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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015会计从业《财经法规》备考指导:企业所得税
2015-04-05 20:48:45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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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企业所得税

  考点1: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考点2: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统称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2.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考点3:企业所得税税率

纳 税 人
税率
备 注
居 民
25%
 
非居民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20%
预提所得税,
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考点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考点5: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税法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

  1、收入总额: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2、不征税收入:指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包括财政拨款、依法应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扣除项目

  (1)准予扣除项目基本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2)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3)不得扣除项目: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非公益性捐赠和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公益性捐赠;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4)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5)企业按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6)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7)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8)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

  考点6: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

  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

  ①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②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③应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考点7:纳税申报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企业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预缴税款;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4)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如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5)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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