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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北京: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真题(八)
2011-08-20 22:26:14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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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共15分,本题最低分为零分 ) 
1.国务院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法律地位低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 ) 
3.记账人员与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 ) 
4.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如果丧失,失票人不能采取挂失止付方式进行补救。 ( ) 
5.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 
6.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择其中一种外币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 ) 
7.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个形式进行补救。( ) 
8.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除银行予以退票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外,持票人还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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