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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三节 税收征管
二、发票开具与管理
(一)概述
1.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发票特征:
(1)合法性。
发票是由法定的管理机关——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依法印制、使用的。
(2)真实性。
税务机关通过对发票开具情况实施检查监督——税控器的推广。
(3)时效性。
(4)共享性。
填开方和取得发票方、财政、审计、税务、物价、工商等部门都具有共享性。
(5)传递性。
发票从印制、运输、存储、发售、开具到记账有一个复杂的传递过程。
3.发票的联次★
(1)手写普通发票——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3联;
(2)机制发票——2联,即发票联和记账联;
(3)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制)——发票联、记账联、抵扣联3联。
4.发票的基本内容。(简单看看)
(二)发票的种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式样和印制及管理规定均由国家税务总局制订;普通发票的种类、式样、印制和使用管理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制订。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1)主要防伪特征——密码区防伪认证。
(2)领购使用规定——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3)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一般情况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4)开具要求
(5)开具方法
(6)开具时限的规定——不得提前或滞后
(7)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
2.普通发票——主要是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
(1)主要防伪特征
(2)企业自印普通发票的管理。
(3)跨省、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普通发票办法。
(4)纳税人购领和缴销普通发票的要求(简单看看)。
(5)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需要的手续(简单了解)
(6)开具普通发票后,发生退货(包括部分退货)或销售折让的处理。
3.专业发票。
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三)发票的开具要求★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
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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