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省级导航

全国 A安徽 B北京 C重庆 F福建 G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H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黑龙江 海南 J江苏 江西 吉林 L辽宁 N内蒙古 宁夏 Q青海 S山东 山西 陕西 四川 上海 T天津
     X新疆 西藏 Y云南 Z浙江

山东2015年会计从业无纸化考试《财经法规》考点:税收征管
2015-04-05 20:50:47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公务员、事业编、教师等考试资料40G!
91考试网倾情奉献: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三节 税收征管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为履行纳税义务就有关事宜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一种法定手续。

  税务登记种类:设立登记(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税务登记证管理、扣缴税款登记。

  (一)开业登记(先工商后税务)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单位和个人自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二)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原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

  情形:发生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改变生产经营和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金(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三)停业、复业登记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需要停业的,在停业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2.税务机关应责成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结清税款并收回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3.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办理复业登记申请。

  4.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如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5.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四)注销税务登记——先税务后工商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纳税人税种登记

  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税种登记表》所填写的项目,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进行税种登记。

  (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二、发票开具与管理

  发票管理的主体是税务机关,负责对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保管、检查及违法处理的全过程进行筹划、组织、监督、控制。

  (一)发票的种类

  发票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为四联,各联的用途为:

  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

  第二联为发票联,交购货方记账使用,只属于商事凭证;

  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是购货方计算进项税额的证明,由购货方持有;

  第四联为记账联,是销货方核算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主要凭证。

  2.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

  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

  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普通发票一般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填开后的发票联要加盖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3.专业发票。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航空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二)发票的开具要求★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

  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点击进入山东会计从业《财经法规》学习指导专区>>>



Tags: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 辅导 考点
】【打印繁体】 【关闭】 【返回顶部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四川2015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

网站客服QQ: 960335752 - 14613519 - 4822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