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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四节 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主体和对象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规定,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
(1)经济业务事项、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记账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做到职权明确、程序规范、责任清楚。
(2)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要实行职务分离相互制约,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因权力集中、职务重叠而造成的贪污、舞弊等。
(3)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之间是否进行职务分离,由单位根据情况自行决定。
2.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
决策人员和执行人员之间应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既要防止权限过于集中,也要防止政出多门、各行其是。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查什么,什么时间查,怎么查]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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