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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法律论文模板文章八篇(汇总版)
2025-07-07 22:46:01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法律论文优秀范文1

试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必要性及其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的贯彻与完善-法律论文-免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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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必要性及其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的贯彻与完善

罪刑法定原则亦称罪刑法定主义,是指认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什么罪应处以何种刑罚,都由刑法明文加以规定,无明文规定的就不能处以刑罚。这一原则的提出是刑事法治的一大进步,它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及其必要性

我国《刑法》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量刑。可以看出罪刑法定的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只有法律将某一种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能对这种行为定罪判刑,而且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定罪判刑。另一方面,凡是法律对某一种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的,对这种行为就不能定罪判刑。

由此我们可以对这一原则作如下理解。一是明确性原则。法律应该明确具体规定哪些行为成罪当罚,该定何罪,受到何种处罚。二是法律不溯及既往。从法律溯及力来看,新法优于旧法,轻法优于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从法律追诉时效的角度来讲,一旦经过追诉时效,此行为也不受刑法追究。三是禁止类推。类推作为特殊时期的产物,曾在一段时期内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类推的适用增加了法的不确定性,使定罪量刑处于不明确状态中,有违刑法理念和罪刑法定精神。四是司法解释不能超越法律。五是禁止不定之刑。法即无明文规定为罪,则行为人不受刑,这是罪刑一致的要求。

罪刑法定原则的提出,不仅有着深刻的历史政治背景,而且也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从古老文明到现代法治,从学术到法律,它发挥了巨大作用,尤其在现代法制社会显得尤为必要。

一是反对封建社会罪刑擅断斗争的必然要求。无论是古代的西方还是东方,凡是在实行专制的社会中,君主大权独揽,集立法、司法与行政大权于一身,实行的是罪刑擅断。君主掌握着生杀大权,刑法被作为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的工具。当人类资本主义文明时,为防止审判中的罪刑擅断,才有必要把罪与刑明文规定下来,从而确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因此它对防止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滥用起到了重大作用。

二是现代法制社会司法独立的必然要求。立法和司法独立见诸于西方的“三权分立”学术观点,从法国启蒙思想到西方“三权分立”的最终确立,罪刑法定作为司法独立的重要原则,也就成了刑法法治的精神和理念。现在,无论是在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已成时代的要求,作为法治的重要方面也就成为必然。

三是充分保护社会公平和法益的必然要求。法律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天平。罪刑法定就是要用安定明确的法律规定定罪量刑,法的目的具体于刑法上就是保护法益,包括行为人的自由。要用法定刑对法定罪,实现罪刑相一致,实现刑法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

四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罪刑法定原则与尊重和保障人权是血脉相连的,罪刑法定原则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而后者是前者的基础。罪刑法定原则的诞生,正是为了防止擅断,保障人权。对人权的尊重反映了社会文明发展程度的高低。因此,树立人权神圣的理念,推进刑事法治化,真正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对内更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外也更能体现我国保护人权的形象。如财产型的犯罪中,刑法就是要以通过罪刑法定,既维护国家、社会和他人的财产利益,同时也要保护犯罪人的权益,使法律的天平始终衡平。

二、罪刑法定在刑事立法中的体现

刑事立法是将刑法的理念与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相对应,形成刑法规范。在经济发展的复杂社会和重视人权的法治时代,不可能直接根据刑法的理念定罪量刑,所以刑法理念必须具体化、实证化、明确化,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必须遵循法治理念的精神。

从我国刑法对犯罪与刑罚的具体规定来看,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事法治中也得到了一定的体现。一是罪之法定。作为罪刑法定的根本要求之一,我国刑法第13条对犯罪概念作了明确回答,为罪与非罪划分了界线,制定了罪的标准。这一定义强调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的本质特征,使社会危害性在刑法规范中得到明确具体的反映。同时又将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规定为违反刑法的行为,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刑法也规定犯罪构成的要件,为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提供了依据,划分了界线,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提供了一般的标准。刑法的总则部分还明确了犯罪人的刑事年龄等问题。分则部分对各种罪刑也作了明确规定,司法人员在追究犯罪行为中,只能以刑法为准绳。从而实现了罪之法定。

