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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概述
1.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含义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是指依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规定,对于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其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农村村民,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2.农村五保供养的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
(2)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相结合;
(3)供养的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农村五保供养的内容、标准和形式
1.农村五保供养的内容
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燃料;
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的费用。
2.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是指五保供养对象所需的基本生活费用标准,是确定五保供养水平的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确立了五保供养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具体体现为: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做出调整。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以本行政区农村村民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人均消费支出指标为基础,同时考虑到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制定当地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3.农村五保供养的形式
农村五保供养的形式包括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方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
(三)农村五保供养金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应当专门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四)农村五保资格的审批和管理
1.农村五保资格的审批程序
对于供养对象的审批管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确定了“本人自愿申请,本村范围内公告,村委会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和公告
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过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要求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信息。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审批。
(3)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维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财产权益,尊重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合法使用、处分个人财产的自由,禁止将是否把财产交给集体或国家作为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前提条件。
(4)复核
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和经济条件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信息。
2.农村五保资格的丧失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的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注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1)已具备劳动能力;
(2)已获得稳定的生活来源;
(3)已有具备供养能力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4)已死亡并且丧葬事宜办理完毕。
(五)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了五保供养工作按行政区划分级负责的监管机制,具体规定如下: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委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财政部门应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确保资金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