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省级导航

全国 A安徽 B北京 C重庆 F福建 G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H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黑龙江 海南 J江苏 江西 吉林 L辽宁 N内蒙古 宁夏 Q青海 S山东 山西 陕西 四川 上海 T天津
     X新疆 西藏 Y云南 Z浙江

内蒙古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考点: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015-04-01 06:33:10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公务员、事业编、教师等考试资料40G!
2015年最新考点训练:

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1.行为特征

2.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

(1)通报

(2)罚款

对单位:处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行为的法律责任。

1.行为特征

授意——暗示;指使——明示;强令——强迫。

2.行政责任

(1)罚款

对违法行为人: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分

(四)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 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根据《刑法》规定,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行政责任

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1)恢复其名誉(赔礼道歉)。

(2)恢复原有职务、级别(前提条件:征得会计人员同意)。


In every beginning think of the end. 凡事一开始就要想到结果.
No man is rich enough to buy back his past. 再富有的人也买不回自己的过去.
Tags: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 辅导 考点
】【打印繁体】 【关闭】 【返回顶部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内蒙古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

网站客服QQ: 960335752 - 14613519 - 4822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