二是刑之法定。只有罪没有刑,且定罪依法而量刑没有法定,则不能很好的理解和贯彻这一原则。新的刑法典一是规定了刑罚种类,而且对适用其一刑种的适用条件作了限制规定。尤其是最近全国人大的第六次刑法修正案更是对死刑作了的限制规定,死刑的核准权统一上收,程序也将更严格,体现了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二是对量刑的原则进行规定。对犯罪行为的量刑将严格的依照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后果等各方面进行,司法人员可以依法进行裁量,但不能超过刑法原则所要求的限度。三是明确了犯罪的法定刑。严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在法律规定的刑种限度内确定最终的刑罚。由上可以看出,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三、罪刑法定在刑事司法中的贯彻及完善

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该原则的确立对保障人权,维护法制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还存在诸多问题。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量刑,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罪不明确但却受刑或为罪不量刑的情况,破坏了法律应有的正义公平的价值理念。二是类推的适用使法与罪具有不明确性。三是法官自由裁量过大或过滥而使司法解释具有随意性,甚至存在违背立法精神的情况。

罪刑法定就是在定罪量刑时,既要考虑刑法的目的和价值,既要以分则为依据,也要根据总则规定,只有结合二者才能作出合法合理的裁量。为此,在刑事立法和司法中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增强刑法的明确性。不能将刑法的“明文规定”等同于“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事立法对于犯罪构成要件和法定刑及其适用条件都必须明文规定。明文规定的目的在于保证刑法的稳定性,以对司法裁判予以约束。要实现罪责一致,还必须明确“情节严重”“危害性较大”等法律用语,使法官裁量不至于随意。

二要增强立法的前瞻性。任何法律都是对现实生活的一种规束,这要求它既要符合现实,又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和预见性。当然,由于社会发展太快,同时由于立法水平和技术上的原因,法律不可能涵盖所有的情况,但是法律需要一定的前瞻性,用于引导刑法发展的未来趋势。坚决废除司法裁量类推制度,完全实现罪疑从无、无罪推定。

三要增强司法解释的准确性。解释者必须心存刑法理念,运用各种解释方法和手段,既要作出合乎立法本意的解释,使解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开放性,还要使解释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当出现立法模糊时,应将有利于被告作为刑法解释争议的最高标准。

当然,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法治的精神和要求,也需要我们在贯彻这一原则时,不能仅强调实质上的合理,只追求实体正义,还要追求形式上的合理,实现程序正义。只有将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理解和贯彻这一原则,在刑事法治中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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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优秀范文2

推进农村法律援助事业,服务新农村建设问题-法律论文-免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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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农村法律援助事业,服务新农村建设问题

推进农村法律援助事业,服务新农村建设问题

摘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构建“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而健全的法律制度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在实践中,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客观物质因素等制约,农民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广大农民群众无疑成为法律维权上的弱势群体,由此而引发的社会问题必然阻碍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进程,影响到整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群体合法权益的公益事业,对于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能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在农村实施并健全法律援助制度,有助于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键词:法律援助 新农村 农民 维护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长期奋斗目标,要树立统筹协调、长期奋斗的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农村和谐社会建设是重点、难点,也是关键【1】。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离不开稳定健全的法治环境,而法律援助制度能够为农民这一法律维权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服务,这对于防止农民因维权产生的社会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推进农村法律援助事业,有助于服务新农村建设。

一、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现状

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的和谐稳定,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是神圣的使命,必须做好做实【2】。近年来,东昌府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切实保护好农民的合法利益,为农民提供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实施了一系列针对农民的便民措施。

首先,在辖区各乡镇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并且于今年成立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工作站”。在法律援助的覆盖体系上,力求不留法律援助空白点、真空区,避免了农民群众寻求法律援助时求助无门的情况。

其次,在涉及农民的法律援助案件审批、受理、办理上,一律予以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在进行法律援助过程中做到降低门槛,简化援助案件审批程序,努力做到应援尽援。在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做到了真心、热心、耐心,使受援农民群众不仅在法律上得到援助而且在心灵上得到温暖。

