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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二)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1.国务院的职权
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3.乡、民族乡、镇政府的职权
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各部门的职权
各部门具体负责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2.各单位的职权
各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一)预算收入
(1)按来源可分为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
(2)按归属可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二)预算支出
(1)按照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会、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2)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五、预算组织程序
(一)预算编制
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
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各级预算支出应当依照预算法规定,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管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二)预算审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是否细化;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三)预算执行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四)预算调整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地方各级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需要增加举债债务数额的。
六、决算
(一)决算草案编制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
(二)决算草案审批
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经国务院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国务院审定,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政府审定,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三)决算草案批复
各级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决算后15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
七、预决算的监督
预决算的监督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各级政府的监督、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各级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等。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颁布的一系列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成。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与原则
(一)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的原则
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公正以及诚实信用等原则。
三、政府采购的功能与执行模式
(一)政府采购的功能
政府采购具有节约财政支出、强化宏观调控、活跃市场经济、推进反腐倡廉以及保护民族产业等功能。
(二)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有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采购未纳入集
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四、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五、政府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采购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二)邀请招标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相信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五)询价采购
询价采购方式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六、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活动应受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的内部监督。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控告、检举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概念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指由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设置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的财政性资金均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支付和管理的制度。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概念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指以财政国库存款账户为核心的各类财政性资金账户的集合。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入、支付、存储及资金清算活动均在该账户体系运行。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包括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
三、财政收支的方式
财政收入收缴方式有: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财政支出支付方式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第五章 会计职业道德
基本要求】
1.了解会计职业道德的功能
2.熟悉会计职业道德的含义
3.熟悉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
4.掌握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会计职业道德概述
一、职业道德的特征与作用
(一)职业道德的概念
职业道德是指在一定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一定职业特征的、调整一定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二)职业道德的特征
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行业性)、实践性、继承性和多样性等特征。
(三)职业道德的作用
职业道德的作用主要有:促进职业活动的有序进行、对社会道德风尚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与特征
(一)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会计职业道德是调整会计职业活动中各种利益关系的手段,会计职业道德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广泛的社会性。
(二)会计职业道德的特征
会计作为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一种特殊职业,除具有职业道德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较多关注公众利益的特征。
三、会计职业道德的功能与作用
(一)会计职业道德的功能
会计职业道德的功能主要有:指导功能、评价功能、教化功能。
(二)会计职业道德的作用
会计职业道德的作用主要有:(1)是规范会计行为的基础;(2)是实现会计目标的重要保证;(3)是对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4)是提高会计人员职业素养的内在要求。
四、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
(一)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联系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联系主要有:(1)在作用上相互补充、相互协调;(2)在内容上相互借鉴,相互吸收。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有:(1)两者的性质不同;(2)两者作用范围不同;(3)两者表现形式不同;(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5)两者的评价标准不同。
第二节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的主要内容
一、爱岗敬业
爱岗敬业是指忠于职守的事业精神,这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基础。
爱岗敬业的基本要求有:(1)正确认识会计职业,树立职业荣誉感;(2)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3)安心工作,任劳任怨;(4)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