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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一)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
几个方面的因素:
(1)单位规模的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3)经营管理的要求。
(二)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对于财务收支数额不大、会计业务比较简单的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可以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会计主管人员是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不同于通常所说的会计主管、主管会计。
会计主管人员:非会计主管、非主管会计
(三)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在公司制企业中,它通常是由单位负责人提名并报董事会或其他权力机构批准任用的组织、领导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负责人。
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负有组织、管理包括会计基础工作在内的所有会计工作的职责。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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