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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成考专升本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民法标准预测试卷(六)(六)
2011-02-10 19:06:18 来源: 作者:[标签:作者] 【 】 浏览:1187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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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人信”。所谓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公示的,即使标的物出让人事实上无处分权,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的原则。公信原则的内容是:物权变动公示的,即发生权利变动的效力,即使公示有瑕疵,善意受让人也不负返还义务,只能由有过错的人承担责任。具体地讲,对于动产而言,动产占有人依公示方式转让动产物权,受让人不知道并且无义务知道其无处分权的,取得了标的物的占有,就取得了物权。原所有人只能对占有人行使赔偿请求权,无权要求新物权人返还原物。只有受让人恶意取得时,才不受公信力的保护。对于不动产而言,不动产经登记而转让物权的,即使登记有瑕疵,受让人不知道并且无义务知道的,办理完登记就取得了物权。原所有人只能要求有过错的出让人或登记机关承担责任。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物权制度中的物权立法思想和适用物权规范的根本准则。它可以由若于相对集中的法条系统表明,也可以分散体现于有关条文中。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创设有两种做法:一是放任主义,即物权的创设依当事人的意思,法律上不了限制;二是法定主义,即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变动、保护方法等,不允许当事人依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否则,行为统归无效,利害关系人和国家有关机关对不法行为人都不承担物权的义务。现代各国大都采取法定主义而排斥放任主义。(2)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主义又称客体特定主义,即一个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一物一权主义的立法思想,是保障物的所有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思独占性地、全面地支配自有物,能最终地处分自有物。这样的结果,使物权的支配权性质有了可靠的法律保障,不至于因物权关系不确定而造成社会混乱。理解这一原则必须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物一权中的“一物”的含义。这实质上可以归结为如何确定物权的客体。一般而言,物权的客体应具有特定性和独立性。而这种特定性和独立性的衡量标准,不是物理上的,而应是法律上的。所以,一个物具有物理上的特定性和独立性,固然能成为物权的客体;但即使一个物不具有物理上的特定性和独立性,但在交易上认为是具有特定性和独立性之物,法律也可以确认其为物权的客体。相反,某物虽然具有一定的特定性和独立性,但如果法律规定其不能单独成为物权客体的话,其也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②一物一权主义具有相对性。即一物一权主义并不排除在同一标的物上同时设立所有权和他物权,也不排除在同一标的物上同时设立两个以上不相冲突的他物权。(3)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这实为两个原则,即物权的公示原则与物权的公信原则。这两个原则是针对物权的变动而设立的。①物权的公示原则。物权的公示原则的作用是“使人知”,即要求物权变动当事人须以明确、可靠的方式变动物权,以公开方式让公众知道物权变动的事实,以明确何人取得何物权,何人丧失何物权,防止第三人因物权变动而蒙受损害,保障商品交换安全、有效地进行。物权变动公示的,能使物权变动行为发生确定的效果,从而受法律的保护。如果不公示的,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②物权的公信原则。物权的公信原则的作用在于“使人信”。所谓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公示的,即使标的物出让人事实上无处分权,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的原则。公信原则的内容是:物权变动公示的,即发生权利变动的效力,即使公示有瑕疵,善意受让人也不负返还义务,只能由有过错的人承担责任。具体地讲,对于动产而言,动产占有人依公示方式转让动产物权,受让人不知道并且无义务知道其无处分权的,取得了标的物的占有,就取得了物权。原所有人只能对占有人行使赔偿请求权,无权要求新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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