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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全文+划重点+14题)(二)
2023-08-13 15:34:02 【
培养合
作与交流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鼓励各类人才参与乡村建设的激励机制,搭建社会工作和乡村建设志愿服

务平台,支持和引导各类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振兴。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返乡入乡人员和各类人才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

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

 

第四章  文化繁荣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乡

村社会文明程度。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丰富农民文化体育生活,倡导科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发挥  村规民约积极作用,普及科学知识,推进移风易俗,破除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提倡孝老爱亲、

勤俭节约、诚实守信,促进男女平等,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建设文明乡村。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乡村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网络和服务运行机制,鼓励开展形式 多样的农民群众性文化体育、节日民俗等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视听网络和书籍报刊,拓展乡村文化 服务渠道,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业农村农民题材文艺创作,鼓励制作

反映农民生产生活和乡村振兴实践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农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优秀农业文化深

厚内涵,弘扬红色文化,传承和发展优秀传统文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保

护,开展保护状况监测和评估,采取措施防御和减轻火灾、洪水、地震等灾害。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规划引导、典型示范,有计划地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407094

出的农业文化展示区、文化产业特色村落,发展乡村特色文化体育产业,推动乡村地区传统工艺振兴,积

极推动智慧广电乡村建设专活跃繁荣农村文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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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四条  国家健全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

程,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绿化美化乡村环境,建设美丽乡村。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肥、节药、节能等先进的种植养殖技术,推动

种养结合、农业资源综合开发,优先发展生态循环农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

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等保护修复,

开展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改善乡村生态环境。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 综合整治农村水系,因地制宜推广卫生厕所和简便易行的垃圾分类,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加强乡村无障

碍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农村低收入群

体安全住房保障机制。建设农村住房应当避让灾害易发区域,符合抗震、防洪等基本安全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强化新建农村住房规划管控,严格禁止违 法占用耕地建房;鼓励农村住房设计体现地域、民族和乡土特色,鼓励农村住房建设采用新型建造技术和

绿色建材,引导农民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农业投入品实行严格管理,对剧毒、高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采取禁用限用措 施。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 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耕地养护、修复、休耕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依法划定江河湖海限捕、禁捕的时间和区域,并可以根据地下水超采情况,划定禁止、限制开

采地下水区域。

禁止违法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转移。禁止违法将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未 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业农村转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 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 田和土地复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废旧农膜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包装废

弃物回收处理,推进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的资源化利用,严格控制河流湖库、近岸海域投饵网箱养殖。

 

第六章 组织建设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  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  治乡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人民政府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把乡镇建成乡村治理中心、  农村服务中心、乡村经济中心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发挥全面领导作用。村民委407094

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z实行村民自治,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 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并应当接受村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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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培养、配备、使用、管理机制,选拔优秀干部充 实到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采取措施提高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能力和水平,落实农村基层干部相关 待遇保障,建设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


第四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科学设置乡镇机构,加强乡村干 部培训,健全农村基层服务体系,夯实乡村治理基础。

第四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支持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村民 委员会民主决策机制和村务公开制度,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合理开发集体 资源、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运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多种经营主体,健全农 业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基层群团组织建设,支持、规范和引导农村社 会组织发展,发挥基层群团组织、农村社会组织团结群众、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鼓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 问和公职律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村民委员会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人民 调解工作,健全乡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农村警务工作,推动平安乡村 建设;健全农村公共安全体系,强化农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应急广播、食 品、药品、交通、消防等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章 城乡融合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整体筹划城镇和乡村 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 布局,逐步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县域城乡融合发展,促进农业 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第五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发展布局,按照尊重农民意愿、 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因地制宜安排村庄布局,依法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有序  推进村庄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城乡道路以及垃圾污水处理、供水供 电供气、物流、客运、信息通信、广播电视、消防、防灾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推动城乡 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保障乡村发展能源需求,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

第五十三条 国家发展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资源向农村倾斜,提升 乡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国家健全乡村便民服务体系,提升乡村公共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支持完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和综

合信息平台,培育服务机构和服冬类社会组组,定善眼多运行机制。但进八共照久与自我肥久右动您地2A07094

增强生产生活服务功能。

第五十四条。国家完善城多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保障机制,支持乡村提高社会保障管理服

务水平;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

老保险待遇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国家支持农民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具备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和 农业产业化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国家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

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支持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

第五十五条  国家推动形成平等竞争、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健全城乡均等的公共就

业创业服务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自愿有序进城落户, 不得以退 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推进取得居住证的农民 及其随迁家属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国家鼓励社会资本到乡村发展与农民利益联结型项目,鼓励城市居民到乡村旅游、休闲度假、养生养

老等,但不得破坏乡村生态环境,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在保障农民主体地位的基础上

健全联农带农激励机制,实现乡村经济多元化和农业全产业链发展。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农民进城务工,全面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

就业、同工同酬,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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