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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川从业无纸化考试《财经法规》考点:工作交接
2015-04-05 20:40:39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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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时,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一)交接的范围

  (二)交接的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2.移交点收。

  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3.专人负责监交。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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