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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三章预习(一)
2011-09-26 16:52:33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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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主要内容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二)广义的和狭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国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1999830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1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即要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

 

  2.工商登记。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2.财产清偿顺序。

 

  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清算期问,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述财产清偿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4.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

 

  5.注销登记。

 

  五、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一)个人独资企业及投资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管理人员对投资人造成损害或侵犯投资人权益的法律责任

 

  (三)企业登记机关及其上级部门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例】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民事主体

 

  B.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C.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D.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多项选择题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有(    )。

 

  A. 投资人死亡,继承人决定继承

 

  B. 投资人决定解散

 

  C. 投资人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

 

  D.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情形。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以答案是BCD

 

  多项选择题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有( )。

 

  A.党政机关领导干部

 

  B.警察

 

  C.在校大学生

 

  D.商业银行工作人员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主要内容

 

  (一)合伙企业及其分类

 

  (二)广义和狭义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伙企业法是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伙企业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该法于1997223

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827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二、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在特殊情况下,合伙人可以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1)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

 

  (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

 

  (二)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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