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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从业考试《财经法规》考点: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2015-04-05 20:42:29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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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简单了解)

    (一)使用范围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如回笼异地货款、支付异地营销开支);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如文艺团体在异地的演出活动、生产厂家在异地的展销活动等);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三)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

    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1.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2.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

    3.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及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十二、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简单了解)

    (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分4种情况,基本每种情况中又分非经营性的存款人和经营性的存款人。对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的罚款金额都是l千元,对经营性的存款人的罚款金额有2种,一种是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另一种是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违反规定支取现金;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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