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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考点:银行结算账户
2015-04-05 20:41:10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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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一)按照用途的不同,可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许可证方可办理。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而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不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存款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银行,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守法合规原则

  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避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程序

  提交开户申请书、有关证明材料 → 签订账户管理协议→

  开户银行审查→ 向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备案或核准→中国人民银行核准,资料退回报送银行 开户银行颁发开户许可证。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的账户信息资料发生的变化或改变,主要为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

  2.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3.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4.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撤销情形

  2.不得撤销的情形——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3.未发生业务账户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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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 辅导 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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