取条件的;
2)以欺诈手段与甲方签订合同,被查证属实的;
3)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根据甲方管理规定应解除劳动合同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5)在合同期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或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或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甲方终止办学、依法撤销、校点合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甲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终止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乙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法定代表(主要负责人)乙方(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三篇:学校保安劳动合同书
学校保安劳务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被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
一、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共同信守本合同所列各项条款。相关规定适用于《合同法》条款:
二、双方职责、权力和义务:
(一)乙方主要职责:
1、正常开启校门,做好传达工作,外部人员来访需查验外来人员身份,征得访问人员同意,做好登记工作后,方可允许其进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校园。上下班必须交接清楚,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方可交接班。
2、疏导、指挥师生进出校园,维护校园大门口的正常秩序。
3、坚守岗位,及时发现、堵截各种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和校园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4、发现校园治安、消防、安全方面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向校园领导汇报,立即解决。
5、门卫值班人员不准脱岗,及时巡查学校重要部门,值班室周围禁止打牌,抽烟,发现一次罚款50元。
6、保安人目必须服从校方提出的安全保卫要求和门禁制度。
7、保安人应树立高度责任感,对学校安全保卫负责。坚持预防
为主的方针,加强门卫管理,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志之中。
8、保安人员要认真做好守护目标的防火、防盗,负责校内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如发生案件应及时报告110,保护好现场,维护好现场秩序。
9、保安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作好值班记录。地点在校保安值班室。
10 、保安人员要本着对学校安全负责责的精神,按学校规定,定时开关校大门。上课或课间休息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得让学生随便进出校门。若学生请假提前离校的,必须持有班主任或任课教师签字的请假单,否则一律不得放行,杜绝发生因学生逃学而在校外发生的安全事故。发现学生通过非正常途径离开学校应及时劝阻、教育,并向班主任报告。
11、保安人员应迟到要进入校园的学生必须在确认学生身份后才可进入,并好到登记工作。
非学校师生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内。外来人员来访确需进入者,按要求填写好登记表经值周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内。上课时间家长找孩子或老师经老师同意,确认身份后,保安人员做好登记方可进入。
12、保安人自在学生入校前30分钟开启校门,上课铃响后全关闭,放学时应按时开启大门,30分钟后关闭。
13、在上课、放学时段,保安人员有责任维护好校门口环境秩序,禁止闲杂人员在校门口逗留大声喧哗(对在校门聚众吵闹影响学
校教育秩序的现象,应予劝阻,对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有责任报告110,并协助110处理有关事情。),禁止在校门口摆摊设点,禁止车辆在校门口候客及其他任何车辆(自行车)无故乱停乱放,保证校大门口的畅通无阻。校大门交通堵塞时,应及时疏导。发现学校门口学生之间打架斗殴现象及时阻止并上报有关领导。非学生之间的打架斗殴应及时110。
14、除教师的车外,保安人员应禁止任何外来车辆进入校内。确实因工作需要或其他需要(如家长会等原因),经学校领导同意,验证许可做好车牌登记后,方可进校。
15、凡携带公物出校门的车辆、人员,须持有学校证明或批条,保安人员检查后放行,否则有权扣留并向学校领导报告。私人物品聘本人的有效证件或有关证明登记后方可出校门。
16、阻止外来人员在大门墙体上涂写刻画或张贴广告。
17、如有发现违反治安条例事件,保安人员应及时处理,及时报告。
18、应学校重要大会、大型活动、基建施工等需要,学校执行特别临时管理制度。
19、保安人员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应坚持原则,态度诚恳,文明执法,严禁与校内外人员发生有损我校形象的行为,否则视为违约。由于工作失职造成和守护目标损失的,应追求保安人员责任。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给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乙方按时获得劳动报酬
每月人民币1100元整(含保险)+200元整(绩效考核)。
2、上级部门及学校查岗,发现值班人员脱岗,扣除当月劳务费。
3、任何一方需耍解除劳务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将书面报告送校长核准,由学校会计办理解除劳务合同手续,乙方在协议未正式终止前出现问题,甲方将根据情况扣除乙方当月部分工资。
三、工作时间:
按照学校工作时间表
四、试用期为壹个月。
五、本岗位工作人员不属于我校员工,不享受学校员工的福利、保障。
六、如不能履行职责或不按职责要求工作,在合同期内学校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八、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第四篇:保安劳动合同书
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月
保安劳动合同书
甲方:
乙方:文化程度:
家庭住址: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
二、工作内容:
乙方自愿从事保安工作,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规定的一切规章制度,服
从甲方的分配和调动,认真履行保安职责,维护驻勤单位的安全和秩序。
三、工作条件: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四、劳动纪律:
甲方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如违反甲方制定的
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合同。乙方必须爱护甲方和服务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教育,提高自身素质,乙方在试用期内不符合保安员基本条件者,甲方有权辞退或中止本合同。
五、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上岗工作后,甲方应根据《劳动法》、《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在试用期内按每月元支付试用期工资,转正后按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出勤(本站向你推荐wWw.91exam.org)工资及各项补贴(含节假日加班费)等综合工资不低于元。
六、保险及福利待遇:
1、甲乙双方按北京市政府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合同期有效期内,甲方为
乙方办理有关的社会保险手续,乙方患病或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由甲方负责
向保险公司理赔。
2、合同期内,乙方在执勤中发生工伤、残、亡的,由甲方根据与用人单位签订
的保安合同进行谈判、协商和理赔;由于是乙方本人违反规定或操作过程造成
伤、残、亡的,原则上由行为人负责,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善后处理。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甲方有权依照相关规定变
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并给予罚款:
1、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违反工作纪律或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2、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或驻勤单位利益和声誉造成损害的。
3、
乙方隐瞒传染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辞退。
4、
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5、
乙方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乙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须30
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答复,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解除合同,按照原合同执行。
(三)乙方解除合同、自动离队或被甲方辞退时,必须将服装及至各种证件、标志装备全部交还甲方,损坏或丢失要经济赔偿损失。
八、双方约定:
1、乙方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2、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合同期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甲方的下列损失:
(1) 甲方招收录用乙方所支付的费用。
(2) 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
(3) 乙方对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由于乙方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夏季防暑,乙方严禁到江河、湖泊及水塘中游泳,防止溺水事故,凡违反此规定造成伤亡者,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5、乙方要严格执行防火责任,对不按规定乱用电、煤气,造成火灾给客户带来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伤残者,一切责任自负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赔偿。
6、如乙方私自离队,视为乙方违约,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索要遗留工资的一切权利,本合同自行终止,私自离队后一切后果自负。
7、乙方不得利用驻勤单位提供的通讯设备,拨打听歌、聊天等有偿服务电话。如有发生,乙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各项损失。
8、因乙方个人行为,对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及公共物品的损坏,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
9、乙方未履行请销假制度私自外出、离队、走失所发生的问题,后果自负,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10、合同期满,除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不再续签外,本合同有效期自动延续一年,并以此类推,延续期内一方终止、解除合同,也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九、劳动争议的处理: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
1、本合同旨在确定甲乙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有关条文的具体实施,甲方在不违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制定实施细则。
