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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015《财经法规》备考指导:银行结算账户
2015-04-05 20:48:19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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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考点1: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考点2: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与基本存款账户在功能上有相似之处,两者区别在于:对临时存款账户实行有效期管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2、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以自然人名义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考点3: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四点)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守法合规原则。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避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4、存款信息保密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考点4: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考点5: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的变更。

  2、时间规定:单位5个工作日,银行2个工作日

  (1)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3)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考点6: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2、办理撤销的情形: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3、时间规定: 5个工作日

  4、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考点7:四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概念、适用范围、开立程序的区别

 
概念
适用范围
开立程序
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核准制:申请——审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2个工作日内)
 
一般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备案制:申请——审查——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5个工作日内)、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3个工作日内)。
 
专用存款账户
存款人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熟悉各类专用存款账户名称(注意流动资金借款账户是一般存款账户)
1、核准制(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同基本存款账户
2、备案制(除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之外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同一般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账户。
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1、核准制(除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外的其他临时存款账户):同基本存款账户
2、备案制(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同一般存款账户

  考点8: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概念: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凭个人身份证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业务。

  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不得办理转账结算业务。

  考点9: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使用范围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有回笼异地货款,支付异地营销开支需要的,如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考点10: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1、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央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1)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并实施监控和管理。

  (2)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

  (3)对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2、银行的管理(开户银行)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3、存款人的管理

  (1)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2)加强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3)妥善保管密码。

  考点11: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1、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 为
处 罚
经营性存款人
非经营性存款人
(1)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违反银行结算管理制度
警告并处1-3万元罚款
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2)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使用银行结算账户时违反银行结算管理制度
警告并处0.5-3万元罚款
未及时将变更事项通知银行
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2、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 为
处 罚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违反账户管理制度
警告并处5-30万元罚款
其余(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违反账户管理制度
警告并处0.5-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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