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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计监督
第三节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的监督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的社会监督: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二、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检举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违法会计行为(是权利,也是义务)
(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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