2、本合同未尽事宜,以补充条款形式予以补充,公司拟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奖惩制度及公司管理条例,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每月15日至月底公司逐单位逐人发放上月工资(遇节假日顺延),本人签字后方可领取,不准任何人带领,春节前后,工资发放以公司另行通知的日期为准。
4、本合同解释权在甲方。
5、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五篇:方坪小学学校保安劳动合同书
×××学校保安临时用工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方坪乡小学校
乙方(被聘用人员)姓名:×××,性别: 男,
现年:43岁,
文化程度:初中
一、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本协议所列各项条款
。
二、 双方职责、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主要职责:
1、正常开启校门,做好传达工作,外部人员来访需查验外来人员身份,征得学校同意,做好登记工作后,方可允许其进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校园。
2、疏导、指挥师生进出校园,维护校园大门口的正常秩序。
3、坚守岗位,及时发现、堵截各种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和校园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4、发现校园治安、消防、安全方面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向校园领导汇报,妥善处理。
5、保安值班人员不准脱岗;及时巡查学校重要部门。值班室周围禁止打牌。
6、保安人员必须服从校方提出的安全保卫要求和门禁制度。
7、保安人员应树立高度责任感,对学校安全保卫负责。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保安管理,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8、保安人员要认真做好守护目标的防火、防盗,负责校内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如发生案件应立即报告学校,保护好现场,维护好现场秩序。
9、保安人员实行12小时值班制度,作好值班记录。
10、保安人员要本着对学校安全负责的精神,按学校规定,定时开关校大门,上课或课间休息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得让学生随便进出校门。若学生请假提前离校的,必须持有班主任或课任教师签字的请假单。否则一律不得放行,杜绝发生因学生逃学而在校外发生的安全事故。发现学生通过非正常途径离开学校应及时劝阻、教育,并向学校值日领导和班主任报告。
11、保安人员因迟到要进入校园的学生必须在确认学生身份后才可进入,并做好登记工作。
非学校师生原则上不得进入学校。外来人员来访确需进入者,按要求填写好登记表经值周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内。上课时间家长找学生,确认身份后,保安人员做好登记方可进入。
12、保安人员在早上开启校门,上课铃响后全关闭。放学时应按时开启大门,30分钟后关闭。课间十分钟站立值勤防止学生冲到门外逃学。(开关校门时间按学校要求执行)
13、在上学、放学时段,保安人员有责任维护好校门口环境秩序,禁止闲杂人员在校门口周围逗留大声喧哗(对在校门聚众吵闹影响学校教育秩序的现象,应予劝阻,对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有责任报告学校,并协助处理有关事情。),禁止在校门口摆摊设点,禁止车辆在校门口候客及其它任何车辆(自行车)无故乱停乱放,保证校大门口的畅通无阻。校门口交通堵塞时,应及时疏导。发现学校门口学生之间打架斗殴现象及时阻止并上报有关领导。
14、除本校教师的车外,保安人员应禁止其它外来车辆随意进入校内。确实因工作或其 1
它需要(如家长会等原因),经学校领导同意,验证许可做好车牌登记后,方可进校。
15、凡携带公物出校门的车辆、人员,须持有学校证明或批条,保安人员检查后放行,否则有权扣留并向学校领导报告。私人物品凭本人的有效证件或有关证明登记后方可出校门。
16、阻止外来人员在大门墙体上涂写刻画或张贴广告。
17、如有发现违反治安条例事件,保安人员应妥善处理,及时报告。
18、因学校重要会议、大型活动、基建施工等需要,学校执行特别临时管理制度。
19、保安人员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应坚持原则、态度诚恳、文明执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与校内外人员发生有损学校形象的行为,否则视为违约。由于工作失职造成守护目标损失的,应追究保安人员责任。
20、履行保安人员的其他相关职责。
21、完成学校临时交办的工作,双休日、节假日做好校园环境卫生打扫保洁工作。
(二)甲方的职责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给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场所。
2、甲方每月按时付给乙方劳动报酬,每月人民币:1200元(含养老保险等费用在内)。
3、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保安器械。
4、甲方组织乙方参加各级业务培训。
(三)双方约定事项
1、上级部门及学校查岗,发现值班人员脱岗,一次扣除当月劳务费20元。
2、本岗位工作人员不属于方坪小学天工员工,不享受学校员工的福利、保障。工作期间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学校一律不承担,由乙方自己承担。
3、如不能履行职责或不按职责要求工作,在合同期内学校随时可以终止合同。
三、工作时间:
按照学校作息时间表。(夏季:
6:30点—18:30点;冬季:7:00—18:00)。一年工作12个月。
四、本协议期限为一年,期满合同关系即行中止。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盖章)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201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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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优秀范文6
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解读(精选多篇)-合同范本-实用范文
[标签:标题]
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解读(精选多篇)
第一篇:“《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解读与应用”培训内容
“《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解读与应用”培训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主要调整条款的解析
1、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限与无固定期限合同订立条件的变化
2、劳动合同的效力、用人单位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新条件
3、用人单位出资培训、竞业限制与违约金的新规定
4、人事外包及劳务派遣的运用与限制
5、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条件
6、规章制度的生效及制定程序的变化
7、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裁减员工的规定
8、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约定条款和免责条款
9、违法行为惩罚标准及仲裁诉讼选择条款的变化
10、工会等民主力量的限制
二、新法对企业的影响及企业面临的风险
1、企业用工模式的影响
2、新旧劳动合同的整改及签订
3、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影响
4、劳动争议内容的新特点
5、劳动关系管理难度的加大
三、企业应对新法的策略与措施
(一)劳动合同法下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等各类协议签订技巧及风险控制
1、劳动合同法下,劳动合同签订前的注意事项
2、劳动合同法下,试用期的运用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风险规避
3、劳动合同法下,岗位与工作内容约定的注意事项
4、关于劳动合同中工时制的选择与风险规避
5、工资与福利约定中的风险分析与约定
6、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定义、区别与风险控制
7、见习期、学徒期、实习期与试用期的区别与应用
8、新劳动合同法下劳动合同期、培训服务期约定误区与控制技巧
9、有固定期限合同变更与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的风险控制
10、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条件的约定与风险规避
11、岗位、工资约定中的常见误区与约定策略
12、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加班费约定策略
13、知识产权、争议管辖、合同解除与终止、违约责任约定策略
14、保密协议、脱密期协议制订要点
15、竞业限制协议制订要点
16、培训协议、服务期协议与违约金约定技巧及注意事项
17、特殊福利待遇协议约定技巧
(二)劳动合同法下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撰写技巧及风险控制
1、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的类型、性质及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2、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包含哪些内容及常见的不合法规定,制定员工手册的原则和方法
3、新劳动合同法下制定员工手册、规章制度的法定民主程序、公示程序实务操作技巧
4、员工手册在运用中的诀窍,有哪些关键点必须涉及,有哪些错误必须避免
5、劳动合同法下招聘广告、员工入职登记表的设计要求及作用
6、劳动合同法下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制订要点
7、劳动合同法下的病假、工伤、“四期”员工管理制度制订要点
8、劳动合同法下的加班管理、加班风险控制制度制订要点
9、劳动合同法下的奖惩制度制订要点
10、如何处理送达书面通知的举证及证据固化等疑难问题
四、新法下人力资源工作的新思路
(一)订立劳动合同
1、签订劳动合同对企业的利弊;
2、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
3、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常见误区。
(二) 员工的招聘
1、招聘流程规范化(提出、审批、实施);
2、招聘途径多样化;
3、招聘信息合理化(各岗位招聘条件设计);
4、应聘人员考核科学化(精心比较、谨慎筛选);
5、录用手续的办理、新员工入职登记表的设计要求及必备内容;
(三)入职管理流程
1、从法律角度考虑办理入职相关手续;
(1)办理入职手续需要求入职人员提交哪些材料及审核的注意事项;
(2)要求入职人员确认提交材料信息真实性的有效方法;
(3)对入职员工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的处理方案;
2、签订合同及办理其他事项
(1)针对不同岗位,劳动合同内容如何约定;
(2)入职人员还需要签订哪些协议,协议内容如何约定;
(3)未及时办理社保的法律风险;
3、入职培训需要培训哪些内容、培训的目的是什么,达到培训目的的有效方法?
4、针对不同员工、不同岗位,如何约定试用期期限才能达到试用期的作用;
5、试用期考核
(1);试用转正考核流程该如何设计,以减轻企业的举证责任?
(2)如何为试用员工设定绩效目标或工作任务?
(3)试用期考核的实际操作;
(4)考核结果如何作为发生劳动争议的有效证据;
(5)提前给劳动者转正,是否需要让劳动者确认?
(6)员工主动申请延长试用期,该怎样操作,才没有赔偿风险?
6、转正与解除
(1)转正后需要调整的相关事项;
(2)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赔偿培训费、招录费?
(四)员工培训、考核及薪酬福利政策的制定
1、如何约定专门培训后的合同期或服务期和违约赔偿条款;
2、培训协议制定的技巧;
(五)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体系设计与风险控制及绩效考核的有效运用
1、解除与员工劳动合同关系员工应注意的事项及应对
2、新劳动合同法下离职协议的制订要点
3、跳槽员工违约责任的追究及赔偿
4、如何与核心员工签订离职保密协议
5、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操作及风险控制;
(1)怎样理解“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录用条件”是强调“试用条件”还是“转正条件”?
