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省级导航

全国 A安徽 B北京 C重庆 F福建 G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H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黑龙江 海南 J江苏 江西 吉林 L辽宁 N内蒙古 宁夏 Q青海 S山东 山西 陕西 四川 上海 T天津
     X新疆 西藏 Y云南 Z浙江

2015四川从业无纸化考试《财经法规》考点:财务会计报告
2015-04-05 20:38:39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公务员、事业编、教师等考试资料40G!
91考试网倾情奉献: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三节 会计核算

  四、财务会计报告

  (一)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编制

  (二)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需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三)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四)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对象、期限提供给有关方面

  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五、会计档案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六、其他

  (一)会计年度

  《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l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记账本位币

  《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三)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法》第十八条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点击进入四川会计从业《财经法规》学习指导专区>>>



Tags: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 辅导 考点
】【打印繁体】 【关闭】 【返回顶部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2015重庆从业无纸化考试《财经法..

网站客服QQ: 960335752 - 14613519 - 4822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