另外,加大农村法律援助知识的普及宣传。东昌府区法律援助中心利用多种渠道,多种方式下乡镇,进农村进行法律援助知识宣传,在农村大力普及了法律援助知识 ,提高了农民群众的法律援助知晓度。

通过以上一系列措施,东昌府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

二、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困难

尽管东昌府区法律援助中心采取多种措施推进农村法律援助事业发展,但在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开展中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

第一,法律援助宣传力度不够。尽管已经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普法宣传,但是长期形成的传统法制观念以及文化程度的有限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群众知法用法。农民群众的法律援助知晓度和理解程度仍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第二,农村法律援助经费短缺,影响到法律援助工作开展。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农村法律援助经费紧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同时也无法对基层法律援助工作者进行培训调研等提高基层法律援助工作者的专业素质。

第三,援助案件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在农村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中,一部分援助案件能够做到代理‘辩护规范,卷宗规范。相当一部分农村法律援助案件的代理词,辩护词比较简单,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合法权益的维护。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问题既与主观因素有关。也与客观因素有关。

第三,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推进新农村建设

确切落实农村广大群众真正树立起依法办事,关注社会中存在的弱势群体,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援助范围,则需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建设,把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一个法制化轨道,解决新形势下依法援助的问题,应是农村法律援助的根本途径【3】。应从以下几点做好农村法律援助工作。

首先,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法律援助知晓率

知法才能用法,只有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知晓度,法律援助工作才能服务于农村建设。结合“3·15”“12·4”等维权日、法律宣传日等活动开展大型法律援助主题宣传活动,促使全社会了解法律援助制度及其对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意义,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灵活采用多种宣传手段,利用农民群众赶大集的时机送法下乡镇,进农村;向农民发放《法律援助制度》等宣传资料,并设立咨询台,由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案例分析,疑难问题解答等。同时在农村墙壁上粉写法律援助标语,悬挂法律援助宣传牌等,让更多农民群众了解法律援助,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懂得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加强农村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提高援助案件质量。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线,不能因为法律援助是无偿法律服务而降低质量【4】。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关键在于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化建设。首先是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规范化建设,其次是援助案件的规范化办理。既要从案件审批、受理能程序上进行规范化建设,又要从询问笔录、代理词辩护词书写等实体问题上进行规范。建立案件回访制度,及时对受援人进行案件回访,以监督案件的办理情况,农民权益的保障情况等。卷宗的规范化管理同样是规范化建设中重要的一环,结案案件卷宗装订按照统一顺序、统一手续,统一归档保存。卷宗的规范化管理有助于援助案件的统计,疑难案件的研究。采取多种举措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进而提高农民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满意度。

再次,加大财政投入,社会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向农村倾斜。

财政经费的短缺是制约法律援助工作尤其是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瓶颈。争取地方财政对法律援助的经费投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需要,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补贴,使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办理援助案件无后顾之忧。在争取法律援助经费的同时也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中来。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工作量大而艰巨,仅靠政府财政拨款进行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是不现实的,必须动员社会力量推动农村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一方面发挥社会律师的法律援助作用,明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是社会律师的一项义务;另一方面壮大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动员各种社会力量推动农村法律援助事业发展。

最后。加强学习,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者业务素质

作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开展主体的基层法律援助工作者的素质高低直接决定着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情况。一方面,从主观上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者的责任感,基层法律援助工作者应意识到法律援助工作对于农民利益保障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性,主观上意识到才能在工作上重视法律援助,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群众利益。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者的业务学习,组织业务培训吗,过硬的专业素质才能保障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

党的第十七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而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对于维护农民群众合法利益,制裁违法行为起到积极作用。搞好农村法律援助工作,能够做大限度地减少农村不和谐。不稳定因素,存进农村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推进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能够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发展。

参考文献:

[1] 《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潘岳松 《党的十六大以来理论研究文集》 83页;

[2] 《农村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黄雪松 [3] 《关于农村法律援助若干问题的探讨》

[4] 《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潘岳松 《党的十六大以来理论研究文集》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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