(3)因(内容来源好
范文网:WWW.91exam.org)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引发的争议,95%以企业败诉告终,为什么?
(4)法律上如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5)如何界定“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范围?
(6)试用期最后一天辞退员工,赔偿概率为70%,如何化解?
(7)试用期满前几天辞退员工,员工主张试用期还未到,凭什么说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赔偿概率为50%?该如何化解与应对?
(8)《试用期辞退通知书》如何书写,以避免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6、如何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及其体系设计
(1)企业绩效考核中对劳动法律的技术性处理和运用。
(2)怎样理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3)“不能胜任工作”是强调胜任能力,还是强调工作结果?
(4)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引发的争议,90%以企业败诉告终,为什么?
(5)法律上如何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6)劳动者对考核结果不确认、不认可,怎么办?
(7)如何制定绩效目标责任书或岗位责任书?
(8)结合劳动法,如何确定绩效目标或工作任务?
(9)如何通过关键绩效指标将考核工作量简化高效?
(10)如何制定关键绩效指标?
(11)如何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员工进行调岗调薪?
(12)对绩效考核不合格员工,如何合法辞退?
(13)末位淘汰制度的正确使用。
7、如何认定严重失职及其体系设计
(1)怎样理解“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2)如何界定“轻微失职”、“一般失职”及“严重失职”?
(3)因员工“严重失职”引发的争议,80%以企业败诉告终,为什么?
(4)法律上如何证明劳动者“严重失职”?
(5)如何合法辞退“严重失职”的员工?
(6)如何描述岗位职责及形成操作性强的内部文书?
(7)通过什么方法,能够简单有效的形成岗位职责?
(8)“严重失职”与“营私舞弊”的区别?
(9)如何预防核心员工营私舞弊,损害企业利益?
(10)如何界定“重大损害”?
(11)“重大损害”是否必须体现为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
8、解除违纪员工的实务技巧
(1)怎样理解“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如何界定“一般违反”、“较重违反”及“严重违反”?
(3)因员工“严重违纪违规”引发的争议,80%以企业败诉告终,为什么?
(4)法律上如何证明劳动者“严重违纪违规”?
(5)如何通过惩罚制度明确“严重违纪违规”?
(6)如何将某违纪违规行为根据不同的情况细分为“一般违反”、“较重违反”及“严重违反”?
9、仲裁、诉讼中的举证技巧
(1)采用“录音录象”方式创制、保留的证据,法院是否采信?
(2)如何设计《违纪违规处分通知书》?
(3)如何制作一份有利于用人单位在应诉时更好地举证的《解除通知书》?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必须书面送达员工,否则对员工不产生法律效力,如员工拒绝签收时企业如何应对,如何送达,如何避免法律风险?
10、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与支付时间
(1)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9 种情形
(2)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12 种情形
第二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劳动合同法》起草人详解新的《实施条例》
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出台,就《劳动合同法》中有关问题作了规定。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终于有了实施细则。昨天,本报记者独家专访了《劳动合同法》起草人之一,中国劳动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劳动关系学会副会长郭军,就此《条例》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热点问题一
《条例》规定有14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对于劳资双方来讲意味着什么?
专家解读: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然不等于“终身制”、“铁饭碗”。终身制是指在计划经济时期的特定用工方式,随着计划经济被市场经济所取代,随着劳动关系的市场化,这种“终身制”、“铁饭碗”早就被打破了、消失了。通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并不是“终身制”,它只是有明确的建立时间而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相对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有条件的长期雇用制度,前提就是劳动者在法定的就业年限范围内、有劳动能力,在劳动者没有严重过错、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企业没有严重经营困难的情况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保证劳动关系相对长期稳定,甚至到劳动者退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仅仅是“无确定终止时间”,而不是说就没有终止时间。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的;劳动者死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是可以终止的。显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有终止期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可以依法变更和解除的,不是不论职工表现如何都要用到退休为止的“终身制”、“铁饭碗”。
热点问题二
在《劳动合同法》出台时,“华为事件”沸沸扬扬。于是新《条例》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这对于劳资双方来讲意味着什么?
专家解读:这一规定意味着,以“华为”为代表的一些企业如果刻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以所谓买断工龄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做法部分成了泡影。
据报道,“华为”为不使工作时间长的职工达到连续工作满10年,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并给予了高额经济补充金,大量职工又被重新雇用,真是机关算尽。但是《条例》关于“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的规定,将使这样的做法变得没有意义,当然解除后不再聘用的则不受影响。这一规定的意义不在于对“华为”有什么影响,而在于要不要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因为如果不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等到2014年才可能有作用,因为只有那时候才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能够达到连续工作满10年的条件,这岂不滑稽。《条例》这样的规定也是对历史
的承认。1996年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是承认过去的工作年限的。因此,应该为《条例》这一最大的亮点喝彩。
对用人单位来说,《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上依然是企业的选择结果。一切都是基于用人单位自愿或者失误的前提下才可能实现。首先,在签劳动合同的时候,企业可以任意选择有固定期限的、无固定期限等期限形式,法律对此没有任何规范和限制;其次,企业选择有固定期限的也没有任何限制,一天一签劳动合同法律并不禁止。因此,若想规避这一规定是非常容易和简单的,企业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最多只签订9年11个月,坚决不与劳动者签订满10年,同时绝对不连续签订两次,那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永远不会发生效力的。只有企业自愿,或者“不小心”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签满或者履行满了10年,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签订了两次,或者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被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才可能很偶然地拥有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机会。企业如果刻意规避法律,坚决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可能的,甚至并不违法,但并不可取。首先,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必须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而无固定期限的除企业灭失外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次,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助于稳定企业的劳动关系,特别是对企业发展十分重要的核心员工能够招得来、留得住;再次,有助于培养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忠诚度,能够
比较顺利地形成利益共同体的认识。这样带来的效益远远大于劳动合同短期化所能够带来的好处。
热点问题三
《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经济补偿金明示意味着什么呢?专家解读:《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这一规定,解决了一直困扰企业和劳动者的一个疑难问题,即无论是经济补偿金、赔偿金都有个工资是指什么的问题,即工资构成。相当一些企业仅仅将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视为工资,而对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并不予以计算,对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更是以难以计算为理由而不予考虑。《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就是对此给予的直接明确的界定,即劳动者应得的月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的总和。
第三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主讲:常凯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劳动人事学院教授
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1. 经济全球化下劳资关系的特点
经济全球化:全球市场化与资本全球化
劳资力量对比格局发生重大变化与劳工运动重组
劳工标准与国际经济贸易挂钩及反倾销
中国的国际竞争的战略选择
如何通过合理、妥善的劳工政策来协调劳资关系,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和法律问题
2.中国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和趋向
劳动关系市场化已经基本完成,但调整机制尚不完善
劳资矛盾成为影响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首要因素
劳动关系正在由个别劳动关系向集体劳动关系发展。
社会劳资关系已经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
劳动关系和谐度的形象标志
用手投票:机制协调
用脚投票:消极抗争
集体行动:积极抗争
3. 劳动合同实施状况
社会背景:
劳动关系原子化:工人尚未形成集体力量
劳动法制的不完善:立法、执法、司法
劳动合同的实施状况及问题
无合同——随意用工
合同短期化——降低人工成本
合同不规范——劳工权利不明确
劳工标准不落实——劳工权益受侵害
4.劳资矛盾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主要矛盾(一)
5.劳资矛盾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主要矛盾(二)
中国劳动争议的特点
——趋势劳动争议呈现不断增长的
——争议的性质主要是权利争议
——集体争议占到争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集体行动开始具有规模化和同盟化的趋向
——将集体劳动争议分解为个别劳动争议
——以应急措施将集体行动作为“突发事件”来处理
二、《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立法趋向及其评价
1.劳动合同的立法基点和趋向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基点:国家和民主的竞争力;国家和民族的长治久安和谐发展
立法重心:劳工权益保护
立法原则:劳资力量平衡
立法要求:劳动合同长期
立法目标:劳资关系安定
2.劳动合同的立法原则
合同基本原则:劳动者权利保护
合同签订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合同内容原则:
依据国家劳动标准和集体合同(并非完全契约自由)
合同履行原则:亲自履行(防止中间盘剥,对转包的限制)
合同解除原则:解雇限制
3.《劳动合同法》主要特点和评价
特点:
1.在总体思路上,体现了《劳动法》的立法原则,通过对劳动者保护调整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
2.在总体内容上,符合当前我国劳动关系需要调整的现状,特别是当前劳动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诸如短期雇佣,劳动派遣等问题;
3.在具体规定上,借鉴了国际上劳动合同立法的一般性经验和做法,并和中国的实际状
况结合起来,比较适合目前中国的劳动法制需要。
4。法律规定具体、法律责任比较明晰,具有可操作性
评价:
是一个适应中国劳动关系法律规范和调整的的法律,
但仍有一些规定不够严密,条文比较粗糙需要。需要通过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予以完善。
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出台的背景(一)
《劳动合同法》认识上的争论和分歧
1.关于劳动者保护是否过度
2.劳动标准是否过高
3.企业成本是否过大
4.是否过于限制企业权力
5.是否影响经济发展
6.国家干预是否过多
5.《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出台的背景(二)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问题:
1.法律的应对和规避
2.关于法律规定的误读
3.关于法律实施中的利益博弈
4.关于法律规定的不足和缺陷
政府的基本态度:
“《劳动合同法》不是修改的问题,而是执行的问题。”
6.《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特点
1.条例坚持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
2.条例将法律规定具体化
3.条例使得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
4.条例有利于法律的贯彻实施
5.条例的解读必须依据法律
