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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成考专升本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民法标准预测试卷(八)(五)
2011-02-09 07:01:03 来源: 作者:[标签:作者] 【 】 浏览:1577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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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代理关系也自然终止。这是委托代理终止的最常见、最正常的原因。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委托代理是建立在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它可以因任何一方的意思表示而终止,如果被代理人撤回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都会引起委托代理的终止。 (3)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法人终止与自然人死亡一样,都是导致法律人格丧失的事实,法人终止也使代理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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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简述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划分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参考答案: 按份之债,是指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各自按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分担债务的多数人之债。其中,各债权人享有的份额债权, 称按份债权;各债务人负担的份额债务,称按份债务。连带之债,是指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为全部债务的履行,各债务人均负有为全部履行的义务,且全部债权债务因一次全部履行而归于消灭的多数人之债。其中,具有连带关系的数个债权人为连带债权人,他们所享的债权为连带债权; 具有连带关系的数个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他们所负的债务为连带债务。二者的分类标准是:依多数人之债中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的内部关系划分。二者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按份之债的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的债权或债务各自是独立的。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义务的履行或者任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担份额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或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而连带之债的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的债权或债务是连带的。连带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接受了全部义务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内部则会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按份之债,是指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各自按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分担债务的多数人之债。其中,各债权人享有的份额债权, 称按份债权;各债务人负担的份额债务,称按份债务。连带之债,是指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为全部债务的履行,各债务人均负有为全部履行的义务,且全部债权债务因一次全部履行而归于消灭的多数人之债。其中,具有连带关系的数个债权人为连带债权人,他们所享的债权为连带债权; 具有连带关系的数个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他们所负的债务为连带债务。二者的分类标准是:依多数人之债中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的内部关系划分。二者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按份之债的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的债权或债务各自是独立的。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义务的履行或者任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担份额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或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而连带之债的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的债权或债务是连带的。连带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接受了全部义务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内部则会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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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简述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参考答案: 留置权人的权利主要有: 第一,对留置财产的占有权。 第二,对留置物孳息收取权。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物的孳息以抵偿债权。 第三,请求偿还留置物保管的必要费用,如维修费、养护费等。 第四,以留置物折价或变卖留置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五,对留置物的必要使用权。 留置权人的义务主要有: 第一,妥善保管留置物。留置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 第二,不得擅自使用、出租留置物及在留置物上再设立担保。 第三,催告义务。

留置权人的权利主要有: 第一,对留置财产的占有权。 第二,对留置物孳息收取权。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物的孳息以抵偿债权。 第三,请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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