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公务员、事业编、教师等考试资料40G!
91考试网提醒您坚持练习: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会计法
(一)行政责任(一般违法行为)——4个
(二)刑事责任(犯罪行为)
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会计违法行为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上述所列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2.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4.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点击进入四川会计从业《财经法规》学习指导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