6.条例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7.《劳动合同法》及其《条例》实施的意义和影响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中国劳动关系法制化的重要举措,对于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将会有重大的影响。
中国的企业经营和企业发展将会面临着重大的历史转型。
建立在劳动法制条件下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是企业转型的一个重要选择。
8.《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企业的影响
企业现行的经营理念受到挑战:是企业发展还是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发展
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不适应: 是将劳动者当成管理对象还是竞争和合作伙伴 企业竞争模式面临调整:靠低劳动成本还是靠创新能力竞争
结论:中国企业面临历史性的转型
四、《劳动合同法》及其《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解析
1.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基本理论指导: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劳动和人事管理要并轨
实施难点:身份转变和管理转变,要以新的规定制定管理办法
条例规定:
关于会所、律所基金会的规定(条例3条)
2.关于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
关于劳动规章制度的条款(第四条)
规章制度的性质及其法律依据
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制定程序、公示
关于管理权限与劳工参与
市场经济下企业管理和民主管理的新
法律解析:该条的意义、地位和运用
3.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
基本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一个月。(10条)如不订立,支付两倍工资(82条)
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订立是劳动者的权利(14条)
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
连续工作十年、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规自应当订立之日起支付两倍工资
《条例》规定
双方不订合同的具体处置(条例6.7条)
工作年限计算方法(条例9.10条)
不适用公益性岗位(条例12条)
关于注册地和履行地不一致的规定(条例14条)
4.关于试用期
试用期限: 19条不满一年:一个月 不满三年:两个月
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一个单位和一个劳动者只能一次
工资待遇: ( 20条)工资不得低于同档最低工资或劳动合同工80%
解雇限制:解除合同的条件:39条、40条1、2款
条例规定:80%的解释(条例15条)
5.关于服务期和竞业限制
6.劳动合同的解除
7.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解析
8.关于集体裁员
9.关于经济补偿
10.关于劳务派遣
11.《条例》其他规定
其他规定
1.劳动合同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终止(条例21条,修正法律44条2款)
2.支付赔偿金后不再支付补偿金(条例25条)
3.终止工伤职工合同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4.劳动者过错被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的五种情形(条例26条)
5.经济补偿月工资的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条例27条)
五、企业劳动关系调整的发展趋势
1.劳动关系由个别调整向集体调整的发展
关于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
市场经济下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特点
中国劳动关系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劳动合同法》关于集体调整的规定
工会、集体合同、集体参与在《劳动合同法》中的地位。
2.关于劳动者意识
3.关于工会的作用
4.关于集体合同
5.劳动争议的发生和处理
六、《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转型
1. 劳动关系法制化的市场背景
市场供求:劳动关系市场化的基础
劳资博弈与工会谈判:劳动关系市场化的基本特征
政府介入和干预:劳动关系市场化的主要特点
2.劳动关系的法制化调整(一)
3.劳动关系的法制化调整(二)
4.关于雇主意识和雇主策略
雇主策略的提出
雇主策略的含义
相对应的劳工策略或工会策略
性质:法律框架下的劳资博弈
劳资博弈案例分析:
——薪酬设计与工资谈判
——绩效管理与劳工标准
——沃尔玛事件的启示
——富士康事件
5.协调劳动关系已经成为hr的重要任务
6.hr的劳动关系战略构想和策略选择
7.hr的组织架构和机构设置调整
8.美国人力资源职位薪酬变化
9. 2014年美国中级人力资源职位的薪酬
10.关于员工招聘和解聘
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必须将企业状况以及被聘人员的相关权利义务如实告知,同时应严
格被聘人员的基本条件和素质能力的审查、测试和甄选,并严格按照劳动合同订立程序订立劳动合同。
在解聘员工时需要遵照相关规定谨慎实施。以防止在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中出现企业方面的疏漏而造成损失。
11.关于企业的薪酬管理
企业在薪酬管理中,需要进一步测算并制定合理的薪酬计划,这一薪酬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考虑到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工会或员工的影响和作用,如工资集体协商的规定等,并严格执行薪酬确定和实施的相关程序。
12.关于企业绩效管理
企业绩效管理,必须要考虑到绩效评价的多种方法和多方介入,要将企业发展和员工权利结合起来,处理好效益与公平的关系,营造一种和谐的劳动关系氛围。
13.关于员工培训
要将员工培训作为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基础。企业需要由单纯降低生产成本特别是劳动力成本,转变为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通过加强培训来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和企业管理水平,便成为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必然要求。
14.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转型
面对企业劳动关系的法制化的加强,人力资源管理面临着一个重要的转型,即人力资源管理必须要以劳动法制为基础,逐步从形式的、技术的管理方法转变为注重实质内容和宏观系统的管理方式,并将劳动关系管理贯彻于整个人力资源管理的过程中。
第四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制定目的,也即通常所称的立法目的。由于《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规定得不明确,在实践中导致有一些条款难以操作,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消除操作上的困局,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解读】:为了促进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消除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与“消极评价”,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等组织应当将劳动合同法的正面宣传视为己任。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解读】: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遍布,实践中律师、会计师与其执业机构关系一直不明不白,各地各法院也对此处理不一,本条对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做了延伸解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解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2)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直接作为劳动合同中的甲方(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只能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只能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单位,不能将分支机构直接列为用人单位。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解读】:《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样导致了实践中出现一部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时借故不签订劳动合同想获取双倍工资的现象,本条的规定,给了用人单位一个终止劳动关系的选择权。当然,这里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合同,而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具有证据意识,在书面通知送达时应当有劳动者的签收证据或其它可证明已经向劳动者送达书面通知的证据,否则会弄巧成拙。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解读】: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同时还负有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由于实践中有些劳动者出于某些目的,可能会拒绝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条同样的给了用人单位一个终止劳动关系的选择权,避免僵局的产生,当然,用人单位需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解读】:本款规定了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起始日期,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不能够在建立劳动关系同时订立书面劳动时,法律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用人单位需在一个月的时间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个月的宽限期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期限,因此,宽限期用人单位可不支付二倍工资。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负有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毕竟“视为”不等于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还必须向劳动者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但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职工名册”该具备什么内容。本条对“职工名册”应当包括的内容做了具体规定,更富有操作性。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践中存在一种误解,认为这里的“连续工作满十年”也应当从2014年1月1日开始计算连续10年。本条规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且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消除了实践中的误读。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解读】: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将劳动者在下属子公司之间调动,或者注册新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本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彻底击破了用人单位此类规避手法。但是,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也就是说,在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连续工作年限应当包括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在适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时,原单位已支付的经济补偿应当扣减。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解读】:当劳动者符合以下三种条件,即(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此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拒绝,双方应当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的“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又破解了用人单位一个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绝招”。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使出如下招数:当劳动者提出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并不拒绝,但是,用人单位提出对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进行调整,比如降职降薪,让劳动者无法接受。本条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合同内容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这样,如果用人单位在新订合同中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降低劳动者劳动报酬,显然违背了该原则,用人单位行为将可能被确认为无效行为,以充分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然,如果在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还不能达成协议,则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即: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解读】:本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为安置困难人员就业而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如果从结论去推断,似乎只能说明在该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劳动者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不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应当毫无例外的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才对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嘛:)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解读】:《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关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已经不再将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列入,实际上是告诉大家在劳动合同法下,劳动合同终止必须法定,不能约定。