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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考点1:会计机构的设置要求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考点2: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单位规模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繁简、经营管理的要求。
考点3: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
会计主管人员不同于通常所说的“会计主管”、“主管会计”、“主办会计”,而是指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叫法的区别在于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考点4: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20).任职资格: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外,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必备条件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考点5: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0).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2).具体规定: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内担任出纳工作。(3).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必备条件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考点6:代理记账的概念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的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考点7:代理记账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对外提供)。可将代理记账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与单位自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签章人员进行比较。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考点8: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1)填制或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2)配备专人(出纳)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保管。(3)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4)对于退回的要求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考点9: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可简化为“守法按合同办事(依法履行职责)、保密、拒绝不法要求、解释”。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要求做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的,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考点10:会计从业资格概念1.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于2005年1月22日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2.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会计从业资格是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会计从业资格一经取得,全国范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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