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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点:票据结算
2015-04-05 21:14:20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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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种类

  1、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2、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3、票据的特征

  票据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4、一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该连续。(判断)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

  (1)支票用于同城转账结算、异地不能使用。

  (2)出票人不能签发空头支票。

  (3)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4)支票的有效期为10天。

  2、支票的种类

  (1)将支票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

  (2)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

  (3) 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2006年选择题)

  (4) 普通支票既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二)支票的使用范围

  1、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2、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转账支票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可以转让。(2005年判断)

  (三)支票的记载事项

  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2005,2006年考题)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

  (4)付款人名称。

  ( 5)出票日期 .

  (6)出票人签章。

  (四)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

  (2)出票地。

  (五)出票的效力(关注第二个)

  (六)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1、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2、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七)支票的办理要求

  1、签发空头支票的,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是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金额2%的赔偿金。(2006年案例分析)

  2、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3、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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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 辅导 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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