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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四节 会计监督
二、政府监督
(一)概念
政府监督,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主体: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监督检查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单选)
2.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三)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检查。——这是对社会中介组织监督职能的再监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三、社会监督
(一)概念
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1.联系
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都是现代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关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注册会计师审计中可能会涉及对内部审计成果的利用等。
2.区别:
(1)审计独立性不同
(2)审计方式不同
(3)审计的职责和作用不同
(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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