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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从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串联记忆之60日
2012-07-20 21:45:32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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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

  (1)出现《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2)公司解散60日内公告3
;

  (3)上市公司中期报告为前6个月后的2个月内进行
;

  (4)收购要约期间为30-60
;

  (5)留置权行使为2个月以上
;

  (6)票据公示催告为60
;

  (7)本票付款期不超过2个月。


  (8)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未接到通知的在公告之日起60天内向债权人申报债权


  (9)企业债券发行公告的有效期为60天,自发行公告签署完毕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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