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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考点: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2015-03-29 22:46:06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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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执行

  批准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税收保全措施 前提 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或不能提供担保。
具体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收强制执行 前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具体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不适用的财产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二)法律责任

1.税务违法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5)停止出口退税权

2.税务违法刑事处罚

(三)税务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税务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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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 辅导 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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