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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三节 会计核算
四、财务会计报告
(一)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编制
(二)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需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三)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四)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对象、期限提供给有关方面
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五、会计档案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六、其他
(一)会计年度
《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l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记账本位币
《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三)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法》第十八条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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