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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一)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
《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三)其他政府管理部门依据其职责对会计工作进行的监管
《会计法》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一)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岗证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任职条件:或者的关系)
3.总会计师:会计师后,不少于三年
(二)会计人员的管理主要包括对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和专业资格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包括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在京单位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铁道部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1.《会计法》规定:责任主体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单位负责人——非总经理
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称法人代表),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官员等;
二是依法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
单位负责人并不是指具体经营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如公司制企业的总经理等。
(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
《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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