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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依据 
  1.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1.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2.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单位内部的非法目的或为他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3.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主要是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 
  二、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 
  (一)原始凭证 
  1.概念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时,由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原始凭据。 
  2.分类 
  原始凭证按照来源的不同,可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两种;按照格式是否一致,可以分为统一印制的具有固定格式的原始凭证(发票、各种结算凭证)和各单位印制的无统一格式的内部凭证(领料单、入库单)。 
  3.内容 
  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员的姓名;接受单位;经济业务事项名称;经济业务事项的数量、单价和金额;经办经济业务事项人员的签名或盖章等。 
  (二)记账凭证 
  1.概念 
  记账凭证是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 
  2.内容 
  填制记账凭证的日期;记账凭证的名称和编号;经济业务事项摘要;应记会计科目、方向和金额;记账符号;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记账凭证的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印章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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