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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015会计从业《财经法规》备考指导:消费税
2015-04-05 20:48:35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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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新考点训练: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主要税种

  消费税

  考点1:消费税征税范围

  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考点2:消费税计税方法

  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复合计税(即从价又从量)。

  考点3: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考点4:消费税税率

  1、单一比例税率:除适用单一定额税率和复合税率之外的各种应税消费品

  2、单一定额税率:黄酒、啤酒、成品油

  3、复合税率:卷烟、白酒

  考点5: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1)从价定率: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的确认: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的消费品,其消费税计税依据和增值税计税依据是一致的,都是以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

  (2)从量定额: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销售量的确认:

  ①销售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

  ②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数量

  ③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数量

  ④进口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3)复合计征: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考点6: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三个基本计算公式

  纳税人外购应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考点7: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除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外,一律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③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A、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B、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考点8: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它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②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应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售价计算纳税;其余情况应按平均售价计算纳税。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价格的,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③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A、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B、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考点9: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②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A、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B、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考点10: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应税消费品:销售时(不同结算方式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增值税)

  注意: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的当天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提货的当天

  (4)进口应税消费品:报关进口的当天

  考点11:纳税期限:同增值税

  考点12:纳税地点

项目
纳税地点
销售应税消费品
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的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①受托方是个人的,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②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
报关地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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