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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成考专升本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民法标准预测试卷(四)(四)
2011-02-09 07:01:08 来源: 作者:[标签:作者] 【 】 浏览:939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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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的,不能再要求返还。(3)期间不同。除斥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法律规定多长时间,就固定为多长时间,不能变动,而诉讼时效则可因各种原因中止、中断甚至延长。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一样,也是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这两种制度又存在很大的差异:(1)法律后果不同。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效力是某项实体权利消灭;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消灭胜诉权,不消灭实体权利。(2)适用的条件不同。除斥期间届满,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有关规定,无需当事人提出主张,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也可以请求法院追回;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能再要求返还。(3)期间不同。除斥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法律规定多长时间,就固定为多长时间,不能变动,而诉讼时效则可因各种原因中止、中断甚至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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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简述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参考答案: 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须具备以下要件:(1)须乘人之危。即对他人的危难处境加以利用。危难处境一般指经济上的窘迫,以及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自由等方面面临或者陷于危险或困难。(2)须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即须有使危难人按照自己意思进行意思表示的故意。(3)须危难人被迫进行意思表示。即乘人之危与危难人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危难人进行意思表示是不得已而为之,是乘危人不正当利用的结果。如果乘危人临危不惧,不为利诱所动,当然谈不上危难为人所有而实施行为。(4)须危难人迎合乘危人的意思进行意思表示。即危难人无奈而使自己的意思表示迎合乘危人的意思。如果危难人并不迎合乘危人的意思,那么他所实施的行为也就不构成危难为人所用而实施的行为。(5)须后果对危难人严重不利,违反了公平原则。

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须具备以下要件:(1)须乘人之危。即对他人的危难处境加以利用。危难处境一般指经济上的窘迫,以及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自由等方面面临或者陷于危险或困难。(2)须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即须有使危难人按照自己意思进行意思表示的故意。(3)须危难人被迫进行意思表示。即乘人之危与危难人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危难人进行意思表示是不得已而为之,是乘危人不正当利用的结果。如果乘危人临危不惧,不为利诱所动,当然谈不上危难为人所有而实施行为。(4)须危难人迎合乘危人的意思进行意思表示。即危难人无奈而使自己的意思表示迎合乘危人的意思。如果危难人并不迎合乘危人的意思,那么他所实施的行为也就不构成危难为人所用而实施的行为。(5)须后果对危难人严重不利,违反了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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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简述债的担保及其法律特征。

参考答案: 债的担保,即对已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以设定财产负担的方式来确保债权的实现。债的担保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从属性,指债的担保依附于债权债务关系而发生和存在。担保或为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而设,或为与担保同时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而设。担保之债与被担保之债形成主从关系,担保之债是从债,被担保之债是主债。担保之债的效力受主债效力的制约。(2)债的担保具有自愿性。债的担保,除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担保之外,通常情况下,是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的方式自愿设立的。担保的设立与否、担保的形式、担保的范围、担保的期限等,法律通常不强加干涉,悉由当事人依意思自治而定。(3)债的担保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债的担保系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设。无论何种担保,当事人设立的目的皆是明确的,即确保债权的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实现。

债的担保,即对已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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