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省级导航

全国 A安徽 B北京 C重庆 F福建 G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H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黑龙江 海南 J江苏 江西 吉林 L辽宁 N内蒙古 宁夏 Q青海 S山东 山西 陕西 四川 上海 T天津
     X新疆 西藏 Y云南 Z浙江

2015辽宁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考点:票据记载事项
2015-04-01 06:30:50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公务员、事业编、教师等考试资料40G!
91考试网倾情奉献:

一、票据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不记载票据无效;

(2)相对记载事项——不记载按法律规定执行;

(3)任意记载事项——不记载不产生法律效力,记载则产生法律效力;

(4)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记不记载都不产生法律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二、票据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ldqu o;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3.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厉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需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Never make two bites of a cherry. 一颗樱桃不要分两口吃. /做事不要拖泥带水.
The good or ill of man lies within his own will 人的善良或邪恶都存在于他自己的意志之中.
Tags: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 辅导 考点
】【打印繁体】 【关闭】 【返回顶部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2015辽宁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

网站客服QQ: 960335752 - 14613519 - 4822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