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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1、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对象:1、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2、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2、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能分离的非财产权利。种类:人身权分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类。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又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身份权又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荣誉权。
3、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4、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基本特征(1)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3)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两种能力在范围上一致。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由法人机关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
5、合同:是债的最主要的发生根据,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6、债的担保形式有五种,分别是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7、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 、一夫一妻制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计划生育原则。
8、结婚的必备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结婚的禁止条件:《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9、农村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晚育”,“晚婚”是指在法定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晚育”就是适当地推迟婚后初育的年龄,即已婚公民达到晚婚年龄后初次生育子女的为晚育。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是指为有效控制人口的过快增长,国家提倡小家庭规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夫妻”,含义为男女通过合法的婚姻组成的配偶,也就是说公民应当依法结婚后再生育子女。
10、村民自治的基本特征:村民自治的参与性特征、村民自治的自治性特征、村民自治的直接性特征、村民自治的时代性特征。
11、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民主原则、自治原则、法制原则、党的领导原则。
12、村民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即村民的自治权利有明确规定,主要包括:选举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建制权。 1.选举权:推选权、提名权、举报权、罢免权。 2.决策权:知情权、提议权、决定权。3.管理权:村民管理权充分体现在选举权、决策权、监督权和建制权诸方面,这里主要讨论管理权的三个方面对管理者的选举权、)教育权、服务权、调解权。4建章立制权5.监督权
社区服务工作
1.社区服务的概念
我国城市社区服务是指依靠政府、社区居委会和其他各方面力量,直接为社区广大成员提供社区公共服务和便民利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服务。它具有地域性、公益性、便民性、群众性等多重特征。社区服务以社区为一定的活动空间,直接针对社区居民的需要和问题提供服务。社区服务是一种互助合作、互益共建的社会行动。它不能单纯地依赖政府或某个组织,而要充分挖掘社区的自身资源,达成广泛的关注和积极的参与,从而形成一种主动的、双向的和互益性的参与分享机制。
社区服务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出现的一种服务事业。社区服务名称是20世纪80年代起才在国内得到广泛使用。1987年,国家民政部首次明确提出了社区服务的概念。社区服务的构成要素有:各种社区服务组织、社区服务资源;社区服务机构、服务设施、服务项目;社区服务的最终成果。
现阶段发展社区服务的主要任务是面向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社会贫困户、优抚对象开展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面向社区居民开展便民利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服务,面向社区单位开展后勤保障社会化服务,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