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解读】: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工作地点即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并不一致,由于全国各地关于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存在地域性差别,本条对此进行了明确,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当然,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本条实际上是用词不严密的表现,该条可以得出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种理解: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从条款规定看,两种理解都没有错,但是,一个法条不可能有两种理解,否则无法操作。本条对此进行了明确,采纳了第二种理解,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但是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培训费的具体构成,本条明确了培训费用包括有支付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这样,本条就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了,这里需注意培训费用里面不应当包括培训期间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解读】: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服务期协议(培训协议)的期限通常都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当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是否还需受服务期限制?本条对此进行了明确,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当然,如果双方在服务期协议中对此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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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本条仅仅是对劳动合同法第36、37、38条的简单罗列,是为了对应下面的第19条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形,目的是让劳动者心理感觉更平衡一点,没有任何实质意义。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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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14种情形,其实就是对劳动合同法第37条、第39条、
第40条、第41条的简单罗列,消除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误解,因此,本条宣传意义远大于其现实意义,目的就是宣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同样可以解除。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解读】:此条是关于实践中的“代通知金”的标准规定。明确了额外支付的1个月工资按照劳动者本人上月工资标准确定,当然,这里的工资属于总额的概念,既包括基本工资、还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性收入。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该规定在目前的环境下适用是存在障碍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只有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15年以上的,劳动者才可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于实践中执法不严,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根本就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假如劳动者已经五十五岁以上,如果现在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时可能年龄已经70有余了,但根据我国一直沿用的法定退休年龄规定,社保机构一般是不可能再接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这就会导致一部分劳动者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终止的尴尬局面。本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尚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实践中更具有操作性。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解读】:本人曾在劳动合同法一颁布就提出劳动合同法关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规定存在严重漏洞,详细内容参见《劳动合同法的一大漏洞》(/html/shiwu/sw/58767112216.html)一文,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重视。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
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第(五)明确了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仅适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排除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本条对此作出了完善,规定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解读】: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来就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本条做出该规定似乎多余。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条明确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具备的内容,用人单位制作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格式可参照该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赔偿金后是否还需支付经济补偿,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争议。本条明确了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其实可以做出正确的判断,赔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者性质截然不同,不能同时适用。本条同时规定了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这直接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劳动合同法关于赔偿金的规定追溯到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突破了劳动合同法的溯及力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解读】:由于用人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即(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如果与用人单位订立了服务期协议,也不属于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不承担违约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读】:本款规定了因劳动者过错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服务期协议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样可以避免实践中部分劳动者故意制造可被解雇的事由“诱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达到规避服务期约定的目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实践中往往有“基本工资”“最低工资”“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几种不同的概念,用人单位也在工资计算方式上做文章,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本条明确了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哪些情形属于自设劳务派遣单位,劳动合同法未做出规定。本条明确了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其实,用人单位“自设”劳务派遣单位是难以规制的,比如用人单位出资人暗中操纵其朋友、亲属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同样可达到其目的。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这些义务本来就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实施条例又莫名其妙重复一遍,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真是吃了饭没事干,有这闲工夫,为何不去解释“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解读】:劳动合同法强制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属于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且可以随时提出终止用工,这与劳务派遣规定的必须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显然冲突,因此,本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但是可以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岗位工作。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既然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显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也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因此,本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解读】: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因此,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五章 法津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本条新增加了用人单位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同时本条例规定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解读】:本条新增加了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未支付赔偿金的,劳动者在仲裁或者诉讼途径外还有行政救济途径,即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被派遣劳动者系在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可能更容易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但是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因此,本条进行了补充,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解读】:本条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针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投诉、举报,应当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于2014年5月1日正式施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即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专家解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专家解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
不签合同双倍工资什么时候算起,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是多少,13种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不算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究竟能给劳动者带来哪些利好,昨日南京市劳动保障局就业和失业处周正国科长接受记者采访,对《实施条例》进行了解读。双倍工资该如何计算
周正国介绍,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要求支付双倍工资,这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可该怎么支付,在《劳动合同法》里面没有明确,这次公布的《实施细则》对此进行了专门的解释。从今年1月1日开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的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而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 1
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比方说,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标准为1000元,那么按照1000元计算补偿金,如果是800元,那么按照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850元计算补偿金。13种情形劳动者解除合同不违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劳动合同、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不需支付违约金。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试用期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强制性规定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工程完工农民工有补偿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签订以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
