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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考点1: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考点2:票据种类
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
考点3:支票
1)概念: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3)种类:现金支票(支取现金,可挂失止付,不得背书转让)、转账支票(转账,不能挂失止付,可以背书转让)和普通支票(支取现金与转账)。
4)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5)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金,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6)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7)在同城范围内,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在异地使用时,则需要延长提示时间。
超过提示付款期的,付款人(出票人的开户银行)可以不予付款,但是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
8)支票的办理要求
银行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各单位必须在银行存款余额内签发支票(体现支票的可靠性)。
现金支票丧失可以挂失止付,转账支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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