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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大学生毕业生村官(村干部)基层工作法律常识 基层工作法律常识——国体和政体
2012-04-18 22:31:15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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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作法律常识——国体和政体
  (一)国体
  1.我国国体的内容
  国体即国家性质,指的是国家的阶级本质,即在一个国家里各个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其中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宪法的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
  包括:(1)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2)人民民主专政必须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3)人民民主专政是最大多数人的民主。(4)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与专政的结合。(5)在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内部,建立了极其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形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二)政体
  1.政体的概念
  政体即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又称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旨在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
  2.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和活动,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体现了我国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人民在民主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
  1.普通的地方制度
  在各级地方按行政区划设立各级政权机关。各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2.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不仅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乡不属于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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