同,如劳动密集型企业以一定的订单任务为期限,建筑单位以施工进度为期限。《实施细则》中明确,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对于在工地上干活的农民工无疑是一个重大利好的消息,也就是说,他们在完成建筑任务之后,施工单位不仅需要支付他们的工资,还要额外支付给他们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如果他们在工地上工作一年时间,那么需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如果工作六个月以内,则可以多拿半个月的工资。
7种情况违反服务期约定不用付违约金
用人单位高薪引进人才或是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以与其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可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规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可如果有下列行为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即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可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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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优秀范文7
建筑工程标准设计招标文件-合同范本-实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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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标准设计招标文件
海南省保亭县建筑工程
标准设计招标文件
(2013年版)
专用本
招标人:(盖招标人单位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公章)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日期:年月日
使用说明
《海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文件(2013年版)》(以下简称《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是在《海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文件(2009年版)》示范文本基础上修订的,适用于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项目。
《标准设计招标文件》范本分为《通用本》和《专用本》。《通用本》是所有建筑工程设计招标项目都通用的,由海南省建设厅委托海南省勘察设计协会统一印制,招标人和投标人自行购买和使用。《专用本》由招标人按照《标准设计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制和发售。
《标准设计招标文件》包括第一章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二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三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第六章
设计有关资料、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以及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通知(如有时)等内容。
《通用本》列出招标文件各章节全部内容,其中,第一章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二章中的“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三章中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前附表”、“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四章中的“招标项目专用的合同条款数据表”、第五章中的“招标项目的设计要求”、第六章中的“本招标项目招标人提供给投标人的设计有关资料”和第七章中的“本招标项目补充的投标文件格式”等内容在《通用本》中只列出格式,具体内容应当由招标人按照规定的格式结合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招标人的具体要求在《专用本》中编写。
原则上,招标人应引用《通用本》全部内容,不可随意修改,如确实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专用本》中 “通用本文件内容补正表”规定的格式将有关内容填入表中,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标准设计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用本》和《专用本》以及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通知(如有时)为对应关联关系,可相互解释、互为说明。《专用本》内有约定的招标文件内容,从《专用本》的约定;《专用本》无专门约定的,从《通用本》的约定。如某些内容前后不一致,则《通用本》与《专用本》不一致的,以《专用本》为准,《专用本》与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通知(如有时)不一致的,以后者内容为准,不同时间上对同一内容的多种描述,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标准设计招标文件》中以下划线标识的内容的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空格下划线标示的,由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或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填入具体内容。
在招标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则招标代理应在招标全过程中以被代理人名义办理招标人委托范围内的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
《标准设计招标文件》范本由海南省建设厅组织编制,委托海南省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会曾天粦同志主笔起草,省厅公开征求各方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后发布。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标准设计招标文件》范本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建设厅设计处反映。
目 录
第 1 章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1
第 2 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2
第1节 投标须知前附表 3
投标须知前附表 4
第2节 投标须知和附件 9
“投标须知和附件”内容见设计招标文件《通用本》
9
第 3 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 10
第1节 评标办法和标准前附表 11
评标办法和标准前附表 12
第2节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 13
第3节 评标办法和标准 15
“评标办法和标准”内容见设计招标文件《通用本》
15
第 4 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16
第1节 合同条款前附表 17
合同条款前附表 18
第2节 招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19
第3节 合同条款 21
“合同条款”内容见设计招标文件《通用本》
21
第 5 章 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 22
第1节 工程概况 23
“工程概况”的内容见设计招标文件《通用本》 23
第2节 设计任务书 24
第3节 设计服务要求 26
第4节 工程勘察要求 28
(本节仅适用于招标内容包含勘察的) 28
第5节 其他要求 29
第 6 章 设计有关资料 30
第 7 章 投标文件格式 31
招标项目补充的投标文件格式
32
第 1 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根据招标项目所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按照《通用本》规定的“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格式和内容要求填入具体数据)
第 2 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1节 投标须知前附表
投标须知前附表说明:
(1)本表各项应无例外一一填写,除“不适用”外,不留空白。如某日期一时定不下来,可先填计划日期。
(2) 如某栏对本项目不适用,应在相应栏中注明“不适用”。任何对投标须知内容的修改均应在本表后的“修改表”中反映,并保持原条款号不变。
(3)投标须知前附表是投标须知的说明和补充,如两者有矛盾之处,以前附表内容为准。
项号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
1.1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
地址:
项目负责人:
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
项目负责人:
电话:
2
1.2
本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和标段划分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标段划分:
招标人允许投标人提出资格审查申请的标段数量:
招标人允许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标段数量 :
招标人允许中标的标段数量:
3
1.3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资金来源:
出资比例:
资金落实情况:
4
1.4
建设地点
5
1.5
建设规模
(包括拟设计工程的用地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总建筑面积、建筑高度,栋数、层高、工程造价(工程费用限额):
6
1.6
招标范围和内容
招标范围: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室外总体工程、绿化景观工程);其中包括(建筑智能化工程、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人防工程、电气工程和环境工程等)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
内容:包括为完成本工程设计的
〔工程勘察、方案设计(含估算)、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编制竣工图以及工程施工配合服务)。
招标人在本栏中已约定只要求中标人承担方案阶段设计而不再承担后续设计和服务的,则其设计费为万元(占全过程设计费总额的%)。
7
1.7
计划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
本工程计划于年月开工,工程建设周期月
8
1.8
设计周期
方案设计优化:日历日
初步设计:日历日
施工图设计 :日历日
9
2.1
资格审查 方式
采用(资格预审、资格后审)方式。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投标人提交《资格审查文件》的时间和地点见本前附表第21项、第22项。
10
3.1
合格投标人
资格条件
(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设计资质类别和等级,发包内容包含勘察的,还要提出勘察的资质要求)资质;
(2)具备已通过年检合格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
(3)投标人拟担任本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级注册建筑师资格;拟担任本项目的其他主要设计人员至少包括建筑设计专业负责人1人、结构设计专业负责人1人、电气设备专业负责人1人、给排水专业负责人1人、造价编制负责人1人,上述人员要求具备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本招标项目发包内容包含勘察的,还应当有1名勘察负责人,要求具备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丙级岩土工程勘察项目暂不要求);
(4)类似项目设计业绩要求:
投标人拟担任本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具备1项类似项目设计业绩;
投标人应具备项类似项目设计业绩(本条仅适用于大型工程设计项目)。
“类似项目设计业绩”是指:投标人自本项目招标文件开始出售之日的前三年内完成的(规模、造价等)设计项目。
投标人应当按第7章投标文件格式之 “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提交有关资料。
合格投标人的评审办法和标准见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的相关规定。
11
5.1
踏勘现场和标前会时间地点
12
8.1
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提交要求澄清文件的方式:
要求澄清的截止时间: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之前。
招标人发送澄清的方式:
投标人领取文本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13
11.3.(3)
是否要求提交电子文档、演示盘和模型
计算机文件:(要求、不要求)提交
演示盘:(要求、不要求)提交
模型:(要求、不要求)提交
14
12.7
备选方案
(允许、不允许)提交备选方案
15
13.3、13.5
设计费(勘察费)金额和计算办法
招标人公布设计项目的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即招标时的设计费计费基数)为元,估算的工程设计收费金额为元,其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浮动幅度值和计算办法如下:
(1)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浮动幅度值:;
(2)基本设计收费:元,其他设计收费:元;
(3)工程设计收费基价:元,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
设计费计算办法:。
招标内容包含勘察的,招标人公布的估算的工程勘察收费金额为:元〔其中,勘察费收费基准价为:元、浮动幅度值:%(须标明正或负)〕。
勘察费计算办法:。
16
15.1
投标
有效期
本招标项目的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期后日历天。
17
16.1
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和金额
不少于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可以以现金、银行电汇和银行转账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汇入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所提供的招标人指定的账户。有关银行单据或接收投标保证金单位开具的收款证明复印件应放入投标文件正本中。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截止到投标有效期满后30天。
18
17.1
投标文件份数
资格审查文件:一套 正本 ,套副本。
