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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从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串联记忆之3年
2012-07-20 21:48:38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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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年:

  (1)稽查特派员及助理任期为3年,可以**,但不得在同一企业**


  (2)合作企业董事会任期3


  (3)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有责任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任董事、经理


  (4)国有企业股份制前3年盈利


  (5)股票上市前3年连续盈利


  (6)发行债券应连续3年盈利


  (7)发起人3年内不准转让股票


  (8)上市公司连续3年亏损应停牌


  (9)可转换债券期限为3-5


  (10)兼并方的应付价款数额较大,在取得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但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


  (11)优势企业兼并连续3年亏损的企业,经银行核准,可免除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利息


  (12)企业连续3年全面完成上交任务,并实现企业财产增值的,由政府主管部门给厂长或者厂级领导给予相应奖励。


  (13)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


  (14)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每届任期3年。


  (15)凡脱离会计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超过3年,所持会计证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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