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对于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5、票据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