商务文件:一套 正本
,套副本。
技术文件(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汇编缩印本):一套 正本 ,套副本。
技术文件(展示图):一套。
其他技术文件(电子文件、演示盘、模型):如前附表第13项有明确要求时,须提供一套。
19
18.1
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的总包封要求
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汇编缩印本)按照本须知18.2、18.3和18.4规定的包封、密封和标志后,按以下方式进行总包封:
(1)采用资格预审的,不需要总包封;
(2)采用资格后审的,将资格审查文件和商务文件合包在一个总包封内,投标人应当参照投标须知18.2.2和18.2.3规定的包封、密封和标志进行总包封。
20
18.6
招标人是否提供包封袋
招标人(提供、不提供)包封袋。
提供包封袋的,每套包封袋元人民币。
21
19.1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
地点:
收件人:
22
20.1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采用资格后审的,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投标申请人递交《资格审查文件》截止时间为: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递交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招标人在截止时间前分钟开始接收。
23
22.1
开标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将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的同一时间、地点进行开标。
采用资格预审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由招标人另行通知。
24
26.1
评标办法
采用(记名投票法、排序法、综合评估法)
25
27.2
公示
方式:
时间:(至少10日)
地点:(网站、场所)
26
29.1
合同签订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天内,应派代表与招标人联系,商讨签订合同事宜,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完成合同订立。
27
31.3
未中标方案补偿
28
32.1
监管部门
部门名称:
地点:
电话:
29
33.1
其他
第2节 投标须知和附件“投标须知和附件”内容见设计招标文件《通用本》
第 3 章评标办法和标准
说明:本章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评标办法和标准前附表,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本招标项目所选用的评标办法(“记名投票法”、“排序法”和“综合评估法”三者之一,须与招标公告发布的一致);第二部分为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三部分为评标办法和标准的基本内容,均列出“记名投票法”、“排序法”和“综合评估法”三种评标办法,招标人应将“评标办法和标准前附表”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 和“评标办法和标准”配合使用。招标人应在第一部分所确定的评标办法基础上,从第二部分中选择与该评标办法相对应的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并对应第三部分评标办法和标准的基本内容的要求填入数据。每一个招标项目只能选择一种评标办法,招标人应根据所选用的评标办法选择相对应的“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格式)”,并在《专用本》中按数据表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填入具体数据。
第1节 评标办法和标准前附表
评标办法和标准前附表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项目名称和招标编号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
(记名投票法、排序法或综合评估法之一,须与招标公告约定的相一致)
第2节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
(根据招标项目所选用的评标办法(记名投票法/排序法/综合评估法),按照《通用本》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相对应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填入具体数据)
第3节 评标办法和标准“评标办法和标准”内容见设计招标文件《通用本》
第 4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说明:本章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合同条款前附表”,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工程特性确定本招标项目所选用的格式合同条款(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二部分为“招标项目专用的合同条款数据表”,第三部分为“合同条款”内容。本招标项目设计合同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委托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10)格式条款,并将海南省建设厅发布的《海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中的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规范性条件作为合同的补充合同条款内容。招标人在此基础上,根据工程项目的个性和所处的自然和社会环境提出内容细化和约定,并在“招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招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内容与“合同条款”内容不一致的,以“招标项目专用合同数据表”内容为准。“合同条款”和“招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没有约定内容的,由业主和设计单位协商一致后签订。招标人应根据所选用的“格式条款”,选择相对应的“招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格式)”,并在《专用本》中按数据表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填入具体数据。
第1节 合同条款前附表
合同条款前附表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项目名称和招标编号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合同条款格式内容
本招标项目设计合同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委托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10))〕格式条款。
第2节 招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根据招标项目所选用的设计合同(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按照《通用本》规定的相对应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填入具体数据】
第3节 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内容见设计招标文件《通用本》
第 5 章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
第1节 工程概况“工程概况”的内容见设计招标文件《通用本》
第2节 设计任务书
(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参考《通用本》关于“设计任务书”内容的提示进行编写)
第3节 设计服务要求
(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参考《通用本》关于“设计服务要求”内容的提示进行编写)
第4节 工程勘察要求(本节仅适用于招标内容包含勘察的)一.勘察工作范围和内容
二.勘察费和计算办法
三.勘察成果要求
四.勘察费支付办法
第5节 其他要求
第 6 章设计有关资料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提供给投标人参考的设计有关资料如下:
1.……
2.……
以上资料由招标人另册提供。
(提示:设计有关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规划意见书、2.可研或项目建议书批复、3.现状地形图、4.其他(市政、电力、通信、煤气等)许可意向书。具体内容在设计招标文件《专用本》中填入。)
第 7 章投标文件格式
招标项目补充的投标文件格式
说明:除了设计招标文件《通用本》第七章规定的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格式和内容外,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的格式和内容见招标文件《专用本》。
本节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和内容要求与《通用本》相关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节规定为准。
本招标项目补充的投标文件格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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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优秀范文8
印象西湖授权许可协议-合同范本-实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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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西湖授权许可协议
印象西湖授权许可协议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2018年12月30日
签订地点:浙江省杭州市
甲方(授权方):杭州印象西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被授权方):杭州正浩茶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于:
甲方是【印象西湖《最忆是杭州》】(本合同以下简称【“印象西湖”】)版权方,拥有拓展全品类衍生品的权利。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将相关的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授权文件原件提交乙方核查,并提交复印件给乙方作为备案。
乙方作为在杭州西湖龙井茶行业内最具影响力的企业,其拥有的成熟的线上电商网络销售渠道,在国内拥有庞大的客户群里及较高的市场口碑。乙方希望获得合法授权,在授权商品上使用授权标的,促进市场销售。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愿意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将授权标的的知识产权许可乙方使用,乙方接受许可授权一事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达成条款如下:
1、名词定义:
1.1 授权知识产权:是指甲方有权独立授权乙方使用的【印象西湖《最忆是杭州》】相关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可以许可乙方使用的可视、可听元素的知识版权和/或商标权,包括但不限于美术作品、人物造型、肖像、模型、图案、图片和不同人物形象的背景、环境、相关衍生形象以及商标。
1.2 授权产品:指用授权品牌制造或者附有授权品牌形象的各种实体产品,以及利用授权元素进行的促销授权。
1.3 合同生效日:是指本合同双方盖章日。
2、授权的标的、地区、范围、性质
2.1 授权标的:
仅限于【印象西湖《最忆是杭州》】的名称、标记、设计、肖像和视觉表现元素(以甲方提供的《【印象西湖】授权目录》及目录中所列名的原图文件为准,该目录和文件经乙方签收后作为本合同附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合同项下授权标的著作权属于甲方,乙方所获许可是在约定期间和范围内、以约定方式对授权标的进行使用。
乙方不得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授权期间、授权商品品类及指定销售渠道使用授权标的,但甲方有权自行对授权标的外观形象部分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或主张相关权利;乙方有权使用授权商品申请参加各类产品的评选活动,但须书面告知甲方。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授权标的进行任意修改。但乙方可进行与授权标的直接相关的再设计、再创作,乙方的再设计、再创作必须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或者发布,但作品的著作权仍属于著作权人。
2.2 授权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2.3 授权类目:
乙方必须在合同签订日向甲方提交本类目下所需的生产、品质、销售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资格证书,并提交复印件给甲方存档。
乙方需要向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制如下资质文件:
1)、营业执照等企业法人经营性文件;
2)、商标注册证等商品相关证明文件;
3)、生产条件、质量控制类相关的国家许可认证、以及其他第三方提供的可以证明乙方资质、被许可条件的证明文件;
4)、需要政府特批的相关生产许可证、以及国家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正规上市证明;
5)、近1年内拟使用授权元素的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该检测报告须由省级及以上检验机构出具,成品检测报告内容须包含品牌名称、产品名称和生产单位名称。
2.4 授权性质:
2.4.1 西湖龙井行业排他性授权:即乙方外,甲方不可授权其他第三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范围内行使本合同项下甲方授予乙方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2.4.2 无转授权: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甲方授予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授权给任何第三方。
2.4.3 无维权权利:即在授权期间内,若发生涉及该作品或与甲方授予乙方权利相关的侵权行为的,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代表甲方开展各项维权行动。
2.5 授权期间:
【3】年(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2.6 授权产品销售渠道:
线上销售,乙方必须开发至少3个SKU的衍生产品上架销售,可以在乙方所有线上销售平台以及线下门店进行批发销售或零售。
如乙方需要增加销售渠道,需提前以书面形式通报甲方,因此而增加的销售收入合计为产品总销售额,按照本协议【第6条授权使用费】相关约定进行分成。
在产品销售过程中甲方允许乙方使用授权的作品形象进行合作产品的宣传,相关宣传中授权标的的使用,乙方需要提前提交给甲方审核,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使用。
3、使用权利和许可性质
3.1、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授权期间、授权地域、授权商品品类范围内,在生产、制造以及通过一般批发、零售经销网络(详见本合同2.6条授权类型中双方约定的销售渠道)所进行的销售活动中,在授权商品及其包装上使用授权标的。
