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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复习:支票的兑付要求
2015-04-02 21:52:28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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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考试网提醒您坚持练习:

(1)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3)持票人持“转账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交送出票人开户银行。

收款人持“现金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说明】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其背面并无背书人栏。


All are not thieves that dogs bark at. 狗咬的不见得都是小偷。
The course of true love never did run smooth. 真诚的爱情之路永不会是平坦的.
Tags: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 辅导 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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