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省级导航

全国 A安徽 B北京 C重庆 F福建 G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H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黑龙江 海南 J江苏 江西 吉林 L辽宁 N内蒙古 宁夏 Q青海 S山东 山西 陕西 四川 上海 T天津
     X新疆 西藏 Y云南 Z浙江

2015河北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考点:背书
2015-04-02 21:54:04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公务员、事业编、教师等考试资料40G!
91考试网倾情奉献:

背书指收款人或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一张票据可以多次背书、多次转让,但背书必须连续。

1.记载事项

⑴背书人签章——必须记载事项

⑵被背书人名称——必须记载事项

⑶背书日期——相对记载事项

【说明】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不得记载的事项

⑴附条件的背书:汇票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注意】跟承兑附有条件区分,承兑附有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⑵部分背书: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禁止背书

⑴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⑵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4.粘单的使用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5.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主要是指“形式上”的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自行承担责任。

6.期后背书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He that cannot obey cannot command. 不服从命令者不能指挥。
As your wedding-ring wears, your cares will wear away. 结婚戒指戴旧了,烦恼也就消除了.
Tags: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 辅导 考点
】【打印繁体】 【关闭】 【返回顶部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2015河北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

网站客服QQ: 960335752 - 14613519 - 4822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