3.2、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许可承担非侵权保证义务,及甲方保证该许可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否则视为甲方违约,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赔偿金、调查费、名誉损失费等)由甲方承担,同时乙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协议。
3.3、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甲方授权之品牌形象。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於律师费、诉讼费、赔偿金、调查费、名誉损失费等)由乙方承担。
3.4、鉴于盗版侵权是本行业难以消除的痼疾,双方承诺相互配合采取合理措施努力控制这一现象,并积极开展打击盗版活动。
3.5、除2条约定的授权标的使用范围和方式外,乙方无权就授权标的行使任何著作权人所拥有的权利,并不得歪曲、篡改授权标的。
3.6、乙方有权在授权开发、销售、生产的授权商品中使用标明乙方的商标标牌。乙方如欲在衍生产品或其外包装上使用乙方标识的,应在向甲方提交衍生产品设计图进行设计审核的同时,向甲方提供加盖乙方公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7、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的授权元素设计规范在授权产品、产品营销上使用相关授权元素,否则将承担一切损失。
4、授权方事先确认
4.1、乙方生产制造的授权商品样品、准备使用的授权商品包装形式、标签、任何带有被授权标的的宣传形式和包装物样品,应经甲方确认,方可生产及投入市场。并以书面形式报批,具体流程,参见后补附件。
4.2、授权产品审核方式及要求:
4.2.1 设计审核:在衍生产品设计完成后,乙方在进行衍生产品样品预生产及商业性生产之前,应将衍生产品设计图提交甲方进行审核,经甲方审核通过后,甲方向乙方提供书面设计批准文件,乙方在收到设计批准文件之后可将衍生产品转入预生产样品阶段。
4.2.2 预生产样品审核:衍生产品样品预生产完成后,乙方应将预生产样品提交甲方进行审核,经甲方审核通过后,甲方向乙方提供书面生产批准文件,乙方在收到生产批准文件之后可将衍生产品转入生产及销售阶段。
4.2.3 产品样品留样:在对外销售衍生产品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衍生产品成品进行留样,每款产品数量不多于3个。
4.3、甲方保留对有关授权产品之图文设计、样品、文宣制作物、包装等最后核准之权利,所有有关前述审核之过程,乙方先以电子邮件或快递等形式提交给甲方进行审核,未经甲方审核的不得使用。每个审核流程,甲方应在收到乙方
提交的审核件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超过时间未答复视为通过。
4.4、所有授权商品在样品设计完成后、投放市场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样品【2】套(含完整包装),待甲方确认核准后,乙方方可将授权商品投放市场。乙方保证正式投放市场的衍生产品同报审产品一致。
4.5、甲方同意给予乙方自授权合同到期日或解约日起双方确认的未销售完库存处理期,存货处理期间所产生之授权金,乙方仍按合同规定缴纳。
5、质量保证条款
5.1、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授权商品样品、授权商品包装形式、标签、带有授权标的的宣传形式及包装物样品确认后,乙方应保证其或其生产销售相关企业实际生产、销售的授权商品、包装、标签、带有授权标的的宣传形式与经确认的样品保持一致;其生产工艺质量控制检测手段符合国家标准;产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同类产品标准。为了确保甲方的品牌信誉,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甲方的授权标的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检测。乙方使用甲方的授权标的,应注明该授权标的、许可方的名称以及许可权利等基本信息。
5.2、若甲方发现乙方或与其生产销售相关企业实际生产、销售的授权商品、包装、标签、带有授权标的的宣传形式与经确认的样品不一致,或产品质量未达到国家同类产品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与其生产相关的企业进行整改。对质量方面双方有重大异议,应有双方认同的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5.3、乙方保证衍生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的任一环节以及衍生产品本身符合授权区域的法律、法规、制度及相关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具有相应的使用功能及用途,其设计、生产、销售过程中亦不存在任何违反公序良俗、法律法规或侵犯任何第三方权益的情形发生。
5.4、由于乙方产品质量所造成的一切纠纷、责任、经济赔偿等一切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许可使用费
6.1、许可使用费以销售分成的方式支付:
6.1.1 许可使用费标准:
乙方应按授权产品平台销售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许可使用费。
6.1.2 许可使用费结算:
在许可期限内,双方按季度进行许可使用费的结算,以乙方在许可区域内授权产品销售订单为结算依据:乙方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整理好上一季度销售报表、汇总销售金额,向甲方提交上季度交易结算表。经双方对账确认无误后,乙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该许可使用费支付给甲方,甲方收到款项后向乙方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乙方未按约定时间付款的,则每日应按未付金额的1%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全部许可使用费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
6.2、与上述许可使用费有关的任何税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6.3、甲乙双方账户信息
甲方账户信息:
名称:
账号:
开户行:
甲方应在确认许可费用时出具真实、合法、有效的发票给乙方。
乙方账户信息:
名称:杭州正浩茶叶有限公司
税号:913301016998071493
地址、电话:浙江省杭州市梅家坞10号、0571-87982566
开户行及账号: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
201000063272119
6.4、甲方与任何第三方发生本合同标的的著作权纠纷时,在版权纠纷的最终结果未定之前,乙方需要继续向甲方支付许可使用费。
7、本合同的期满和终止
7.1、本合同届满前【3】个月,如果乙方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续约,则在相同市场条件下,乙方将获得较其他同行业厂商优先的缔约权。
7.2、如乙方无意续约,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其生产经营计划,避免无谓损失。
7.3、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以下便利:本合同终止时,在乙方按约履行了本合同义务的前提下,所有许可权即时终止,但准许乙方享有【1】个月的清货期,将已经使用了授权标的授权商品销售完毕。
本合同终止且清货期结束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继续使用授权标的,不得销售、生产使用授权标的的产品、包装、标签、宣传品,不得进行与授权标的直接、间接相关的再设计、再创造,不得以授权标的或任何易于产生混淆的类似标的的名义宣传或销售任何商品或进行其他活动。
8、打假维权
甲方对一切侵犯授权标的的知识产权的行为及其情报线索,应给予高度重视,甲方将通过行政、司法等各种途径,打击侵权行为,维护授权标的的知识产权。乙方应对于甲方的打假维权行动提供积极的协助,主动收集侵权行为信息,及时提供给甲方,配合甲方的打假行动。
9、独立关系
本合同仅在双方之间产生独立合同关系。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均不得被解释为:
1)、在合同双方之间形成合伙关系或其他导致共同责任的关系;
2)、使任何一方成为另一方的代理人;
3)、授权一方为另一方承担费用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义务。
10、违约责任
10.1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一条款均被视为违约,经守约方通知后30日仍未纠正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如乙方违反协议约定,未按实提供销售数据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按应交未交金额的双倍支付违约金。
3)、乙方不得向甲方员工、顾问等提供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如有,则乙方同意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由乙方按(a) 协议许可使用费总额的百分之三十(30%);或(b)提供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的总金额,两者中较高的一项作为违约金向甲方赔偿。
4)、甲乙方均为独立民事主体。本协议的签订在甲方和乙方之间并不产生任何雇用、代理、合资、或业务伙伴关系。乙方绝非甲方的法律代表,无论是任何目的,乙方均不能以书面或其它明示或隐含方式,以甲方的名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从事任何与本协议无关的事宜,或对双方关系进行不实宣传。否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全部许可使用费总额的百分之三十(30%)作为违约金。
5)、本协议所称之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诉讼费、合理的调查费和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6)、因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2其他违约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任一方提出破产申请,或被宣告破产,或被提起破产诉讼,或丧失偿还能力,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而转让,或依照破产法作出安排,或停止经营,或第三方接收其经营或成为任何诉讼及相关后果的当事人,其主要财产成为附属品、担保物,致使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主要义务,则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2)、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在接到守约方要求违约通知书后,须于【5】个工作日内停止违约行为,并予以改正,违约方拒不改正,继续违约的,守约方有权在立即发出解约通知书后终止本合同,并有权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
10.4、任何一方违约,经对方书面指出后【10】天内仍未纠正的,对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11、知识产权保证
11.1甲方保证其有权授权签署本合同,并有权授权乙方进行上述授权业务。
11.2甲方无形资产的使用,甲方授权品牌是甲方的独享资产(无形资产)或者经过版权方合法授权且享有转授权权利的品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当提供乙方在授权地区范围内免费使用这些无形资产进行授权业务或授权产品的广告发布、市场营销、演示示范以及分销等活动的权利。所有将用到无形资产的市场活动都将事先获得甲方的核准。乙方不得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以外使用任何甲方的无形资产。当本合同终止之时,乙方应当停止以任何方式使用甲方无形资产。
11.3第三方侵权通告:任何一方都有义务通报其他方由第三方进行的针对授权形象或授权产品的任何侵权行为。
11.4第三方侵权对策行动:由乙方通报的关于对授权形象或授权产品的第三方侵权、非法使用或滥用行为,或者由甲方了解到的类似情况,甲方有权采取旨在保护授权形象或授权产品免受非法侵害的对策行动;
11.5 无论本合同是否期满,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以授权品牌或图案或将授权品牌形象拆分进行商标注册登记。
12、保密约定
12.1 双方应对在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及/或虽不属于对方但对方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未公开的资料和单据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内容、授权形象原型、绘画图纸(含草图)、客户名单、产品价格、渠道通路、销售报表、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信息。
12.2 双方承诺,双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和其他未公开的资料和单据等信息不得用于本合同业务目的以外之其它任何目的。
12.3 在本合同期满前【30】日内,或收到终止本合同通知的【10】日以内,或是在无需通知的本合同终止的情况下【10】日以内,乙方应自行销毁所保留的有关形象原图、光盘资料、绘画图纸(含草图)等资料。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保留前述资料的任何形式的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录音、录像、电子文档等。
12.4 双方的保密责任自签订本合同后开始生效,至上述秘密公开后止。
13、不可抗力
13.1 本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或严重的水灾、火灾、台风和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可作为不可抗力的其他事故而影响本合同执行时,则延长履行本合同的期限,延长的期限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3.2 如果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延续到六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执行问题。
14、争议解决
14.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2 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除正在进行审理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他部分将继续执行。
15、合同文本
15.1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后起正式生效,双方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后盖章的日期为准。
15.2 本合同以中文简体书写,汉语是本合同的唯一正式语言,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其它语言版本仅供参考,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15.3 本合同的执行中,对其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和增减,都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5.4 本合同由正文及附件等组成,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5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正式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
甲方(授权方):乙方(被授权方):
签字代表:签字代表: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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