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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2015年从业考试《财经法规》考点:消费税
2015-04-05 20:43:47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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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二、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与计税方法

  1.概念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计税方法(从量定额、从价定率和复合计税三种)★

  (1)从量定额计税——适用于黄酒、啤酒、成品油等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计算。

  (2)从价定率计税(绝大部分)

  (3)复合计税——适用于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应交消费税的计算(从量定额+从价定率)

  二)消费税纳税人

  凡是在境内从事应税消费品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三)消费税税目与税率

  现行消费税共有14个税目,包括:烟(包括卷烟、雪茄烟和烟丝等子目)、酒及酒精(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和酒精等子目)、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包括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等子目)、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子目)等。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

  1.销售额的确认

  (1)外购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款。以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基数。

  (2)自产

  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当按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如果没有销售价格,则应以组成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销售量的确认

  3.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五)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货款结算方式或行为发生时间)

  (1)销售

  ①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预收货款结算方式——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③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其他结算方式——收讫销货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前3条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P123)

  (2)自产自用——移送使用的当天。

  (3)委托加工——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进口——报关进口的当天。

  2.纳税期限(同增值税的3点)

  3.纳税地点

  (1)生产销售(包括到外地自销或者委托外地代销)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应在纳税人核算地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税务分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

  (4)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但不可以自行抵减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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