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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三节 会计核算
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财务报告),是指单位对外提供的反映其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多选)
行政单位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附表和报表说明书。
事业单位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基建投资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等。
以下介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和要求:
(一)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按编制期间不同,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1、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构成内容:
(1)会计报表(报告的重要内容,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组成部分)
(2)会计报表附注
(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1)时间——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编制基础、依据等——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随意改变,不能"见什么人说什么话".
(3)确认、计量——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4)结账——应当按照规定的结账日结账,不得提前或延后。年度的为公历12月31日(即各期最后一天)。
(5)清产核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应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包括:债权债务、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其他内容。
(6)核对账目等
(7)报表格式和内容——按照规定,根据账簿及相关资料编制,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任意取舍。
(8)勾稽关系——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
(9)其他。
(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1、反映的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2、按有关规定的提供期限及时对外报送。
3、封面等外形——强调封面签名盖章——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4、要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5、国有企业、国有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每年至少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并重点说明:
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内审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重大投、融资和资产处置情况;其他需说明的重要事项。
6、编制基础、依据等——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能"见什么人说什么话".
7、须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应随审计报告一并报出。
8、在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知悉者应对内容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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