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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2015年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考点:支付工具
2015-04-05 20:55:28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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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一)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的分类:按出票人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概述

  (1)银行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是同城)

  (3)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同银行本票、支票)。

  2.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6项)

  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缺少上述任何一项记载的,银行汇票无效。

  3.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自出票日起1个月。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注意】代理付款人和付款人的区别。

  4.银行汇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1)申请。

  (2)出票。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用压数机压印的汇款金额并加盖印章,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链接】银行汇票四联:卡片联、汇票联、解讫通知联、多余款通知联

  (3)交付。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4)流通转让。

  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5)提示付款。

  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可以向任何一家银行提示付款。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6)退款和丧失。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例题。单选题】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是( )。

  A.银行汇票

  B.银行本票

  C.商业承兑汇票

  D.银行承兑汇票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银行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本票

  1.银行本票概述

  (1)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我国《票据法》所称本票仅指银行本票。

  (2)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

  (3)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4)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也可以用于支付现金,提取现金的银行本票的收款人和申请人均为个人。

  (5)银行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两种。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l千元、5千元、1万元和5万元。

  2.银行本票的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6项)

  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注意】本票绝对记载事项无“付款人名称”

  3.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4.银行本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1)申请。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2)出票。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本票。用于转账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

  (3)交付。

  (4)流通转让。

  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5)提示付款。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6)退款和丧失。

  【例题。多选题】关于银行本票的表述,错误的有( )。

  A.本票的收款人和付款人必须均为个人

  B.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票据到期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

  C.本票只能用于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的各种款项结算

  D.付款人名称是本票的绝对记载事项之一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提取现金的银行本票的收款人和付款人均为个人;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付款人名称不是本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三)支票

  (四)信用卡

  (五)汇兑

  (六)托收承付

  1.托收承付概述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方式下结算款项划回的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2.托收承付的使用范围

  (1)结算起点: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

  (2)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3)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4)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5)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

  3.托收承付的流程(了解)

  (1)签发——绝对记载事项

  (2)托收——销货方

  托收承付结算凭证一式数联,连同发票、托运单和代垫运费等单据,一并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

  (3)承付——购货方

  购货单位承付货款有验单承付和验货承付两种方式。验单承付是根据银行转来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及其他单证,与经济合同核对无误后,承付货款;验货承付是指在收到收款单位商品,验收无误后,才承付货款。

  承付期:

  验单承付——3天

  验货承付——10天

  4.拒绝付款

  如果购货单位经过验单或验货,发现销货单位托收款项计算有错误,或者商品品种、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时,购货单位在承付期内有权全部或部分拒付货款。

  (七)委托收款

  1.委托收款概述

  委托银行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该结算方式中有关结算款项划回的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无论是同城还是异地都可使用,既适用于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和个体经济户各种款项的结算,也适用于水电、邮电、电话等劳务款项的结算,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

  2.委托收款流程

  (1)签发。

  (2)委托。

  (3)付款。

  3.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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