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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二节 现金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一)库存现金限额管理的意义,限额核定原则和方法
1.库存现金限额,是指为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支付的需要,按规定允许留存的现金的最高数额。
2.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数额确定。远离银行机构或交通不便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的限额核定天数可适当放宽到5天以上,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需要量。
(二)库存现金限额的办理
(三)现金的坐支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的限额库存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擅自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出(即坐支)。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一)现金收入业务的办理要求
(二)现金支出业务的办理要求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大条)
(一)钱账分管制度——管钱的不管账,管账的不管钱
(二)现金收支授权批准制度☆
(三)日清月结制度
(四)现金清查制度
清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清查时出纳人员应始终在场。
(五)现金管理制度
(1)签发收据和发票应与收取现金的职责分开。即开票与收款应由两人分工办理。
(2)建立收据的领、销制度。领用收据,须由经领人签字,登记领用数量和起讫编号;收据存根的回收,应履行收据保管人员的签收手续。
(3)一切现金收入,都应开具收款收据或发票;一切现金支出,都应取得有关原始凭证。
(4)现金支票和银行印鉴必须有两人分别保管。
(5)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出纳岗位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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